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原理(一)民法绪论部分授课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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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民法学--绪论、第一章

马工程民法学--绪论、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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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民法的适用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事法律规范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法律是否溯及既往,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实施后,对它生效
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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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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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民法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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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目的:使学生对民法有一个概括性的 了解和认识,对民法有比较全面清晰的掌握。
本章教学要求:讲解、分析民法的概念、民法 的调整对象、各项民事法律制度等,使学生能够 正确理解民法的概念,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熟 悉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并运用这些民法基本理论
妥善处理相应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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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重点: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 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制度、民事 法律行为、代理制度、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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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 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之中,包括裁判规则和行为规则两个方面。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五)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行政规章 (六)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七)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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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该原则常常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 或 “帝王规则”。《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 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 诺。”这就在法律上确认了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具有 如下内容和功能: 一是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 二是解释的功能; 三是衡平的功能; 四是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 五是降低交易费用和增进效率的功能。

民法学大纲(超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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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教学大纲一、课程说明本大纲适用于法学本科专业,总学时为126学时。

本课程的重点难点是,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物权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债权的基本制度、合同制度、继承制度、人身权制度、民事责任制度。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系统地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培养学生的民法理念、权利意识以及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民事问题的能力,同时为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等课程的学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大纲以刘志刚主编《民法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致公出版社)为基础,参照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等教材编写。

力求内容与体系的科学与完整。

随着我国民事立法及其理论的发展,本大纲将及时修订、完善,以适应教学的需要。

本课程参考书目除上述所列以外还包括:《民法学》江平主编,中国政治大学出版《民商法原理》(一)(二)(三)郭明瑞、房绍坤、唐广良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版《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王利明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版。

《案例教学丛书》民法总论、物权、合同、著作权、侵权行为分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

二、课程内容绪论(2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部分的教学,了解民法与民法学的联系和区别,了解民法学的体系内容,透过民法的历史沿革,发现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充分认识制定中国民法典的必要性。

一、民法与民法学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民法是民法学体系中的一个主要学科,是以研究我国民法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

民法与民法学是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的两个概念。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民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从世界各国立法的历史沿革和现实情况来看,民法与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密切联系,息息相关,它是伴随着商品经济而产生、发展起来的。

《民法》讲义

《民法》讲义

《民法》讲义精要第一篇总论第一部分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要求:要求学生们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体系、渊源和适用范围等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民法”源于日本,1929年《民法典》第一次使用。

罗马法的市民法。

三、民法与民法学民法学:狭义:以阅明现行民法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民法解释学。

广义: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学。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1)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2)具有经济价值的智力成果。

(3)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1)、(2)是无形财产。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归属关系——静态。

(2)流程关系——动态。

4.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1)人格关系(权利——作为或不作为)。

(2)身份关系(义务——不作为)。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的利益。

(4)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改革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1.十二铜表法(前451——450年)2.优士丁尼国法大全(公元6世纪):(1)《优士丁尼法典》。

(2)《学说汇篆》。

(3)《法学阶梯》。

(4)《新优士丁尼法典》。

3.人法、物权、人格。

二、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1.1804年《法国民法典》,三编,三大原则。

2.1896年《德国民法典》,五编。

三、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1.1907年《瑞士法典》开创民商合一制的先河。

2.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

3.1922年《苏俄民法典》,199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4.1995年《越南民法典》。

