各税种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培训课件
关于视同销售课件

新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7号)
①公允价值模式下:对于换入资产: 不涉及补价时: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涉及补价: 支付补价方: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或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收到补价方: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或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甲公司:
借:固定资产清理 65 000 累计折旧 35 000 贷:固定资产——设备 100 000借:固定资产——办公家具 75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5 000 营业外收入 10 000分析: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
会计与税法差异
小企业会计:
换出资产 换入资产交易类型 会计 税法 会计 税法不涉及补价 不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确认 换出资产账面 公允价值 和收益 销售所得或损失 价值+相关税费涉及补价 只将补价中 同上 同上 同上 包含的收益 确认为收入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4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50000
收入明细表
成本费用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3
(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
28500
行次
项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2
1.视同销售收入(填写附表一)
50000
50000
举例:
甲公司2008年12月决定以其生产的库存商品一批文件柜与乙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库存商品一台复印机进行交换,双方对换入的资产均作为库存商品核算,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文件柜的账面价值为28 500元,公允价值(不含增值税,下同)为50 000元;复印机的账面价值为35 000元,公允价值为50 000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假设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
不同税种下的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的征税规定增值税(一)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收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者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人或个人。
8、(二)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补充: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一)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兼营销售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兼营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2、兼营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营不同说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减税、免税。
视同销售税会差异PPT文档73页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视同销售的增值税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 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 借:“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等
▪
贷:库存商品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处理理由是:这种行为从会计角度来说,没有发生经济利益的直接流入,不 是销售活动,不能确认收入,但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会差异:会计制度与增值税的比较
▪ 第二种情况:对于将:(六)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 资者,其会计核算通常认为应视为正常销售,先确认收入再结转成本。
▪ 借:应付利润
▪ 贷:主营业务收入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同时结转成本
▪ 借:主营业务成本
▪ 贷:库存商品
▪ 处理理由是: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的货币流入或流出,但从实质上看可视
为将货物出售后取得销售收入,再用货币资产分配给股东,因此对这一行为
应作销售处理,按售价或组成计税价计入有关收入科目,再结转成本。
税会差异:会计制度与增值税的比较
▪ 在企业会计制度下,对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核算主要有两种情况:
▪ 第一种情况:对于将:(四)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 者;(七)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 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会计核算通常认为不应视同销售, 不确认收入,直接结转成本。即会计核算如下: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注册税务师辅导《税务代理实务》第九章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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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务代理实务》第九章讲义2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营业税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2.如何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营业税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中收入确认的条件与时间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流转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
1.销售商品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其他
1.销售商品收入。
3、视同销售

投资
视同销售
一、某钢厂将自产的钢材用于在建工程,如何进 某钢厂将自产的钢材用于在建工程, 行税务处理?(无重复纳税) ?(无重复纳税 行税务处理?(无重复纳税) 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实施细则23条 (一)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实施细则 条) 企业所得税(国税函【 (二)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8】828号) 】 号 二、某造船厂将船只用于出租,两年后出售, 某造船厂将船只用于出租,两年后出售, 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法定重复征税) 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法定重复征税) (一)增值税 1、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减半) 。(4%减半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减半) 企业所得税:国税函【 (二)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 】 号文件
视同销售
一、无偿赠送劳务,是否视同销售征营业税? 无偿赠送劳务,是否视同销售征营业税? 思考:饭店白请人吃饭,是否征收营业税? 思考:饭店白请人吃饭,是否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4】1032号 无偿贷款的处理。 二、无偿贷款的处理。 (一)营业税。 1、关联企业。(《征管法》第36条) 2、非关联企业。无法律依据征税。(计税价格明显偏 低,并无正当理由?) (二)企业所得税。 1、银行贷款来源。(不相关支出,不允许扣除) 2、自有资金。 (1)关联企业。《征管法》36条 (2)非关联企业。特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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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
A公司为服装生产企业,对全资服装销售子公司增 公司为服装生产企业, 公司为服装生产企业 用成本为60万 市场公允价值为100万的服装,投资 万的服装, 资,用成本为 万,市场公允价值为 万的服装 一个全资。 一个全资。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成本 77万 万 库存商品—服装 服装60万 贷:库存商品 服装 万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 销项税额) 万 应缴增值税( 应缴税金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 问题: 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问题: 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国税发【 号文件( 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虽然作废,但是其精 】 号文件 虽然作废, 神依然适用)结合附表11第13列计税成本的调整。 神依然适用)结合附表 第 列计税成本的调整。 列计税成本的调整 思考1:如何才能抵扣?(先投资再增资, ?(先投资再增资 思考 :如何才能抵扣?(先投资再增资,一般纳税 人) 思考2: 公司法》的限制。( 。(30%+70%) 思考 :《公司法》的限制。( ) 思考3:专题—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 思考 :专题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上)

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莫兰迪色世界上最温柔的颜色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背景】视同销售对于企业而言,是一件常见但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
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的场景也不完全相同,因此很容易混淆。
以视同销售货物为例,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仅强调货物的用途,还要考虑货物的来源;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以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化为判定标准,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无关;《企业会计准则》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只有是否确认为收入的问题。
本文主要从税务角度出发,以把控税务风险为目的,探讨不同场景下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下“视同销售”的政策依据、处理方式。
由于视同销售的场景较多,本文在第六部分将选取两个常见的场景:市场推广、职工奖励,分析账务处理、税款计算、申报处理。
(不同场景下的视同销售处理难易程度各不相同,后续可以单独开推文探讨)注: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因此有观点认为会计上已确认收入的场景,即使税法解读成视同销售,也不应该被称之为会计准则的视同销售。
本文对会计准则下的“视同销售”的描述为不精准表达,主要为了便于阅读上的区分和理解。
阅读全文大约需要20分钟【目录】一、增值税视同销售二、所得税视同销售三、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四、增值税、所得税、账务处理是否确认收入(“视同销售”)对比五、视同销售的分析总结及风险提示六、视同销售案例及所得税申报实操【正文】一、增值税视同销售(一)视同销售货物1、行为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存货视同销售与进项税转出培训(PPT 39张)

