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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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节监管协调第1条银监会作为集团层面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针对集团范围的有效监管问题,加强与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的监管协调,最大限度地消除监管空白和减少监管套利。

监管协调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银监会同其他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明确各相关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在集团监管中的职责,明确信息交流的内容、方式和渠道,确定联席工作会议、联系机制、重大紧急问题磋商机制、合作开展检查与联合采取监管措施等协调工作机制。

(二)银监会积极寻求同集团附属非金融法人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同该行业的主管部门保持沟通与信息共享。

(三)为避免重复监管,银监会对集团附属金融法人机构的了解和评估,在集团母公司提供的信息之外,主要依赖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提供的信息,如有必要,可委托相关监管机构收集附属法人机构的特定信息。

在监管协作的范围内,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可从银监会获得集团运营中有可能影响到附属法人机构的信息。

(四)如果发现附属法人机构的活动可能会给集团运营带来实质性风险,银监会将与相关监管机构协调,联合开展检查或测试。

(五)银监会促进各相关监管机构就集团范围监管问题形成统一意见。

对于金融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协调,通过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如存在具体监管分歧,银监会通过与其他监管机构监管合作途径,及时协调解决。

(六)银监会和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及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集团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包括检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内外部处罚情况和日常监管情况等信息。

第2条银监会与境外监管机构开展监管合作,对集团跨境业务的监管和协调做出安排。

第二节监管检查第3条银监会通过持续的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不定期地对集团重要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进行压力测试及情景分析等方式,持续深入了解集团的运营状况,判断集团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满足审慎监管要求。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7〕5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7〕5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7〕56号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6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本监管,维护资产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组成的集团。

本办法所称集团母公司是指资产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附属机构是指由集团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应当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机构,包括附属法人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等附属经济组织。

第三条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确保持有的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风险,包括集团风险、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持续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和监管指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集团超额资本,是指集团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资本净额超出本办法规定的集团最低资本要求之上的部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净额,是指从集团母公司及附属机构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扣减项(调整项)后的资本余额。

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第四章股权转让第五章股东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三节董事会会议第四节董事长第五节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八章监事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十章信息披露第十一章劳动人事第十二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三章修改章程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文简称:中银资产英文:BOC Financial Asset Investment Co., Ltd.英文简称:BOC Asset Investment第三条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C座15层,邮编:100010。

第四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的股东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是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邮编:100818。

第七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依据《公司法》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核准,并自公司登记成立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章程对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6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3【实施日期】2020.03.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6号)《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于2019年12月6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12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0年3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中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一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四)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在风险管理、资金管理、信贷管理、结算等关键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六)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七)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八)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九)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章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九章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节 我国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三、中谢谢观赏
第九章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一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背景 一、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国际背景 1、经济与金融全球化及其引致的危机
2、危机根源:银行巨额不良资产
3、解决银行危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产生的直接原因 二、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国内背景
第二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职能与业务范围
一、职能 二、业务范围

第一节 金融资产的定义和分类

第一节 金融资产的定义和分类

第一节金融资产的定义和分类一、金融资产的概念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提示】虽然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没有在《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规范,但长期股权投资属于金融资产。

二、金融资产的分类金融资产的分类与金融资产的计量密切相关,企业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其划分为下列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的分类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注意:只有(2)、(4)之间可以有条件地重分类。

第二节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概述(一)交易性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

(持有的目的)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3.属于衍生工具。

但是,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而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和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此部分内容要注意对“公允价值”的深刻理解,可回顾《总论》中会计计量属性的内容。

经常出现的计量属性自然是历史成本,其次就是公允价值。

评注:关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一定要注意出售时,要将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

金融资产投资料新资决策培训教程

金融资产投资料新资决策培训教程

第七章金融资产投资决策第一节有价证券投资的基本概念第二节债券投资第三节股票投资第四节基金投资第五节金融衍生工具投资(自学)第一节金融资产投资的基本概念一、金融资产投资金融资产投资是指企业为获取收益或套期保值,将资金投放于金融性资产的一种投资行为。

