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金融科技与资产管理
银监会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信息科技治理 (3)第三章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7)第四章信息安全 (10)第五章信息系统开发、测试和维护 (16)第六章信息科技运行 (19)第七章业务连续性管理 (21)第八章外包 (23)第九章内部审计 (27)第十章外部审计 (28)第十一章附则 (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第五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商业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信息科技治理第六条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指引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履行以下信息科技管理职责:(一)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科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
(二)审查批准信息科技战略,确保其与银行的总体业务战略和重大策略相一致。
银监会《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治理指引》[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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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第五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商业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信息科技治理第六条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指引贯彻落实。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履行以下信息科技管理职责:(一)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科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
(二)审查批准信息科技战略,确保其与银行的总体业务战略和重大策略相一致。
评估信息科技及其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三)掌握主要的信息科技风险,确定可接受的风险级别,确保相关风险能够被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和廉洁标准,增强内部文化建设,提高全体人员对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五)设立一个由来自高级管理层、信息科技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的代表组成的专门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各项职责的落实,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信息科技战略规划的执行、信息科技预算和实际支出、信息科技的整体状况。
《金融统计学》第十一章 金融监管统计

(三)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与报表管理
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是对银行业监管统计对象、内容、表式、方法以及监管统计管 理工作等方面的制度性规定。银监会统一管理银行业监管统计报表,负责银行业监 管统计报表的制定、颁发与撤销。
(四)统计数据管理与信息披露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主管统计工作的部门应加强对统计 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整理、交接和存盘等管理制度。银监会建 立统计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公众公布银行业监管统计信息。银监会派出机构根据 银监会规定和授权,制定辖内信息披露制度,报银监会审核批准。
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思路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遵循“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 资本充足”的持续监管思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以风险为本的审慎有 效监管。各类监管设限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 的限制;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实施严格、 明确的问责制;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 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
•
• 2.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立统计部门或确定一个主管部门,集中负责本机 构统计工作,提供银行业监管统计信息。
• (1)贯彻落实银监会制定的统计管理办法和各项统计制度; • (2)收集、汇总、整理并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机构监管 统计资料; • (3)完成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布置的各项统计工作,在本机构开展统 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 (4)配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做好银行业监管统计检查工作; • (5)组织实施本机构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信息系统配套项目的 推广和应用。
第十一章 金融监管统计
目录
《科技金融:理论与实证分析》笔记

《科技金融:理论与实证分析》阅读笔记1. 科技金融概述作为一门交叉学科,主要研究科技与金融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
它涵盖了科技与金融结合的理论、实践以及相关政策等方面,旨在推动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深度融合,为科技进步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持。
在科技金融的概念中,科技主要指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而金融则包括资金、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等要素。
科技金融的目的是通过金融手段和金融创新,为科技创新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科技金融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广义的科技金融是指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互动关系及其规律,包括科技创新活动中的融资方式、金融工具、金融市场、金融制度等。
狭义的科技金融则更侧重于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和促进作用,包括风险投资、科技贷款、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等多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
科技金融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高投入和高风险性。
科技创新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且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和风险;二是长周期性。
科技创新需要经历研发、试验、推广等多个阶段,周期较长;三是高附加值和强溢出效应。
科技创新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很高的附加值和溢出效应。
科技金融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科技金融可以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提高国家的科技实力和竞争力;其次,科技金融可以为科技创新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促进科技产业的快速发展;科技金融可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
科技金融是一门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交叉学科,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科技金融将在更多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1.1 科技金融的定义与特点作为一门交叉学科,主要探讨科技与金融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
它不仅仅关注科技与金融的结合点,更深入地研究如何通过金融创新、风险投资、资本市场等手段,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科技金融的定义,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来理解。
科技金融是指所有涉及科技与金融相互关系的活动,包括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全过程。
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

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总体要求 (2)第三章信息披露的职责分工 (3)第四章公募产品信息披露内容 (5)第五章私募产品信息披露内容 (8)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时间与方式 (8)第七章信息披露的审批和发布流程 (9)第八章信息披露的纪律与要求 (10)第九章档案管理 (10)第十章应急预案 (10)第十一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产品信息披露,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我行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我行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所发行的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监管的要求及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及内容向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资产管理业务产品信息披露包括我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以及单只理财产品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我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是指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每半年披露我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信息,主要包括:当期发行和到期的理财产品类型、数量和金额、期末存续理财产品数量和金额,列明各类理财产品的占比及其变化情况,以及理财产品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规模和占比等信息。
第五条单只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主要包括理财产品的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第六条我行资产管理业务产品信息披露应当依法合规,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总体要求第七条我行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金融数据资产管理指南pdf

