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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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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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是中国建筑标准化协会制定的
一项标准,用于指导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相关工作。

该规
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一般要求:规定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基本原则、设计
依据、设计内容等。

其中包括了建筑用电负荷计算、电气
设备的选择与配置、电气线路布置等方面的要求。

2. 供电系统设计:包括了供电方式的选择、主变电站的选
址与布置、配电房的设计、主干线路和分支线路的设计等。

同时还规定了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与维护等要求。

3. 照明设计:规定了民用建筑照明系统的设计要求,包括
照明负荷计算、照明设备的选择与配置、照明线路的布置等。

同时还对照明控制系统、照明保护与维护等方面进行
了详细的规定。

4. 弱电系统设计:包括了通信系统、广播系统、监控系统、安防系统、楼宇自控系统等弱电系统的设计要求。

其中涉
及到了设备的选择与配置、线路布置、系统集成与联动等
方面的内容。

5. 特殊场所电气设计:针对特殊场所如医院、学校、商场、酒店等,规定了电气设计的特殊要求。

例如,医院的电气
设计需要考虑到手术室、病房、诊疗室等不同区域的电气
设备配置与线路布置。

6. 安全与保护设计:规定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的安全与
保护要求,包括接地系统的设计、过电压保护、漏电保护、雷电防护等方面的内容。

总之,《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是一项详细而精确的标准,旨在确保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完整版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完整版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25 住宅(小区)电气设计一般规定本章适用于城镇普通及康居住宅的电气设计,住宅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普通住宅套型按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分为一、二、三、四类。

康居住宅分为:基本型(1A)、提高型(2A)、先进型(3A)。

住宅电气设计应与国家同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住宅电气设计一般包括:供配电系统;电力、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与管理系统;家庭智能控制器;线路敷设及防雷、接地等。

负荷等级住宅楼的负荷等级应遵守本规范第3 章表3.2.2 常用用电负荷分级表的规定,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消防电源的供电要求。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调系统的高级住宅、19 层及以上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一级负荷要求设计。

10层至18层的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要求设计。

供配电系统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住宅小区的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2 住宅小区的220/380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是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3 住宅小区供电系统宜留有发展的备用回路。

4 住宅小区内重要的集中负荷宜由变电所设专线供电。

5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采用TT、TN-S、TN-C-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6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

剩余电流动作值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不大于250A 时,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300mA。

2)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为250~400A 时,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500mA。

3)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大于400A 时,宜在总配电柜的出线回路上分别装设若干组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的断路器,其剩余电流动作值按本款1)、2)项设定。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JGJ 16-2008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年8月1日12 接地及安全12.1 一般规定12.1.1 本章适用于交流35kV 及以下用电设备及对地不能构成闭合回路的直流用电设备的接地及安全设计。

12.1.2 用电设备的接地,一般可区分为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

12.1.3 用电设备接地及安全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地质特点确定合理接地系统方案。

12.1.4 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等级用电设备的接地(包括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一个总的共用接地装置;对其他非电力设备(电讯及其他电子设备),除有特殊要求者外,也可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设备最小值的要求。

12.1.5 在10kV及以下电力网中,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中性线。

12.1.6 等电位联结是安全保障的根本措施,每个建筑都应根据建筑特点采取相应有效的办法。

12.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和基本要求12.2.1 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有以下三种:1 TN 系统电源端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与接地点连接。

按照中性线与保护线组合情况,又可分为三种型式:1)TN-S 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分开的,见附录C.1图C.1-1。

2)TN-C 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合一的,见附录C.1图C.1-2。

3)TN-C-S 系统:系统中前一部分线路的中性线与保护线是合一的,见附录C.1 图C.1-3。

2 TT 系统电源端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与电源端接地点无直接关联的接地极,见附录C.1图C.1-4。

3 IT 系统电源端的带电部分与大地间无直接连接或有一点经足够大的阻抗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接地极,见附录C.1图C.1-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T16-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T16-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T16-9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139号根据建设部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主编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JGJ/T16—92,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原部标《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同时废止。

