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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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大一上知识点

法理学大一上知识点

法理学大一上知识点法理学是法学的核心学科之一,主要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法律规则的起源、性质、目的等问题。

以下是法理学大一上的主要知识点:一、法律的概念和特点1.法律的含义和本质2.法律的特征(强制性、普遍性、永久性等)3.法律与道德、习惯、规则的区别二、法理学的学科方法和研究对象1.法律哲学与法学方法论2.法律规则的分类和构成要素(法条、法理、判例等)3.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方法(立法者意图、文本解释、历史法学派、现实主义等)三、法律规则与正义1.正义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平等、公正、自由等)2.法律正义理论(功利主义、自然法学说、正义社团主义等)3.法律的正义性评价标准四、法律系统和法律价值1.法律体系的概念和基本结构(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2.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上位法、下位法、同级法等)3.法律的价值(秩序、公平、安全等)五、法律规则的有效性和效力1.法律规则的生效和确定2.法律规则的效力(绝对效力、相对效力等)3.法律规则的效力法理(效力原则、效力时间、效力范围等)六、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1.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2.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主体、客体、内容等)3.法律关系的产生和终止七、法律制定和实施1.法律的制定程序(立法机关、立法程序、制定方式等)2.法律的实施机关和方式(行政、司法、自愿等)3.法律的监督和八、国内外法律制度比较1.中外法系和法律文化(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宗教法系等)2.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比较(中国、美国、英国、德国等)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争议以上是法理学大一上的主要知识点,涵盖了法律的概念、特点、规则解释和适用方法、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法律体系、有效性和效力、法律责任和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掌握了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法律的本质和运作机制,为后续的法学学习打下基础。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法理学(整理)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第一节:法学的概念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

2.①法学与哲学: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本质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②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所以,有人形象地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看书有四点:P6)④法学与社会学: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社会科学。

原因:1.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

(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2.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⑤法学与历史学:历史学是研究和阐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法学与历史学其中联系(P7到P8有四点)⑥法学与逻辑学: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

(p9第二三句)第三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①:从法律部门的划分: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②:从认识论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侧重理论研究)+应用法学(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第四节: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含义: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运行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走进法理学的世界,探索其中的一些基础知识点。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什么?这是法理学首先要回答的问题。

简单来说,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模式、标准和方向。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普遍性:法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表现形式。

常见的法的渊源包括: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有效。

1、对人的效力:包括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中主义。

2、时间效力:包括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法的溯及力。

3、空间效力: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四、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

2、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3、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五、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不利后果。

1、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2、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3、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

(完整版)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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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1、注释法学派古罗马法复兴时期,出现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职业法学家流派,成为注释法学派。

分为前注释法学派和后注释法学派。

前者侧重于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文献进行解释和援引,从而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准意思。

后者则更加注重于把罗马法同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习惯法相结合,形成新的意大利法.2、阶级分析法市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

3、实证分析法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心(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经验事实既可以是直接经验,也可以是间接经验发现或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社会调查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逻辑分析法和语义分析法。

4、法的本质见法学通论法理学部分(2013)5、法的基本特征:a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b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c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d法是由国家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力不是保障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6、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在阶级社会中)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7、法的规范作用: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的作用。

8、法的局限性:即法的消极作用,是指法在调整或影响人们的行为或社会生活时,由于其技术上的特点不能完善地实现其目的情况,主要表现在:a法只是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b法不能有效的干预和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c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保守性、僵化性和局限性;d法的运作成本巨大;e法律作用的充分发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

首先是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其次是良好的法律和法律体系,此外还要求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和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

之所以法的作用在诸多方面存在局限性,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a 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不完整性和保守性;b法律控制领域的局限性;c法律实施条件的局限性。

法理学大一重点知识点

法理学大一重点知识点

法理学大一重点知识点法理学是法学科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研究的是法律的本质、起源、目的、价值等问题。

在法学学科体系中,法理学是一个基础和支撑性的学科,它为法律的解释和运用提供了理论依据。

本文将从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分类、主要理论和方法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什么是法理学法理学又称法律哲学,是对法律的本质和内在规律进行研究的学科。

它关注的是法律的理性基础,通过对法律的深入分析和思考,揭示法律的内在规律性并探讨法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法理学是法学科目的基础,具有广泛的学科背景,包括哲学、逻辑学、伦理学等。

