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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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读后感

《中国法制史》读后感

《中国法制史》学后感《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它阐明了法学各个分科历史发展的源流关系,因而较之法学分科的内容更加丰富。

中国法制史又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属专门史,因而较之一般的历史学尤为深邃。

因此决定了研究中国法制史不仅需要文史哲方面的知识还需具备法学的功底,因而是一门艰深的学问。

从古到今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代有人出,相关的文献、著作汗牛充栋。

以下是学习《中国法制史》后的几点心得:一、法制史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

法制史的是非常复杂的、深邃的,不能简单化。

恩格斯曾经说过:“历史好像是一个圆,但截取每一段都可能是直线。

” 直线只是历史的一部分,不是整体,不是真实的全部的发展历程。

历史又像是一座大厦,任何光源也不可能照彻每个角落,所以需要从多角度进行研究。

只有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才有可能揭示中国法制史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

二、历史上法律调整功能的多样性。

法制历史是复杂的,它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也是复杂的,因此,法律调整的功能、方式也是多样的。

在阶级社会中,法制自然拥有对敌对阶级反抗进行专政的功能,否则法典中对反、逆、叛等大罪的严厉制裁就成为无对象的了。

过去,把阶级社会法制的功能唯一归结为阶级专政是不全面的,忽略了法律对社会的调整功能,但不能因此把阶级社会的法制史说成人类自身解放的历史。

三、法制史学的任务在于弘扬中华传统法文化,科学的总结历史经验。

中华法文化是悠久的,内容是丰富的。

其中不乏跨越时空的民族性因素,需要从正面加以肯定、阐发,这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文化内涵。

四、注意理论与史料的统一。

改革开放以来,各种思潮纷至沓来,马克思主义理论已不再一枝独秀,出现了多元的百家争鸣,这是可喜的,但却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应有的理论深度。

当然,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也是需要发展的,而理论分析也不是空发议论,而是有的放矢,揭示本质和其规律性。

西方的理论,也值得学习,但要弄懂弄通,真正发挥它的作用。

理论要与史料统一,重视史料但不“唯史料论”而是发挥它在实证法制历史中的价值。

评李贞德的《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

评李贞德的《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

一花一世界,一树一菩提——评李贞德《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我近期拜读了李贞德的《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这本书虽然小,但内容充实、条理清晰,它从小处着眼,探讨了南北朝这一向儒家化过渡的时期中国法律的特点,给我带来了许多启发。

本书最大的特点是从一个案例着手分析整个时代的法律特征,真可谓一花一世界,一树一菩提。

一李贞德,美国西雅图华盛顿大学历史学博士,现任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研究员,台湾大学、台湾清华大学历史研究所兼任教授,主要研究汉唐之间妇女生活以及与相关的法制史和医疗史问题。

她的主要作品:1、《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台北:三民书局,2001;2002二刷;2005三刷;2006四刷)。

简体字本2008年6月由北京三联书店出版。

日文版由大原良通译,《中国儒教社会に挑んだ女性たち》(东京:大修馆书店,2009)。

2、《女人的中国医疗史——汉唐之间的健康照顾与性别》(台北:三民书局,2008)。

编辑3、李贞德、梁其姿主编,《妇女与社会》,收入邢义田、黄宽重、邓小南总主编,《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论丛》(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第9册。

4、《性别、身体与医疗》(台北:联经出版公司,2008)。

5、《中国史新论‧性别史分册》(台北:中央研究院‧联经出版公司,2009)。

二这本小书,写的是公元六世纪时一位鲜卑公主的故事:她的爱、恨与婚姻。

她因妒忌而施暴,又因驸马外遇而受暴;结婚十年好不容易怀孕,却在丈夫的践踏下流产、伤逝。

①这个案件在历史记载中,有时被简称为“刘辉案”或“殴主伤胎案”,围绕这起案件,代表皇室旨意的门下省官员和以尚书三公郎中为代表的汉化官僚集团针锋相对,就如何处置驸马和与此案相关的四个平民展开激烈斗争。

从他们的共识和歧义之处,可以一窥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进程,以及汉唐期间女性法律地位状况。

