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质量管理办法
煤炭质量管理办法

煤炭质量管理办法前言为维护能源安全,促进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必须严格控制煤炭的质量。
本文档主要介绍了煤炭质量管理的内容,包括煤炭质量分类、质量检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障等方面,以期为煤炭企业的管理者和从业者提供参考。
煤炭质量分类按照行业标准,煤炭是按照其热值、灰分、硫分和水分等指标进行分类的。
以下是煤炭的分类标准:•热值分类:煤炭按其低位发热量可以分为动力煤、工业煤、民用煤等。
•灰分分类:煤炭的灰分决定了它的燃烧效率,因此煤炭按其灰分可分为低灰燃煤、中灰燃煤和高灰燃煤。
•硫分分类:煤炭的硫分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因此煤炭按其硫分可分为低硫燃煤、中硫燃煤和高硫燃煤。
•水分分类:煤炭的水分会影响其燃烧效率,因此煤炭按其水分可分为干燥基煤、空气干燥基煤和水分基煤。
质量检测为保证煤炭质量,必须对煤炭进行质量检测。
煤炭的质量检测一般包括以下指标:•热值测试:煤炭的热值是煤炭的最基本性质之一,必须进行准确测定。
主要是采用氧弹法。
•灰分测试:煤炭的灰分对燃烧质量有重要影响,必须进行准确测试。
主要是采用硫酸铵燃烧法。
•硫分测试:煤炭的硫分含量对环境影响也很大,必须进行准确测定。
主要是采用干燥低温灰化法。
•水分测试:煤炭的水分含量对燃烧有很大影响,必须进行准确测定。
主要是采用烘干法。
质量控制为保证煤炭质量,必须对煤炭进行质量控制。
煤炭的质量控制包括以下方面:•采煤工艺控制:煤炭的采煤过程必须严格控制,避免煤炭混入泥沙和岩石等杂质。
•运输管理控制:运输途中,煤炭必须进行覆盖,避免风吹日晒、淋雨浸泡。
•储存管理控制:煤炭储存在仓库中,必须进行覆盖和防潮处理,避免煤堆出现风吹雨淋、积水等现象。
•技术管理控制:要控制煤炭燃烧过程中的温度、氧气含量、煤粉颗粒度等参数,以确保煤的燃烧质量。
质量保障为保证煤炭质量,必须进行质量保障。
质量保障包括以下方面:•标准建立:要建立严格的煤炭质量标准,明确各项指标的要求和精度,以便于检验煤炭的质量。
煤炭产品数质量管理办法

年煤炭产品数质量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煤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行发[2021 ]1024号?关于转发〈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和集团公司?晋煤集团煤炭产品数质量管理方法的通知?,保证煤炭产品质级相符,减少商务纠纷,杜绝重大煤质事故,维护我矿和集团公司信誉,确保我矿2021年生产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质量理念:把产品当事业,视质量如生命。
第三条质量方针:质量均衡稳定,满足顾客要求。
第四条质量目标:1、商品煤批批合格;2、顾客满意率达90%;3、顾客对到站煤炭产品的数量、质量有异议,三日内派人到现场,十日内拿出处理结果,处理满意率达100%;4、顾客向第三方投诉为零。
第五条本方法适用于寺河矿范围内涉及煤炭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的部〔科〕室和生产区队的煤炭产品的质量和数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质量体系及质量责任第六条为更好地贯彻质量方针和实现质量目标,加强煤质管理的根底工作,成立煤质管理组织机构:组长:矿长常务副组长:生产副矿长、洗选副矿长副组长:其他副矿级领导成员:调度室、选煤厂、生产技术管理部、地测科、平安管理部、机电管理部、人劳科、总工办及所有井下生产、辅助单位正职第七条职责:1、矿领导职责矿长负责煤质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和资金的投入,是本矿煤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生产副矿长全面负责井下煤质管理工作;负责井下原煤采掘、运输、提升环节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合理制定有利于本矿煤质提高的工资分配考核方法,保证本矿原煤质量的稳定和提高;负责主持每月的煤质会议。
1.3 洗选副矿长负责洗选过程中的煤炭质量、过程检验、加工销售、装车计量工作,负责洗选煤质标准化工作。
总工程师负责煤质管理的技术工作,包括对采区和工作面设计、衔接、生产、运输、加工过程的技术管理和技术改造工作。
机电副矿长负责对生产、运输、加工过程中的机电设备管理工作,负责煤炭运输环节的块率提高工作。
2024年煤矿煤质管理办法

