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素质教育新十项规定
江苏省中小学素质教育督导考核实施细则及考核标准

江苏省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考核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督导办•关于印发†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督办…2011‟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考核工作。
第三条督导考核对象为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含民办)。
第四条各地要将相关督导评估检查内容纳入素质教育督导考核范畴,对学校的相关督导评估检查实行教育督导机构归口管理,减少项目,减轻学校负担。
督导机构现行的中小学综合督导、发展性督导、普通高中素质教育常态督导等相关工作纳入本项督导考核。
第五条督导考核内容以•江苏省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考核标准‣为基准。
各地可结合实际,另行增加督导内容、指标和分值。
第六条县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本辖区义务教育学校和三星级及以下普通高中学校素质教育进行县级复查。
第七条市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市直中小学校和县(市、区)四星级普通高中学校素质教育进行市级复查。
第八条省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全省四星级普通高中学校素质教育进行省级抽查。
第九条督导考核结果将作为市、县(市、区)、学校有关评优评先、表彰奖励和行政确认的重要前臵条件,作为督导机构评选、推荐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的主要依据。
“省级素质教育示范学校”评选办法另行印发。
第十条重视运用科学的测量方法和工具,鼓励研发、使用信息化平台,逐步建立全省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考核工作的数据信息系统。
二、准备工作第十一条学校要健全自评制度。
要对照省•考核标准‣,于每年9月20日前报送学年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学校概况与自评工作情况,实施素质教育的规划、进展及整改情况,主要成绩和特色,存在问题与困难,下一学年打算等,并附三年来学校重大事件、上级奖惩、•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情况简表,总篇幅限5000字以内。
自评报告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经公示后报送当地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
普通高中自评报告同时报送市教育督导机构,四星级普通高中自评报告同时报送省教育督导机构。
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十项措施

板场中学“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十项措施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也是广大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
针对当前中小学普遍存在的补课多、考试多、作业多,学生睡眠时间偏少、课业负担过重的突出问题,我校拟采取如下十个方面的措施:一、认真贯彻上级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严以律己,自觉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严格执行“五严”规定,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二、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人才观和政绩观,不向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以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对教师和学生进行排名和奖惩。
三、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严格按规定控制学生在校时间和作业量,不在节假日(含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变相上课。
落实“健康第一”思想,保证学生有足够的体育活动和睡眠时间,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确保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四、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保证开齐开足全部课程,不随意增减科目和课时,不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教学进度;学校课表上网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以学科竞赛成绩、特长评级作为录取学生的依据,不以任何名义设立快慢班。
六、不举办或与校外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文化课补习班,不将校舍、场地租借给社会办学机构办学,禁止中小学教师到社会办学机构兼课,坚决制止有偿家教。
七、不在社会媒体进行以分数和升学率为主要内容的片面的形象宣传,不张贴横幅、喜报等炒作升学比例和录取人数。
八、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关注每一个学生的发展,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大力推进教育创新,倡导自主、合作、探究性学习,鼓励启发式教学,积极探索“减负增效”途径和方式,着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
九、尊重并促进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发展,全面开放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社团活动,让学校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乐园。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全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二、入学注册第四条普通高中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有序招收录取新生;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并及时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第五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被其他学校重复录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者;其他学校的在籍学生;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第七条学校应按照办学规模及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控制班级学生数;三、学籍建立第八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第九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统一管理,其余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实行统一的电子化管理;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确认学生学籍;第十条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