四、我国民事立法1.1907年首次开始民法典编纂,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

民法学原理 课程简介PPT讲解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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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 个人在民法上叫“自然人”。
自然人凭借其自然生命,是民事 主体,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团体。 团体的法律地位,有两种情形: (1)具备法定条件的团体,法 律赋予其人格,叫“法人”。 法人是民事主体,独立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没有 法人的资格,叫“非法人团体”、 “无民事权利能力的团体”。
6.时效和期间。 (1)时效。
所谓“时效”,通俗地说,就 是“时间对民事权利的效力”。
消灭时效。对方有了得不履行 义务的抗辩权,使权利人的权利 (胜诉权)消灭。
取得时效。使占有人取得物权。
(2)期间。 期间是民法规定的对权利的发 生、变更、消灭有直接作用的时间 范围。 法定期间与约定期间。 (六)分论部分的内容概要 四类具体法律关系(权利): 1.物权关系。
前述民事关系分别成为财产权 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 系。
3.民法以民事诉讼程序保障民 事法律关系,保障民事权利实现。
(六)所谓调整,就是认可民 事关系为法律关系并保护其包含的 民事权利得以实现
(七)“民”的内涵的扩大 1.团体的出现。 生产和消费关系的演进: (1)由氏族到家族; (2)由家族到个人;
请求权的一般理论:意义;作 用;分类。
人身关系中的请求权。 财产关系中的请求权。 各类法律关系中,有各种具体 的请求权。 研究民法学,就是掌握请求权 理论和法律规定。
(四)民法学课程的基本内容 课程内容是对德国民法“潘德 克顿”理论体系的借鉴和发展。 1.潘德克顿理论体系的结构。 2.潘德克顿理论体系的特点。 3.潘德克顿理论体系的发展。 (1)在德国。
2.课外练习与自习。 (1)阅读参考资料并写读书笔 记;(约2篇) (2)写小论文(约2篇) 均为四千至五千字。 三、主要参考书和相关网站 (一)教材类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民法的知识大纲

1.民法的知识大纲

民法的知识大纲主讲人:刘新熙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绪论一.民法的语源及沿革:沿革——中华法系无民法——清末入中国二.民法的概念三.民法的类型:实质形式/广义狭义/普通特别/自然法实证法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法律调整对象的概述:法律调整—调整对象的依据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对象;平等主体理解;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含义及特点,人格组成要素、人格权及特征;身份及分类、身份权);财产关系(含义,作为主体财产的特点4;形式,分类)第三节民法的本质市民法;实体法;私法;权利法4第四节民法的渊源及其适用一.渊源:直接渊源6(解释,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间接渊源5(国际惯例,国家政策)二.适用:人;空间;时间(生效,时效,溯及力);三.具体适用规则:逻辑三段论;适用具体规则6(强行法优于任意法;上阶位优于下阶位;具体优于原则性规定)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概述:含义,功能2;特征(非规范性,强行性)二.分类:个人2;社会3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要素:关系主体;关系客体(类别5)二.变动原因——法律事实:概念;分类;法律事实构成第二节民事权利分类6:本质(主体享有特定利益的法律力);财产权4,非财产权,兼具2 ;绝对相对权;既得期待权;专属非专属权;主从权;原权利救济权)第三节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一.请求权:概念;分类绝对相对请求权;债、物、人身权请求权;二.支配权:含义;特征6;分类2;限制(公、私法)三.形成权:定义,特征4,类型2,限制3四.抗辩权:定义;特征4;类型(程序,实体2)第四节民事权利的行使一.权利取得:原始,继受,划分意义2二.权利限制:基本原则;行使期间4;三.权利实现:公力救济、私力救济第三章民事主体第一节民事主体概述结构形式;特征4(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权利义务的独立性)第二节自然人一.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取得(出生标准,婴儿保护)与终止(方式,死亡推定;死后利益保护)二.民事行为能力:概念;无行为能力人分类标准,行为后果;限制行为能力人分类标准,行为后果,行为效力待定时对相对人的保护;完全行为能力人分类标准2,行为后果,行为能力宣告)三.民事责任能力:概念,判断标准3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制度价值,条件3,法律后果2,财产代管人职责;宣告死亡定义,制度价值,条件3,法律后果2,宣告死亡撤销的法律后果5五.监护:概念与制度价值;种类3;监护人职责,终止,替代责任六.自然人的住所:住所,种类3,法律意义2第三节法人一.含义与本质:概念,特征3,本质2,法人人格否定二.分类:公私法人;社团财团法人及区别;营利非营利法人;我国分类三.法人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民事行为、民事责任能力四.设立:原则5;条件实质3形式2;设立中社团法律地位五.组织机构及住所:组织机构类型4六.变更与消灭:变更分立与合并;消灭原因,清算第四节非法人组织一.概述:特征;种类4;法律地位4二.合伙:定义;商事合伙特征5;法律性质4;类型3;内部关系;外部关系;解散与清算;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财产关系第四章法律行为第一节法律行为概述一.概述:概念;特征3;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民法规范、法律规范;法律行为理论的演进及我国学者的误读二.法律行为的分类10能/不能生效的;非/连续给付的;生前/死因;不/要因)三.意思表示:概念,构成要素(动机目的;效果意思3,表示行为含义及类型),形式4,撤销与撤回,意思表示的瑕疵与补救(不真实3真意保留,通谋虚伪,错误3不自由3) 四.法律行为的成立于生效:成立一般1特殊2条件;生效的一般4特殊要件3;区别4;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区别3于联系2五.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主观1.客观5六.有瑕疵的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类型4;无效的法律行为(定义,特征自始当然绝对确定无效,种类7,后果4,部分无效,转换),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含义,特征3,种类3,行使除斥期间,性质,可变更与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七.法律行为的附款:含义类型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含义,适用范围例外3,特征5,类型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类型2;附条件法律行为中期待权的保护(含义,侵害方式3,救济,恶意)八.法律行为的代理:概述(代理的含义、特征5、法律关系、制度价值3,与类似制度6的区别,种类5)代理权(性质,取得4,范围,规则3,消灭5)代理法律关系与法律后果(代理人的权利2义务5;被代理人的权利4义务2)无权代理(类型3.后果4,表见代理制度价值、构成要件4、法律效果4)第五章民法上的时间时效制度概述(基本要素2;种类2;性质2;制度价值3);诉讼时效(适用范围3,期间3,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及其含义,事由,后果,区别;届满的法律后果3)除斥期间(含义,特征4,起算2,与诉讼时效的区别4)。

