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修改)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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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
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
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第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其适用对象见表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标准
(2009-02-06 16: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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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名家名著
中央机关
地方机关
省直机关
市直机关
县直机关
办公用房
面积标准
杂谈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地方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党政机构办公用房标准

党政机构办公用房标准党政机构办公用房标准是为了规范和统一党政机构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办公用房的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党政机构办公用房的安全、舒适、便利和环保,提高办公工作效率,为党政机构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以支持党政机构的工作。
一、办公用房的选址。
1. 办公用房应选择在城市规划范围内,便于交通、通讯和供水供电供气的地段。
2. 办公用房应远离噪音、污染源和其他影响办公环境的因素。
3. 办公用房应具备良好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保证员工的身心健康。
二、办公用房的建筑设计。
1. 办公用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和标准,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和稳固。
2. 办公用房的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采光、通风、隔音等因素,保证办公环境的舒适性和健康性。
3. 办公用房的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节能、环保等因素,提高建筑的可持续性。
三、办公用房的装修装饰。
1. 办公用房的装修装饰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保证装修装饰材料的环保性和安全性。
2. 办公用房的装修装饰应充分考虑员工的工作需求和舒适性,提高办公环境的品质和效率。
3. 办公用房的装修装饰应充分考虑办公设备的配备和布局,提高办公工作的便利性和效率。
四、办公用房的管理维护。
1. 办公用房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保证办公用房的安全、卫生、保洁等工作。
2. 办公用房的管理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修和维护,保证办公用房的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3. 办公用房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保证办公用房的安全和稳定。
五、办公用房的评估验收。
1. 办公用房的建设和装修装饰完成后,应进行验收,保证办公用房的质量和安全。
2. 办公用房的验收应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办公用房的合格性和适用性。
3. 办公用房的验收应充分考虑员工的意见和需求,保证办公用房的满意度和舒适度。
党政机构办公用房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党政机构的工作效率和形象、保障党政机构的安全和稳定、提高党政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大小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大小标准第一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大小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大小标准中央机关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m2.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m2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m2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m2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m2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m2 地方机关(一)省级及直属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m2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m2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m2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m2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m2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m2(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m2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m2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m2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m2(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m2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m2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m2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m2第二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09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正部长级别的官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能超过54平方米,县长书记不能超过20平方米。
国家此时公布该标准应该是为了进一步提醒各级政府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不要借用刺激经济之名大搞楼堂馆所建设。
中央国家机关副部,正司局,副司(局)级,处级和处级以下的办公室使用面积分别为42、24、18、9、6平方米。
根据该标准,县(市、旗)级正职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而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其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为9平方米,而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介绍》国家公布该标准是为了进一步提醒各级政府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不要借用刺激经济之名大搞楼堂馆所建设。
(完整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完整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https://img.taocdn.com/s3/m/961f7febf5335a8102d220b8.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
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24日附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二〇一四年十一月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第三章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五章建筑装修第六章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第七章智能化系统第八章附则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修改)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相关规定及标准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适用对象见表1
表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
类别适用对象
县级机关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乡级机关
乡(镇)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
机关。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组成见表2
表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
三、各级
工作人员办
公室使用面
积见表3
表3各级
工作人员办
公室使用面
积
类别适用对象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县级机关县级正职30
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县级副职24 正科级18 副科级12 科级以下9
乡级机关乡级正职24 乡级副职18 乡级以下9
四、几点问题的说明:
1.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2.县区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米的卫生间,其它工作人员不得单独配备卫生间。
3.县级机关正科级、副科级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适用于享受相应级别待遇的人员。
4.街道办事处属于区派出机构,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
5.乡级正职、副职指乡级领导班子成员。
6.乡级以下工作人员办公室与值班住宿合一的不得超过12平米。
7.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应超过6-8平米。
8.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不包括宿舍用房。
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计委(计经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3号文件有关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建设标准进行了改革、调整和重新规范,制定了新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
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
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
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
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
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第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其适用对象见表1。
表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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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相关规定及标准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适用对象见表1
表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
类别适用对象
县级机关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乡级机关
乡(镇)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
机关。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组成见表2
表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
三、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见表3
表3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四、几点问题的说明:
1.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2.县区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米的卫生间,其它工作人员不得单独配备卫生间。
3.县级机关正科级、副科级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适用于享受相应级别待遇的人员。
4.街道办事处属于区派出机构,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
5.乡级正职、副职指乡级领导班子成员。
6.乡级以下工作人员办公室与值班住宿合一的不得超过12平米。
7.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应超过6-8平米。
8.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不包括宿舍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