2024年煤矿煤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煤质管理,提高煤质质量,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煤矿的煤质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煤质管理应坚持科学技术、安全高效、资源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煤质管理应实行责任制,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确保煤质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五条煤矿煤质管理应注重综合治理,全面提高煤炭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环境污染。
第二章煤矿煤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煤矿应根据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制定并实施煤矿煤质管理方案。
第七条煤矿煤质管理应加强煤质监测和检测工作,确保煤质数据真实准确。
第八条煤矿应建立健全煤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煤质数据的采集、存储和分析。
第九条煤矿煤质管理应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流程,确保煤质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条煤矿应配备专业的煤质管理人员,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煤矿煤质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十一条煤矿应建立煤炭质量控制体系,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煤矿应定期对煤炭采样,确保采样过程标准化和采样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煤矿应建立煤炭质量监测体系,对采样得到的煤炭样品进行全面检测和分析。
第十四条煤矿应对煤炭进行分类和分级处理,提高煤炭品质和利用效率。
第十五条煤矿应加强煤炭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防止煤炭质量变差。
第十六条煤矿应加强煤炭贮存和低品位煤精煤化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七条煤矿应加强煤炭矿山灰煤破碎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煤炭品质。
第十八条煤矿应加强煤炭尾矿的综合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第四章煤矿煤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九条煤矿煤质管理应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煤矿应加强自我监督,建立煤矿煤质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煤矿应加强对煤炭质量监测和检测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煤矿,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煤炭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煤炭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炭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条煤炭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质量安全;(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责任明确,落实到位;(四)技术支撑,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炭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制度。
第五条煤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各项措施。
第六条煤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单位应设立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第七条煤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煤炭产品质量标准,确保煤炭产品质量安全。
第八条煤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煤炭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对煤炭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验。
第九条煤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加强原煤、洗精煤、型煤等煤炭产品的标识管理,确保标识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煤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煤炭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建立煤炭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第十一条煤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煤炭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置质量安全风险。
第十二条煤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煤炭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提高员工质量安全意识。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煤炭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煤炭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质量安全职责,造成质量安全风险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煤矿煤质管理办法

煤矿煤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煤质的管理,保证煤矿生产安全和矿工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内煤矿,包括地下煤矿和露天煤矿。
第三条煤矿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要求,进行煤炭测量、抽样、检验、贮存和销售。
第四条煤矿应建立相应的煤质管理制度,并定期对煤质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二章煤质标准第五条煤矿应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制定煤质标准,并向矿工和监管部门公示。
第六条煤矿煤质标准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灰分含量、硫分含量、挥发分含量、发热量、水分含量、粘结指数等。
第七条煤矿的煤质标准应根据不同的煤种和用途进行区分。
第八条煤矿应确保煤质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煤炭测量第九条煤矿应购买合格的煤炭测量设备,并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校准。
第十条煤矿煤炭测量应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煤矿应每日清点和记录煤炭库存,确保库存数量的准确性。
第四章煤炭抽样第十二条煤矿应购买合格的煤炭抽样设备,并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校准。
第十三条煤矿煤炭抽样应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同时应保证抽样的代表性。
第十四条煤矿应每批次抽取煤炭样品进行监测和测试,确保煤炭质量达标。
第五章煤质检验第十五条煤矿应购买合格的煤质检验设备,并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校准。
第十六条煤矿煤质检验应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煤矿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煤质检验,确保煤质达标。
第六章煤质贮存第十八条煤矿应建立相应的煤炭贮存设施,并严格按照煤种和质量进行分类贮存。
第十九条煤矿煤炭贮存设施应具备防火、防爆、防渗透等安全性能。
第二十条煤矿应定期对贮存煤炭进行检测和管理,确保质量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煤矿应对贮存煤炭进行定期清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章煤质销售第二十二条煤矿应建立健全的煤质销售制度,确保煤质与货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煤矿应建立与购买方签订的煤炭交付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
煤矿煤质管理办法

煤矿煤炭质量管理办法为加强对我矿煤炭质量的管理,争取市场优势,提升产品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根据公司煤质管理的要求,结合我矿煤质管理现状,特制定本办法.一、设立管理机构(一)矿煤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二)煤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调度室主任:陈祖政(负责煤炭质量管理)(三)设专职煤质检查员一名:(四)煤质管理领导组责任负责全矿井的煤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并及时予以修订,指导监督各基层单位的煤质管理工作,推广煤质管理新技术、新方法,制定适应现场煤炭质量管理措施,不断提高煤炭质量。
二、明确各部门煤质管理职责三、煤质管理细则(1)采、掘工作面控制质量措施1、对生产的毛煤质量负直接责任,对采煤工序中影响煤质的因素,要及时解决.2、遇到地质变化必须坚持煤、矸分流.3、工作面遇断层、薄煤带时,必须控制采高,做到分采、分运,并采取措施防止顶板冒落或破碎矸石进入煤流中.4、采、掘过程中遇到断层时,要对煤岩分装、分运、分储;采取措施,减少伪顶脱落.因特殊原因不能实现分装、分运或分储的,区队要制定保证煤质的措施。
5、工作面运煤巷遇到顶板淋水、底板涌水、采空区出水时,必须采取措施,架设挡雨棚或挖水窝引水,将水分离到煤流之外,防止淋水进入煤流。
6、井下排水严禁使用溜煤眼,更不准用水冲刷溜煤眼,否则,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7、因管理不善,造成水进入煤仓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2)装运原煤控制质量措施1、对原煤要仔细鉴别,严禁不经挑拣矸石进行装车,加强运输转载环节手工除杂、拣矸力度,确保原煤无杂物。
2、运输队要加强现场管理,发现煤矸混装和水煤车应落实责任单位并及时报调度室、煤质办.3、及时清理矿车中的杂物及厚车底.4、在工作面装煤时,不能有超过100㎜的矸石.(3)煤场管理职责1、煤场管理人员经常巡视煤场,发现煤堆周围有木头、矸石块等杂物要及时清拣,出现积水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2、严把煤炭质量关卡,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对质量不达要求的坚决进行扣质扣量的处罚。
XX煤矿煤炭质量管理办法

