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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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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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配置标准
(摘自《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类别
省级机关
处级事业单位
科级事业单位
适用对象
办公室使用面积(平
方米/人)
省级正职54
省级副职42
正厅(局)级30
副厅(局)级24
正处级18
副处级12
处级以下9
正局(处)级24
副局(处)级18
局(处)级以下9
正科级18
副科级12
科级以下9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平方米 / 人)
每人使用面积7~9 平方米,200 人及
以下取上限, 400 人及以上取下限 ,中
间值用公式 (1100-x)/100 计算确定。

每人使用面积 6~8 平方米, 200 人及
以下取上限, 400 人及以上取下限 , 中
间值用公式 (1000-x)/100 计算确定。

每人使用面积 6~8 平方米, 100 人及
以下取上限, 200 人及以上取下限 , 中
间值用公式 (500-x)/50 计算确定。

设备用房使用面附属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 人)积(平方米 / 人)
食堂餐厅及厨房
建筑面积编制定
员 100 人及以下
的,人均建筑面
积 3.7 平方米,
按办公室和服务
超过 100 人的,
用房使用面积之
超出人员的人均
和的 9% 核定。

建筑面积为 2.6
平方米;警卫用
房按警卫编制定
员人均建筑面积
25 平方米。

注:表中 x 为编制定员;副厅级单位参照省级机关标准执行。

2021年办公用房面积的最新标准

2021年办公用房面积的最新标准

2021年办公用房面积的最新标准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共同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各级党政机关照此执行。

对比1999年版标准,省部级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面积没有变化,但各级基层工作人员的办公室面积普遍增加。

同时,服务用房面积有所减少,中央机关、省直机关服务用房人均范围从16到19平方米,下调到7到9平方米。

新标准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模和标准,功能以及管理和监督等均做了详细的规定,主要针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1999年标准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级机关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并按级别给出了人均建筑面积指标。

新标准改为五类,增加了1999年标准未包括的乡镇、苏木级,并弱化了办公用房的等级概念,直接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进行划分。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1、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植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文档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植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文档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计委(计经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3号文件有关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建设标准进行了改革、调整和重新规范,制定了新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一九九发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通知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第三章选址与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五章装修标准第六章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第七章附则附表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附表二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附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

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

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计委(计经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3号文有关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厉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查见的基础上,对原建设标准进行了改革、调整和重新规范,制定了新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1999年12月21日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

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主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

(完整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完整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

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24日附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二〇一四年十一月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第三章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五章建筑装修第六章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第七章智能化系统第八章附则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办公建筑的分类

办公建筑的分类

(2)侧界面:
造型和色彩等方面的处理应以淡雅为宜。
常用材质: 普通: 乳胶漆、一般墙纸、防火板、调和 漆等。(一般壁灯)
高级:墙纸、墙布、高档饰面板、亚光漆、 墙裙造型等。(高级壁灯) (3)顶界面 : 应质轻并且具有一定的光反射和吸声 作用,最为关键的是必须与空调、消 防、照明等有关设施工种密切配合。
主要有会客室、接待室、各类会议室、阅览展示厅、多功 能厅等。 (3)服务用房 主要有资料室、档案室、文印室、电脑室、晒图室等。
(4)附属设施用房
主要有开水间、卫生间、电话交换机房、变配电间、空 调机房、锅炉房以及员工餐厅等。
多功能厅
卫生间
开水间
档案 资料
接待 会议
行政 综合 专业 办公室 办公室 办公室
三、会议室、经理和主管室室内设计
1.平面布局: 主要根据已有房间大小,要求会议出 席人数和会议举行方式等来确定。
(一)会议室室内设计
会议家俱的布置,人们使用会议家俱时近旁必要的活动 空间和交往通行的尺度,是会议室室内设计的基础。
2. 布局形式: 中轴排列式、对角式、阶梯式。 3.界面处理:为了加强会议室的吸声效果,壁面可设置软 包装饰,即以阻燃处理的纺织面料包以矿棉 类松软材料。其它做法基本参照办公室。 大型吊顶净高≮3米,中小型≮2.4米。
打字 文印 复印晒图
电梯 电脑 陈列 收发 门厅
楼梯
传达
(二)总体设计要求
(1)各类用房之间的面积分配比例,房间的大小 及数量,均应根据办公楼的使用性质、建筑规模 和相应标准来确定。 (2)各类房间所在位置及层次,应将与对外联系较为 密切的部份,布置在近出入口和近出入口的主要通道 处。对于人数多的厅室,还应注意安全疏散通道的组 织。 (3)综合型办公室不同功能的联系与分隔应在平面布局 和分层设置时予以考虑。当办公与商场、餐饮、娱乐等组 合在一起时,应把不同功能的出入口尽可能单独设置,以 免干扰。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计委(计经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3号文件有关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建设标准进行了改革、调整和重新规范,制定了新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

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

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

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颁布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日期】 19991221【实施日期】 19991221【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

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

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

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章名】第二章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第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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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配置标准
(摘自《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类别适用对象办公室使用面积(平
方米/人)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设备用房使用
积(平方米/
省级机关省级正职54
每人使用面积7~9平方米,200人及
以下取上限,400人及以上取下限,中
间值用公式(1100-x)/100计算确定。

按办公室和服
用房使用面积
和的9%核定省级副职42
正厅(局)级30
副厅(局)级24
正处级18
副处级12
处级以下9
处级事业单位正局(处)级24 每人使用面积6~8 平方米,200人
及以下取上限,400人及以上取下限,
中间值用公式(1000-x)/100计算确
定。

副局(处)级18
局(处)级以下9
科级事业单位正科级18 每人使用面积6~8 平方米,100人
及以下取上限,200人及以上取下限,
中间值用公式(500-x)/50计算确定。

副科级12
科级以下9
注:表中x为编制定员;副厅级单位参照省级机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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