第十一条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与义务教育相衔接,学生的学籍档案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档案的基础上接续进行;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号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号;第十二条学生升学后,学校应为其保留电子或纸质学籍档案备份;学校被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四、转学第十三条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转学:一家庭户籍跨当年招生区域、且实际居住迁移,确需转学的凭户籍转移证明、身份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居住证明;二父母因工作和居住地跨当年招生区域迁移,确需转学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工作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居住证明;三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从事野外工作、为外省市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出国证明、工作证明、军人证、部队证明等;四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教师的子女,可准予随监护人转学至常住地学校;第十四条普通高中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学生转学,限同一个省辖市范围内,且须符合有关转学条件,并经双方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仅限高一年级学生,且只能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专业,并应补学中等职业学校一年级的缺修课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其中考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并应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第十五条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一属同一招生区域学校之间的转学行为;二民办学校向公办学校转学转入地无民办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三本省低星级学校向本省高星级学校转学转入地无对应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四未达到转入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的本招生区域初中毕业生,通过其他途径转入该校;五外省初中毕业、外省非重点高中录取后向本省三星级及以上普通高中转学该招生区域无二星级及以下普通高中除外;六在休学期间的;高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第十六条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监护人应持有效证明材料,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意后,再向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意后,转交学籍档案,完成转学手续;跨省或跨省辖市转学,需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卡;第十七条学生转学应自行联系转入学校,如确有困难的,也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转入学校;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正常转学条件的转学生,不得拒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转学生;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第十八条在籍学生的转学手续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开始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除父母工作变动、举家迁移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五、休学复学第十九条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定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休学;第二十条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学生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经医学鉴定须长期隔离者,学校可要求其休学;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第二十一条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同时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二条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学生就读普通高中期间至多可休学三年;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因服刑、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复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报名、高考报名等特殊情况未到复学时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前办理复学手续;第二十四条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提前复学的原则上回原年级就读;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如不能及时复学,须由监护人提出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续办休学手续;六、退学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退学:一因患久治不愈的重症、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原因,已休学满三年,仍不能正常学习者;二休学期满后30天,仍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的;三学生无故连续旷课满8周或累计旷课10周以上,经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四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三年以上者;五出国境定居者;六其他不能正常学习者;第二十七条学生退学原则上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上述情况准予退学,但学校多次与家长联系后,家长不能主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退学应注销其学籍;被注销学籍的学生档案由注销学校负责保存;第二十八条学生退学一年之内或刑满释放后,如属未成年人,本人要求重新回校学习,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准予回校学习,并重新恢复学籍;第二十九条学生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失踪,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注销其学籍;七、评