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2•【字号】芷政办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芷政办发〔2009〕1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芷江侗族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和《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湘民办发〔2008〕9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个人适度负担的原则,按照“全员覆盖、优待优惠、简便快捷、规范安全”的要求,以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以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为辅,建立“资助参保参合、门诊医疗补助、住院医疗补助、特别医疗补助、慈善医疗援助”五位一体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医疗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三条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章医疗保障对象第四条具有本县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按照本实施细则享受医疗保障:(一)退出现役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和有工作单位但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以及所在单位破产倒闭或改制后失业的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
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由所在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特困人员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芷政办发[2016]61号【发布部门】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6.10.31【实施日期】2016.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暂行办法》的通知(芷政办发〔2016〕6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芷江侗族自治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31日芷江侗族自治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指依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服务、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住房保障、教育救助等方面的保障。
第三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第五条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第二章对象范围和供养内容第六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芷政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芷政发〔2010〕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现将《芷江侗族自治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芷江侗族自治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促进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和审核工作的规范化,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和审核工作。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一简称为“部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人民政府和部门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的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应当严谨合理,条理清楚,文字简明,用词准确。
禁止使用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甚至有歧义的词语。
有专业术语的,要指明它特定的、确切的含义。
一个概念只能使用同一词汇,避免矛盾和混乱。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考虑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有计划地进行。
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事先要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沟通衔接,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参照立法程序,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一起制定起草方案,一起开展调查研究。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
知(湘政办发〔2021〕62号)
无
【期刊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20
【摘要】HNPR—2021—01042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9月30日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21〕3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70-73)
【作者】无
【作者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D927;R197.1;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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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27•【字号】芷政办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未成年人保障正文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芷政办发〔2019〕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芷江侗族自治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27日芷江侗族自治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为确保我县残疾儿童获得精准、高效、优质的基本康复服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湖南省残联等10个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操作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8〕32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怀政办发〔2019〕1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康复救助的对象(一)具有芷江县户籍或有效居住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指定医院、三级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的0-7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其中矫治手术救助对象为0-14岁,人工耳蜗救助对象为0-17岁)(二)残疾儿童监护人有康复意愿,预期合理。
(三)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并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二、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一)机构康复训练1.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提供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1次,时间不少于1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
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康复训练救助时间每年不超过10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600元。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31•【字号】芷政办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芷政办发〔2009〕3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芷江侗族自治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0号)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怀政办发〔2009〕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制度,是对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
第三条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一)以“救急救难救危”为主;(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三)公开、公平、公正;(四)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五)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对象和范围(一)临时救助的对象凡具有本县户口,且长期居住在本县辖区内,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主要包括以下人员:1、在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2、虽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乡镇人民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芷政办发[2016]56号【发布部门】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6.09.13【实施日期】2016.09.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管理规定》的通知(芷政办发〔2016〕5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芷江侗族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管理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13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乡镇防御和扑救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是指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消防队伍。
该消防队伍纳入公安机关调度指挥体系,承担本责任区内火灾扑救和预防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兼职消防队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实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兼职消防队工作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四条共同职责(一)根据火灾报告、救援求助或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的指令,及时赶赴现场实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二)熟悉辖区的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三)开展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五)完成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第五条队长职责(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二)组织制定执勤、管理制度,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三)组织熟悉辖区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制定辖区单位灭火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适时开展战评,建立资料档案;(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五)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六)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队长离开工作岗位时履行队长职责。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困难残疾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芷政办发[2016]48号【发布部门】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6.07.27【实施日期】2016.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芷政办发〔2016〕4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芷江侗族自治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27日芷江侗族自治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改善其生活质量,保障其生存发展权益,确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民发〔2016〕4号)精神,结合芷江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名称及补贴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名称统称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已实施的残疾人有关补贴制度名称与《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更名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补贴对象、补贴方式、补贴目的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相同、相似,并长期实施的社会救助政策、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专项资助项目、残疾人民生保障工程等,均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统一调整为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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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有
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芷政办发[2015]75号
【发布部门】芷江侗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23
【实施日期】2015.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芷政办发〔2015〕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根据《湖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湘救办发〔2014〕2号)、《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办发〔2015〕25号)、《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芷政办发〔2013〕2号)等文件精神,经县人
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方针政策,以保基本为核心,以大病救助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加大投入,加快建立健全救助对象准确、救助标准科学、救助程序简捷、救助效果显著、与其他相关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医疗救助体系,确保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1.保基本、救重点、可持续原则。
医疗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城乡统筹原则。
推进城乡医疗救助统筹发展,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基金账户、统一运行管理。
3.有效衔接原则。
实现政府救助与医疗保险、慈善捐助相互衔接,政策互通,形成医疗救助合力。
4.简便快捷原则。
建立“一门受理”申请平台,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简化申请、审核、审批流程,简捷高效。
5.公开公正原则。
实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流程、救助结果公开,阳光透明。
二、明确医疗救助范围
(一)医疗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包含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居住并具有常住居民户口且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因病在定点医院治疗且在可报范围内自付部分在2万元以上的困难群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医疗救助:
打架斗殴、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和违法犯罪造成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有赔付责任的;婚前检查、保健、康复、镶牙、整容、整形、配镜的;未经允许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保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费用。
三、完善医疗救助政策
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取消临时医疗救助,规范医疗救助管理,整合医疗救助资源,推进医疗救助城乡统筹。
(一)资助参保参合
资助参保参合是指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对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一类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二类、三类对象根据当年筹资情况给予适当资助。
各相关单位根据每年10月份发放名册核算当年资助参保参合资金。
(二)规范门诊救助
将患特殊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纳入门诊救助。
1.城乡低保对象门诊救助是指城乡低保对象按病种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后据实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以下定额。
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⑴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包括高血压病后、糖尿病、类风湿关节炎、肺结核病、帕金森病等5类病种,每人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