该书所讨论的,主要是汉唐之间的历史,集中在公元三世纪到七世纪之间,也有学者称为中古时期。

公主之死读后感

公主之死读后感

公主之死读后感
《公主之死》读后感
《公主之死》是一部让人深思的小说,通过对公主的死亡事件的描写和分析,引发了我对人性、社会和命运的思考。

故事发生在一个充满权力斗争和阴谋的王国。

公主是一个美丽善良的女孩,她对人民充满爱心,努力为王国带来和平与繁荣。

然而,她的美丽和善良却引来了许多嫉妒和阴谋。

最终,公主在一场意外中死去,引发了整个王国的震动。

公主之死让我深刻地反思了人性的复杂和社会的残酷。

在这个故事中,公主的美丽和善良成为了她命运的诅咒,而那些阴谋家和嫉妒者却得以逍遥法外。

这让我感到悲哀和愤怒,因为公主的死是那些丑恶的人心中的胜利,是社会的悲剧。

《公主之死》也让我思考了命运的无常和不可预测性。

公主是一个无辜的受害者,她付出了那么多的努力和爱心,却最终命丧于非命。

这让我感到命运的无情和不可捉摸,让人无法掌控自己的命运,也无法保护自己所爱的人。

在这个故事中,公主的死亡也引发了对社会的反思。

王国中充
斥着权力斗争和阴谋,善良和美丽成为了弱者的软肋,而那些丑恶
的人却得以肆意妄为。

这让我感到对社会的失望和不满,因为公主
的死是整个社会道德沦丧的象征。

总的来说,《公主之死》是一部充满思考的小说,它通过对公
主的死亡事件的描写和分析,引发了我对人性、社会和命运的深刻
思考。

公主的美丽和善良成为了她命运的诅咒,命运的无常和不可
预测性让人感到无力和悲哀,社会的道德沦丧让人感到失望和愤怒。

这部小说让我深刻地反思了人性的复杂和社会的残酷,也让我更加
珍惜和坚守自己的善良和正义。

公主之死的书评

公主之死的书评

《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此书围绕北魏驸马刘辉“殴主伤胎”案,讲述了北魏时期北方游牧民族建立的政权在汉化过程中所产生的皇室与汉化官僚集团之间的冲突与斗争,在公主流产以后、过世之前,朝廷为了应该如何审判并惩处刘辉、容妃、慧猛以及他们的兄长而陷入了一场辩论,辩论的一方是维护皇权、保护公主的势力,即门下省的官员,实质上是代表灵太后的意志;另一方是主张以父系家族伦理为标准来断狱判刑的汉人和汉化官僚集团,以尚书三公郎中崔纂为代表。

李贞德教授从分析他们双方对立的观点以及各自的论证中向读者展示了法律儒家化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画卷,以及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中国古代妇女的法律地位。

李贞德教授通过一则案例的讲述而折射出案例发生的背景,可谓是“管中窥豹,可见一斑”。

笔者在读过此书之后,结合双方辩论的立场和依据,从性别与历史的角度,对该书归纳出以下几个观点:一、父系社会和法律儒家化背景下的女性身份李贞德教授在“悲剧的启发"这一小节中画龙点睛,指出:“这个案子牵涉到性犯罪、婚姻暴力和连坐容隐等法律家族主义,可以说涵盖了传统中国女性会碰到的大多数刑法问题。

”在父系家族理论和儒家礼义伦常的体系下,女子“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女人是男性的附属而没有自己独立的身份,即是是公主也不例外。

公主走下皇室成员的神坛,成为驸马刘辉的妻子,因而肚子里怀的胎儿是刘辉的骨肉,刘辉犯的是堕杀亲子之罪,并不是杀害皇室成员的谋反大逆之罪。

而对于张容妃和陈慧猛以及他二人的哥哥张智寿、陈庆,汉化官僚集团认为女子随着自己出嫁,“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

"二人犯罪的连坐责任巳经随着出嫁而从娘家迁移到夫家,与娘家的兄长脱离了关系。

况且儒家一贯主张“期亲相隐”,所以张智寿、陈庆不应当受到处罚。

通过皇权和汉化官僚对于此案中胎儿身份认定问题、连坐与容隐原则的辩论,一方面展现运用法律时所体现的儒家父系家族伦理和父权制宗法体系在当时法律中的渗入,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在此理论背景下,女子出嫁带来了“天”的改变,女性地位附着于男性,故其也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被丈夫杀死后对丈夫的刑罚要依据腹中胎儿的地位来决断,不得不让人感慨“可怜公主是个女人”。

《公主之死》读后感2000字_模板

《公主之死》读后感2000字_模板

《公主之死》读后感2000字_模板《公主之死》读后感2000字金融学院17级金融6班石文锋《公主之死》一书开括了我的眼界和思想深度,这本书虽然短短一百多页,却让我五味杂陈,久久无法平静,脑袋瓜充满了对中国古代社会的种种触目惊心的遐想,并与我对当今社会的各种问题的看法产生共鸣。

