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体系研究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研究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研究摘要:在经济不断进步的背景下,我国城市化进程也随之加速,政府每年皆投入了巨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如何科学编制招标控制价成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关键。
招标控制价指的是在设置合理的投标限价制度基础上,加强监督与管理招投标活动,构建完善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并根据招标人对于工程最高的控制值,实现投标价的封顶。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需结合市场实际状况、发展水平,编制符合社会平均水准的招标控制价,体现招标控制价的积极作用,为项目的顺利开展提供支持。
本文分析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具体的编制流程,以供借鉴。
关键词:招标控制价;政府投资项目;编制原则;编制流程前言: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能满足城市化发展及群众多元文化需求,是促进经济体制改革与转型的关键。
目前,无论是在无标底招标,还是有标底招标中,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都存在一定不足,比如投资人自主报价等,这类现象不符合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基本原则,损害了各方的利益,阻碍了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
对此,需加强重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编制,有效控制政府工程项目的投资成本,以此提升编制质量和工程质量。
一、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的意义(一)减少围标、串标行为招标控制价在工程项目应用的根本原因在于以下几点:一是缺失健全、科学的诚信机制与信用体系;二是难以保障招投标过程的监管成效,部分投标人在利益的影响和驱动下可能会进行串标和围标等行为。
特别是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项目主体实施缺位、监管难度大等问题普遍存在,使得工程建设效果不佳。
对此,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科学编制十分必要。
一方面,招标控制价的制定能保证招标人的相关权益,避免招标人恶意哄抬、操纵工程投标报价;另一方面,也能建立切实可行,又符合市场发展趋势的招标控制价体系,尽可能避免不法行为、腐败现象的出现,控制住工程项目总造价。
(二)有效降低成本风险只有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全面又准确,才能使投标人所提供的价格与工程实际造价相符,实现投标人竞争的公平、透明,杜绝暗箱操作等行为以及超预算或超概算的现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对策

政府投资项目作为政府实践其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受到社会的密切关注。
我国政府在投资建设领域作了一系列的改革,实施项目法人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合同制,项目代建制等,在一定程度上改进了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模式,但还是存在着决策机制不完善、预算约束弱化、投资效益偏低等弊端,离建设节约型社会、构建公共财政体系、打造廉洁高效政府的要求尚有不小的差距,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势在必行。
一、现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推行的投融资体制改革,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即成立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期的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的全程组织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由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是无偿使用的,投资效益与投资责任的软约束,缺乏约束建设单位超建设、超规模、超标准的有效手段,再加上招投标程序、建设项目管理等环节仍然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致使现在“三超”工程、“钓鱼”工程大量存在。
1.决策的不科学性。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的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项目投资决策时,各地区、各部门对争取政府投资项目具有极大的积极性,争取到项目就等于争取到资金,那时各类投资决策系统运转的动力系统,往往只有激发投资和权益的冲劲,没有承担责任和风险的意识,而争取到资金的部门也未必是真正最需要的地区和部门,更有甚者,为了争取土地指标,盲目虚报项目,致使这些项目最后都不了了之,能真正实施的为数不多。
所以,因为各种原因,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大大受到影响。
2.建设标准及规模不可控性。
部分项目前期评估论证工作不充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更改建设标的、更改建设内容、增加建设投资,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等现象;有些项目建设者为了单位和个人利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找种种借口,提高建设标准,甚至挂羊头卖狗肉违建楼堂馆所。
3.招投标活动不规范。
第一,招标人对应当招标的项目擅自不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擅自邀请招标,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评价标准和方法等。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对策研究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对策研究摘要:本文从分析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通过完善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做好建中项目跟踪,完善监督体系,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队伍建设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问题;建议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 (2013)06-00-01政府投资项目作为政府实践其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受到社会的密切关注。
我国政府在投资建设领域作了一系列的改革,实施项目法人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合同制,项目代建制等,在一定程度上改进了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模式,但还是存在着决策机制不完善、预算约束弱化、投资效益偏低等弊端,离建设节约型社会、构建公共财政体系、打造廉洁高效政府的要求尚有不小的差距,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势在必行。