本标准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归口管理,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等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2月26日目次1总则2术语、符号、代号2.1术语2.2符号2.3代号3供电系统3.1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2电源及高压供配电系统3.3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3.4负荷计算3.5无功补偿4配变电所4.1一般规定4.2所址选择4.3配电变压器选择4.4主结线4.5配变电所型式和布置4.6高压配电装置4.7低压配电装置4.8控制方式及操作电源4.9移相电容器装置4.10对有关专业的要求5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5.1继电保护5.2电气测量5.3二次回路6自备电源及不间断电源6.1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6.2自备应急燃气轮发电机组6.3不间断电源系统7室外线路7.1一般规定7.2架空线路7.3电缆线路8低压配电8.1一般规定8.2低压配电系统8.3超低压配电8.4导体的选择8.5低压电器的选择8.6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9室内布线9.1一般规定9.2瓷线夹、鼓形绝缘子、针式绝缘子布线9.3直敷布线9.4金属管布线9.5硬质塑料管布线9.6半硬塑料管及混凝土板孔布线9.7金属线槽布线9.8塑料线槽布线9.9地面内暗装金属线槽布线9.10电缆布线9.11电缆桥架布线9.12封闭式母线布线9.13竖井内布线10常用设备电气装置10.1一般规定10.2电动机10.3传动运输系统10.4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10.5稳压、整流设备10.6蓄电池10.7自动门10.8家用电器10.9舞台用电设备10.10医用放射线设备10.11体育馆设备11电气照明11.1一般规定11.2照明质量11.3照明方式与种类11.4照明光源与灯具11.5照度水平11.6照度计算11.7照明节能11.8照明供电11.9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12建筑物防雷12.1一般规定12.2建筑物的防雷分级12.3一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12.4二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12.5三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12.6其他防雷保护措施12.7接闪器12.8引下线12.9接地装置13电力设备防雷13.1一般规定13.2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保护13.3配变电所及与架空线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的保护13.4旋转电机的保护14接地及安全14.1一般规定14.2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和基本要求14.3低压配电系统的防触电保护14.4保护接地范围14.5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14.6接地装置14.7通用电力设备及电气设施接地14.8特殊装置或场所的安全保护15共用天线电视系统15.1一般规定15.2系统组成15.3按收天线15.4前端15.5传输与分配网络15.6线路及敷设15.7安装要求15.8供电、防雷与接地16闭路应用电视16.1一般规定16.2闭路应用电视系统16.3设备器件选择16.4传输及线路16.5供电、接地17声、像节目制作17.1适用范围及功能要求17.2系统的组成及技术要求17.3设备配置量及设备选择17.4技术用房及设备布置17.5线路敷设17.6电源及接地17.7对其他专业的要求18呼应信号及公共显示装置18.1一般规定18.2呼应信号的呼叫方式及系统组成18.3呼应信号的设备选择及线路敷设18.4公共显示装置设置原则18.5公共显示装置显示方案的选择18.6公共显示装置的控制18.7公共显示装置的设备选择及线路敷设18.8时