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笔记整理
2023年完整经济法笔记

例:甲厂使用与乙厂商品近似旳名称、包装装潢近,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混淆行为)
商业秘密旳特性
秘密性、保密性、实用性、经济性
商业秘密种类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注: 配方、大客户旳名单等
采用非法旳手段
直接非法获取 间接使用 违反约定
盗窃、利诱、胁迫、其他不合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容许他人使用此前合法获得所有权人旳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披露、容许他人使用, 如劳动者违反约定。
权、结社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个人信息权。
消费者权利
结社权: 成立消费者维权组织。 个人信息权:未经消费者同意, 不得向消费者公布任何旳商业信息。 个人信息权: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公布任何旳商业信息。 个人信息权: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公布任何旳商业信息。
经营者义务
1、依法经营和诚集经营义务, 2、安全保障义务(人身安全), 3、提供真实信息义务, 4、标明真实名称和标
判断原则
1.假如“入帐”, 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属于正常旳商业来往。
低价倾销行为 不合法旳有奖销 售
虚假宣传行为
2、假如“不入帐”, 即构成商业贿赂。(暗中) 2.假如“不入帐”,即构成商业贿赂。(暗中) 2、假如“不入帐”,即构成商业贿赂。(暗中) 低于成本价销售。 不属于低价倾销: 鲜活、积压、反季、有效期即将届满、转产、歇业、清偿债务 不属于低价倾销:鲜活、积压、反季、有效期即将届满、转产、歇业、清偿债务 1.抽奖式有奖销售, 最高奖设计金额不得超过 5000 元(含物品价格)。 2、以超过 5000 元旳物旳使用权作为奖励: 构成。以物旳自身价格计算。 3、最高奖金 5000 元(含)以内, 不构成不合法有奖销售。 3.最高奖金 5000 元(含)以内,不构成不合法有奖销售。 3、最高奖金 5000 元(含)以内,不构成不合法有奖销售。 是指经营者运用广告或其他措施, 对商品旳质量、制作成分、性能、有效期限、产地作引人误解旳虚假行为。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经济法学习笔记

经济法学习笔记一、概念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加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
它属于经济法部门的法律关系。
2、经济管理主体: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
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者经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等组织。
3、市场规制,是指国家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根据一定的市场规则及法定程序,对市场进行监察、规范及控制的活动。
4、自然垄断,由于市场的自然、物质等方面的限制原因而产生的垄断经营。
这其中主要是指占有了稀缺的自然资源而形成的垄断。
5、市场准入制度:是有关国家和政府准许公民和法人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和程序规则的各种制度和规范的总称。
6、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了解和掌握商品的真实情况和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
7、财产税,是根据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者价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8、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实现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确保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发展,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长远重大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因素,实施干预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指导性的经济关系。
9、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10、垄断行为,是指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11、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是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12、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13、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选择流转过程中的某一环节征收的税。
经济法中专知识点总结笔记

经济法中专知识点总结笔记一、基本概念1.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规定和约束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和金融法等法律法规。
2. 经济法的特点经济法具有部门性、专业性和时效性等特点,其目的是保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3. 经济法的作用经济法的主要作用是规范经济活动,保护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指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当合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法经营。
2. 自由竞争原则指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应当依法享有自由竞争的权利,不得进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3. 公平交易原则指企业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采取欺诈、强迫、垄断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交易。
4.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指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不得欺骗消费者。
5. 环境保护原则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不得污染环境。
6. 法治原则指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不得违法乱纪。
三、主要内容1. 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设立、经营、管理和解散等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法等。
2. 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等内容。
3. 劳动法劳动法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等内容。
4.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规范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内容。
5. 税法税法是规范税收征管和纳税义务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内容。
6. 金融法金融法是规范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内容。
7.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规范市场竞争和反垄断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内容。
《经济法学》听课笔记

《经济法学》听课笔记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一、经济法产生的一般基础和条件(一)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或者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的组织和协调职能;(二)社会经济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并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
第二节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一、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一)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1、从根本上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乃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2、20世纪70年代末,以公有财产决策和利用的分散化、民主化、社会化和法治为基本标志的社会主义改革,决定了现代社会主义经济法的产生。
(二)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广泛而深入的介入1、20世纪以来,各类国家都在一定的经济体制内,日益加强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发挥国家在管理、组织、监督经济方面的职能。
国家的这些职能活动多是通过法的手段实现的,现代经济法因此而产生。
(三)“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并用1、只有当市场调节之手和国家调节之手协同并用时,现代经济法才可能产生。
(四)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1、国家调节之手和纵向经济关系往往体现着经济集中,市场调节之手和横向经济关系则意味着社会个体的经济民主;2、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经济法,都是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中产生的。
(五)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六)一定的经济学说的形成1、一定的学说及其在相当程度上为社会所认可,是一个法律部门形成的必要条件。
第三节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沿革(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1、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轨迹(1)传统认为,经济法产生于20世纪初的德国;(2)学者认为,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3)美国联邦在1890年通过了参议员谢尔曼提出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
《谢尔曼法》被称为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经济法;(4)德国在1919年制定了以“经济法”为名而对钾和煤炭工业实行社会化的《钾经济法》和《煤炭经济法》。
经济法笔记整理

