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速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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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速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要点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公路交通建设的科学管理,充分研究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高建设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可行性和时效性,充分利用有限的自然资源,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要点。

第2条 依据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对项目涉及的建设标准、建设规模、路线走向、地基处理、结构方案、水利影响、土地利用、节能环保、地质灾害等内容进行全面评审。

第3条 评审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结合项目的实际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咨询报告中的优化建议要提出明确的方案和量化指标,在安全、环保、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有利于方案优化完善。

第4条 评审的范围是报告文本、必须的图表和必要的附件,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评审的有关资料。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规模标准的适应性、技术方案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实施的可能性。

第5条 可行性研究分预可行性研究及工程可行性研究二个阶段。对于地形、地质等条件复杂的高速公路项目,可先作线位方案论证。

第6条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咨询评估意见应分章节编写,其内容和格式要求详见附录二。专家评审意见的内容和格式

要求详见附录三。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7条 业主的委托书、部颁《水运、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及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第8条 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展纲要、省、县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第9条 国家交通规划纲要、省公路水运交通建设规划。

第10条 国家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

第11条 相关现有公路的技术状况及适应程度的分析应合理可信。

第12条 研究项目应与所涉及的航空、铁路、水利、航道、城镇、国防等建设规划相适应。

第13条 研究项目应与风景名胜、文物、动植物、矿产及水资源等现状和发展规划协调。

第三章 建设必要性

第14条 充分论证建设项目对国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用。

第15条 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县)交通建设规划,对本项目在交通网络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论证应明确合理。

第16条 建设项目对改善现有交通条件、减少公路交通事故、提高交通安全的作用是否明显。

第17条 建设项目对港口码头、机场、车站、大型厂矿等客货集散地是否有集疏运功能需求。

第18条 评估建设项目对沿线旅游、自然资源、城镇发展、

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所起的作用和影响。

第19条 从国防战略考虑,结合沿线地形,分析建设项目在国防交通上的意义。

第20条 评估建设项目的功能定位应准确,并充分阐述项目建设的紧迫性。

第四章 交通量预测

第21条 交通量基础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预测的方法应合理可行,结果应客观可信。

第22条 高速公路应采用四阶段法,并按趋势型、诱增型和转移交通量分别进行预测。

第23条 基础资料应包括沿线地区的历史国民经济结构及发展趋势、交通网现状及发展规划、综合运输网组成及发展趋势、相关道路历史交通量和现状断面交通量、现有城镇规模及远期规划、风景旅游资源及开发能力、现有交通管理模式等。

第24条 对国内生产总值、人口、公路客货运输量、汽车保有量、历史道路交通量等作为交通量预测样本的主要指标,需满足回归分析所需的样本数,一般应有10年以上的数据延续。

第25条 应有专项的汽车起讫点调查(OD调查),其OD调查布点应基本反映区域路网交通流向,调查内容包括车类、起讫点、额定吨(客)位、实载吨(客)位、货类、旅客出行目的等基本数据。

第26条 交通量预测的年限应满足项目评价的要求,一般为项目建成通车后20年。

第27条 交通量预测的基年一般为项目研究初年或上一年,特征年应与国民经济规划及交通建设规划的年限相适应,原则上

每隔5年为特征年,同时应包括项目建成通车年和评价末年。

第28条 交通量预测的单位及各车种的折算系数应符合标准规定。

第29条 所设定的路网及其参数应符合交通规划。

第30条 交通量预测结果应包括本项目路段交通量、互通匝道交通量和主要相关道路路段交通量,同时应提供无本项目时主要相关道路预测交通量。

第五章 建设规模及标准

第31条 核查所拟定的建设标准是否合理,建设规模是否适当,并符合交通规划及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要求,应满足规划路网及预测交通量的需求。

第32条 项目设计速度、路基宽度及其路幅布置、桥涵宽度及隧道宽度,桥梁设计荷载和路面设计荷载,桥涵和路基的设计洪水频率等主要指标应符合标准。

第33条 通行能力分析及服务水平评价应符合标准要求。

第34条 公路交叉的净空应符合标准要求,所涉及的通航河流、铁路、管线等净空尺寸应满足相关要求。

第35条 推荐方案的路线主要控制点应符合交通规划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核查路线长度、桥隧等主要构造物数量、路基路面数量、拆迁及安置数量、占用土地数量、互通式立交个数、主要分离式立交数量是否合理。

第36条 连接线规模和标准应符合省有关规定要求,并满足进出交通量的需求。

第37条 交通工程及沿线服务区、管理用房等设施所拟定的标准、规模及布局是否合理。

第六章 建设条件及方案比选

第38条 评价项目所在地的地形、气候、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的完整性和正确性,以及对工程方案、施工条件及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

第39条 评价项目影响区域的风景名胜、文物、动植物、矿产、土地、水资源等历史和自然资源条件对工程方案、施工条件及工程造价的制约程度。

第40条 评价沿线村镇规划、水利农林布局、大型构筑物等对工程方案、施工条件及工程造价的制约程度。

第41条 评价沿线筑路材料分布、储量、运输条件等对工程方案、施工条件及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

第42条 评价项目与相关公路、铁路、水运及航空交通的衔接状况。

第43条 评审路线走向应与地形、地质及自然环境条件的适应程度和多方案比选的深度。从建设条件、土地利用、节能环保、技术指标、工程造价、施工条件、营运里程、养护管理及服务社会等各方面综合分析,对推荐方案的合理性作出评价。

第44条 对所选择的路基、路面、排水、防护、桥涵、隧道等结构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第45条 核查本项目与相交、相接的在建或建成高速公路衔接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所设置的互通立交宜符合规范及省厅有关互通设置的要求,适应地方经济和交通发展的需要。

第46条 拟定的取、弃土场位置及数量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符合环保、水保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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