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首次申请□延续□变更□)单位名称:注册地址:行业类别: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申请日期:年月日1 / 29附件: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2 / 29注:()指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所在地邮政编码。
()年月日起,正在建设过程中,或已建成但尚未投产的,选“否”;已经建成投产并产生排污行为的,选“是”。
()指已投运的排污单位正式投产运行的时间,对于分期投运的排污单位,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指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坐标,可手工填写经纬度,也可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的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
()“重点区域”指《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提及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等区域。
3 / 29()列出环评批复文件文号或备案编号。
()对于有“三同时”验收批复文件的排污单位,须列出批复文件文号。
()对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须列出证明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名和文号。
()对于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计划的排污单位,须列出相关文件文号(或其他能够证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并列出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对于总量指标中同时包括钢铁行业和自备电厂的排污单位,应进行说明,如“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处填写内容为“,包括自备电厂”。
(二)主要产品及产能表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4 / 29注:()指主要生产单元所采用的工艺名称。
()指某生产单元中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名称。
()指设施(设备)的设计规格参数,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
()指相应工艺中主要产品名称。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模板

核准的排气筒数(个)
其中:锅炉烟囱数(个)
废气处理设施名称
限期治理内容及时限
申请小时排气总量
(标立方米/小时)
申请年排气总量
(万标立方米/年)
污染物
项目
上年度排放总量(吨/年)
申请小时排放量
(千克/小时)
申请排放量(吨/年)
废气排气筒限量指标表
排气筒编号
废气排放装置名称
排气筒高度(米)
二、排污口情况示意图
(粘帖处)
注:1、示意图应明确排污口(排气筒)的数量、位置、编号,排放废水单位应注明受纳水体名称;
2、示意图可另行粘贴。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申请指标
废水总量指标汇总
核准的排污口数(个)
废水处理设施名称
限期治理内容及期限
申请年废水排放总量
(万吨/年)
申请日废水排放量
(吨/日)
污染物
项目
上年度排放总量(吨/年)
申请日排放量(千克/日)
年申请排放量(吨/年)
废水排污口限量指标表
排污口编号
废水排放去向
废水排放方式
排放时段
申请日废/年)
项目
污染物
上年度排放总量
(吨/年)
申请年排放量(吨/年)
申请日排放量
(千克/日)
申请排放浓度
(毫克/升)
注:该表数量与排污口个数一致
排放时段
小时废气排放量
(标立方米/小时)
年废气排放量
(万标立方米/年)
项目
污染物
上年度排放总量
(吨/年)
年申请排放量(吨/年)
申请排放浓度(毫克/标立方米)
申请排放速率(千克/小时)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表长沙市环保局

长沙环境资源交易所印制
三、填写要求及说明
一、申请单位需提交的附件材料
(一)新改扩建设项目受让排污权,需提交以下附件材料:
1、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建单位不需提交);
2、现有排污权有偿使用申购确认表复印件(新建单位不需提交);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复印件;
4、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为增购排污许可量而受让排污权,提交以下附件材料:
1、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现有排污权有偿使用申购确认表复印件;
3、《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环保部门出具的实际污染物排放量监测数据(报告)或证明材料
5、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因其他原因而申购排污权的,提交以下附件材料:
1、法人证书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长沙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一)受让申请栏:
1、“受让排污权项目名称”:因新、改、扩建设项目受让排污权的,填写新、改、扩建设项目名称。
2、“申请受让量”:因新、改、扩建设项目受让排污权的,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核定的污染物种类及相应排放量。
(二)总量指标前置审批栏:
1、“指标来源途径”:包括从企业内部调剂、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使用园区预留量、或建议由政府预留量提供。
2、申请单位未获得“排污权有偿使用申购确认表”的,属“没有执行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
长沙新改扩建项目申请排污权审批表