价奖惩第三十条学校教育评价应适应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在确保课程计划和选修制度正常执行基础上,突出评价的过程性与发展性,重点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分制管理工作,务求内容全面、客观、多元,操作流程民主、公正、规范,满足学生主动、个性发展的需要;第三十一条普通高中不实行留级制度;个别学生学业水平优异,实际已经达到高一年级水平的,经学校审核、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以跳级;跳级视同修满教育年限,并获得相应学分;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度起始阶段一个月内办理;第三十二条学生转学,在原校获得的学分经转入学校核实后,可予以认定;第三十三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凡颁发荣誉证书奖状、奖章或奖品、授予荣誉称号、发给奖学金的,需经学生民主评议推选,并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三十四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协同家长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屡教不改的学生,可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第三十五条对学生的处分结论应事先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学生本人及家长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查,并及时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和申诉人;第三十六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后,如确有悔改表现并有明显进步者,可撤销其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后,如确有悔改表现者,可撤销其处分;如仍无悔改表现,但尚属未成年人,学校应适当延长留校察看时间;如已属成年人,学校可开除其学籍;八、毕业结业、肄业第三十七条在籍学生三年修业期满,并达到以下标准的准予毕业:一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应有学分;二三年内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其中包括综合实践活动23个学分;三获得28个选修学分其中选修Ⅱ至少获得6个学分;四总学分不少于144个学分;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达到要求;国家对普通高中学业认定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对照上述毕业标准,有一项不达标的,应认定为结业;学生中途退学者不含开除学籍者,应认定为肄业;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发放时间为7月底之前;第三十九条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填写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各类证书均须由校长签章,并加盖学校公章及教育行政部门学历证书审验章;学校同时须将学生毕业情况记入学生档案,永久保存;第四十条各类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往届毕业生需要学历证明时,可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补发一次;第四十一条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外国籍学生如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九、保障监督第四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配备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电子学籍系统操作,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各级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第四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始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学籍复核工作,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行政区划调整,学校撤并或新建,学生转学、休学、复学、跳级、毕业等,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应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及时完成相应操作;第四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同意,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泄露和滥用;第四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第四十六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三接收已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就读的;四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七条全省学籍管理涉及到的有关表、证,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提供统一样式;十、附则第四十八条在本省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外籍学生以及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依法举办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适用的实施细则;第五十条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1992年颁布的江苏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小学“轻负担、高质量”十项规定范文(三篇)

小学“轻负担、高质量”十项规定范文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进行,小学生的学业负担逐渐减轻,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造能力。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教育政策,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幸福感,本学校制定了“轻负担、高质量”十项规定,以下是具体内容:第一,课业负担适度。
根据学生的年龄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学生的作业量和学习负担,避免过分拔苗助长,保证学生有足够的时间休息和参加课外活动。
第二,多元化课程设置。
学校鼓励老师根据学生的兴趣和特长设计多样化的课程,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同时,减少功课时间,增加课外活动的时间,让学生充分发展自己的潜能。
第三,合理分配作业时间。
学校规定每天的作业时间不超过1小时,尽量减少课后作业,鼓励学生在课堂上完成作业,保证学生有充足的时间进行自主学习和参加课外活动。
第四,约定作业完成时间。
学校规定作业需要在第二天上午完成,避免晚上过晚做作业,保证学生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和睡眠时间。
第五,课外活动丰富多样。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课外活动,如体育运动、艺术表演、科技创新等,培养学生的兴趣和特长,丰富学生的生活。
