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金鑫诉陈兴、苏文龙、陈龙、胡士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doc
陈明、高俊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明、高俊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4【案件字号】(2021)津03民终34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晓彤薛东超姜腾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明;高俊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支公司【当事人】陈明高俊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支公司【当事人-个人】陈明高俊海【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梓铧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梓铧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梓铧【代理律所】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陈明【被告】高俊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支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明主张的误工费损失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9 01:03:47陈明、高俊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津03民终343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铧,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俊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
主要负责人:闫允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忠。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明因与被上诉人高俊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天津河东天铁医院、付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河东天铁医院、付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9【案件字号】(2020)津民终3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宫涛左楠丁琪【审理法官】宫涛左楠丁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天津河东天铁医院;付晓娜【当事人】天津河东天铁医院付晓娜【当事人-个人】付晓娜【当事人-公司】天津河东天铁医院【代理律师/律所】丰玉刚天津津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丰玉刚天津津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丰玉刚【代理律所】天津津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天津河东天铁医院【被告】付晓娜【本院观点】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以下问题,一是天铁医院承担医疗损害的责任比例,二是赔偿付晓娜损失适用城镇居民还是农村人员的标准,三是护理费按几人计算,四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过高。
根据鉴定意见,天铁医院的诊疗行为与付晓娜一级伤残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考虑作出司法判断,将天铁医院的责任比例确定为60%并无不当。
本案受诉法院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适用天津市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付晓娜属于一级伤残,完全丧失行动及语言功能,鉴定意见为完全护理依赖,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付晓娜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和身体状况等,酌定护理人数为2人,并。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先予执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以下问题,一是天铁医院承担医疗损害的责任比例,二是赔偿付晓娜损失适用城镇居民还是农村人员的标准,三是护理费按几人计算,四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过高。
陈鹏、天津恒隆地产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鹏、天津恒隆地产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1【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59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洪宁魏道博李志锋【审理法官】吕洪宁魏道博李志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鹏;天津恒隆地产有限公司;上海茵跑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当事人】陈鹏天津恒隆地产有限公司上海茵跑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当事人-个人】陈鹏【当事人-公司】天津恒隆地产有限公司上海茵跑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任翀怡天津正忠律师事务所;梅竹天津正忠律师事务所;杨震宇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董雪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范晓峰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王昭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张颐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任翀怡天津正忠律师事务所梅竹天津正忠律师事务所杨震宇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董雪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范晓峰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王昭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张颐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任翀怡梅竹杨震宇董雪范晓峰王昭智张颐【代理律所】天津正忠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鹏【被告】天津恒隆地产有限公司;上海茵跑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本院观点】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过错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物证质证自认恢复原状【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边自娟天津市静海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边自娟天津市静海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公证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1【案件字号】(2020)津02民终23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辉王新刘刚【审理法官】梁辉王新刘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边自娟;天津市静海公证处【当事人】边自娟天津市静海公证处【当事人-个人】边自娟【当事人-公司】天津市静海公证处【代理律师/律所】张惟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张维涛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闫建霞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惟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张维涛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闫建霞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惟张维涛闫建霞【代理律所】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边自娟【被告】天津市静海公证处【本院观点】静海公证处作出的(2014)津静海证经字第120号公证书,是依据边自娟、褚君、周克花的申请,针对2014年10月21日贷款方边自娟、还款方褚君、担保方周克花签订《抵押担保还款协议》而作出,作为公证申请人的边自娟、褚君、周克花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静海公证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亦未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社会公共利益撤销民事权利过错自认关联性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静海公证处作出的(2014)津静海证经字第120号公证书,是依据边自娟、褚君、周克花的申请,针对2014年10月21日贷款方边自娟、还款方褚君、担保方周克花签订《抵押担保还款协议》而作出,作为公证申请人的边自娟、褚君、周克花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静海公证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亦未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谢训岺与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等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谢训岺与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等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津行终4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力张明珠廖希飞【审理法官】蔡力张明珠廖希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谢训岺;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当事人】谢训岺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谢训岺【当事人-公司】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谢训岺【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及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
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十二,关于大直沽津塘公路文宫里、和进里等零散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结果公示及更正公示、现场公示照片证据,能够证明,2019年9月6日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作出《关于大直沽津塘公路文宫里、和进里等零散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结果公示》,就被征收房屋的坐落地点、产权人(承租人)、建筑面积进行公示,并征询被征收人意见,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大直沽津塘公路文宫里、和进里等零散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结。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及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
