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金融投资公司风险管理办法

公司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XXXX公司为了创建以公司运营管理的全面风险管理与控制体系(简称:风险管控/风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场需求、公司的特性、战略发展和现实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控股与参股公司、筹建与并购业务和新老客户与项目。
第三条公司风险管控组织机构:董事会。
董事会下设:(一)专家评审委员会,每位委员享有与承担权责对等;(二)风险管控中心,风控中心由风险管控部、监察审计部、中介协作部构成,风控中心全员实行“严进错出”制度。
第四条公司风险是指公司在实现其利润目标时,存在的不确定性与损失。
公司风险管控体系构成:(一)组织体系:1、专家评审委员会;2、风险管控中心。
(二)IT信息通讯/物联网体系:1、独立服务器互联网系统;2、信息数据库系统;3、应急备案系统。
(三)统计、概率与数理模型技术体系:1、信息与数据统计分析软件系统;2、客户与项目测试软件;3、风险概率与损失评价软件系统;4、风险成本与经济价值技术模型。
(四)学术、技术成果转化与输出体系:1、风控实证案例研究成果;2、风控体系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技术输出。
第五条公司风险管控体系以事前及事中风险预警防范和风险前置管理为主导、控制减少生命伤亡和利益损失为理念,以“科学风控、实战实用”为宗旨,履行服务于公司发展战略、保障公司人员生命安全和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职能。
第六条依据现行风险频发概率、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不同,公司风险主要分为七大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财务风险、战略风险、经营风险等。
第七条根据风险信息、影响程度、发生损失概率,严格执行公司风险管控流程,及时、正确的运用风险识别与辨析、测试与评估、预警与防范、分散与转移和危机应急处置等风险管控技术,消除风险隐患、减少风险损失。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7〕5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7〕56号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6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本监管,维护资产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组成的集团。
本办法所称集团母公司是指资产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附属机构是指由集团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应当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机构,包括附属法人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等附属经济组织。
第三条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确保持有的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风险,包括集团风险、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持续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和监管指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集团超额资本,是指集团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资本净额超出本办法规定的集团最低资本要求之上的部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净额,是指从集团母公司及附属机构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扣减项(调整项)后的资本余额。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财金[2004]40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4.04.28
【实施日期】2004.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财金[2004]40号2004年4月28日)
第一条为有效地提升不良资产处置回收价值,提高资产处置效率,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严格防范和控制投资业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业务,是指公司以提升资产处置回收价值为目的,运用现金资本
金对其管理的政策性和商业化收购不良贷款的抵债实物资产追加必要投资,最终实现现金回收的投资行为。
公司不得对接受委托代理处置的资产追加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现金资本金,是指公司接收商业银行作为资本金划转的现金,作为资本金划转的固定资产和投资实体变现的现金,以及资本金投资增值产生的现金。
公司不得挪用政策性收购不良资产回收的现金进行投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地提升不良资产处置回收价值,提高资产处置效率,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严格防范和控制投资业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业务,是指公司以提升资产处置回收价值为目的,运用现金资本金对其管理的政策性和商业化收购不良贷款的抵债实物资产追加必要投资,最终实现现金回收的投资行为。
公司不得对接受委托代理处置的资产追加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现金资本金,是指公司接收商业银行作为资本金划转的现金,作为资本金划转的固定资产和投资实体变现的现金,以及资本金投资增值产生的现金。
公司不得挪用政策性收购不良资产回收的现金进行投资。
第五条公司投资业务应遵循总量控制、规范运作、严格管理、控制风险、保值增值的原则。
公司应针对投资业务中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控制措施。
第六条公司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投资具有完善产权、完善功能或处理瑕疵,从而提升资产处置回收价值的作用;(二)预计追加投资后的资产处置现金回收大于直接处置的现金回收和追加投资之和;(三)政策性收购不良资产的投资期限不得超过资产处置目标责任的最后期限,商业化收购不良资产的投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第七条公司应对投资项目直接处置和追加投资后再予处置两种方式进行预测和比较分析。
预测直接处置回收现金以资产评估或价值分析为基础;预测追加投资收益应计算资金成本及时间价值。
第八条公司投资项目的现金回收首先归还投资额及其相应的资金成本,剩余部分计入资产处置回收现金。
第九条公司应设有投资业务审议决策机构。
投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应经审议决策机构审议决策。
审议决策机构由公司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按照“集体审议、稳健严谨、规范高效、科学决策”原则开展审议工作。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颁布日期:2008年11月07日颁布单位:国务院一、总则为了促进和规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业务活动,保护客户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从事金融资产证券经纪、投资咨询、金融投资咨询等金融资产投资相关业务的企业,并取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营业单位。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指客户开展股票、债券、期货、外汇等投资活动,向客户提供包括投资建议、投资研究和经纪业务等服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参与货币市场交易,投资和管理客户资金以及组网,受托交易客户资金,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性。
三、经营范围1、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资产配置和投资研究服务,为客户提供金融资产投资活动的经纪服务。
2、履行客户指令、参与市场货币市场交易等投资关系的管理事宜。
3、组网、受托交易客户资金。
4、投资和管理客户资金。
四、内部控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建立保护客户资金和投资组合的内部实体控制和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客户资金和投资组合存在的重大风险,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五、术语的约定1、尽职调查应当参照《尽职调查暂行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要求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并充分了解客户的投资的性质,情况,经验和投资目标。
2、交易报价应当参照《结算交易报价控制办法》,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要求客户收取实际交易价格及折扣报价,并保证客户投资最大利益。
3、交易结算应当参照《结算程序控制办法》,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要求客户执行有效的结算程序,确保安全的交易执行和结算。
六、费用及收费1、费用包括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客户可以根据签署的合同决定费用支付方式和金额;2、收费应当遵守有关服务价格政策和客户需求;3、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得以隐瞒客户情况或忽视客户意见而收取任何非合理费用。
