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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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办法

投资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办法

投资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办法———————————————————————————————— 作者: ———————————————————————————————— 日期:投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投资行为,提高项目投资的科学决策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自营项目的投资行为。

集团承接的政府代建项目和市财力投资项目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以货币或实物等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自营项目的投资主体包括:(一)集团公司;(二)集团所属全资子公司;(三)集团所属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集团自营项目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二) 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 符合集团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及主业经营范围;(四) 项目前景明朗,具有良好经济效益;(五) 项目风险可控。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第六条 集团自营项目的投资决策权限规定如下:(一)集团公司和集团所属全资子公司自营项目的投资决策权在集团董事会,暂由集团党委会代为履行职责;(二)集团所属控股子公司自营项目的投资决策权在控股子公司董事会,集团委任的控股子公司董事必须按照集团董事会(党委会)的意见行使投资决策权;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做出自营项目的投资决策。

第三章 投资风险控制管理机构第八条 集团战略和投资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集团董事会(党委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承担集团自营项目投资的风险控制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流程,对集团自营项目投资进行风险管理评估并提出审议意见,上报集团董事会(党委会)决策。

第九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对(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议意见,为集团董事会(党委会)决策提供参考;(二)对概算及调概进行审核,提出审议意见,报集团董事会(党委会)审批;(三)委员会在将审议意见提报董事会(党委会)决策前,应将审议意见报集团党委成员、监事会以及财务总监审阅。

公司投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公司投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XX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风险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类业务。

第三条风险控制原则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4) 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者违反规章的权力;(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6)防火墙原则:公司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第四条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公司应根据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

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五个层次: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业务部。

第五条各层级的风险控制职责董事会职责:(1)审议批准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决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听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报告;(2) 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股权投资项目;(3)决定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4)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地提升不良资产处置回收价值,提高资产处置效率,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严格防范和控制投资业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业务,是指公司以提升资产处置回收价值为目的,运用现金资本金对其管理的政策性和商业化收购不良贷款的抵债实物资产追加必要投资,最终实现现金回收的投资行为。

公司不得对接受委托代理处置的资产追加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现金资本金,是指公司接收商业银行作为资本金划转的现金,作为资本金划转的固定资产和投资实体变现的现金,以及资本金投资增值产生的现金。

公司不得挪用政策性收购不良资产回收的现金进行投资。

第五条公司投资业务应遵循总量控制、规范运作、严格管理、控制风险、保值增值的原则。

公司应针对投资业务中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控制措施。

第六条公司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投资具有完善产权、完善功能或处理瑕疵,从而提升资产处置回收价值的作用;(二)预计追加投资后的资产处置现金回收大于直接处置的现金回收和追加投资之和;(三)政策性收购不良资产的投资期限不得超过资产处置目标责任的最后期限,商业化收购不良资产的投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第七条公司应对投资项目直接处置和追加投资后再予处置两种方式进行预测和比较分析。

预测直接处置回收现金以资产评估或价值分析为基础;预测追加投资收益应计算资金成本及时间价值。

第八条公司投资项目的现金回收首先归还投资额及其相应的资金成本,剩余部分计入资产处置回收现金。

第九条公司应设有投资业务审议决策机构。

投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应经审议决策机构审议决策。

审议决策机构由公司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按照“集体审议、稳健严谨、规范高效、科学决策”原则开展审议工作。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财金[2004]40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4.04.28
【实施日期】2004.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财金[2004]40号2004年4月28日)
第一条为有效地提升不良资产处置回收价值,提高资产处置效率,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严格防范和控制投资业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业务,是指公司以提升资产处置回收价值为目的,运用现金资本
金对其管理的政策性和商业化收购不良贷款的抵债实物资产追加必要投资,最终实现现金回收的投资行为。

公司不得对接受委托代理处置的资产追加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现金资本金,是指公司接收商业银行作为资本金划转的现金,作为资本金划转的固定资产和投资实体变现的现金,以及资本金投资增值产生的现金。