一、现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推行的投融资体制改革,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即成立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期的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的全程组织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由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是无偿使用的,投资效益与投资责任的软约束,缺乏约束建设单位超建设、超规模、超标准的有效手段,再加上招投标程序、建设项目管理等环节仍然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致使现在“三超”工程、“钓鱼”工程大量存在。
1.决策的不科学性。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的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项目投资决策时,各地区、各部门对争取政府投资项目具有极大的积极性,争取到项目就等于争取到资金,那时各类投资决策系统运转的动力系统,往往只有激发投资和权益的冲劲,没有承担责任和风险的意识,而争取到资金的部门也未必是真正最需要的地区和部门,更有甚者,为了争取土地指标,盲目虚报项目,致使这些项目最后都不了了之,能真正实施的为数不多。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衢政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3〕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中串标围标、借用资质、出借资质、招标代理不规范、监理履职不到位、承包商择优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净化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提高招投标效能,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提出如下意见:一、选择优质承包商,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择优机制。
逐步拓展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公选入围名录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公选入围和履约评价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工程履约、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和日常市场行为等标前、标中、标后的考评和监管。
适当调整投标最高限价。
对房建类和市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以审定预算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
扩大综合评分法的适用范围。
对涉及公共安全、工程结构复杂、工艺技术特殊,招标人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申请可采用综合评分法。
二、遏制违法违规行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制定串通投标、借用资质、出借资质等行为认定标准,建立合同管理责任制,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对串通投标、借用资质、出借资质行为,依据《衢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行政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标后履约监管。
重点做好合同履行、工程分包、工程变更、竣工验收、承包商考评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到岗及履职情况,工程施工质量、安全、造价、进度、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进行全方位监督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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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防范对策的思考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防范对策的思考2023-10-26•引言•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防范对策•案例分析目•结论与展望录01引言政府投资项目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政府投资项目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拉动经济增长、改善民生、促进就业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研究背景与意义管理问题导致的风险与挑战由于政府投资项目具有复杂性、高风险性等特点,管理不善可能导致项目失败、资源浪费、腐败等问题,给国家或地区带来经济损失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研究意义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旨在提高项目管理水平,降低风险,保障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讨项目决策、实施、监管等环节中的漏洞与不足,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具体的防范对策。
研究内容采用文献综述、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研究方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首先,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总结当前研究的成果与不足;其次,结合实际案例,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最后,通过问卷调查获取一线管理人员和相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为防范对策的提出提供参考。
研究方法研究内容与方法02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总结词不规范、不严谨、漏洞多详细描述一些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过程不规范,往往缺乏科学严谨的评估和审查机制,导致一些项目存在明显的漏洞和不合理性。
例如,一些项目可能存在超预算、重复建设或不符合国家政策等问题,但仍然能够通过审批。
项目立项审批不规范总结词资金使用不规范、缺乏监管详细描述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不严格,导致资金使用不规范、浪费和挪用现象较为普遍。
同时,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一些项目可能存在贪污腐败的问题,严重影响了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资金管理不严格总结词暗箱操作、不公平竞争详细描述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不透明、暗箱操作等问题,导致一些企业或个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合同,而其他优秀的企业或个人则无法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