第六,减少考试压力。
学校鼓励教师采用多种评价方式,减少传统的笔试考试,注重学生的实际表现和能力发展,减轻学生的考试压力。
第七,加强班级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班级管理制度,让班主任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心理状况,及时解决学生面临的问题,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八,家校合作共育。
学校与家长密切合作,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学生在家的学习情况,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第九,优化教育资源。
学校鼓励教师参加各类教师培训,提高教学水平,增加教育资源的共享,让学生得到更好的教育服务。
第十,倡导科学养成。
学校注重学生的素质培养,倡导科学养成习惯,如良好的作息时间、健康的饮食习惯、合理的运动量等,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通过上述十项规定的实施,本学校将进一步减轻学生的学业负担,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幸福感,实现“轻负担、高质量”的教育目标。
江苏省校园安全制度

江苏省校园安全制度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一、校务管理1、办学思想端正,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实施素质教育。
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质量观,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坚持依法治校,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不乱办学,不乱收费,不举办“校”,不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实行校长负责制,完善全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
坚持民-主管理学校,推行校务公开。
二、教师管理4、执行教师资格制度,所有教师持证上岗。
组织教师进修,开展校本培训和教研活动,建立集体备课制度。
5、加强师德建设。
教育教师遵章守纪,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备课、上课、布置批改作业、辅导学生和组织课外活动;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搞有偿家教。
三、学生管理6、德育为首。
开展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法律纪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7、规范学生行为。
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
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8、坚持全员育人。
学校有健全的党团和少先队组织,有班主任制度,有与家庭、社会联系与合作制度。
四、教学科研管理9、严格按规定开齐开足课程。
创造条件开设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
有秩序安排教育教学工作,不随意停课,不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活动。
上好体育课、艺术课,保证学生每天有 1 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10、改进教学方式。
引导学生自主、合作、探索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
11、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活动总量分别不超过 6 小时、 7 小时、 8 小时;家庭作业量分别不超过 1 小时、 1.5 小时、 2 小时。
12、建立科学的学校评价制度。
评价学生,立足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小学实行等级记分制,中学推行综合素质评定。
不为班级和学生排名次,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衡量教育教学工作的惟一标准。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严格执行《规范》 2

严格执行《规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泰兴市溪桥小学我校现有教学班级16个,在校学生674人,教师45人。
《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是指导学校依法管理、自主管理、创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对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切实规范办学行为,巩固发展合格学校建设成果,优化育人环境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校能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规范》内容,按照《规范》的要求认真抓好学校管理。
近年来,学校初评为泰州市创“四无”学校先进单位、泰州市科技教育特色学校等。
一、抓好学校的规范管理,构建长效管理机制1、全面开展学校中层领导和教师的培训。
通过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培训,使大家提高对做好学校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规范》的自觉性;明确《规范》的内容、特点和基本要求,进一步推进《规范》的贯彻执行。
我们通过橱窗向学生家长宣传《规范》,主动接受家长监督,我们组织教师开展《规范》知识测试,优秀率达100%。
2、大力开展“和谐校园”创建活动。
根据教育部关于创建和谐校园的部署要求,把贯彻执行《规范》作为“平安、文明、和谐”校园创建的重要内容和标准,制订了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细化目标要求,落实各项措施,积极争创“平安、文明、和谐”校园。
3、积极开展贯彻执行《规范》的检查活动。
我们把贯彻执行《规范》作为学校管理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明确考核要求,强化检查。
学校行政具体分工,每天对学校的教学常规、学生课间活动、教师教学活动进行检查记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教育教学活动规范进行。
4、建立贯彻执行《规范》的激励导向机制。
我校把教师贯彻执行《规范》的情况作为教师考核、晋级、评优的重要条件。
建立起完善的激励机制,形成正确的导向,推动学校贯彻执行《规范》。
我们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管理和考核制度(教师考核方案、班主任考核方案、班级百分赛考核方案等)做到平时考核、学期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
二、贯彻课程计划,开足开齐课程我校严格执行《管理规范》的要求,严格贯彻课程标准,教导处严格把关,制定各项制度,保证《管理规范》的实施。
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十项规定

平潭县敖东镇中心小学岚敖小教[2011]12号平潭县敖东镇中心小学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十项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平潭县中长期城乡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精神,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以下简称“减负”),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为学生终身学习与发展奠定基础,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特作如下规定:一、严格执行课程计划。