七、责任及纠纷处理1、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有效控制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对客户进行资格复核,并依法有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2、客户对投资交易有任何不满,可以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协商解决;3、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拒绝履行责任,或在解决客户纠纷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的情形,客户有权向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投诉;4、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给客户造成的损失,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制度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全体员工,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加强风险管理和合规意识,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四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审计,提升公司运营效率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五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公司治理机构和责任分工,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第六条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各个机构之间应当相互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第七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董事会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业务素养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保障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监事会成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九条高级管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和业务运作,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丰富的业务经验和管理能力。
第十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对公司治理机构和高级管理层进行定期评估,激励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和提升业绩。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的管理规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协调公司各项风险管理工作,确保公司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定期评估和监测各类风险的发生情况和趋势,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风险应对预案和紧急处置方案,保障公司在面临突发风险时能够迅速应对。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外部环境和市场变化的监测和分析,保持对风险的敏感度和应变能力,避免各类风险造成的损失。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6.09•【文号】财金〔2015〕56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5〕56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缓解企业债务负担,盘活社会存量资产,防范和化解商业风险和金融风险,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财政部银监会2015年6月9日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商业化转型和可持续发展,规范资产公司收购和处置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经营行为,促进资产公司合规经营,稳健运行,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办法。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革后继续适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指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之外的境内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指非金融机构所有,但不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或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账面价值,已经发生价值贬损的资产(包括债权类不良资产、股权类不良资产、实物类不良资产),以及各类金融机构作为中间人受托管理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财产形成的不良资产等其他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不良资产。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原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9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6月29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运作,与各参与主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开展债转股业务,确保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坚持通过市场机制发现合理价格,切实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转移,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相关道德风险。
第四条银行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施债转股,应当通过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转让债权,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先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再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形式实施债转股,收购价格由双方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涉及银行不良资产,可以按不良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
鼓励银行及时利用已计提拨备核销资产转让损失。
第五条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与债转股对象企业、企业股东等相关方按照公允原则确定股权数量和价格,依法建立合理的损失分担机制,真实降低企业杠杆率,切实化解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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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地提升不良资产处置回收价值,提高资产处置效率,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严格防范和控制投资业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业务,是指公司以提升资产处置回收价值为目的,运用现金资本金对其管理的政策性和商业化收购不良贷款的抵债实物资产追加必要投资,最终实现现金回收的投资行为。
公司不得对接受委托代理处置的资产追加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现金资本金,是指公司接收商业银行作为资本金划转的现金,作为资本金划转的固定资产和投资实体变现的现金,以及资本金投资增值产生的现金。
公司不得挪用政策性收购不良资产回收的现金进行投资。
第五条公司投资业务应遵循总量控制、规范运作、严格管理、控制风险、保值增值的原则。
公司应针对投资业务中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控制措施。
第六条公司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具有完善产权、完善功能或处理瑕疵,从而提升资产处置回收价值的作用;
(二)预计追加投资后的资产处置现金回收大于直接处置的现金回收和追加投资之和;
(三)政策性收购不良资产的投资期限不得超过资产处置目标责任的最后期限,商业化收购不良资产的投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第七条公司应对投资项目直接处置和追加投资后再予处置两种方式进行预测和比较分析。
预测直接处置回收现金以资产评估或价值分析为基础;预测追加投资收益应计算资金成本及时间价值。
第八条公司投资项目的现金回收首先归还投资额及其相应的资金成本,剩余部分计入资产处置回收现金。
第九条公司应设有投资业务审议决策机构。
投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应经审议决策机构审议决策。
审议决策机构由公司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按照“集体审议、稳健严谨、规范高效、科学决策”原则开展审议工作。
公司投资项目经审议决策机构审议,并获2,3以上(含2,3)成员投票通过后,由公司总裁批准实施。
第十条公司应对投资项目严格遵循内部立项、审批和实施的程序。
办事处未经公司授权不得擅自进行投资。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特指本办法所称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现金资本金的2,3。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坚持资产处置部门、投资管理部门相分离的原则,资产处置部门负责测算直接处置的回收金额,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可行性论证、投资方案设计、投资方案审查和报批等工作。
公司应通过跟进审计、专向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应对投资项目效益定期进行评价。
投资项目因人为因素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触犯国家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应自觉接受有关监管部门对投资业务的监督检查,定期报告投资业务的运营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投资业务的开办应报财政部和银监会等部门审核批准。
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和银监会等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