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分类办法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8.22•【字号】济建质安字〔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济建质安字〔2023〕5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8月22日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反映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并请求协调、督促和依法处理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以下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应适用的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受理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按照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责成和督促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维修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投诉和投诉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26•【字号】浙建[2011]02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1〕02号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地、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3.10.24•【文号】建质[2013]149号•【施行日期】2013.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多年来,各地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工作,认真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狠抓质量问题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为巩固近年来工程质量管理成果,促进工程质量水平进一步提高,满足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的更高期望和要求,决定用五年左右时间,在全国集中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
专项治理工作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和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两方面内容。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综合治理,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具体工作方案,明确阶段工作目标,突出治理重点,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开展治理工作,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促进全国工程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
附件:1.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2.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0月24日附件1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立足实际、以人为本。
强化勘察设计质量意识,规范勘察设计质量行为,落实勘察设计质量责任。
在认真分析总结勘察设计质量突出问题的基础上,完善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制度,全面提升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治理,争取2017年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每百个项目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数比2012年下降25%,勘察设计审查一次通过率在2012年基础上提高15%。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12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7年5月21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公交场站、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健全考核制度,依法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
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划分方案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划分方案一、引言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和确认的过程。
建筑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道路工程等,工程验收应根据具体的工程特点和验收的对象确定划分方案,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本文将结合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进行划分,详细阐述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方案。
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划分方案(一)土木建筑工程1. 地基基础工程验收地基基础工程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地基基础施工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地基基础工程验收主要包括基础处理和基坑开挖、桩基工程、地基处理等内容。
验收时应对土方开挖、基坑支护、浇筑质量、桩基施工质量、地基处理效果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
2. 主体结构工程验收主体结构工程包括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等,验收时应对主体结构的设计、材料选择、节点构造、施工工艺等进行评估。
特别需要关注的是主体结构的抗震性能、破坏性试验等相关内容。
3. 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包括排水系统、供水系统、供电系统、通风系统等,验收时应对设施的设计、材料、施工工艺、设备选型等方面进行评估。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设施的安全性、稳定性和使用效果。
4. 室内外装饰工程验收室内外装饰工程主要包括装饰材料的选用、装饰设计、施工工艺、装饰效果等,验收时应对装饰效果、装饰材料的质量、施工工艺等方面进行评估。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装饰材料的环保性、耐久性和装饰效果。
(二)市政道路工程1. 道路基础工程验收道路基础工程是市政道路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验收时应对路基处理、路面材料的选择、路面结构设计、施工工艺等进行评估。
特别需要关注的是路基的承载能力和路面的平整度。
2. 道路设施工程验收道路设施工程主要包括交通信号系统、交通标志系统、照明系统等,验收时应对设施的设计、材料、施工工艺、设备选型等方面进行评估。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设施的安全性、可靠性和使用效果。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由于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或失误,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甚至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事件。
为了更好地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管理和预防,需要对其进行分类标准,以便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控制。
一、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分类。
1. 设计原因,包括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计算错误、设计图纸错误等导致的事故。
2. 施工原因,包括施工工艺不合理、施工操作失误、施工质量不过关等导致的事故。
3. 材料原因,包括材料质量不合格、材料使用不当等导致的事故。