学校要按照《福建省义务教育课程计划》,开齐课程,上足课时。
中小学每周开设4节体育课,合理安排大课间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体育锻炼时间每天不少于1小时。
一、二年级每周安排2节写字课,三至六年级每周安排1节写字课;一至六年级每周安排音乐、美术课各2节(或艺术课4节);三至六年级综合实践活动课按课程计划上足课时。
任何学校不得增减课程和课时,严格按教学计划组织教学,不得提前结束新课。
二、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按上级校历规定,学生上午上课时间,上午不得早于8:20,学生下午上课时间不早于14:00。
严禁教师“拖堂”或采取其他方式挤占学生课间休息时间,严禁组织学生上早自习、午自习,严禁强迫走读学生上晚自习。
保证小学生每天不少于10 小时的睡眠时间。
三、提高课堂效率,严禁违规补课。
进一步转变教学观念,加强教学研究,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转变教师教学方式和学生学习方式,倡导启发式、讨论式教学,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确保学生在课堂内达成学习目标。
学校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将校舍、设施设备等租(借)给社会机构和个人举办各类补习班、培训班,严禁在职教职工举办或者参与学生有偿补习活动,严禁组织、介绍、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习活动。
四、合理布置与指导学生作业。
一、二年级不留书面课外作业,三至六年级每天课外作业总量原则控制在1 小时以内。
教育督导学校自评报告(6篇)

教育督导学校自评报告(6篇)教育督导学校自评报告(精选6篇)教育督导学校自评报告篇1自评报告包括4个部分:1、学校概况和办学理念;2、学校近三年来围绕推进教育现代化所做的主要工作、重要举措和成绩;3、目前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4、学校进一步发展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报告应条理清楚,重点突出,字数在2500左右。
__市堰宝中学创建现代化初中工作报告学校概况我校地处茅山老区,位于新四军四县抗敌总会所在地--堰宝镇,创办于1948年底。
六十年的励精图治,薪火相传,学校面貌日新月异,办学条件日臻完善。
目前,学校占地面积50000平方米,校舍面积15254平方米,绿化面积13500平方米。
现有教学班级13个,学生544名,教职员工58名,专任教师50名。
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为100%,本科学历比例为67.3%;中学高级教师14名,中学一级教师20名,中学二级教师13名;多年以来,学校秉承“以人文底蕴为教育之根,让人人得到爱的浸润”的办学理念,确立了“创有文化品位的现代学校,为学生未来打下坚实基础”的办学目标,以“厚德明理、求真益智”为校训,倡导“爱国守纪、勤奋创新”的校风,“博学谨严、诲人不倦”的教风,“好学深思、一丝不苟”的学风。
近年来,学校抢抓机遇,乘势而上,着力于校园改造和设施设备的更新,着眼于学校内涵的发展,着重于办学特色的彰显,紧紧围绕素质教育这一核心,不断提升现代教育理念,不断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加快教师队伍建设的进程。
学校坚持科学规划、精心打造,校园内教学楼、综合楼、师生餐厅、学生公寓等主要建筑布局合理,安全保障体系完备。
20__年学校按照二类标准配备教学设施设备,现建有计算机网络教室2个,课件制作室1个,学生用机76台,教育教学用计算机共55台,其中教师专用机37台,多媒体教室13个,物理、生物实验室各2个,化学实验室、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美术教室各1个,理化生实验室、音乐教室均配置了多媒体,每一个班级、科室均接入校园网,目前学校正对照省十二五装备建设新标准重新规划和建设学校信息化平台,更新添置各功能室装备,努力达到省一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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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素质教育新十项规定
1、不得下达升学指标。
各级教育部门要科学全面地评价学校和教师的工作,不得给学校、教师下达升学率指标。
2、严格执行课程计划。
不得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不得增加周活动总量。
3、控制学生在校时间。
小学生在校活动时间每天不超过6小时,初中生不超过7小时。
4、控制学生作业总量。
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1小时以内;初中一、二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1.5小时以内。
保证小学生每天有9小时以上、初中生9小时的睡眠时间。
5、不得利用假期补课。
除初三年级学生在自愿的前提下,可利用周六半天时间补习外,其余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都不得在节假日(含双休日、寒暑假等)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6、禁止违规办班。
小学、初中严禁举办各种形式的快慢班、尖子班、特长班、提高班、实验班等,更不得以举办这类班为名进行招生和升学考试。
7、控制考试次数。
小学每学期只进行一次期末学科考试,初中每学期学科考试次数不超过两次。
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
小学生学业成绩实行等级制。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以市、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区域性学科统考统测。
8、规范招生考试。
坚持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制度,除外语学校可适当进行口试外,所有小学、初中入学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测试。
9、加强学生用书管理。
各地和学校不得统一组织购买规定之外的学生用书,不得向学生推荐各类教辅材料和专题教育读本。
10、严格控制竞赛项目。
继续对各类竞赛、读书、评奖等活动实行归口管理。
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参加未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各种竞赛活动。
高中阶段仍然执行原有的“减负”规定。
关于实施素质教育的八条规定
为了更新教育观念,实现“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化的教育目标,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把素质教育落到实处,培养“全面发展+个性特长”的学生,特制定如下八条规定:
1、严格执行中心中学招生制度,让招生范围内的所有小学六年级毕业生直接升入我校就读,不搞入学考试。
2、不分快慢班,不搞重点班,所有学生平均分配。
3、节假日、双休日,七、八、九年级均不补课,更不准教师个人乱办班补课。
4、不频繁考试,每学期只举行期中、期末两次考试。
5、不乱订购复习资料,不乱编乱印复习资料,学生只订一套省编的与教材配套的课堂作业。
不超量布置课外作业,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6、不搞尖子生调考,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
7、不得招收复读生,不准让一个学生流失,教学质量评价必须纳入参考率这一指标。
8、教师要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不准歧视差生,宠“尖”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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