重大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初探

重大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初探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越来越大,从根本上改善了城市的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
但是,通过对一些重大公共投资项目的深入研究,我们发现项目建设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给少数心怀不轨者中饱私囊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工程建设领域成为经济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贪污贿赂案件的“高发区”,一些地方“工程上马,干部落马”,致使国家遭受严重损失,影响了政府形象,因此,加强重大公共投资项目的管理已是刻不容缓,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一、存在问题(一)项目立项程序不尽规范。
个别重大项目没有进行深入论证,或不按立项批复要求,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凭地方政府领导的好恶,盲目上马,使项目决策过程流于形式,导致“政绩工程”和“面子工程”的出现。
(二)项目管理组织薄弱。
大多数重大项目的管理,均由政府领导亲自挂帅,抽调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临时“指挥部”,领导力量强,但具体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项目结束各奔东西,导致责任感缺失,使“指挥部”成为头重脚轻的“空架子”,施工管理工作落不到实处。
(三)项目招投标监管不深入。
缺乏具体的《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纪检监察部门只能监督招投标工作的开标、评标过程是否依法按程序进行,但对前期资格预审、评标办法、标书制作、邀标范围等重要环节缺乏监督手段,对招投标领域的腐败问题难以察觉,出现问题成为有关单位推卸责任的借口和“挡箭牌”。
(四)项目监理不到位。
对监理人员缺乏监管,部分建设项目实行同体监理,即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具有隶属关系,出现“儿子”监理“老子”的怪现象;有的监理不负责任,默认施工单位随意变更工程;有的工程变更联系单签证不规范,签证内容不全,甚至弄虚作假,违规签证,给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高估冒算提供了可趁之机。
(五)项目预决算不尽规范。
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预决算均为同体实施,缺乏监督。
一是很多项目存在以行政领导的好恶为标准,对在建工程随意更改,人为出现大量的计划外工程,导致投资失控和超投资现象的发生。
简析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浅析当前招投标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当前,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灾后恢复重建和移民工程建设项目大量启动,项目建设呈现时间紧、投资大、布点广、任务重的特点。
工程建设一直以来是腐败高发的重点领域,项目所涉及的招投标工作,是项目建设的必经程序,我市在前期工作中虽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强化监管,项目总体推进情况也较为良好,我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尤其是汉源二期场平和永定桥水库CI标段等串标围标案件的发生,教训深刻、发人深思、值得总结。
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当前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对策进行浅析,供参考。
一、当前招投标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西方国家历经200余年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招投标法律制度,我国的招标法律制度是从西方国家引进,且历时短短20载,虽然招投标工作初步框架已经形成,法律制度也基本与国际接轨,但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较多问题,相关环节也亟待不断完善。
(一)现行招投标监管机制存在的缺陷和漏洞。
当前招投标监管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多头监管,各自为政。
有的部门不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存在行政越权或行政不作为;有的政策规范带有明显部门色彩,导致部门之间依法扯皮,甚至互相诋毁,难以形成合力。
二是同体监督。
有的行政主管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既是相关政策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加剧了部门保护和行业垄断。
将项目审批权、工程发包权和建设过程的监督权集于一体。
突出表现在交通、建设、水利等部门。
三是政策法规相对滞后,监管存在盲区。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一经实施,不可能随时调整,但目前灾后重建和扩大内需项目启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之各县区发展的不平衡,有的政策法规已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较为突出的是对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的管理,由于管理权和处罚权都在省上,地方对他们的管理鞭长莫及,难度大。
(二)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投标依然存在。
从我市已查处的招投标违纪违法案件情况看,领导干部及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直接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的问题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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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体系研究
作者:王启龙
来源:《砖瓦世界·下半月》2019年第10期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的对策。
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是系统管理的科学,需要政府监管体制、机制的调整。
当前,我国投资项目监管领域存在以下问题: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监管方式和手段不完善,监管环节不连贯,信息共享程度较低。
为了完善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体系,应当构建多部门联动的监管体系,强化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管力度,实现招投标全面要素监管,并推进信息平台之间的数据共享。
关键词: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
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投资项目的交易实行了世界通行的招投标机制。