民法学原理课件完整版讲课教案pdf-2024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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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分为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制度
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设立监护制度,由监护人代理 其进行民事活动。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失踪或死亡,并产生 相应的法律后果。
研究对象
民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关系和 民事法律制度。其中,民事法律规范是民法学研究的基 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研究的核心,民事法律制度 是民法学研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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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的历史与发展
• 古代民法:古代民法起源于罗马法,经历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罗马法以其完备的法律体系和精湛 的法律技术,对后世民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民法学的结构
民法学结构包括概念、原则、制度三个层次。概念是民法学的基础,是对各种民事法律现象的 高度抽象和概括;原则是民法学的核心,是贯穿整个民法学的基本准则;制度是民法学的具体 表现,是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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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民事法律关系
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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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03 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 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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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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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 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 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的分类
05

民法学原理(一)鄢一美课件完整版

民法学原理(一)鄢一美课件完整版

民法学原理(一)授课教师鄢一美 2015年3月第二章民法的历史性和文化源●一、民法法源的精神●民法丰富的文化底蕴和博大精深的内容源于罗马法的法源基础。

●罗马法是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的综合。

●在罗马法的法源中体现了民法的三个层面:1、最深层面:自然法民法。

2、观念层面:观念法民法。

3、现实层面:实证法民法。

一、社会变迁与私法理念的发展● 1、古代、封建社会:义务本位;● 2、封建社会解体后:个人本位;● 3、资本主义高度发展阶段:团体本位;● 4、当今时代: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的结合。

●●民法理念变化轨迹:义务本位——个人本位——社会本位——个人权力与社会义务相结合三、民法的法典化大陆法系有代表性的民法典:1、罗马法(民法大全);2、1804年法国民法典;3、1900年德国民法典;4、1922年苏联民法典。

●罗马法由:●《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新律》四个汇编共同构成,称为《市民法大全》。

●特点:公法、私法、程序法,实体法混杂,但私法部分是整个罗马法的精华。

●法典编排方式::人法,物法,诉讼法。

●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 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近代民法的代表。

●法典编排体系:人法,财产法,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诉讼编)。

●抛弃了罗马法诸法混杂的弊病,使民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确立了权利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的原则。

●是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

● 1900年《德国民法典》是现代民法的代表。

●法典编排体系采?°五编制?±: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

●编纂技巧有特色,制度有创新。

●德国民法典将民法学研究引向新的阶段。

● 1922年《苏俄民法典》曾经是社会主义法系一部有影响的民法典。

●四、私法在中国(中国民事立法的发展)●一、新中国成立前的民事立法1、第一次民律草案: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2、第二次民律草案:1926年中华民国民律草案3、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典●二、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事立法1、1954年起草民法典,止于58年;2、1962年起草民法典,止于62年;3、1979年起草民法典(止于86年通过民法通则)4、1998年着手起草民法典●第一节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意义●(一)什么是自然人?●民法上的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第一部分民法学