俗话说得好,没有谨记”前世不忘,后事之师”,就难免重蹈前人的错误,势必风水轮流转,纵使时过境迁,也将物是人非,问题依旧困扰世人。

所以,我将对文中的事件结合当今社会高离婚率进行论述。

本书由李贞德编写,他学识渊博,美国西雅图华盛顿大学历史博士,现任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研究员兼任多所著名高校的教授,主要研究汉唐之间妇女生活以及相关的法制史和医疗史。

他作为学者,却一直不出书,这本书是他的处女作。

这本书是在诸事纷扰的日子里完成的,实属不易,有幸的是写作过程充满亲友的殷切关怀。

可是在他为制度变革沉思默想时,他参考引用的研究成果作家康乐先生却传来噩耗,所以特意在书本用短序纪念他。

本书围绕北魏陵长公主在婚姻中发现丈夫刘辉通奸,两人引起争执,一发不可收拾,刘辉用脚踩长公主的腹部,导致她流产致死的案件。

针对如何判罚,而提出了古代儒家法制化,皇权与官家的矛盾和皇权与女性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并展开论述,从而一窥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进程,以及汉唐期间女性法律地位状况。

本书在表达处理方面很特别,采用典故加叙述加插图,能够紧密的结合史料,给人以信服力,不知不觉加深我对古代刑法的印象。

从中学到了不少常识。

比如,保辜指的是确认犯罪的方法和如今的侦察一个意思;还厘清了连坐和族刑的区别:连坐不一定株死,也可能流放,而族刑指诛灭所有家庭;以五服来衡量亲属尊卑关系;古代男子地位远高于女子可从非公室告一探究竟,作为一家之主的男子可以对子女奴婢动用私刑,并且她们还不能报官否则受罚;最残暴的还属匈奴的”荡肠”习俗,文中第107页”由于缺乏验孕等相关知识,为了确保生育的是自己的骨肉,男人在娶妻之后所生的头胎,一律处死,从第二个小孩才开始抚养”可见,男性为了确立自己的血统传承而不择手段;还有藉田仪式是为了善尽男耕女织责任,皇帝象征性耕种,皇后祭拜蚕神。

《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读书笔记

《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读书笔记

《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读书笔记一、公主之死的经过与争议1.公主之死的经过兰陵长公主和刘辉在宣武帝初期成婚,刘辉经常和其他女子有染,而兰陵长公主又为生性好嫉妒之人,故长公主曾因为无法忍受刘辉在婚姻外的行为,曾处死过怀孕的婢女,因而刘辉和长公主的关系十分紧张,之后灵太后决定消除刘辉的爵位,准予他们离婚。

不过之后长公主又与刘辉复婚,复婚后他们之间的矛盾并未得到解决,在之后的一次冲突中,刘辉用脚踩已经怀孕的长公主的肚子,并致使其流产,刘辉因而畏罪潜逃,之后长公主也因为流产而过世。

2.公主之死的争议在兰陵长公主流产之后,朝廷曾为了如何判处惩处刘辉和其有染的其他人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以崔纂为代表的汉化官僚集团和以维护皇权保护公主势力的灵太后等官员们展开了辩论,崔纂分别从刑法适用、刑罚尺度、主观表现、父权家族伦理等方面阐释了观点,不过朝廷最终并未支持其主张。

1二、五服制度和父系家族伦理传统中国的父系家族伦理,可以透过服丧的礼节来了解并且说明。

2不同的服丧所表现的是家族的范围和家人尊卑的标准,并且是以男性成员为中心而设计的。

但是兰陵长公主之死与五服制度和父系家族伦理又有什么联系呢?传统的父系家族伦理认为,一个男人不会因为婚姻而改变他和原生家庭的婚姻关系,但是女人结婚之后,她的家族认同应该由娘家转到夫家,并且她在夫家的地位应该低于丈夫,这也就是父系家族伦理要求女性的“夫家认同”和“夫尊妻卑”。

3长公主在与刘辉结婚之后,她的家族认同也应该转到了夫家,即其本身应该为刘辉家族成员。

如果根据父系家族伦理的规范去处理刘辉的案件,则刘辉就不应该被当做谋大逆罪处罚,而应该以杀子罪判决。

此外在这个案件中,崔纂认为应该以“期亲相隐”去看待张、陈二兄弟在这个案件中的地位,并且认为连坐的范围不及与张、陈兄弟二人。

4三、皇权对司法的干预关于公主之死案件的处理结果,我们也可以看出皇权对于司法的干预,内朝和外朝1李真德著,《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第17页——第31页2李真德著,《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第22页3李真德著,《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第26页是朝廷中重要的两方势力,内朝的形成与皇权有着直接的联系,外朝往往象征着宰相的权力,内朝则象征着皇权。