建议由省级预留量提供□
(2)不同意□
不
同
意
的
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因
建设项目属国家明令禁止、淘汰和限制类□
说明:
申请单位没有按规定执行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
申请单位所在区域属环保限批区域□
申请单位所在区域无富余的总量控制指标□
其他:
县(市、区)环保局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年月日
第三部分市级环保部门审批
1.交易机构办法意见:
名称
环评报告
核算的排放量
(新、改、扩项目申购时填写)
目前
许可量
实际
排放量
申请
受让量
增购排污许可量时填写
3.附件清单
第二部分区、县(市)环保部门审批
(1)同意□
受让量
核定
化学需氧量(吨/年)
氨氮(吨/年)
二氧化硫(吨/年)
氮氧化物(吨/年)
指标来源地域
指标来源途径
企业内部调剂□
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指标来源只可选择一项。
长沙市新、改、扩建项目申请排污权审批表
第一部分:受让申请(申请单位填写)
填报日期:年月日
1.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单位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业类别
行业代码
2.申请受让内容
(1)受让排污权原因:□新改扩项目□增购排污许可量□其他
(2)受让排污权项目名称:
(3)申请受让情况
(吨/年)
污染物
(1)受理日期:
年月日
(2)受理编号:
(3)交易内容:
污染物名称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首次申请□延续□变更□)单位名称:注册地址:行业类别: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申请日期:年月日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注:(1)指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所在地邮政编码。
(2)2015年1月1日起,正在建设过程中,或者已建成但尚未投产的,选“否”;已经建成投产并产生排污行为的,选“是”。
(3)指已投运的排污单位正式投产运行的时间,对于分期投运的排污单位,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4)、(5)指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坐标,可通过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中的GIS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
(6)“大气重点控制区”指生态环境部关于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范围。
(7)总磷、总氮控制区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以及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中确定的需要对总磷、总氮进行总量控制的区域。
(8)是指各省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重金属污染排放限值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
(9)是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文件号,或者是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备案编号。
(10)对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须列出证明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名和文号。
(11)指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存在未批先建或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且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排污单位,应选择“是”,其他选“否”。
(12)排污单位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应选择“重点”,简化管理的选择“简化”。
(13)对于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计划的排污单位,须列出相关文件文号(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并列出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对于总量指标中包括自备电厂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备注栏对自备电厂进行单独说明。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首次申请)单位名称:注册地址:行业类别: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企业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2—(2)2015年1月1日起,正在建设过程中,或者已建成但尚未投产的,选“否”;已经建成投产并产生排污行为的,选“是”。
(3)指已投运的排污单位正式投产运行的时间,对于分期投运的排污单位,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4)、(5)指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坐标,可通过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中的GIS 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
(6)“大气重点控制区”指生态环境部关于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范围。
(7)总磷、总氮控制区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以及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中确定的需要对总磷、总氮进行总量控制的区域。
(8)是指各省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重金属污染排放限值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
(9)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等。
(10)是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文件号,或者是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备案编号。
(11)对于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须列出证明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名和文号。
(12)指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存在未批先建或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且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排污单位,应选择“是”,其他选“否”。
—3—(13)排污单位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应选择“重点”,简化管理的选择“简化”。
(14)对于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计划的排污单位,须列出相关文件文号(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并列出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对于总量指标中包括自备电厂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备注栏对自备电厂进行单独说明。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样表)

附件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首次申请□延续□变更□)单位名称:注册地址:行业类别: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企业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3—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4—注:(1)指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所在地邮政编码。
(2)2015年1月1日起,正在建设过程中,或者已建成但尚未投产的,选“否”;已经建成投产并产生排污行为的,选“是”。
(3)指已投运的排污单位正式投产运行的时间,对于分期投运的排污单位,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4)、(5)指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坐标,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的GIS 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
(6)“大气重点控制区”指生态环境部关于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范围。
(7)总磷、总氮控制区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以及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中确定的需要对总磷、总氮进行总量控制的区域。
(8)是指各省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重金属污染排放限值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
(9)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等。
(10)是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文件号,或者是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备案编号。
(11)对于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须列出证明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名和文号。
(12)指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存在未批先建或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且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排污单位,应选择“是”,其他选“否”。
(13)排污单位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选择“重点”;简化管理的,选择“简化”。
(14)对于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计划的排污单位,须列出相关文件文号(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并列出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对于总量指标中包括自备电厂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备注栏对自备电厂进行单独说明。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填表说明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必须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字迹清晰,
不得涂改。
有条件的打印亦可。
2、页首企业名称处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排放浓度与排放量,应在考虑加强管理与控制的基础上,按不大
于现状申请。
4、排放污染物许可量核定结果和发证机关核准意见由颁证的环保行
政主管部门填写。
5、申请单位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必须是符合《陕西省排放
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条件要求的单位。
6、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请单位所填内容及提供的材料等进
行严格审核。
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申请单位,待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后方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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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高新区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延续、变更)
填表说明
1、“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营业执照注册号”相同的,可只填一项;“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营业执照注册号”不相同的,必须填写完整;
2、“排污口设置”一栏中“排放方式”填写“连续排放/间歇性排放”;
“排放去向“一栏,如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的,填写具体进入的污水处理厂名称。
如经处理后排入水体的,填写排入的具体河流名称。
“排放时段”指排污口具体排放的时间段,如24小时全天排放或0:00-5:00,必须使用24小时制;
3、“污染物排放浓度”一栏中“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请勿填写。
4、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的,“延续申请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污口设置”“排污者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环保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可不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