二、法理学的分类根据研究内容和方法的不同,法理学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分类方式。

其中,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1. 形而上学法理学:它研究法律的本质和理论基础,关注法律的存在形态和法律意义的哲学解释。

2. 伦理学法理学:它研究法律的道德基础和法律与伦理的关系,探讨法律应当如何影响和保护人们的道德价值。

3. 逻辑学法理学:它研究法律的逻辑规律和思维方法,关注法律推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4. 社会学法理学:它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探讨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和作用。

三、法理学的主要理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较广泛,涉及到法律本体、法律价值和法律规则等方面。

因此,法理学形成了许多重要的理论。

1. 法律本体论:它研究法律的本质和特征,探讨法律存在的基础和内容。

2. 法律规范论:它研究法律规则的构成和效力,关注法律规则的适用和解释问题。

3. 法律解释论:它研究法律解释的原则和方法,探讨法律解释的合理性和权威性。

4. 法律价值论:它研究法律的价值和目的,关注法律的人权保障和社会进步作用。

四、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包括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两种方法。

1. 理论研究:它通过逻辑推理和分析,从概念、原则和逻辑上探讨法律问题。

理论研究重视从理性角度解释法律,帮助我们理解法律的内在规律。

2. 实证研究:它通过观察事实、采集数据和分析现象,从实际情况出发研究法律问题。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13、法律解释: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进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活动。

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理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15、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公务员考试法理学重要基础知识点

公务员考试法理学重要基础知识点

公务员考试法理学重要基础知识点
在公务员考试中,法理学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它涵盖了一系列的法律
原理、理论和逻辑推理等内容。

以下是一些公务员考试中常见的法理
学重要基础知识点:
一、法律的概念与特征:法律是指国家或特定权力机关制定、公布并
实施的规范性规则的总称。

法律具有强制性、普遍性、确定性、正当
性等特征。

二、法律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法律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等各个领域。

同时,法律也可以分为国家法和国际
法两大类。

三、法律文书的要素:法律文书是运用法律语言表达法律意思的书面
文件。

一份完整的法律文书通常包括标题、引言、正文、结尾、附件
等要素。

四、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制度解释、目的解释、价值解释等。

在具体应用中,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采用不同的解
释方法。

五、法律责任与法律人格: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
律后果。

法律人格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
体地位。

六、法律效力与法律效果: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自发出之日起具有的约
束力和适用力。

法律效果是指法律对特定行为、事实所产生的后果。

七、法律的适用与解释:法律适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进行法律判断和裁决。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解释和说明。

要在公务员考试中掌握好法理学的重要基础知识点,需要对相关法律条文和理论进行系统学习和深入理解。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答实践,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理论水平,才能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

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

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

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

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

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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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注释法学派古罗马法复兴时期,出现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 1职业法学家流派,成为注释法学派。

分为前注释法学派和后注释法学派。

前者侧重于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文献进行解释和援引,从而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准意思。

后者则更加注重于把罗马法同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习惯法相结合,形成新的意大利法。

、阶级分析法市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2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

、实证分析法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心(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3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经验事实既可以是直接经验,也可以是间接经验发现或确定的事实因素。

包括:社会调查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逻辑分析法和语义分析法。

、法的本质见法学通论法理学部分()20134、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规a cb5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力不是保障法律实施d的唯一力量)、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在阶级社会中)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意志6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法的规范作用: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7制的作用。

、法的局限性:即法的消极作用,是指法在调整或影响人们的行为或社会生活时,由于其8技术上的特点不能完善地实现其目的情况,主要表现在:法只是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a法不能有效的干预和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保守性、僵化性和局限性;cb 法的运作成本巨大;法律作用的充分发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

首先是良好的政治法律体ed 制,其次是良好的法律和法律体系,此外还要求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和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

之所以法的作用在诸多方面存在局限性,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不a完整性和保守性;法律控制领域的局限性;法律实施条件的局限性。

总之,法律不是万cb能的,我们在利用法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重视法律的消极作用,将法律与其他的调整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社会秩序与活力兼备的发展要求。

、简述法的渊源:传统法的渊源认为,法的渊源可以指法的实质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9的材料渊源、法的形式渊源和法的效力渊源。

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法的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即指由资源、进路和动因三个要素所构成的综合体。