4. 设备原因,包括设备故障、设备操作不当等导致的事故。
5. 管理原因,包括施工管理不到位、监理不力、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导致的事故。
二、按照事故造成的后果分类。
1. 人身伤亡事故,指工程质量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事件,包括轻伤、重伤甚至死亡。
2. 财产损失事故,指工程质量事故导致工程设施、设备、材料等财产损失的事件,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3. 环境污染事故,指工程质量事故导致环境污染的事件,包括土壤污染、水体污染、大气污染等。
4. 社会影响事故,指工程质量事故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造成的影响,包括交通中断、生活困难等。
三、按照事故发生的阶段分类。
1. 设计阶段事故,指在工程设计阶段出现的质量事故,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2. 施工阶段事故,指在工程施工阶段出现的质量事故,包括土建施工、安装调试、设备运行等阶段。
3. 运营阶段事故,指在工程运营阶段出现的质量事故,包括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等阶段。
四、按照事故性质分类。
1. 突发性事故,指由于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如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
2. 长期性事故,指由于长期存在的隐患或缺陷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如设备老化、材料劣质等。
以上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标准,通过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分类,可以更好地进行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追究和预防控制,从而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1.16•【文号】建设部第29号令•【施行日期】1993.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6日)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6日建设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造优质工程。
地方、部门和企业可奖励对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专业技术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格(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各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加强对建设单位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和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审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鲁建质监字〔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SDPR-2022-0160002)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修订的《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持续抓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全过程质量监管,不断提高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推动住宅工程品质全面提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3月14日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鲁建质监字〔2022〕1号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保障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减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品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房﹝2013﹞171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山东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及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设计文件等,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实体结构、观感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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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分类办法
依据相关规范,以及参考行业与市场一般情况,对建设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分为:轻微、一般、严重、非常严重四个层次,并定义如下:
一、轻微质量问题:
1、不影响使用功能、结构安全,不影响建筑、室内、园林
等设计效果;
2、规格、尺寸、材质、性能等指标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但局部位置表面有不易察觉的观感问题;
3、因施工工艺操作不到位可能引起的质量保障率下降问题;
4、问题可修复或下道工序可以补救、覆盖的。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典型例子:
1、钢筋弯头角度不到位、位置稍有偏差。
2、模板表面清理不干净
3、砼表面的麻面、泌水现象
4、砼楼面终凝前上人,有踩踏、脚印。
5、砼表面收缩裂纹,未贯穿、不漏水、不影响结构受
力。
6、砌筑灰缝不平直。
7、抹灰前的甩浆粗糙度、强度不足,抹灰表面粗糙。
8、抹灰个别点位空鼓。
9、涂料分界线不清,互相污染。
10、墙、地砖石材铺贴局部空鼓。
11、开关面板安装不正、不平齐。
二、一般质量问题:
1、不影响使用功能、结构安全且不改变建筑、室内、园林
等设计效果但客户能够感受到缺陷;
2、规格、材质、性能等指标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但部分
位置、尺寸有超出规范允许的偏差;
3、工程实体物理性能未达设计要求但还能正常使用;
4、不能修复且下道工序不能补救、解决,需通过局部返工
才能修正的。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典型例子:
1、钢筋数量及规格等不符合设计要求。
2、模板支设及加固不符合规范要求,稳定性及刚度不
足。
3、砼有烂脚、孔洞、涨模等现象。
4、砌筑砂浆饱满度不足,垂直度超标,顶砖未顶紧,
通缝、瞎缝等。
5、抹灰垂直度、平整度超标,出现部分空鼓、开裂。
6、涂料粗糙、透底。
7、墙地砖接缝有高差、偏位,纹路方向混乱,排版错
误。
8、防水施工不规范,或出现个别渗漏点。
9、轻微质量问题重复出现3次及以上,或大范围发生
的。
三、严重质量问题
1、局部影响使用功能与结构安全或客户能明显感受到缺陷;
2、使设计效果有轻度偏差;
3、规格、材质、性能等指标偏离规范及设计要求,大面积
出现位置、尺寸超出规范允许的偏差;
4、工程实体物理性能明显低于设计要求,已影响正常使用;
5、不能修复且下道工序不能补救、解决,必须通过部分变
更、加强、返工等措施才能修正的。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典型例子:
1、主体结构个别构件截面缩小、墙柱轴心偏心、垂直
度、强度等不满足规范要求,导致该构件需加固处理后
才能满足结构受力要求。
2、主体结构个别构件出现贯穿性或结构裂缝,需补强
加固处理后才能瞒住要求。
3、砌筑、抹灰出现大量空鼓、裂缝。
4、涂料、墙地砖等装饰面层大量出现色差、纹理混乱、
接缝偏差等问题。
5、防水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并已隐蔽,或在验收隐蔽
后多处出现渗漏现象。
6、一般质量问题重复出现3次及以上,或大范围发生
的。
四、非常严重质量问题
1、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结构安全的;
2、客户能强烈感受到缺陷;
3、设计效果有明显偏差,规格、材质、性能等指标违反规
范及设计要求,普遍出现位置、尺寸超出规范允许的偏
差;
4、工程实体物理性能完全低于设计要求,不能正常使用;
5、不能修复且下道工序不能补救、解决,必须通过完全拆
除返工才能修正的。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典型例子:
1、主体结构出现截面缩小、墙柱轴心偏心、垂直度、
强度等不满足规范要求,必须拆除重做才能达到规范要
求的。
2、主体结构出现贯穿性或结构裂缝,必须拆除重做才
能达到规范要求的。
3、模板工程支设不按规范要求,稳定性和刚度不足而
导致坍塌的。
4、交房后出现大量渗漏现象。
5、严重质量问题重复出现3次及以上,或大范围发生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