多年的制度运行效果表明,这一制度能够有效保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以及社会利益,创造诚信经营的交易环境,提升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保障投资项目建设的质量。
但我们也应当认识到,由于各项政策制度不完善,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主体行为意识不规范,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手段等方面存在不足,招投标监督体系的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
一、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机构职权设置不合理
从当前来看,各职能部门往往各自承担职责,缺少相应的配合机制。
招投标实践证明,此种职能分工的分散,有利于调动不同部委和部门参加到监督工作中的主动性,但由于机构之间职责划分不清,造成了相互推诿的现象。
同时,整个招标投标监管体系缺少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机制,造成不同部门之间的工作难以协调。
出现了多头管理、职能重叠、部门分工甚至地方保护主义等不良现象,导致行政成本不断升高,同时行政效率下降的不利后果。
(二)监管方式和手段不完善
为了维护地区、企业甚至是个人的经济利益,一些监管部门以不同方式干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的招投标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一方面,部分监理人员超越法律所规定的职责权限,阻挠了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的正常工作。
例如,监管部门要求投标人完成不合理审核点的工作内容,而且还要求评标专家依据监管部门的观点确定中标人。
监管部门向发包方推荐承包方,或者向总承包方推荐分包方的时候,发包方和总承包方就难以避免监管部门的不当干预。
监管部门的过度监督和不当监督将违反发包方和总承包方的自主意愿,严重妨碍了建设工程承包活动的正常开展。
另一方面,一些监管部门规定了自己的程序,似乎符合
法律的要求,但实质上却存在不少违法之处,造成招标市场混的乱,市场主体之间陷入恶性竞争的状态。
(三)监管环节不连贯
招投标程序的不同环节都有自己的特点,相互存在密切的关联。
但是,每个环节都存在遗漏和欺诈的可能性。
例如,在對投标条件的监督方面,一些投标单位尚未落实项目资金来源,或未履行项目招标审批程序开展招标活动。
在招标范围的监督方面,一些招标单位无视招标项目的专业和管理要求以及各项任务之间的联系,将招标项目划分为很多具体分项,使招标区段的划分不合理,建设资金降低,从而避免了招投标程序,降低了监管效果。
在评标过程中也存在着一系列不良现象,如评标人员中评委构成不合理,出现操纵投标结果的状况,不同评委之间的打分差距过大造成不公平投标等,评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等。
招投标合同是这一程序合法化的产物,它制约着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行为。
但是,有些投标人并没有严格根据招标的内容订立合同。
(四)信息共享程度较低
当前,我国各部门建设的信息平台有助于促进信用体系的完善,提高企业数据库的完整性和透明度,提升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但不同部门数据库之间的互联互通程度不高。
各数据库中的人员和项目不足,难以为信用评价管理体系的完善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撑。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与项目之间的联系,提高企业信用的重要性,一些城市已经从单纯的商业和技术投标转变为商业和技术、信用投标。
但由于信用数据联网程度较低,其他省市的信用指标无法使用,导致国家标准缺乏统一,信用评分的公平性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信用公众信息平台。
现阶段,信息技术作为项目招投标监督体系的主要手段,能够使行政部门实现对招投标活动的有效时监督、控制和纠错,但这一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进一步完善功能。
二、完善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体系的建议
(一)建立多部门联动的监督体系
加强部门间联动的监督机制,形成全面的监督管理体系。
应逐步明确项目设立、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现场执法、信用信息、竣工验收等部门间开展监督管理的职责,并规范各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
同时,要加强施工总承包、专业工程、材料设备、劳务等合同监理与招标的互动,形成市、区一体化的全过程管理协同。
加强部门间的联动机制,有赖于招投标上下游监管环节的有效衔接。
各部门都要向统一的信息平台共享自身信息,及时获取其他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源,这将有助于各部门高效地履行自身的监督职责。
(二)加大全过程监督管理力度
监督机关应当持续改进监督手段,在事前、事中、事后实施监督。
事前监督应严格执行招投标和审计制度,全面审查和监督招投标前的各个环节,监督过程中各活动参与者的表现,检
查各活动参与者的资格条件,解决监管不力的困境。
现阶段,监管部门更注重事前的审批,对中、后期的监管工作没有投入足够的资源。
因此,监管部门应及时调整观念,重视对自个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文件的审查,确保对资料审查的全过程实现监督。
(三)实现招投标全面要素监管
监管部门对参与投标活动的企业和员工进行信用评估,以提高其自律性。
信用评价工作主要是收集从事施工活动的企业和人员的信用信息,对其进行总结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企业和人员实施差异化监督。
同时,监管部门还应建立招投标活动不诚实行为的惩戒机制,指导施工企业规范管理和合法经营,从业人员自觉规范自身的行为。
对于程序合规性的监督,一方面要优化招标程序,有利于监管部门的监督工作,有利于参与者更好地完成招投标活动。
程序优化包括简化投标的先决条件和取消投标登记程序。
招标前置条件的简化,能够使总承包方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立即开始自己的招标工作,各招标区段的承包方可组成联合体,自行采购同类型的产品。
(四)推进信息平台数据共享
各部门之间所建立的网络平台应促进企业数据库、人员数据库、项目数据库和信用数据库数据的共享。
数据信息主要包括各地区建筑施工企业信息、职业注册人员信息、中高级职称信息、项目信息、企业及人员诚信行为等。
同时,网络平台应保证招投标各环节的数据共享,如施工许可证、安全监督、质量监督、竣工验收、成果归档等,以便于搜集和保存完整和全面的信息,保证各部门之间的有效联动。
三、结语
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是一项专业性的工作,需要对政府部门监管体制进行科学调整,实现各部门之间的分工配合。
当前,我国投资项目监管领域存在以下问题: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监管方式和手段不完善,监管环节不连贯,信息共享程度较低。
为了完善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体系,应当构建多部门联动的监管体系,强化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管力度,实现招投标全面要素监管,并推进信息平台之间的数据共享。
参考文献:
[1] 邓伟.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思考[J].重庆行政(公共论坛),2014(6).
[2] 王放.政府投资项目中招投标的监管措施研究[J].安阳工学院学报,2015(1).
[3] 李岩.招投标监督管理及廉政风险防范措施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