金融性资产是指现金或有价证券等可以进入金融交易的资产。

二、金融资产投资的特点•流动性强•交易成本低•投资风险相对较大三、金融资产投资的目的▪充分利用闲置资金,增加企业收益▪与筹集长期资金相配合▪满足未来的财务需求▪满足季节性经营对现金的需求▪获得对相关企业的控制权四、金融资产投资的风险与收益▪金融资产投资的风险•系统性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非系统性风险违约风险、流动性风险、破产风险▪金融资产投资的收益•资本利得•股利或利息收益第二节债券投资一、债券投资的基本概念▪债券的概念债券是发行者为筹集资金,按法定程序向债权人发行的,在约定时间支付一定比率的利息,并在到期时偿还本金的一种有价证券。

债券基本要素:债券面值、票面利率、付息日及到期日(期限)、债券价格债券基本分类: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且不计复利的债券,贴现发行债券(零票面利率债券)▪债券投资的特点•本金较安全•收益较稳定•流动性较好,变现能力强•购买力风险较大•没有经营管理权二、债券价值的确定▪债券的价值债券的价值是发行者按照合同规定从现在到债券到期日所支付的款项的现值。

由于债券未来现金流取决于债券的类型,因此不同的债券类型其估价模型是不一样的。

•债券估价的基本模型——平息债券价值+⨯债券价值⨯=债券面值每期利息复利现值系数年金现值系数PV=I×(P/A,K,t)+M×(P/F,K,t)t为剩余到期年限•到期一次还本付处且不计复利的债券价值债券价值=债券到期本利和×复利现值系数PV=M(1+i n)×(P/F,K,t)例题:有一5年期国库券,面值为1000元,票面利率为12%,单利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zz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类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权投资业务,加强公司股权投资管理,保障投资安全与投资权益,引导和促进公司在股权投资领域的长期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规与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业务,是指我公司资金最终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股权,未来以企业上市、市场上股权或投资工具转让、保障退出方受让股权等方式实现退出的非标准化投资业务。

第三条按照退出方式不同,公司股权投资业务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市场化退出股权投资业务。

是指完全以企业上市、市场上股权或投资工具转让等市场化方式实现投资资金的退出,或约定在市场化方式难以全部退出投资资金并实现收益时,由受让方或差额补足方进行股权受让或差额补足的股权投资业务。

(二)保障退出股权投资业务。

是指公司投资资金虽以股权形式投资于标的公司,但由确定的保障退出方无条件受让股权或投资工具实现退出的股权投资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参照执行。

公司各部门在推进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时,必须恪尽职守,勤勉尽责,遵循稳健、安全原则和以退定投原则,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审慎投资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第二章市场化退出股权投资业务第一节投资目标第五条投资行业标准(一)标的企业所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科技、创新等政策、属于国家支持类行业。

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

(二)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不具备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行业企业股权。

(三)行业的有关产业政策具有连续性,行业的市场发展前景良好,上、下游行业的发展呈良性相互促进的态势。

(四)目标公司所面向的市场区域、市场供给与需求现状和未来发展良性态势,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竞争力。

(五)公司有权决策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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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1999年我国先后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一、行业发展情况和机构基本功能定位(★)(一)行业发展情况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经过l5年的改革发展,资产公司逐步完成两个历史性转变:①从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商业化的现代金融企业转变;②从单一的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业务向以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业务为核心、多元化金融服务并存发展的业务格局转变。

(二)基本功能定位资产公司最初的核心功能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扩展功能包括:①处置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市场的培育者;②各类存量资产的盘活者;③资产管理业务的探索者;④多元化金融服务的实践者。

二、核心业务(★★)资产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不良资产业务、投资业务和中间业务等,其中,不良资产业务是核心业务。

资产公司的分类:①根据不良资产的特点采用不同的经营模式:传统类不良资产经营模式和附重组条件类不良资产经营模式。

②按收购不良资产来源分类:银行不良贷款和其他不良资产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资产(金融类不良资产)、非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非金融类不良资产)。

(一)金融类不良资产的概念1.金融类不良资产的概念不良资产是指处于不良状态的资产,所谓不良状态,就是现实条件下不能给持有者带来预期收益的资产状况。

不良贷款主要包括贷款五级分类中划分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粪的银行贷款,以及银行认定的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在内的其他各类不良资产。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五级分类标准或行业通行的其他风险分类标准和方法认定的不良资产。

2.主要操作模式对于金融类不良资产,资产公司一般采取按原值打折收购并择机进行处置以回收现金这一模式,主要包括收购、管理及处置三个环节。

收购环节的核心是估值定;在中,资产公司主要采取的处置方式包括债权重组、债转股、资产置换、以股抵债、以物抵债、正常清收、诉讼追偿、出售、资产证券化和委托处置等以及上述多种方式的组合。