• 发货机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货物移送的当天。不确定受 货机构具有视同销售条件时,可暂不确认。
• 受货机构应交增值税由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分支机
构进项税可以抵扣。(国税函[1998]718号)
机构间跨县(市)移送货物(二)
• 会计处理-发货机构
– 移送时
• 借:库存商品—(某地仓库)某商品
• 贷:库存商品—(西部仓库)某商品
二、进项税转出
– 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 进项税转出具体行为分析及会计处理 – 易混淆的进项税转出行为分析
新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规定
新增值税实施细则 第四条: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销售代销货物; •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 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
– 领用自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不动产)
• 借:在建工程-不动产 • 贷:库存商品 •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将货物用于非货币资产交换或投资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移送货物的当天。 2、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不产生纳税差异
• • • • •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 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贷:应付账款
视同销售实用PPT课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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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同销售的概念
• 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作为业务本身不是销售, 但是纳税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销售一 样计算,视同销售是税法概念,而不是会计概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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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视同销售的内容
•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 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 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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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 税法:无法准确判断和辨别企业发出货物和财产的
动机与结果,只能从资产权属的变化进行判断。 ——强调付出
会计:清楚资产耗费的原因和结果,依据资产消耗后 所有者权益是否增加,是否有相应的对价实现来权 衡。 ——强调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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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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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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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购一批商品给本企业职工作为节日福利发放,买价1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 1.7万元(直接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1.7
贷:银行存款
11.7
税务处理:纳税调增收入 10万元,调增成本 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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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购一批商品给本企业职工作为节日福利发放,买价1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 1.7万元( 库存状态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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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9.87
④
9.87
①
借:银行存款
12.87
⑤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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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种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完全一致,税收中的视同销售有流转税与所得税之分,两者之间不可相互适用。
如增值税法规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一定就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要看所得税法规有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
本文仅就视同销售业务问题在增值税与所得税上的处理进行分析。
其他的流转税类同增值税。
一、税收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因为视同销售在各税种之间的差异性和不可相互适用性难以把握,因此在实务中对税收法规的解读就尤为重要,现整理归纳如下。
(一)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上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视同销售在所得税上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三)视同销售含义的理解以货物为例,从上面税收法规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在范围与内涵上都有差异。
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不仅强调货物的用途还要考虑货物的来源;而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无关。
对在税收上认为是视同销售的行为(无论是针对哪种税而言),进行会计处理时也存在一些需要澄清的概念。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视同销售的问题,只有是否确认为收入的问题。
如前所述,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中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时基本上都是要确认收入的,这样看来,所得税法规中认为的几种视同销售需要缴纳所得税,在会计上也增加当期利润,这似乎是一致的,因此在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没有必要强调为视同销售。
既然强调了,就说明在所得税法规中的视同销售指的是这种货物转移行为(以货物为例)不是所得税法规中认定的一般意义上的收入,是行为上的差异。
从上面简单的分析中可看出,同一个词在不同的税种中会有不同的规定,对会计实务而言,由于规定总是在不断的适应实际情况而进行调整,企业会计人员只要在现有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下,清楚这样的业务处理即可。
笔者经过不断的积累,按货物转移的特殊业务类型,对其会计处理及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处理进行分析整理,以供参考。
二、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分析(一)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分公司(非生产机构)等企业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无形资产开发及分公司(分生产机构)等,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这些方面,还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 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这种情况企业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二)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企业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用于对外捐赠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来判断,企业对外捐赠货物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
下面以案例来分析。
例:某家具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一批产品(课桌)500 套赠送给希望工程,市场价每套100 元,产品成本80 元。
会计处理为:借:营业外支出 48 500贷:库存商品4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可以看出对外捐赠的货物:1. 会计上按成本转账。
2. 增值税上则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3. 企业所得税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确认视同销售收入50 000 元,视同销售成本40 000 元。
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的捐赠支出48 500 元,要看其是否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没有超过,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和税收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如果超过则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
(三)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企业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还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 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这种情况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2. 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在会计和所得税的处理上与上面是一致的,即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但是在增值税上,由于货物没有增值,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四)将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对外投资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所以在所得税的处理上以货物对外投资和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是一样的。
会计上,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
依据会计准则,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确认损益,这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这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
在增值税上,以货物对外投资与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都要以其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而不论该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
例:A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对外投资,市价1 000 000 元,成本价600 000元。
1. 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会计上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1 17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000贷:库存商品 600 000这与所得税处理一致,不需纳税调整。
2. 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会计处理为:借: 长期股权投资 770 000贷:库存商品 6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这种情形与税收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在视同销售收入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收入1 000 000元,在视同销售成本项目填列视同销售成本600 000 元。
(五)将货物用于偿债、利润分配等方面企业将货物用于偿债及利润分配,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用于偿债和作为给股东分配利润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在会计处理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借:应付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因此,这种情况在所得税上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总结与归纳(一)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归纳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1.将货物( 有形动产) 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
2.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判断是视同销售行为,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要依据该行为是否具有增值的性质。
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其未产生增值额,所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而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增值税。
出自于保证增值税税源的目的,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何种原因,最终均脱离了企业的范围,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无论货物是否产生增值额,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归纳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除此之外都作为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注:√表示确认收入,×表示不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