1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民法的概念: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经济法上垄断的含义: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或者多个企业对于特定市场的独占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经济调节关系5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6不正当竞争:指在市场交易中,采取一切违反市场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7经济法的法律后果:在法律实施中按照法律规范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而产生的所应该承担的结果8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人们违反经济法所规定的义务所应该承担的代价9经济法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受经济法所调整的是国家经济调节活动的参加者,是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当事人。
按照主体在国家经济调节中所处的地位:分为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担负国家经济调节管理职能】和被调节(被管理)主体【10经济法的理念11经济法的功能12经济法责任的特点:经济性(系国家经济调节中发生的法律责任)和社会性(这种法律责任直接同社会利益相关)13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含义: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14市场混淆的含义情形(商业贿赂,虚假宣传)2经济法的特点3经济法与民法的比较(1)调整对象经济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不调整人身关系,经济法属于公法的范围。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属于私法的范围。
(2)主体: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公民个人以及国家,尤其是包括企业的内部组织,比民法要广得多。
三色笔记经济法基础精简考点

2023年初级会计经济法三色学霸笔记50页第一章总论考点:法的本质与特征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考点: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考点:法律主体行为能力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考点:会计工作的单位内部监督1.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1)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2)授权审批控制;(3)会计系统控制;(4)财产保护控制;(5)预算控制;(6)运营分析控制;(7)绩效考评控制。
4.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1)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2)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3)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4)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5)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
考点:会计机构与代理记账(一)会计机构1.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
2.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1.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2.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对代理记账的管理a.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材料;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考点:会计岗位设置(一)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要求1.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2024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经 济法 基础》知识点 汇总第一章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性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应;(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组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性(1)法是通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备“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确保而取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备“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备“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合用的规范,具备“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性是一回事,无需尤其辨别。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亡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变化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备不可抗力的特性。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分类标准分类内容代表行为行为是否合法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行为的体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悲观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作出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觉埋藏物单方行为遗嘱、行政命令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多方行为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主体实际参加行为的状态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是否存在看待的给付有偿行为和免费行为 补充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买卖+确保协议【注意1】人的行为并非都是法律行为。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辨别,并看清题目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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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调整对象(1)联系:经济法与行政法都调整经济关系
(2)差异:行政法不只是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只是调整经济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1)联系:从管理与被管理,协调与被协调关系角度来说,经
济法与行政法的法律关系主体非常类似。行政主体
可由经济法来调整也可由民法来调整(e.g.假冒商标这一 市场中竞争关系,
属经济法范畴 争者民事权,属民法范畴)
不正当竞争行为 违法行为损害同业竞
(2)差异: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国家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协调(干预)市场经
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经济关系、人 身关系(经济法范围更大些)
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 关系。而这里省政府仅对局部地区特定人进行调控,所以不属于宏观调控。
第三章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内容 第一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经济法的原则: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贯彻于经济法立法、司 法、执法始终的准则。(符合原则:良法;不符合原则:恶法) 第二节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 社会本位原则--侧重从社会整体角度协调社会利益之间关系(本位:放在 首位之意。社会利益:归根到底是对个体利益、群体利益的协调) 思考:1.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 答:*社会是一个群众的组合,国家是一个组织
3. 作用:
*经济法作用是修正市场经济缺陷,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民法的作用是维护平等主体的财产与人身权益。
e.g.A 拥有一家公司(Company)欲转让股权(Shares)给 B
分析:A 有权处分自己的股权,A 与 B 间关系是平等的,这里即是"意思
自治"(从民法角度而言)
假如 A 公司经营的是数码相机,B 也是,此时,B 占该市场 50%,A 占 30%。
若 B 收购 A,B 将占市场绝对性垄断地位,引起市场结构变化。按国家反垄断法, 类似这样的交易情况必须上报反垄断相关国家审查,批准这样的转让才合法,即 国家对传统的民法行为要进行一定干预(从经济法角度而言) 三. 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
第五章 经济法制定和实施 第一节 经济法的制定 一. 经济法制定的概念 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职权制定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立法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宪法,法律和立法解释 国务院:行政法规 2)国务院所属的部委、直属机构:部门规章(e.g.央行审计署)
3)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自制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上述行政区划的政府: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 二.经济法制定的意义 1.经济法的制定对于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具重要意义
家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协调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依
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利或权力,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经济法主体:管理主体
被管理主体(市场主体)→取决于参与国家市场
经济的准独立法律个体
经济法主体的特点:一方主体具有恒定性(管理主体),即作为主权代表的国家
及其政府,而另一方是市场主体,形态多样。注:教材上将"社会中间层
过大,从而压缩民营专营利益,他们指责国家维护其垄断利益。--中国的部门 立法弊端在于利用立法职权左右立法倾向。 e.g"多数人暴力"是否民主? 答:否。只有民主的立法才是正直立法之本。 5. 与国际经验相结合,坚持取长补短,洋为中用。(法律移植)
原因:*我国过去的法律制度重礼轻法,没有国外立法体系滋生的土壤
*应从实体内容上反映和记载人民利益,规定人民参与管理,监督国民经济运行 权利并实行法律保障 *立法程序民主化--决策科学基本要求,通过程序保障立法可靠性
e.g.《邮政法》八易其稿,为何仍"民怨沸腾"?
答:最有争议在"专营权"上,即某些信件专门由国家经营,其范围
主体"单独列为经济法主体的一种。
对市场主体的划分 一般市场主体:企业、消费者、投资者、经营者 特殊市场主体:自律互益组织团体(对一般市场主体有管理作用) 第二章 经济法中管理主体 (一)从横向上看,作为经济法管理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为行政机关(即政府) 思考:立法机关是否是经济管理主体? 答:否定派认为,经济法本身就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而立法机关并不直接从事
效率只有公平--平均主义→导致贫穷;无公平只有效率--贫富差距悬殊,社会 矛盾激化→效率无法保障)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造成危害的发展。
"
1. 生态学角度--人与自然的协调
2. 论理学角度--代际(generation)之间的协调
经济法笔记整理
经济法笔记整理 1. 宏观调控--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总结活动和经济运行总体因素实行全局性干 预。 "宏观":是宏观经济学所研究对象,宏观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 经济运行的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 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 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调控":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控制的行为。 2. 特征:国家主体性;对象宏观性(对象是宏观经济或经济宏观运行;目的 宏观性;方式宏观性(财产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金融调控方式,宏观经济 计划);依据法定性 二.宏观调控关系 1.总量平衡: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平衡(e.g.信贷政策、税收政策) 2.结构优化:(e.g.产业结构--不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率问题;产品结构;劳 动力结构--年龄组成、技能组成、性别组成;地区结构) 3.就业充分(*工资、劳动所得是每个人生存基础;注:并不是每个人均有工 作即视为就业充分*国家有义务承担就业机会,完善劳动保障,提高就业率) 4.国际收支业下发文件,作出承诺, 企业每雇佣一名本省下岗职工,政府每月向该企业补贴 200 元。问:这是否属 于宏观调控? 答:不属于。根据宏观调控定义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总量,结构状况, 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
2.制定完善的经济法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成果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三.经济法制定的基本经验 1.与国情相结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原则
2.与经济法律体系各组成部分相结合,坚持法制统一
e.g.2002 年,国务院取消一审查项目:室内装饰行业资质审查,而山西省政府 规定要求领取一室内装饰行业资质审查证书,交钱即可得到证书,属乱收费现象。 这即经济立法中不统一问题导致不必要混乱。 3.与客观规律相结合,坚持立法的科学性 要遵循价值规律;大力倡导优胜劣汰竞争规律;正确认识市场固有缺陷,加强完 善市场的宏观调控。 4. 与民间呼声相结合,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
无形:制度成本、政府补贴 二. 效率与公平原则 1.效率:经济效率--用同样的资源消耗,获得多大产出
社会效率--投入一定量资源,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对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 提高作用 2.公平:对于现实当中存在差异的人,给予平等的待遇 思考:同样的是公民,有的要掏钱向国家缴税,有的不要缴税反而还得到国家资 助,有的将其形容成"劫富济贫",那等于从富人口袋掏钱给穷人, 这究竟是否是公平?到底有什么意义? 答:公平。财富转移可以缓和社会矛盾。公平具有道义上的本意,对于弱者的帮 助都是主流社会的正义道德,使他们有基本人的尊严,帮助他们尽可能平等享有 权利及改变自己命运的权力 3.效率与公平原则的关系:效率是基础,公平是保障,效率与公平相统一。(无
2.法律关系主体:(1)联系:经济法的法律关系包括 2 类:一类是协调主体,
主
要是国家机关,还有一类是被协调主体,比如企业组织。 (这些被协调的正体当中,有一些实际上也是民法的主体,因此,经济法和民法 有重要的法律关系主体,注:民法中的法律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 等平等主体。) (2)差异:经济法中的部分主体有行使、协调市场经济运行职能的国家机关, 而民法中无此类主体。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1 条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 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该知名商品,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 得。可,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 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对人
均为行政法主体(包括管理与被管理主体)
(2)差异:经济法当中,市场经济协调主体包含非政府组织,但在行政法当中, 此类组织不属于行政管理主体。
e.g.非政府组织 NGO--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行业协会理论而言, 它非国家所设(尤其在国外,这种组织有很强的独立性),它对本行业具有管理 监督的功能。
2. 作用:经济法作用是修正市场经济缺陷,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实现可持续 发展。
行政法有 2 个作用:一是保障行政主体职权有效实施,二是保护行政相对方的 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经济法追求对经济运行发挥实体性作用,行政法追求对行政行为发挥程序性作用。 (实体性:
追求结果的证明) 行政法:权力(power),在于赋权与控权的平衡,认为行政权具有自由裁量权; 经济法:权利(right)
*经济全球化浪潮澎湃汹涌,尤其加入世贸后。 第二节 经济法的实施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的执法全体依据经济法律规范进行的管理社会经济的 活动,以及市场主体遵守和执行经济法的活动。 广义指经济执法、经济守法和经济司法三者相互作用和相互联系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