钟系统19电话19.1一般规定19.2对市内电话局的中继方式19.3电话站站址选择19.4电话站设备布置19.5会议电话、调度电话19.6电源、接地、照明19.7房屋建筑20通信线路20.1通信线路网络20.2电缆管道线路20.3直埋电缆线路20.4架空电缆20.5室外墙壁电缆20.6沿电力电缆沟敷设的托架电缆20.7架空线路20.8电缆充气维护20.9建筑物室内配线20.10接地保护21有线广播21.1有线广播的设置原则21.2有线广播网21.3设备的选择与设置21.4有线广播控制室21.5线路敷设21.6电源与接地22扩声与同声传译22.1扩声系统的确定22.2扩声系统的技术指标22.3扩声设计与计算22.4扩声设备的选择22.5扩声控制室22.6扬声器的布置与安装22.7传声器布置与声反馈的抑制22.8扩声网络与线路敷设22.9同声传译22.10电源与接地23仪表自控23.1检测与控制仪表23.2仪表的电源与气源23.3仪表盘与仪表室23.4仪表管线敷设23.5空调自动控制23.6锅炉房热工测量与自动控制23.7冷库自动控制23.8给水排水自动控制23.9微型计算机的应用24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24.1一般规定24.2保护等级与保护范围的确定24.3系统设计24.4火灾事故广播24.5火灾探测器的选择与设置24.6消防联动控制24.7火灾应急照明24.8导线选择及线路敷设24.9系统供电24.10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24.11消防专用通信24.12防盗报警24.13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蒸气报警24.14接地25公用建筑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25.1一般规定25.2宾馆、饭店经营管理系统25.3图档馆检索系统25.4商业经营管理系统25.5停车场计费管理系统25.6银行经营管理系统25.7铁路旅客站、航空港售票系统25.8办公自动化系统26建筑物自动化系统26.1一般规定26.2系统的服务功能与网络结构26.3监控总表的编制26.4BA系统硬件及其组态的规定26.5关于BA系统软件的原则规定26.6信号传输与数据通信26.7电源26.8线路敷设26.9监控中心附录A室外线路A.1典型气象区适用地区A.2架空线路污秽分级标准附录B常用设备电气装置B.1鼠笼型电动机降压起动方式的特点B.2交流稳压器类型特点B.3各种整流器的接线系数B.4整流器η,cosφ参考值B.5固定型铅蓄电池容量计算附录C电气照明C.1灯具亮度限制曲线及其使用方法C.2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C.3应急照明的设计规定C.4光源的混光比C.5灯具的分类C.6民用建筑照明负荷需要系数C.7紫外杀菌灯数量的确定C.8体育馆照明的测量方法附录D建筑物防雷D.1全国主要城镇雷暴日数D.2建筑物年计算雷击次数的经验公式D.3建筑物易受雷击部位D.4等电位连接导线的最小截面D.5工频接地与冲击接地电阻的换算附录E接地及安全E.1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E.2澡盆和淋浴盆区域的划分E.3游泳池和涉水池区域的划分附录F共用天线电视系统F.1系统指标分配系数与分贝值的换算公式F.2天线接收信号场强的估算公式F.3接收天线输出端电平值的计算F.4我国广播电视频道的频率配置附录G闭路应用电视G.15级损伤标准评定G.2照度与摄像机选择的关系G.3摄像机镜头焦距的计算公式G.4使用无自动调整灵敏度功能的摄像机时对镜头的要求附录H声、像节目制作H.1《电视中心视频系统和脉冲系统的技术要求》H.2各类节目制作系统设备配置参考指标H.3各类节目制作系统用房面积参考指标H.4对相关专业的设计要求附录K扩声与同声传译部分的有关计算公式附录L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L.1A和R确定探测器a、b的极限曲线L.2房间高度及梁高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L.3按Q确定一只探测器能保护的梁间区域个数附录M建筑物自动化系统M.1BA系统中央软件的功能与技术要求M.2BA系统分站软件的功能与技术要求M.3各类描述短语示例附录p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总则1.0.1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并注意美观,制定本规范。