中国法律史读后感

中国法律史读后感

中国法律史读后感中国法律史是一部承载着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历程和法律文化的深厚积淀的重要著作。

通过阅读《中国法律史》,我对中国法律的演进和发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本文将就此作一次读后感的分享。

回顾中国的法律史,我深感其博大精深,沉甸甸的历史厚重感扑面而来。

中国自古以来便有着丰富的法律制度,早在殷商时期,就有了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和审判程序。

然而,中国法律史的特点之一是其灵活性和包容性。

无论是秦代统一法律制度的形成,还是唐宋以来诸多法律典籍的编纂,都展示出中国法律自古以来的不断完善和进化。

通过本书,我了解到中国法律史中的一些重要篇章,如汉代的法律治理体系、唐代的律令制度、明清时期法律思想的演进等。

这些重要篇章影响着中国法律史的发展方向,并对后来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同时,我也领悟到,中国法律史的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其中也包含了很多曲折和挫折。

不论是外来法律的影响,还是内外战乱带来的法律混乱期,都是中国法律史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另一方面,我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弥漫性和影响力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中国法律史书中不仅仅涵盖了法律制度的发展,还记录了法治思想、法律教育和法律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内容。

例如,法家与儒家的法律思想交锋、科举制度对法律人才的培养等,都是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书让我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中国法律史中不仅有法律条文和制度的发展,还有着法律文化的传承和延续。

同时,通过阅读《中国法律史》,我对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方法和途径有了新的认知。

本书将中国法律史按照历史时期进行了详细的分章介绍,并通过案例分析、文献引用等方式进行深入探讨。

这种系统的研究方法使我在阅读过程中更容易理解,也让我对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方法有了初步掌握。

我意识到,研究中国法律史需要广泛涉猎各种史料和文献,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解读,以得到更全面的认知和理解。

通过阅读《中国法律史》,我不仅加深了对中国法律发展的认识,也对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法治文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

《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

《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作者:来源:《蓝盾》2013年第09期作者:李贞德出版社:第1版(2008年6月1日)平装: 114页开本: 32定价:12.00精彩书摘:悲剧发生了公元六世纪的历史学家魏收,在他所撰写的《魏书》中,记录了一件刑案。