第一部分民法学

第一部分民法学第一章民法总论(一)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性质4.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5.民法的法律渊源6.民法的适用范围(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法基本原则概述2.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3.平等原则4.意思自治原则5.公平原则6.诚实信用原则7.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8.绿色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四)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3.监护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5.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6.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五)法人1.法人制度概述2.法人的成立3.法人的民事能力4.法人的分类5.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6.法人的变更和消灭(六)非法人组织1.非法人组织概述2.非法人组织的设立3.非法人组织的财产责任4.非法人组织的解散(七)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3.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八)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和特征2.民事法律行为分类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4.意思表示5.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6.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九)代理1代理制度概述7.代理权8.复代理9.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10代理关系的消灭(十)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分类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3.民事责任的免除4.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5.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十一)时效制度和期间1.时效制度概述2.诉讼时效制度3.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4.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和延长5.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6.期间与期日第二章物权(一)物权编概述1.物权概述2.物权法概述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4.物权的行使与保护(二)物权变动1物权变动模式5.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6.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7.动产登记8.动产交付(三)所有权概述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9.所有权的权能10所有权的取得11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2.专有权3.共有权4.共同管理权5.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五)相邻关系1.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2.相邻关系的种类3.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六)共有1.共有概述2.按份共有3.共同共有4.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权债务5.共有财产的分割(七)用益物权总论1用益物权概述2.准用益物权(八)土地承包经营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5.土地经营权(九)建设用地使用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效力5.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别规则(十)宅基地使用权1.宅基地使用权概述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3.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H)居住权1.居住权概述2.居住权的设立3.居住权的效力(十二)地役权1.地役权概述2.地役权的取得3.地役权的效力4.地役权的消灭(十三)担保物权总论1.担保物权概述2.担保合同3.担保物权的消灭(十四)抵押权1.抵押权概述2.抵押权的设立3.抵押权的效力4.抵押权的实现5.不动产抵押权的特别规则6.动产抵押权的特别规则7.浮动抵押权的特别规则8.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别规则(十五)质权1.质权概述2.动产质权3.权利质权(十六)留置权1.留置权概述2.留置权的成立3.留置权的效力4.留置权的实现(十七)担保物权之间及其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与协调1.竞存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2.不动产抵押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规则3.不动产上抵押权与利用权的冲突与协调4.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顺序与责任分担(十八)占有1.占有概述2.占有的分类3.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4.占有的效力5.占有的保护第三章债权(一)债的一般原理1.债的概念及特征2.债的要素3.债的分类4.债的法律适用(二)合同与合同法导论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5.合同关系6.合同的分类7.合同法的概念、特征与调整对象(三)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拘束力2.要约3.承诺4.特殊形式的要约与承诺5.强制缔约6.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7.缔约过失责任(四)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合同的内容概述2.格式条款3.免责条款4.合同的形式(五)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概述2.履行的具体规则3.涉他合同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六)合同的保全(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合同的变更2.债的移转(八)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的消灭的一般原因3.合同解除(九)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概述2.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十)典型合同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保证合同6.租赁合同7.融资租赁合同8.保理合同9.承揽合同10.建设工程合同11.运输合同12.技术合同13.保管合同14.仓储合同15.委托合同16.物业服务合同17.行纪合同18.中介合同19.合伙合同(十一)准合同1.无因管理2.不当得利第四章人格权(一)人格权概述1.人格和人格权的概念2.人格权与其他权利3.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的保护(二)一般人格权1.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2.一般人格权中的价值内涵3.一般人格权的功能4.一般人格权的司法适用(三)具体人格权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2.姓名权、名称权3.肖像权4.名誉权、荣誉权5.隐私权6.其他人格利益(四)人格权的保护1.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2.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及其保护3.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第五章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与基本原理1侵权责任法基本问题2.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3.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承担4.减轻与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二)损害赔偿1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与损害赔偿概述5.人身损害赔偿6.精神损害赔偿7.财产损失赔偿(三)关于责任主体特殊规定1.监护人责任2.用人者责任概述3.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5.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四)过错侵权责任1.医疗损害责任2.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五)无过错责任1.产品责任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3.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5.高度危险责任参考书目:1.《民法学》编写组:《民法学》(第一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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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原理(一)授课大纲(民法绪论部分)授课教师鄢一美2013年2月教学参考书:❝1、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王卫国主编:《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德)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6、(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法律出版社。

