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点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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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调整公共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部门。
经济法的理念:实现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核心内容的实质公平、正义。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是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力)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实现:是指经济法被遵守、适用及其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过程、方式和途径,或者说它确立的宗旨、价值与目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现。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退火: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退出合伙企业,从而消灭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中央银行: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在一国或某区域的金融、信用和金融机构中处于中心、主导地位的特殊金融机构,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
商业银行:是指按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收购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信托投资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商业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对某些特定的行业、领域或在特定的条件下,允许一定的垄断组织、垄断状态或垄断行为可以合法存在的法律制度。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产品责任:是一个民法概念,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
产品召回:是指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如果发现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产品的制造者或经销者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在政府的监督下收回流通中的缺陷产品,以避免危害发生的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XX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为了争取有利的机会或交易条件,用财物或其他手段收买交易对手或其他有关人员,或者接受他人收买的行为。
消费者: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通过自己行为(包括不作为)或者要求他人(生产者、销售者)从事一定的行为(包括不作为),达到一定目的,以满足自身利益需求的一种权益。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公共经济管理关系(宏观和微观经济管理)
(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经济法的特征:
(1.当事人身份和角色的特定性;
(2.内容的经济性、专业性;
(3.法益复合性、法律关系的层次性和手段的综合性;
(4.过程的行政主导性和政策性;
(5.法规的专门性或单一性。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协调原则;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3.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经济法实现的要素:
(一)立法
(1)作为法部门的经济法创制活动及其结果(授权立法);
(2).必须遵循一般法律制定的程序和原则,发挥政府经济主导机关在立法上占有的重要地位;
(3).加强中央与地方立法相结合。
(二)执法
(1).加强司法、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2).完善司法监督体系。
(三)守法
(1).法律文件必须公布、公开,为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同;
(2).执法应接受监督;
(3).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法治水平及意识,并将其内化到每个社会成员的认同和守法自觉性中。
经济法实现的机制:
(一)、诉讼机制
(1).当事人诉讼;(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者宪法诉讼)以及建立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和“民告官”的民事诉讼;
(2).群体性诉讼;(代表人诉讼)
(3).国家的公诉和私诉。
国家公诉:是指政府等公共管理机关在其职责X围内,以政府或国家的名义,就XX的人和事提起民事诉讼,包括“官告官”。
国家私诉:是指依法占有、管辖、管理经营一定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就自身权益受损诉诸法院,寻求救济。(准公诉)
(二)、社会自治性实现机制
(三)、公共经济管理机关的执法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责任或后果形式
退火的条件:
(一)声明退火(自愿退火)
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火事由出现;
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C.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D.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是指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合伙人可以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退火,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A.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D.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资格的;
E.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