公司不得挪用政策性收购不良资产回收的现金进行投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地提升不良资产处置回收价值,提高资产处置效率,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严格防范和控制投资业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业务,是指公司以提升资产处置回收价值为目的,运用现金资本金对其管理的政策性和商业化收购不良贷款的抵债实物资产追加必要投资,最终实现现金回收的投资行为。

公司不得对接受委托代理处置的资产追加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现金资本金,是指公司接收商业银行作为资本金划转的现金,作为资本金划转的固定资产和投资实体变现的现金,以及资本金投资增值产生的现金。

公司不得挪用政策性收购不良资产回收的现金进行投资。

第五条公司投资业务应遵循总量控制、规范运作、严格管理、控制风险、保值增值的原则。

公司应针对投资业务中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控制措施。

第六条公司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投资具有完善产权、完善功能或处理瑕疵,从而提升资产处置回收价值的作用;(二)预计追加投资后的资产处置现金回收大于直接处置的现金回收和追加投资之和;(三)政策性收购不良资产的投资期限不得超过资产处置目标责任的最后期限,商业化收购不良资产的投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第七条公司应对投资项目直接处置和追加投资后再予处置两种方式进行预测和比较分析。

预测直接处置回收现金以资产评估或价值分析为基础;预测追加投资收益应计算资金成本及时间价值。

第八条公司投资项目的现金回收首先归还投资额及其相应的资金成本,剩余部分计入资产处置回收现金。

第九条公司应设有投资业务审议决策机构。

投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应经审议决策机构审议决策。

审议决策机构由公司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按照“集体审议、稳健严谨、规范高效、科学决策”原则开展审议工作。

XX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风险管理办法

XX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风险管理办法

XX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固定收益证券投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制度》《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收益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谨慎投资原则,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第三条市场风险及信用风险控制(一)国债、地方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央银行票据等利率类固定收益类投资以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久期作为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风险控制的主要技术指标,波动范围保持与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的投资组合配置计划中对应指标一致;(二)对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等信用类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必须根据《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债券内部评级办法》的规定具备经分管投资领导认可的内部评级报告及专门的内部投资分析报告;(三)充分考虑拟投资固定收益证券的流动性状况并作为投资的重要依据之一;(四)可转换债券投资含有一定的股票二级市场风险。

可转换债券投资以敏感度指标(Delta等)作为投资组合风险控制的主要技术指标。

第四条流动性风险控制(一)基金经理在买入固定收益证券资产前必须对组合的流动性进行综合考虑,使组合的各项比例符合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满足赎回的需要;(二)在投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等不能计入政府债券比例的信用类固定收益证券之前,必须对标的固定收益证券进行充分的流动性分析;(三)基金保留的现金头寸(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根据公司流动性风险控制主要指标限额执行;(四)在进行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之前,基金经理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可能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流程。

投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投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投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繁荣,投资已成为许多人的首选。

然而,投资并非没有风险,投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投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管理投资风险。

1. 分散投资分散投资是一种常见的投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投资者可以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的资产类别、行业、地区和时间,以降低风险。

通过分散投资,投资者可以在某些投资亏损时,其他投资可能获得回报,从而达到整体风险控制的目的。

2. 研究分析在投资前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分析也是投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之一。

投资者应该全面了解潜在的投资标的,包括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等。

通过研究分析,投资者可以更好地把握投资机会,并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风险。

3. 设定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应该明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来制定投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风险承受能力包括投资者的资金实力、投资目标、投资时间等因素。

投资者应该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来选择适合的投资标的和投资策略,以确保自身在投资过程中有足够的抵御风险的能力。

4. 建立止损机制止损是一种有效的投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应设定止损位,当投资标的的价格达到止损位时,应及时止损,以避免进一步亏损。

设立止损位可以帮助投资者控制投资风险,避免情绪炒作和追涨杀跌的行为。

5. 定期调整投资策略投资者应定期评估和调整投资策略,以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

市场环境的变化可能会影响投资标的的收益和风险,投资者应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调整投资策略,以减少风险和提高回报。

