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文件
商务部培训中心文件

商务部培训中心文件商务部培训中心文件商务部培训中心是中国商务部内设机构,致力于提高商务部干部职工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为了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培训效果,商务部培训中心通过颁布一系列文件,规范了培训工作的各个方面,下面将逐一介绍。
一、《商务部培训中心管理办法》该文件是商务部培训中心的核心管理制度,明确了中心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考核制度等。
该办法还规定了中心的服务对象和培训主题、形式、内容等,以确保培训工作能够有效地开展。
此外,文件还详细规定了中心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以及相关处罚规定,以保证中心人员忠诚履职、公正执法。
二、《商务部培训中心培训计划》该文件是商务部培训中心的工作计划,统筹中心一年内的培训安排,包括在不同阶段的培训主题、形式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划。
在制定计划时,中心将充分考虑部门内部干部的需要和客观条件,以此确保培训主题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该文件还明确了培训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流程,以及中心内部管理和外部合作方面的要求。
三、《商务部培训中心讲师管理办法》该文件是商务部培训中心对讲师的管理制度,明确了讲师的身份和职责、任职条件、招聘程序、考核方式等,为中心选拔合适的讲师提供了依据。
此外,文件还规定了讲师的培训时间、报酬、课件使用等管理方面的要求。
通过严格的管理,中心能够确保讲师的素质和专业性,并进一步提升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四、《商务部培训中心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该文件是商务部培训中心对培训材料的管理制度,规定了材料的制作、审核、保管、使用等方面的要求,并强调了培训材料的保密性和版权问题。
中心将定期评审培训材料的使用效果,并根据评审结果对材料进行修改和更新,以适应干部职工不断变化的培训需求和身心特点。
五、《商务部培训中心财务管理办法》该文件是商务部培训中心对财务管理的制度规定,明确了会计核算、费用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规范了材料采购、培训费用报销等各项具体流程和业务。
中心将筛选符合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培训场所,并严格执行采购标准,确保培训过程中的各项支出得到合理控制。
商务部令2018年第5号——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8年第5号——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8.04.13•【文号】商务部令2018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8.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商务部令2018年第5号《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3月14日商务部第1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3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2018年4月13日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务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规定,结合商务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部门规章以外的,商务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规范内部事务、通报具体情况、处理具体事项以及单纯转发的文件,如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会议纪要、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文件等。
第三条商务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批准、公布、解释和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合法、公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原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部内业务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清理等工作;办公厅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制发(含编号、登记)工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组织清理工作。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国务院文件中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务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规定,结合商务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部门规章以外的,商务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规范内部事务、通报具体情况、处理具体事项以及单纯转发的文件,如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会议纪要、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文件等。
第三条商务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批准、公布、解释和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合法、公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原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部内业务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清理等工作;办公厅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制发(含编号、登记)工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组织清理工作。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国务院文件中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的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起草第十条规范性文件由部内业务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起草。
草案定稿应经过起草单位司(局)务会审议通过。
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当同时起草草案说明,并明确文件类型为“规范性文件”,在公文办理系统中进行标注。
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确定,一般使用“办法”、“规定”、“通知”、“决定”、“意见”、“公告”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7.09.14•【文号】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7.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8月21日商务部第10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2017年9月14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要求,商务部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涉及的规章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一)废止《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3号)。
(二)废止《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21号)。
(三)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废止《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
二、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经商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同意,删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经商财政部、银监会同意,将《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中标文件或签署项目商务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缴存备用金。
备用金缴存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足额缴存备用金的,不需依照本条再次缴存备用金。
以现金形式缴存备用金的,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中填写并打印《备用金缴存申请表》,连同《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到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办理存款手续,签订《备用金存款协议书》,并将复印件送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原备用金账户余额已达到缴存标准的除外)。
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5年8月17日商务部第5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商科技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切实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要求,商务部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商务部决定对29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第七条。
删去第八条中的“股东认购的股份的转让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后,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
删去第十九条中的“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
二、删去《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工商总局令2000年第6号)第五条第一项。
商务部商业特许工作文件