一、关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定,被上诉人河东区政府依法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
杨某、孙凤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孙凤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6【案件字号】(2020)津02民终39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浩王丽平庞振【审理法官】胡浩王丽平庞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某;孙凤成【当事人】杨某孙凤成【当事人-个人】杨某孙凤成【代理律师/律所】孙长信天津双辰律师事务所;田宏涛天津双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长信天津双辰律师事务所田宏涛天津双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长信田宏涛【代理律所】天津双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孙凤成【本院观点】医保支付部分不属于上诉人支付的医疗金额,通便胶囊的支出亦与上诉人所受外伤伤情不符。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医保支付部分不属于上诉人支付的医疗金额,通便胶囊的支出亦与上诉人所受外伤伤情不符。
上诉人并未提供加强营养的医嘱,一审根据本案具体情形酌定支持了7天营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护理费,因上诉人既未住院也未提供医嘱和需要护理的证明,对于护理费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杨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20:43:16【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系夫妻关系,2020年2月2日20时许,在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大门口,孙凤成认为杨某有外遇,孙凤成将杨某殴打致伤。
天津众燊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学健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众燊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学健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2【案件字号】(2021)津01民终49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应红闫飞纪曼丽【审理法官】刘应红闫飞纪曼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天津众燊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学健;张浩【当事人】天津众燊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学健张浩【当事人-个人】张学健张浩【当事人-公司】天津众燊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琳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琳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琳【代理律所】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天津众燊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张学健;张浩【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众燊公司是否应对被上诉人张学健此次受伤承担赔偿责任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过错无过错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众燊公司是否应对被上诉人张学健此次受伤承担赔偿责任问题。
上诉人众燊公司主张被上诉人张学健摔倒时落地点地面没有水,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张学健因地面有水导致摔伤。
但根据被上诉人张学健提供的视频显示其摔伤场地上方为空调出风口,且空调出风口处有凝结的水珠滴落。
篮球运动属于高强度体育运动项目,对环境场地有着极高的要求。
上诉人众燊公司作为篮球馆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对场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上诉人众燊公司在空调出风口下方设立篮球场地,对地面可能出现的滴水位置未设立警示标志,亦未及时清洁,从而导致被上诉人张学健在运动中滑倒受伤,上诉人众燊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被上诉人张学健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上诉人众燊公司要求改判对被上诉人张学健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大直沽街道办事处、鲍可银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大直沽街道办事处、鲍可银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3【案件字号】(2020)津02民终33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艳军李静李亚【审理法官】张艳军李静李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大直沽街道办事处;鲍可银;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街道环卫所【当事人】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大直沽街道办事处鲍可银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街道环卫所【当事人-个人】鲍可银【当事人-公司】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大直沽街道办事处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街道环卫所【代理律师/律所】赵丽隐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杨欣宇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张永庆天津长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丽隐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杨欣宇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张永庆天津长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丽隐杨欣宇张永庆【代理律所】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天津长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大直沽街道办事处【被告】鲍可银;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街道环卫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应承担被上诉人鲍可银的保险损失100000元。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应承担被上诉人鲍可银的保险损失100000元。
关于保险损失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故上诉人称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管理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
被上诉人鲍可银与大直沽环卫所存在劳动关系,大直沽环卫所无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其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根据相关文件显示大直沽环卫所隶属于上诉人管理,因此上诉人应当对被上诉人鲍可银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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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东民初字第1634号
原告金鑫,男,1983年2月12日生,满族,天津商业大学学生,住同上(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董亚南,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兴,男,1976年10月27日生,汉族,通用半体中国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天津市河东区常州道常州里40号楼4栋404室
被告苏文龙,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长锐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北区真理道秀山花园2号楼2门301号被告陈龙,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中国网通设备维护中心员工,现住天津市河北区金海岸公寓1号楼501号
被告胡士明,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大维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盐坨后胡同61号
原告金鑫诉被告陈兴、苏文龙、陈龙、胡士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阎建新独任审判,并于2007年6月19日、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鑫的委托代理人董亚南,四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鑫诉称,原告与被告陈兴相邻而居。
2006年6月10日,被告陈龙、胡士明、苏文龙相约聚集在陈兴家中观看世界杯足球赛,并于当晚大量饮洒。
当日零时许,四被告在酒精作用的刺激下,一边观看球赛,一边大喊大叫,情绪异常亢奋。
而此时,住在隔壁的原告金才等人却因巨大的声响搅得难以入眠。
百般无奈下,原告金才敲开陈兴的家门,试图劝阻四被告压低声音,但被告苏文龙、陈龙、胡士明不由分说,对原告金才进行殴打。
其中,苏文龙挥动手中啤酒瓶将金才头部、脸部砸伤,苏文龙、陈龙二人手握破碎的酒瓶,意欲捅刺原告金才,被邻居极力劝阻而行凶未果,胡士明也从屋中冲出,对金才进行殴打,同时,闻讯赶来的原告金鑫,金兴华亦遭到上述三被告的殴打和推搡,直到警方的到来,才制止了被告的不法行为。
经法医鉴定,原告金才左颊撕裂伤,右肩皮肤裂伤,面部多处擦伤,闭合性颅脑创伤,伤情为轻微伤;经警方指定的医院诊断,金兴华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金鑫左颊钝性挫伤,牙挫伤,轻微闭合性颅脑创伤,头皮血肿。
为此原告花去若干医药费,并有物品费等多项经济损失。
故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94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天津市公安局接受案件回执一份;3、报纸复印件一页;4、天津市公安局津公行复字[2006]1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5、天津市公安局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一份;6、门诊病历一册;7、医药费票据6张;8、处方1张;9、天津市眼科医院验光配镜中心配
镜单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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