(二)非金融类不良资产经营模式1.非金融类不良资产的概念非金融类不良资产是指非金融机构所有,但不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或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账面价值,已经发生价值贬损的资产,以及各类金融机构作为中间人受托管理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财产形成的不良资产等其他经监管部门认为的不良资产。

从资产形态来讲,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实物以及其他类型资产。

2.主要操作模式重组型非金业务模式是在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由资产公司与原债权和债务企业达成协议,向原债权企业收购债权,同时与债务企业达成重组协议,通过对还款时间、还款金额、还款方式、担保措施、违约责任等一系列履约条件的重新安排,以及El常运营监管措施的实施,实现债权回收目标收益。

(三)不良资产业务的作用及效果(1)对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2)对实体经济复苏和产业结构调整发挥流动性弥补作用。

第二节信托公司一、行业发展情况和机构基本功能定位(★★)(一)信托基础(二)信托公司的基本功能定位信托公司要回归主业,向直接金融、资产管理等收费型业务转型。

引导和支持信托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广泛探索、推进创新实践,实现差异化经营、特色化发展。

二、信托公司主要业务(★★)(一)信托业务1.信托业务分类2.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方式(1)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2)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

(3)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3.信托业务的禁止性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②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③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④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⑤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监管要求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①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②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③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④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⑤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⑥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⑦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⑧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①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②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③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人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人证明的自然人。

(二)固有业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③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第三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行业发展情况和机构基本功能定位(★)(一)行业发展情况1987年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东风汽车工业财务公司(后更名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标志着财务公司在中国诞生。

(二)功能定位财务公司的基本定位包括以下方面:(1)通过作为内部银行的金融机构地位,提高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融通的效率,最大程度地降低财务费用;(2)紧紧围绕成员单位业务和产品,促进成员单位业务的拓展和产品的销售;(3)利用自身金融机构在信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为成员单位提供全方位的顾问服务。

二、核心业务(★★)第四节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行业发展情况和机构基本功能定位(★)(一)行业发展情况金融租赁业于20世纪50年代起源于美国,我国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成立于1986年。

目前,我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金融租赁市场。

(二)功能定位金融租赁的功能优势:①扩大企业对新设备、新技术项目的投资;②推动先进装备销售,带动租赁设备购置需求;③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盈利模式创新,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④为企业设备投资提供资金支持,盘活存量资产;⑤通过扩大先进装备进口和国产设备出口,平衡国际贸易。

二、核心业务(★★)第五节汽车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行业发展情况和机构基本功能定位(★)(一)行业发展情况汽车金融公司始于1919年的美国通用汽车票据承兑公司。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标志着商业银行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正式启动。

2004年7月,我国第一家汽车金融公司——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开业,标志着这类专业化、特色化的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成功引入我国。

(二)功能定位作为专业的汽车金融服务机构,汽车金融公司依托股东专业化背景,背靠国内大型汽车厂商,形成了独特的金融模式和风险管控技术。

二、核心业务(★★)第六节消费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行业发展情况和机构基本功能定位(★)(一)行业发展情况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大致经过了试点阶段和快速发展阶段。

2009年,中国银监会正式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并经国务院批准,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四地各设立一家消费金融公司进行试点。

2013年11月,中国银监会修订《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新增包括沈阳、南京、杭州在内的12个城市参与试点,消费金融公司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二)功能定位消费金融公司基本功能定缒是:面向中低收人群体,提供除住房和汽车之外的消费金融业务,以“无抵押、无担保”“小、快、灵”为特色的经营模式,提供便捷的小额消费信贷服务。

二、核心业务(★★)第七节货币经纪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行业发展情况和机构基本功能定位(★)(一)行业发展情况货币经纪公司最早起源于英国外汇市场,其盛行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

2005年12月,中国首家货币经纪公司——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正式获准开业经营。

截至目前,我国已有5家货币经纪公司,分别为上海国利货币经纪公司、上海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利顺国际货币经纪公司、中诚宝捷思货币经纪公司以及天津信唐货币经纪公司。

(二)功能定位货币经纪公司只能向金融机构提供有关外汇、货币市场产品、衍生产品等交易的经纪服务,不允许从事自营交易,不允许向自然人提供经纪服务,也不允许商业银行向货币经纪公司投资。

二、核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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