商务部商业特许工作文件商务部的商业特许工作文件,这几个字听起来是不是特别高大上,特别严肃正经?但您别急,且听我跟您唠唠我对这方面的一些亲身观察和体验。
我有个朋友叫老张,他一直怀揣着创业的梦想。
有一天,他兴冲冲地跑来跟我说,他看中了一个商业特许经营的项目,觉得这是他实现财富自由的绝佳机会。
我当时听得云里雾里,啥是商业特许经营啊?为了搞清楚这玩意儿,我也跟着老张一起研究了起来。
这不研究不知道,一研究才发现,这里面的门道可多了去了。
就说这商务部商业特许工作文件吧,那里面对于特许经营的规范和要求,细致得让人咋舌。
比如说,特许人得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得有提供持续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的能力。
这可不像我们平时摆个地摊儿,随便弄弄就行。
老张看中的那个项目,说是一家知名的餐饮连锁。
我们按照文件里的要求一项一项去对照核实。
先看他们的经营模式,是不是真的经过了市场的检验,是不是有成功的案例可以参考。
然后又去了解他们给加盟商提供的支持,是不是像宣传的那样全方位、无死角。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品牌把自己吹得天花乱坠,但实际上根本不符合商务部文件里的标准。
有的说会给你派专业的店长驻店指导,结果一细问,所谓的专业店长就是只培训了几天的新手;有的承诺提供源源不断的原材料供应,可一查他们的供应链,漏洞百出,根本没法保证稳定。
再说说文件里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吧。
这可太重要了!特许人得向被特许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资源、经营模式、收费标准等等。
有一次,我们碰到一个品牌,在招商的时候对费用含糊其辞,只说个大概的数字,等到真正要签合同了,这儿冒出一项收费,那儿又多出一笔开支,让人防不胜防。
还有啊,文件对于特许经营合同也有明确的规定。
合同得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特许经营的期限、区域、费用,以及特许人的支持和被特许人的义务等等。
老张差点就因为合同的事儿吃了大亏。
有个品牌给他的合同里,对于经营期限的规定模棱两可,也没说清楚到期后续约的条件和费用,这要是不注意签了,以后指不定有多少麻烦呢。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1日本届商务部第1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证明事项等工作要求,商务部对相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相关联发部门同意,现决定:一、废止2部规章(一)经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废止《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
(二)决定废止《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
二、修改10部规章(一)决定删除《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八条的“(四)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和第十一条的“(四)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决定修改第八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和第十一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为“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删除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
(二)经商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第九条修改为:“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还须提供已取得相关资质证明的书面承诺。
”(三)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决定在《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修改)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增加如下表述作为第8项:“上述规定的材料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系统联网查询的,可不再提交。
商务部出国劳务乡村振兴文件

商务部出国劳务乡村振兴文件乡村振兴正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新关注点,作为改革开放以来取
得丰硕成绩的基础,乡村振兴更是促进农民贫困脱贫和农业现代化建
设的实践,正极大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探索实践。
为积极探索乡
村振兴的发展道路,建设更加美好的乡村,更好地为农民谋福利,商
务部特出台《出国劳务乡村振兴文件》,促进乡村振兴的可持续发展。
一是深入开展劳务出国活动,积极推进劳务出国与可持续发展。
商务部制定了《劳务出国促进乡村振兴实施方案》,规范劳务出国过
程中与农民乡村振兴息息相关的内容,推动乡村振兴。
二是加强劳务出国教育培训,为乡村振兴发挥更大作用。
劳务出
国人员要在技能培训基础上进行专业培训,充分了解当地情况,提升
专业技能,确保外派团队在出国的工作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同时,主
办方应当加大督导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派出团队中存在的问题,确
保出国劳务人员的正常工作和度假。
三是全面推进劳务出国政策,更好为乡村振兴服务。
商务部及时
遴选专家及落实政策,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以及与国际劳务市场密切
合作,制定出台完善的进口劳务管理制度,及时为劳务出国提供全面服务。
四是为劳务出国提供专业支持,促进乡村振兴。
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要统筹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加大对劳务出国的宣传推介力度,保障农民乡村振兴的可持续社会发展。
《出国劳务乡村振兴文件》是海外劳务对乡村振兴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农民出国劳务利用海外资源,不断提高农民技能,获取更多丰厚收入,也将有助于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建设,推进乡村振兴,实现持续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务部文件商产发[2007]395号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协调和全面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 号),商务部制定了《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七年十月十日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第一章招标文件第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进行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加注*的”条款或参数,下同)响应等相应内容必须逐页小签。
第二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允许的投标货币和报价方式,并注明该条款是否为重要商务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第三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对投标人的业绩、财务、资信和技术参数等要求,不得使用模糊的、无明确界定的术语或指标作为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或以此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
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认证标准、国家关于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能耗、社会责任等有关规定以及公认的科学理论。
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应部分无效。
第四条招标文件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应当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方和组成方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
招标文件如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方案,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
凡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拒绝。
第五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 号,以下简称13 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般参数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1% ,是指每个一般参数的累计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该设备投标价格的l % 。
交货期、付款条件的偏离加价原则招标文件可以另行规定。
第六条招标文件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其中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三个以上潜在投标人能够参与竞争的条件。
第七条对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称国外贷款项目),招标人、招标机构和招标文件审核专家就招标文件全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招标机构应当按照13 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招标文件通过招标网报送商务部备案,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备案复函”。
第八条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并将书面质疑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递交主管部门。
第九条国外贷款项目的招标文件如需要修改的,包括条款或指标要求放宽、文字或单位错误纠正、设备数量变更、采购范围缩小等,招标机构可在网上提交“招标文件修改备案申请”,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修改备案复函”;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应当在得到招标文件审核专家的复审意见或贷款机构的书面意见后,招标机构方可在网上提交“招标文件修改备案申请”,并详细注明专家复审意见或贷款机构的意见,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修改备案复函”。
第十条对于国外贷款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招标机构应当于开标当日在招标网上递交“两家开标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两个)或“直接采购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一个),招标网将生成备案复函。