6. 监控投资组合投资者应定期监控投资组合的情况,及时了解投资标的的动态。

投资者可以通过设置预警机制或委托专业人士进行监控,以确保投资组合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7. 保持冷静最后,投资者应保持冷静,不受市场情绪的影响。

投资市场有涨有跌,过度的情绪化行为可能会导致错误的决策。

投资者应保持理性,避免盲目跟风和追涨杀跌,以提高投资成功的概率。

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包括直接投资、股权投资、资产重组、项目投资等。

第三条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守公司章程。

(二)可行性原则:投资项目应具有可行性,包括技术可行性、市场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环境可行性。

(三)效益性原则:投资应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四)风险控制原则:投资应充分考虑风险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投资风险。

(五)社会责任原则: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投资决策机构第四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工作。

投资决策机构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投资决策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公司投资战略和年度投资计划;(二)审议和批准公司重大投资项目;(三)监督和检查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四)评估和处理投资项目的风险和问题;(五)其他与投资决策相关的事项。

三、投资项目管理第六条公司设立投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投资项目管理机构由公司投资部、财务部、风险管理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组成。

第七条投资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建议书;(二)开展投资项目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三)组织投资项目的评估和审批;(四)监督和检查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质量;(五)处理投资项目的风险和问题;(六)其他与投资项目管理相关的事项。

四、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实施第八条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实施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投资项目建议书:投资项目管理机构根据公司投资战略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建议书,提交投资决策机构审议。

(二)可行性研究:投资项目管理机构根据投资项目建议书,组织开展投资项目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投资决策机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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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投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类业务。

第三条风险控制原则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6)防火墙原则:公司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控制体系第四条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公司应根据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

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五个层次: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业务部。

第五条各层级的风险控制职责董事会职责:(1)审议批准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决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听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报告;(2)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股权投资项目;(3)决定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4)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其职责包括:(1)组织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基本制度;(2)对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的股权投资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3)监督和评估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职责:对单笔投资额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不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的40%的股权投资项目的投资和退出作出决策。

风险控制部是公司内专职的风险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1)独立于业务部开展风险控制、合规检查、监督评价等工作;(2)在项目决策过程中出具合规意见;(3)对投资协议进行审核;(4)在出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报送相关专项报告。

业务部职责:具体负责项目开发、执行、退出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业务部负责人作为股权投资项目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部门内部的风险控制执行工作,并负有及时报告、反馈项目投资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和风险问题的职责。

一般情况下,项目组配备一名具有项目公司所属行业相关背景的人员。

第六条为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公司设立独立于项目组的后台管理和监督部门。

综合管理部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的文档管理、印章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董事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筹备,以及相关会议资料的管理等。

财务部负责股权投资业务的财务核算和资金划拨,为股权投资项目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第三章风险控制流程第七条风险管理的业务流程由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五个步骤组成,是制定风险管理战略及防范措施的重要基础。

第八条风险识别指对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内部及外部风险的来源进行辨别。

第九条风险测量是对风险的严重程度及发生概率进行科学合理的量化。

第十条风险分析主要对风险的驱动因素进行归因分析,并评估其影响,提出避险建议和措施。

第十一条风险控制是对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制定风险防范和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风险报告是指业务部、风险控制部根据职责范围和报告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的与风险评估分析相关的报告。

第四章风险识别与评估第十三条股权投资业务面临政策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合规风险等多种风险。

公司运营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各种风险进行必要的识别、评估及分析,履行相关的风险控制职责。

第十四条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项目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并且会影响项目公司的估值和退出方案的实施,从而转化为投资失败风险。

项目公司所属行业的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税收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投资前后技术、市场、产品、客户发生不利变化,并导致项目公司偏离投资方案、估值整体下降,造成无法退出或亏损退出。

第十五条合规性风险项目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对法律法规等理解有误、故意违反则将出现合规风险;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要求,对法律法规等理解有误或故意违反则将出现合规风险。