主要参考法律文件:❝1、《民法通则》;❝2、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解释);❝3、《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4、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民法学结构体系:民法绪论,民法本论(民法总论和民法分轮)民法学理论体系如同一棵枝叶繁茂的树形结构(画图)❝民法学原理(一)集中研究的问题是:❝一、什么是民法?(民法绪论)❝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什么?❝民法这一部门法的特点是什么?❝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二、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的法律地位。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属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法律行为和代理。

❝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手段:诉讼时效。

第一章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思考问题: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由多个部门法组成的,这些部门法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那么,民法调整的是哪部分社会关系?民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一、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什么?二、《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问题:如何理解平等主体(私主体)?什么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什么是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一)什么是平等主体?平等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身份的当事人。

1、当事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私主体、民事主体)。

国家进入民事法律关系时,也是民法上的主体。

❝2、只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才有身份平等可言。

❝3、身份平等:即不具有权力服从的性质。

❝平等主体的特点:不承认民事关系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享有特权。

❝民法上平等主体的关系可表述为:平等主体的关系=私主体的关系=社会普通人(普通市民)之间的关系=横向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私法调整的关系❝问题思考:1、为什么民法调整的主体具有身份平等的特点?2、身份平等是由什么决定的?3、为什么具有身份平等的主体是“私主体”?4、“私法”中的“私”的含义是什么?5、民法为什么称之为“私法” ?“市民法”?民法的产生与商品经济的产生发展有密切关系❝1、社会的发展,生产力提高,产生商品经济;❝2、生产和交换关系发展的结果,出现城邦社会(市民社会);❝3、调整市民社会的法,为“市民法”(民法)。

❝4、市民法包括“人法(人身关系)和物法(财产关系)。

❝马克思说,“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

”❝私法(市民法)的基本含义是:❝市民法的主体是独立的、自主的、身份平等的、自由的、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选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

❝保障人的自由、尊严、独立性、意思自治的法,就是“私”法,即市民法。

•(二)什么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提出问题:什么是财产?什么是财产关系?财产关系的类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什么特点?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的内容?1、财产的含义:(1)财产:物质财富。

民法意义的财产:须是能被人作为利益享有对象的物质财富。

(2)财产的特点:①有经济价值;②能被人支配;③不具有自然人的人格要素。

(3)财产的类型:从形态上分: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从功能上分:积极财产、消极财产、总合财产。

2、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等相互关系。

(2)财产关系的类型:财产所有关系,也称静态的财产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也称动态的财产关系。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范围: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中的财产关系和遗产继承关系(也称横向财产关系)。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主体身份平等;2)主体地位独立;3)财产关系的发生以主体自主、自愿为主要;4)多数财产关系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纵向的不具上述特点的财产关系不属民法调整的范围。

(三)什么是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格权与身份权关系的合称。

基本问题思考: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的内容是什么?民法调整的人格权关系的内容?什么是身份权?民法调整的身份权关系的内容?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人格权关系:人与人之间基于对彼此的人格或人格要素而形成的相互尊重、互不侵犯的权利义务关系。

❝人格:做法律“人”的资格,即主体资格。

❝人格要素:成为法律主体所具备的要素和条件。

如:自然人的人格要素(主体性要素)包括:(1)物质性要素:生命、身体、健康(2)精神性要素:姓名、肖像、自由、名誉、隐私等。

人格权:人以主体性要素为客体的权利。

民法调整的人格权关系的内容:对主体人格权的确定和保护。

❝2、身份关系:自然人基于彼此在社会中的地位和资格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身份:自然人在群体中所处的据之适用不同规范的地位。