第十一条对于利用国内资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立即停止开标或评标。
招标机构应当发布开标时间交更公告,第一次投标截止日与变更公告注明的第二次投标截止日间隔不得少于七日。
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应按照13 号令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二次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参照本规定第十条执行。
第三章评标程序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评标前,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等任何人不得进行查询投标文件、整理投标信息等活动,不得要求或组织投标人介绍投标方案。
第十三条如招标文件允许以多种货币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以开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投标货币对评标货币的卖出价的中间价进行转换以计算评标价格。
第十四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或重要技术条款(参数)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其进行澄清或后补。
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
属于国家首台(套)采购或国内首次建设项目所需的特殊机电产品,招标文件可以对技术支持资料作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对有备选方案的投标人进行评审时,应当以主选方案为准进行评标。
凡未按要求注明主选方案的,应予以废标。
如考虑备选方案的, 备选方案必须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 格不高于主选方案的评标价格。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影响评标 结果公正性的,当次评标结果无效:一)擅自增加、放宽或取消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的; 二)要求并接受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补充、 更改、替换或其他形式的改变的;对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项目, 在综合分数计算汇总后重新打分的;故意隐瞒或擅自修改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信息的。
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投标文件、评标意见表、 综合打分原始记录表等所有与评标相关的资料, 并对评标情况和资料 严格保密。
第四章评审专家管理第十八条 招标机构应当按照 13 号令有关规定推荐评审专家入 库,被推荐的专家原则上年龄不宜超过七十岁, 专业领域不得超过三 个二级分类。
推荐表应当经过专家本人签字确认。
对确有特殊专长、 年龄超过七十岁且身体健康的专家,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入库。
凡参加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等国家重大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 需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入库。
第十九条 专家信息发生变更的 (包括联系方式、专业领域、工 作单位等),推荐单位或专家本人应当及时更新招标网上的相应信息。
招标机构在专家抽取过程中发现专家信息错误或变更的, 知主管部门和招标网。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审核专家应当严格按照 13 号令第二十四条 规定开展工作。
对于未能如实填写专家审核招标文件意见表的, 主管 部门将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布; 上述行为超过两次的, 主管部门将依法 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七条 应当及时通第二十一条抽取评标所需的评审专家的时间不得早于开标时间48 小时,如抽取外省专家的,不得早于开标时间72 小时,遇节假日向前顺延;同一项目评标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 。
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在专家抽取工作中如出现违规操作或对外泄露被抽取的评审专家相关信息的,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布;招标机构出现上述行为超过两次的,将依法暂停或取消其国际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二条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已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
如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本款所称的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评审专家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二)评审专家任职单位与招标人单位为同一法人代表的;三)评审专家的近亲属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四)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的。
评审专家理应知晓本人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存在利害关系但不主动回避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且当次评标结果无效。
评审专家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
应主动申请回避。
对于不主动回避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且当次评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到场参与评标,或不能保证合理评标时间,或在评标过程中不认真负责的,将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布;上述行为超过两次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未按照13 号令及招标文件有关要求进行评标、泄露评标秘密、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进行公布,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向国家其他招投标行政监督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五章评标结果公示第二十五条评标结果公示应当一次性公示各投标人在商务、技术方面存在的实质性偏离内容,并与评标报告相关内容一致。
如有质疑,未在评标报告中体现的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方面的偏离不能作为答复质疑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对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进行价格调整的,在评标结果公示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当明确公示价格调整的依据、计算方法、投标文件偏离内容及相应的调整金额。
第二十七条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评标结果公示应包含各投标人的废标理由或在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等大类评价项目的得分。
第二十八条评标结果公示开始日不得选择在国家法定长假的前二日。
第六章评标结果质疑处理第二十九条自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第四日起,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当在七日内组织评标委员会或受评标委员会的委托,向质疑人提供质疑答复意见,该意见应当包括对投标人质疑问题的逐项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但不得涉及其他投标人的投标秘密。
如有特殊理由,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延期答复,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七日。
第三十条除13 号令第四十七条所列各款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疑,视为无效质疑,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一)涉及招标评标过程具体细节、其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具体内容但未能说明内容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的质疑;二)未能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质疑问题说明材料的质疑;三)针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的质疑。
第三十一条质疑人的质疑内容和相应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的,将被视为不良质疑行为,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在主管部门作出质疑处理决定之前,投标人申请撤回质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主管部门。
已经查实质疑内容成立的,质疑人撤回质疑的行为不影响质疑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在质疑处理过程中,如发现招标文件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出现内容错误、前后矛盾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当次招标视为无效,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经主管部门审核,要求重新评标的招标项目,重新评标专家不得包含前一次参与评标和审核招标文件的专家。
第三十五条招标网设立信息发布栏,包括下列内容:一)受到质疑的项目、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名称;二)招标机构质疑情况统计,包括本年度内项目质疑数量、疑率及质疑处理结果等;三)投标人质疑情况统计,包括本年度内项目质疑数量、质疑率及有效质疑、无效质疑、不良质疑等;四)招标文件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出现内容错误、后矛盾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五)质疑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