第十六条法律风险与被投资方、合作方、项目管理人之间的合同协议存在缺失导致出现不利于我方的诉讼。

第十七条操作风险股权投资业务包括投资项目的选择(即项目开发、初步审查、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项目实施)、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项目退出等业务环节,在上述每个环节均存在操作风险。

主要可以归纳为决策失误、投资失控、员工内部欺诈、被投资方和合作方的外部欺诈、尽职调查存在缺失、资金划拨差错、项目公司经营管理不善、项目跟踪缺失、项目公司报告不畅等风险,其中,决策失误、投资失控是重大风险。

第十八条市场风险由于股权投资业务从项目投资到投资退出往往要经历宏观经济、项目所属行业、产品市场、证券市场等的波动,导致项目公司估值、项目退出的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从而造成退出方案无法实施或投资目标无法实现的风险。

其中,对以上市为退出方式的项目,证券市场整体下行的系统性风险是难以控制的。

第五章风险隔离控制第一节合规风险的控制第十九条公司对股权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分析和检查,控制投资业务的合规性风险。

第二十条公司通过以下手段对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中控制:(一)为保证股权投资业务合法、合规,制定、审查相关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二)制订、审阅股权投资业务的相关合同、协议,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三)监督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执行;(四)确保股权投资业务投资决策服从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公司通过以下手段对投资项目进行事后控制。

(一)制定股权投资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二)对股权投资业务运作和内部管理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并向公司通报;(三)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确保资产管理业务遵守公司内部制度。

第二节市场风险的控制第二十二条市场风险的控制措施主要体现在投资立项环节上。

第二十三条公司制订项目立项标准。

立项标准应该参照国家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关于投资范围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业务部应当根据立项标准和投资范围,对备选企业进行筛选形成项目池。

项目人员应当在广泛收集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材料的基础上,对入选项目池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风险收益分析。

符合立项条件的,根据公司规定申请立项审批。

第三节法律风险的控制第二十五条风险控制部应当对公司签定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进行审核,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十六条在项目运作过程中,风险控制部提供法律方面的专业支持。

必要时,可申请引入外部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服务,防范法律风险。

第四节操作风险的控制第二十七条公司制定专门的项目管理和投资决策制度,明确项目投资的业务流程和具体要求。

第二十八条为维护公司的权益,项目投资的范围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将公司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二)不得将公司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三)单笔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如果突破30%,需提交股东审议;(四)单一投资股权不得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的40%,如果突破40%,需提交股东审议;(五)不得将公司资产投资于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六)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第二十九条尽职调查的风险控制(1)公司建立尽职调查制度,规范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

项目组在尽职调查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程序,记录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形成相关报告。

(2)项目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对拟投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3)项目组应当对尽职调查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负责。

(4)项目组认为必要时,可申请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参与或独立进行调查工作。

第三十条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1)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投资或退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独立发表审核意见;(2)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委派专人或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进驻现场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提交独立的调查报告;(3)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项目投资和项目退出必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

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项目,应当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审议。

第三十一条项目管理的风险控制公司建立对已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机制。

(1)项目组负责项目投资后的跟踪管理,具体包括:定期实地回访项目公司;定期收集项目公司财务资料、行业发展情况、企业财务状况;定期对项目公司进行重新估值;定期对原定退出方案的可行性进行重新评估等。

(2)项目组负责每月度、每半年度完成项目公司一般估值工作和全面估值工作,编制《月度项目情况报告》和《项目股权价值评估报告》(每半年),并向主管领导提交估值报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对投资项目重大风险事项的处置进行决策。

项目组在跟踪过程中发现公司在项目公司中的权益发生变动、或者项目公司的财务指标恶化、亏损等重大事项的,项目组应当及时报告。

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公司建立项目退出审批机制,对项目退出进行决策。

当项目达到预期投资目标或出现重大紧急事项需要退出时,项目组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退出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股权投资项目,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审议。

退出方案未通过审议的,项目组应当研究并重新设计退出方案,直至项目实现退出。

第五节其它环节的风险控制第三十四条对财务与资金管理的风险控制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制定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配备专职的财务核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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