❝(2)民法上的身份是身份法上的“身份”。

❝身份法中的身份最初源于罗马法的家庭关系中体现的人格依附关系的不平等身份。

❝(3)现代民法学中的身份权关系特指基于出生、收养、婚姻等事实在家庭关系中形成的相互抚养、赡养等亲属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亲属权关系)。

(4)现代民法身份权关系的内容:❝①亲权关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配偶权关系: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③亲属权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身份关系分平等型和权力服从型两类。

❝民法调整的是社会普通成员间的平等型身份关系。

❝权力服从型不平等身份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特定人身不可分离。

❝(2)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不得转让、不得抛弃,不得继承,不得非法限制与剥夺。

❝(3)人身权的内容本身没有财产价值,但与财产关系有间接联系。

❝(4)人身权受到侵犯,可以获得精神赔偿。

❝综上: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民法典、民事单行法规、有法律效力的关于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等。

❝在民法学理论上,民法分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民法典。

❝实质民法:指一切单行民事法规,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最高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等。

二、民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特点1、民法为私法的一部分。

私法特征:身份平等,意思自治,权利本位。

❝2、民法为调整型实体部门法。

❝3、民法规范以选择性(任意性)规范为主。

❝4、民事责任方式具有同质救济性。

❝5、民事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6、民法是属地法。

三、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民法与行政法等公法的关系❝(二)民法(一般私法)与特别私法❝(三)民法与劳动法❝(四)民法与经济法❝(五)民法与民诉法❝(六)民法与国际私法四、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画图显示)研究结论:❝1、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与公法处于同一位阶。

❝2、民法是普通私法,民法是特别私法的基础法、是私法体系的根。

❝3、如果私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占重要地位,如果普通公民的利益永远让位于国家利益,那么很难想象建成一个法制的民事社会。

人的权利自由,私法优先,司法独立和强有力,是构成文明社会基础的三个法律支柱。

反思中国的私法立法现状:中国建国后先后颁布了《继承法》,《婚姻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

❝思考:❝1、为什么中国建国60多年,至今没有民法典?❝2、为什么中国的私法不如公法发达?原因何在?❝3、你认为,中国制定民法典的时机成熟了吗?❝4、为了颁布民法典,应该采取什么具体措施?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问题:1、为什么要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2、民法的基本原则能否作为裁判规则?3、民法应有哪些基本原则?4、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什么精神?一、为什么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法律的局限性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由于其技术上的某些特点使其不能达到预期目的的情况。

❝法律局限性的表现:❝1、法律一般性规定可能对特殊事件不合目的性;❝2、法律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3、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能反映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体现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制定、解释、执行、研究民法的根本性指导原则。

❝(二)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民事立法、民事活动、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体现民法的精神;是克服法律局限性、填补法律漏洞的工具。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技术特点1、是非规范性规定❝2、是不确定性(模糊性)规定❝3、是衡平性规定❝4、是强行性规定❝5、是补充性规定。

❝作为上述特点的民法基本原则是如何发挥克服法律局限性、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呢?❝基本原则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体现在:法官根据基本原则的精神,通过衡平和解释活动,将基本原则转化为具体的补充规定。

立法者通过规定基本原则,授予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权力。

四、民法应有哪些基本原则?❝1、当事人身份平等的原则。

❝2、民事权利神圣原则。

❝3、意思自治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共利益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6、过错责任原则。

(一)民事法律关系参加人身份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的理解要点:1、人格平等:主体权利能力平等。

2、身份平等:民事关系中没有特权。

3、保护平等:任何主体都平等受法律保护。

❝(二)人的权利神圣原则(私权神圣)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理解要点:1、民事权利是自然、当然的权利。

2、私权神圣的中心是人格权和财产权神圣。

3、民事权利是开放的。

4、一切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5、私权神圣,不意味着权利不受制约。

(三)意思自治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理解要点:1、人是有理性的。

2、人必须自治。

3、人通过自主参与与他人达到和谐。

4、意思自治不是绝对自由。

5、自主参与、自主选择、自己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理解要点:1、正直生活、言而有信。

2、尊重他人、尽合理的告知义务。

3、公平合理、等价有偿、不损人利己。

(五)公共利益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也称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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