《2024版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2024版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2024版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 总则1.1 编制依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电力行业标准- 国家建筑设计规范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及附属设施的电气设计。

1.3 规范内容- 电气系统设计- 电气设备选型- 电气安装施工- 电气验收与维护2. 术语和定义2.1 术语- 建筑电气:指建筑物的电力、照明、动力、控制系统及其附属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 电气设备:指在建筑电气系统中应用的各类设备,包括发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保护设备、控制设备、照明设备等。

- 电气线路:指连接电气设备的导体,包括电缆、电线、母线等。

2.2 定义- 建筑电气设计:指根据建筑物的功能、规模、使用要求等,进行电气系统方案设计、电气设备选型、电气线路布置等工作。

- 建筑电气安装:指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3. 电气系统设计3.1 设计原则- 安全可靠:确保电气系统运行安全,防止火灾、触电等事故发生。

- 经济合理: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优化设计方案,降低工程投资。

- 节能环保: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电气设备,降低能源消耗。

- 智能化:结合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电气系统的智能化水平。

3.2 设计内容- 电力系统设计:包括电源选择、电压等级、配电方式、短路电流计算等。

- 照明系统设计:包括照度标准、光源选择、照明布局、节能措施等。

- 动力系统设计:包括电机选型、启动方式、保护措施等。

- 控制系统设计:包括自动控制原理、控制方式、设备选型等。

- 安全防护设计:包括接地、防雷、防护等级等。

4. 电气设备选型4.1 设备选型原则- 满足功能要求:设备应具备所需的功能,满足使用需求。

- 可靠性:选择知名品牌、质量稳定的设备。

- 经济性:在满足功能和可靠性的前提下,考虑设备价格。

- 节能环保:优先选择节能、环保型设备。

- 智能化:选择具备智能化功能的设备,提高电气系统的智能化水平。

JGJ162008《民用建筑设计电气设计规范》.doc

JGJ162008《民用建筑设计电气设计规范》.doc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3 供配电系统3.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2.8条: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十页)3.3电源及供配电系统3.3.2条: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第11页)4 配变电所4.3配电变压器选择4.3.5条: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第17-18页)4.7低压配电装置4.7.3条: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

当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第24页)4.9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4.9.1条: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第25页)4.9.2条: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负荷下列规定:1 变配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 变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 变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 变配电所位于地下一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 变配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 变配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第25页)7 低压配电7.4导体选择7.4.2条: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3)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7.4.2的规定。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范

一、项目需求(一)建设内容根据位置现状、资金等因素,本次建设的内容如下:1、拆除原政府小礼堂主席台和两侧的茶水间和控制室并平整地面,同时需要考虑地面的承重,铺设钢筋水泥地面。

2、根据使用的要求,通过间墙划分四个功能区,分别设置配电房、数据备份中心、配线间和储物间,并对其进行装修。

3、改造主机房原消防系统,增加配电和数据备份机房的消防保护.4、供配电系统5、门禁系统。

6、在主机房原视频监控系统上增加监控点7、布线系统8、在主机房原环境监控系统的基础上拓展环境监控范围,将配电和数据备份机房的环境监控纳入来.9、防雷接地系统(二)建设的要求1、设计施工依据《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9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范》JGJ/T16-1992《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T50314-2000《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9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9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B16806—199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16-92《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147-20042、总体布局要求依照相应的行业规范,对原政府小礼堂主席台、茶水间、控制室等进行拆除,通过间墙划分四个功能区,分别是配电房、数据备份中心、配线间和储物间,详见《配电房平面图》。