这个案子牵涉到北魏兰陵长公主和她的驸马刘辉。

北魏是游牧民族鲜卑人拓跋氏所建立的王朝,从公元四世纪在北方发迹,东征西讨,削弱或消灭了其他游牧民族的力量。

之后,又经过五世纪时孝文帝推行汉化政策,迁都洛阳,到此时已经在中原统治数十年了。

兰陵长公主是孝文帝的女儿、宣武帝的姊妹,也就是宣武帝的继任者孝明帝的姑姑。

古代宫廷的规矩,称皇帝的女儿为公主,称皇帝的姊妹为长公主。

兰陵的故事发生时,已经是宣武帝和孝明帝相继即位的时代,因此《魏书》称她为长公主。

而刘辉则是从南方叛逃而来的将军刘昶的孙子。

刘昶原来是南朝统治者刘宋皇室的成员,因为宫廷内斗遭到牵连,只好北奔。

他率领随从军队投靠北魏,带来了人力物力,于是受到北魏朝廷的封爵,维持着贵族的身份,世子刘辉乃得以婚娶公主。

不幸的是,这却是一桩以暴力和死亡收场的婚姻。

驸马通奸公主流产兰陵长公主和刘辉大约是在公元五百年左右,宣武帝即位初期成婚的。

据说公主非常好妒,无法忍受刘辉有其他女人。

按照魏收的说法,她曾经处死一名与刘辉亲热而怀孕的婢女。

由于妒忿难消,甚至将婢女开膛剖肚,取出胎儿,塞入草料,再送回给刘辉。

刘辉震惊之余,决定再也不理公主。

两人之间冷战热吵,情况恶劣,终于闹到摄政的灵太后之处。

灵太后本姓胡,原本是宣武帝的妃子,因为生育太子(就是后来的孝明帝)而平步青云。

当太子以六岁之龄即位,灵太后便以摄政名义临朝称制,成为实际上的统治者。

灵太后派人调查自己小姑和姑丈的相处情形,得知两人水火不容,于是决定削除刘辉的爵位,下令离婚,原因是:两人已经没有理由再做夫妻。

这时距离他们新婚大约已有十年之久了。

然而,一年之后,可能是出于公主的请托,一个掌权的宦官和一位当年主持调查的皇族大臣共同向灵太后提出建议,让公主与刘辉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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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读书笔记
一、公主之死的经过与争议
1.公主之死的经过
兰陵长公主和刘辉在宣武帝初期成婚,刘辉经常和其他女子有染,而兰陵长公主又为生性好嫉妒之人,故长公主曾因为无法忍受刘辉在婚姻外的行为,曾处死过怀孕的婢女,因而刘辉和长公主的关系十分紧张,之后灵太后决定消除刘辉的爵位,准予他们离婚。

不过之后长公主又与刘辉复婚,复婚后他们之间的矛盾并未得到解决,在之后的一次冲突中,刘辉用脚踩已经怀孕的长公主的肚子,并致使其流产,刘辉因而畏罪潜逃,之后长公主也因为流产而过世。

2.公主之死的争议
在兰陵长公主流产之后,朝廷曾为了如何判处惩处刘辉和其有染的其他人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以崔纂为代表的汉化官僚集团和以维护皇权保护公主势力的灵太后等官员们展开了辩论,崔纂分别从刑法适用、刑罚尺度、主观表现、父权家族伦理等方面阐释了观点,不过朝廷最终并未支持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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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服制度和父系家族伦理
传统中国的父系家族伦理,可以透过服丧的礼节来了解并且说明。

2不同的服丧所表现的是家族的范围和家人尊卑的标准,并且是以男性成员为中心而设计的。

但是兰陵长公主之死与五服制度和父系家族伦理又有什么联系呢?传统的父系家族伦理认为,一个男人不会因为婚姻而改变他和原生家庭的婚姻关系,但是女人结婚之后,她的家族认同应该由娘家转到夫家,并且她在夫家的地位应该低于丈夫,这也就是父系家族伦理要求女性的“夫家认同”和“夫尊妻卑”。

3长公主在与刘辉结婚之后,她的家族认同也应该转到了夫家,即其本身应该为刘辉家族成员。

如果根据父系家族伦理的规范去处理刘辉的案件,则刘辉就不应该被当做谋大逆罪处罚,而应该以杀子罪判决。

此外在这个案件中,崔纂认为应该以“期亲相隐”去看待张、陈二兄弟在这个案件中的地位,并且认为连坐的范围不及与张、陈兄弟二人。

4
三、皇权对司法的干预
关于公主之死案件的处理结果,我们也可以看出皇权对于司法的干预,内朝和外朝1李真德著,《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第17页——第31页
2李真德著,《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第22页
3李真德著,《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第26页
是朝廷中重要的两方势力,内朝的形成与皇权有着直接的联系,外朝往往象征着宰相的权力,内朝则象征着皇权。

司法权力是归属于外朝的,但是在公主之死案件中,内朝的决定却直接影响了案件的结果,其表面上是内外朝对于司法权力的争夺,实质上却也是皇权和相权的争夺。

不过在这个案件中并未直接出现宰相,而灵太后作为当时皇权的象征,直接干预司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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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女主政治对女性地位的影响
作为对案件结果有直接作用的灵太后,其本身是为胡人而非汉族,对于当时的政治环境来讲,鲜卑族的政治地位是明显高于汉族的。

此外鲜卑族最初作为游牧民族,女性在家族中的影响力是不容小觑的,鲜卑社会贵少而贱老,并且在男女成婚之后,女婿会先在妻子家中居住劳作一二年,因而女婿和其丈母娘及其族人的关系会比较好,因而在鲜卑人中女性似乎才是运筹帷幄的枢纽人物,也影响着男性的地位。

6“太后摄政”是女性对国家权力“干涉”的最突出的表现之一,灵太后在孝明帝得权之前曾主掌大权十年之久,作为女性在当时最重要的代表之一,灵太后所做的最重要的一项改革便是直接保护在婚姻中遭受暴力的女性,努力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公主之死案件便是其改革的重要表现。

五、思考
公主之死案件中反映的女性地位的变化,在整个封建社会中是一个逐渐演进的过程,其并非直接说明了女性地位超过了男性,在父系家族伦理影响下的中国,男性的地位是牢固而不可动摇的,但是,我们也不能否定个别女性在提高女性地位中所作出的积极贡献,我们也应当承认女性地位从古至今是逐渐上升的,所以,在当今社会,我们更应该倡导男女平等,保护每一个人的公平权利!
5李真德著,《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第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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