金融数据资产管理指南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需要处理大量的金融数据。
这些数据包括客户信息、交易记录、市场行情等,对于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和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如何有效地管理和利用这些金融数据,提高数据的价值和利用率,成为了金融机构面临的重要课题。
本指南旨在为金融机构提供一套完整的金融数据资产管理方法和实践建议,帮助金融机构实现数据资产的最大化利用。
二、金融数据资产管理的目标1.提高数据质量:确保金融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降低数据错误和冗余。
2.提高数据可用性:确保金融数据的及时可用,满足业务需求和风险管理要求。
3.提高数据安全性:保护金融数据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篡改和泄露,确保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4.提高数据价值:通过对金融数据的分析和挖掘,为金融机构的业务决策和风险管理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支持。
三、金融数据资产管理的原则1.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金融数据资产管理体系,实现数据的集中存储和管理。
2.分级分类:根据金融数据的重要性、敏感性和业务需求,对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3.权限控制:建立严格的数据访问权限控制机制,确保数据的合规使用。
4.持续优化:定期对金融数据资产管理进行评估和优化,提高数据管理水平。
四、金融数据资产管理的方法和实践1.数据采集与整合:通过自动化工具和人工审核的方式,对金融数据进行采集、清洗和整合,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数据存储与备份:采用分布式存储和备份技术,确保金融数据的高可用性和安全性。
3.数据分析与挖掘: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算法,对金融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挖掘,为业务决策和风险管理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支持。
4.数据安全与合规: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金融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同时,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数据的合规使用。
5.数据应用与服务:将金融数据资产应用于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和风险管理,提高数据的价值和利用率。
五、金融数据资产管理的挑战与对策1.挑战:金融数据的快速增长和多样化,给数据资产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经融学基础全册电子教案完整版教学设计

金融学基础全册电子教案完整版教学设计第一章:金融学导论1.1 金融学的定义与研究对象1.2 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1.3 金融学的主要理论体系1.4 金融学的应用领域与发展趋势第二章:金融市场2.1 金融市场的分类与功能2.2 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2.3 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2.4 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与监管第三章:金融工具与金融产品3.1 金融工具的分类与特点3.2 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3.3 金融衍生品市场3.4 金融创新与金融产品的设计第四章:金融机构4.1 商业银行的运营与管理4.2 投资银行与证券公司4.3 保险公司的业务与运作4.4 金融控股公司与金融集团第五章:金融管理5.1 货币政策与金融政策5.2 金融监管与金融风险5.3 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5.4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平衡第六章:信用与债务市场6.1 信用概述及其在金融市场的重要性6.2 债券市场的基本概念与交易机制6.3 政府债券与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6.4 债务市场的风险与投资策略第七章:股权市场与投资7.1 股权市场的基本概念与功能7.2 股票的发行与交易流程7.3 投资组合理论与股票投资分析7.4 股权投资的风险与回报评估第八章:金融机构管理8.1 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8.2 投资银行的业务与管理8.3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与资产配置8.4 金融集团与金融机构的全球化管理第九章:中央银行与货币政策9.1 中央银行的角色与职能9.2 货币政策的工具与目标9.3 货币政策的影响与传导机制9.4 货币政策的国际协调与合作第十章:金融监管与合规10.1 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与框架10.2 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与手段10.3 金融市场的合规要求与实践10.4 金融科技创新与监管挑战第十一章:国际金融市场11.1 国际金融市场的概述与分类11.2 外汇市场与外汇交易11.3 国际资本市场与跨国融资11.4 国际金融市场的风险与管理第十二章:金融衍生品市场12.1 金融衍生品的基本概念与类型12.2 期货市场与期权市场12.3 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运作机制12.4 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与监管第十三章:金融科技与创新13.1 金融科技的发展与影响13.2 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13.3 数字支付与加密货币13.4 金融科技创新的趋势与挑战第十四章:环境、社会与治理(ESG)金融14.1 ESG金融的概念与重要性14.2 ESG评级与披露标准14.3 可持续投资与绿色金融产品14.4 ESG金融的发展与挑战第十五章:金融伦理与职业道德15.1 金融伦理的重要性与挑战15.2 职业道德标准与行为准则15.3 金融行业的责任与可持续发展15.4 金融伦理教育的实践与效果重点和难点解析1. 金融市场的分类与功能、参与主体以及运行机制与监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运作,与各参与主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开展债转股业务,确保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坚持通过市场机制发现合理价格,切实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转移,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相关道德风险。
第四条银行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施债转股,应当通过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转让债权,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先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再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形式实施债转股,收购价格由双方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涉及银行不良资产,可以按不良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
鼓励银行及时利用已计提拨备核销资产转让损失。
第五条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与债转股对象企业、企业股东等相关方按照公允原则确定股权数量和价格,依法建立合理的损失分担机制,真实降低企业杠杆率,切实化解金融风险。
鼓励通过债转股、原股东资本减记、引进新股东等方式优化企业股权结构。
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推动企业改组改制,切实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提高企业公司治理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其设立的附属机构实施并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