3、装修要求装修工程要确保机房达到消防、抗静电、防尘、防火、防EMC、防水、防虫、防鼠、防盗、保温的要求。

装修材料要选用吸音效果好、不易变色、不变形、易清洁、防静电、防潮、防电磁干扰、防火性佳且耐用等的环保产品。

装修改造包括四个功能区的装修改造,即配电房、数据备份中心、配线间和储物间(1)四个功能区的装修改造要求①拆墙铺平地面:拆除原政府小礼堂主席台及两侧控制室、茶水间,将碎砖石回填至低凹的地方,平整地面;回填砖石后需冲沙以尽可能填满砖石间的缝隙,然后夯实,表面再铺设一层钢筋混凝土以满足放置UPS和电池的承重要求。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P JGJ××-200#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征求意见稿2008-8200×-××-××发布20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目录1 总则 (4)2 术语、代号 (4)2.1 术语 (4)2.2 代号 (5)3 供配电系统 (5)3.1 一般规定 (5)3.2 负荷分级 (5)3.3 供配电系统 (6)3.4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7)3.5 负荷计算 (7)3.6 无功补偿 (8)4 配变电所 (8)4.1 一般规定 (8)4.2 所址选择 (8)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8)5 自备应急电源 (8)5.1 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8)5.2 应急电源装置(EPS) (8)5.3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9)6 低压配电 (9)6.1 一般规定 (9)6.2 低压配电系统 (9)6.3 特低电压配电 (9)6.4 导体选择 (9)6.5 低压电器的选择 (10)6.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10)7 电源布线系统 (11)7.1 一般规定 (11)7.2 导管布线 (11)7.3 电缆布线 (11)7.4 电气竖井布线 (12)7.5 封闭式母线布线 (12)7.6 室外布线 (13)8 电气设备 (13)8.1 一般规定 (13)8.2 电梯 (13)8.3 电动门 (14)8.4 住宅套内配置 (14)9 电气照明 (16)9.1 一般规定 (16)9.2 公共照明 (16)9.3 住户照明 (16)9.4 照明节能 (16)10 防雷与接地 (16)10.1 一般规定 (16)10.2 防雷 (17)10.3 等电位联结 (17)10.4 接地 (17)11 智能化集成系统 (18)11.1 一般规定 (18)11.2 家居管理系统(HMS) (18)12 信息设施系统 (19)12.1 一般规定 (19)12.2 通信接入系统 (19)12.3 电话交换系统 (19)12.4 信息网络系统 (20)12.5 综合布线系统 (20)12.6 有线电视系统 (20)12.7 公共广播系统 (22)12.8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22)12.9 家居配线箱 (22)12.10 家居控制器 (22)13 信息化应用系统 (23)13.1 一般规定 (23)13.2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23)13.3 信息服务系统 (23)13.4 智能卡应用系统 (23)13.5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23)14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23)14.1 一般规定 (23)14.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24)14.3 表具数据自动抄收及远传系统 (24)15 公共安全系统 (24)15.1 一般规定 (24)1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5)15.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25)15.4 应急联动系统 (27)16 机房工程 (27)16.1 一般规定 (27)16.2 机房 (27)16.3 控制室 (28)16.4 弱电间(弱电竖井) (28)16.5 电信间 (28)1 总则1.0.1为在住宅建筑电气设计中应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订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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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3 供配电系统
3.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2.8条: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十页)
3.3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3.3.2条: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第11页)
4 配变电所
4.3配电变压器选择
4.3.5条: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第17-18页)
4.7低压配电装置
4.7.3条: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

当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第24页)
4.9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4.9.1条: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第25页)
4.9.2条: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负荷下列规定:
1 变配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 变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变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 变配电所位于地下一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 变配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 变配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第25页)
7 低压配电
7.4导体选择
7.4.2条: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敷设方式、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截面,其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
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
3)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不应小于表7.4.2的规定。

(第60页)
7.4.6条: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导体。

(第67页)
7.5低压电器的选择
7.5.2条: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导体,不得装设断开PEN导体的电器。

(第68页)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7.6.2条: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效应和机械力造成危险之前切断短路电流(第70页)
7.6.4条: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荷电流。

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该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

(第71页)
7.7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7.7.5条:对于相导体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应大于5s;
2 对于供电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4s。

(第74页)
11 民用建筑防雷
11.1一般规定
11.1.7条: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应采取等电位联结。

(第142页)
11.2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11.2.3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2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3 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物;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性的航空港、通信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物;国际港口客运站;
4 国家级计算中心、国家级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6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第143页)11.2.4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 省级大型计算机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3 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其他民用建筑物;
4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且小于或等于0.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且小于或等于0.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6 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
7 通过调查确认当地遭受过雷击灾害的类似建筑物;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
8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20m 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

(第142-143页)
11.6接闪器
11.6.1条: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的杆顶上的接闪器保护建筑物。

(第153页)
11.8接地网
11.8.9条:当采用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作为防雷装置时,钢筋或圆钢的直径不小于10mm。

(第157页)
11.9防雷击电磁脉冲
11.9.5条:当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其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的接地形式。

(第164页)
12 接地和特殊场所的安全防护
12.2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配电要求
12.2.3条:采用TN-C-S系统时,当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

(第166页)
12.2.6条:IT系统中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任何带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

IT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

(第166页)
12.3保护接地范围
12.3.4条:下列部分严禁保护接地:
1 采用设置绝缘场所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2 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接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3 采用电气隔离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在采用双重绝缘及加强绝缘保护方式中的绝缘外护物里面可导电部分。

(第167-168页)
12.5接地网
12.5.2条:在地下禁止采用裸铝线导体作接地极或接地导体。

(第172页)12.5.4条:包括配线用的钢导管及金属线槽在内的外界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
PEN导体。

PEN导体必须与相导体具有相同的绝缘水平。

(第173页)
12.6通用电力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
12.6.2条:手持式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保护接地芯导体,且该芯导体严禁用来通过工作电流。

(第174-175页)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4.9监控中心
14.9.4条:系统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信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第2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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