科学内涵:法的渊源必须与法的效力相联系;法的渊源要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或非规范性文件都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的意义:表明法律的外部结构是否合理,有利于该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反ba 10映国家权力配置的状况和立法的特点,对促进该国立法体系的完善和弄清其立法特色有重大的作用;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有利于维护法治秩序,促进社会稳步发展。

dc、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

国家机关按照法定11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

主要包括:法的清理、法律编纂和法律汇编。

、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12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

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的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安排,汇编成册。

特点是一般不改变法的文字内容,而是对现存法进行汇集和技术处理或外部加工,是立法的辅助活动,不产生新法,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动。

法的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法的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统一、系统的法。

其特点在于法律编纂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应由有权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其结果是产生新法或法典。

()2011、成文法:又称为制定法,指有立法权的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或国际组织制定或认可13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不成文法:由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也包括判例法和不成文宪法。

二者划分标准为是否有规范化的成文形式。

、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一般来说,14法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行为,不应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对法生效前发生的事件亦如此。

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根据各国实践,法的溯及力原则大致可以分为:从旧、从新、从轻、从新兼从轻、从旧兼从轻。

、法的效力范围:对人效力、对空间效力、时间效力15、法的效力冲突及解决原则: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适用上位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冲突,16适用特别法;根本法与普通法冲突,适用根本法。

时间冲突,新法优于旧法(统一机关制定,同级法律之间,同一机关新一般对旧特别)、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模式分类:命令;17a 规则,分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主要规则设定义务,次要规则授予权利;规则、政策和 c b原则三要素;律令、技术、理想模式。

我国长期以来通行法律规范说,但近年来多主张多d要素说,即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三要素。

、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18、确定性概念和不确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可以分为描述性概念和规范型概念(按功能).定性概念(确定程度)、一般法律概念和部门法律概念(按涵盖面大小)。

、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前者是指对已有的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功能在于控制19行为。

后者是指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其所指定的行为逻辑上依赖于规则本身。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二者同属于法律的要素,具有共性,但是也具有区别:a 20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法律原则有更宏观的指导性。

在变化速b率方面,法律原则有着较强的稳定性,通常是社会历史重大价值的积淀,一般不会改变。

而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的多。

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

c 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适用的方法也不同。

规则一般“全有全无”,而法律原则必须平衡或衡量,相互之间需要把握分量。

(法律原则的适用)67P66-、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21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特点:法律体系是一国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a整体;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成而形成体系化的有机整体;法律体系的理想cb化要求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d、法系: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或法的表现形式(法律22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

强调法的传统,可以跨越国界和历史。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23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划分标准: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整体性原则;均衡原则;以现行法律为主, a cb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权利主张学说:资格说,把权利理解为资格,权利意味着“可以”,义务意味着“不a24可以”;主张说,把权利理解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可强制性执行的主张,即以某种正b当的合理的理由要求呼吁承认主张;自由说();利益说,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2011d c和保障的利益,义务即为负担和不利;法力说,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用 e以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或一个人通过一定行为而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

义务则是对法力的服从;可能说,权利是有权人依据法律规定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义务是法f律所确定的并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一定行为的必要性;规范说,权利是为或不为一定行为g的尺度,义务是为一定必要行为的尺度;选择说,可以理解为在特定的人际关系中,权利h人的选择或意志优越于他人的选择或意志。

、权利义务的本质:权利和义务是实在的,作为法理学科研究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是由a25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中的,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理出来的;是统治阶级代表的社会意识和价值观念的体现,并由法律加以承认和保护;c b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界限,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且互为界限,不得超过“度”;权利 d和义务归根结底是工具而不是目的;权利更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e,数量上的等值、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结构上的相关关系(对立统一,互为存在的前提)26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权利和权力:主体不同、内容不同、确定程度不同、要求不同。

27、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包括合法28行为与违法行为,表示行为与事实行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29征,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创设性法律关系:前者是产生之前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如买卖法律30关系),后者产生之前并不存在(如破产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31象。

以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可大体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32即由违反第一性义务而产生的第二性义务。

其性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法律责任是居于a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通过法律作出的否定性评价;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 b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也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 c性的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

、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因素。

可以概括为:责任主体33(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损害结果(侵犯他人或社会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和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利益)、因果关系(指违反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必然联系)和主观过错(指行为人事实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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