XX煤矿煤炭质量管理办法1 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矿煤炭质量,不断完善煤炭质量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管理工作,促使我矿煤炭质量管理工作不断向制度化、规范化迈进,多出煤、出好煤,以优质的煤炭扩大市场占有额和销售额,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煤炭销售市场的竞争异常激烈,产品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要不断强化职工的产品质量意识,教育全体职工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把以质量求生存、促发展、增效益作为煤炭质量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煤炭质量管理以生产优质煤为中心,保证各环节工序的工作质量,提高产品质量。
第四条煤炭质量管理是煤炭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组织机构(1)成立矿煤炭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组长:XX副组长:XX朱海峰 XX成员:XX(2)领导小组下设煤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调度室,调度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业务由主管煤质的副主任负责办理。
办公室工作人员为全体调度员。
第五条煤质领导小组的责任是:下达年度和月度煤质指标;召开月度煤质计划完成情况考核分析会;每月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开展煤质检查、督查工作,以此作为当月考核的依据;煤质管理领导小组必须参与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会审,现场抽查煤质管理措施执行情况;煤质办(调度室)每班安排一名调度员深入井下及地面煤流系统进行现场督查,发现工作面有大面积放透、出现窜矸;选矸工作不到位等现象,有权责令停产整改,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奖罚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各基层队成立煤炭质量QC活动小组,煤质管理办公室对其注册、登记,QC活动小组每季向煤质管理办公室上报一次记录和成果。
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煤质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与煤质有关的报表和台帐;逐月统计煤质情况,并向煤质管理领导小组汇报。
3 采掘工作面现场管理第八条采煤工作面是煤质管理的源头,是决定煤质优劣的主要环节,综采公司及所属区队要全员参与煤质管理工作。
煤炭质量管理办法

煤炭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煤炭产品质量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是企业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保障。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矿煤质管理工作,提高煤炭产品质量,规范从生产源头到地面装车等各环节的煤质管理,以便生产出符合质量标准、满足用户需求的合格商品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岳城煤矿。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调度室牵头毛煤煤质管理工作,负责毛煤煤质标准的制定,负责毛煤生产、运输各过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并随时向矿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提供煤质信息。
第四条调度室负责商品煤煤质管理工作,负责商品煤煤质标准的制定和考核,随时向矿领导提供煤质信息,负责煤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和落实提高煤质的相关办法、措施,完成矿规定对煤质的检测工作。
第五条调度室负责毛煤生产和商品煤各个环节的检查和考核工作,按月进行考核。
第六条煤质检查人员工作中必须严格、认真,对查出的煤质问题,要坚持“四不”原则,即:不迁就、不照顾、不讲客观、不搞下不为例,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一律按规定给予从严处罚。
第三章毛煤生产过程质量管理第七条毛煤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主要是最大限度地控制和降低采掘生产过程中毛煤的灰分、水分、含矸率,提高毛煤块率,通过各种途径及措施,使毛煤质量、块率保持稳定和提高。
第八条生产技术科要制定合理的抽掘采衔接计划,确保我矿原煤产量、毛煤质量、块率保持稳定和提高,各项指标在可控范围内。
第九条生产技术科、机电科在回采工作面设计时所确定的巷道布置方式、采煤工艺和设备选型都要符合集团公司《生产过程中加强煤质管理提高煤炭质量的暂行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调度室每月组织不少于三次的煤质专项检查,遍布井下各生产头面,对各头面的煤质指标进行抽检,并对井下各头面的生产环节进行督查,检查结束后,及时下发检查通报。
第十一条安全监察科的小班安监工对现场的毛煤质量要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各生产队组及辅助队组要制定毛煤生产、运输各环节防水和减少块率损失的制度和措施,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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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煤炭质量管理办法 (1)煤矿煤炭质量管理办法 (10)煤炭质量管理制度 (12)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16)矿煤炭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质量是企业的命根子”的企业质量理念,明确煤炭产品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努力提高矿井经济效益,结合我矿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矿围从事煤炭生产及销售的采煤、掘进、运输、加工、储装、质检、通风、维修等所有单位和个人,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本办法承担相应的煤质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指标明确,责任到人。
第四条在矿井生产经营过程中,与煤质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问题采取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煤炭生产各环节要建立健全煤质管理责任制,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生产工艺及各环节的煤质管理,确保质量相对稳定。
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第六条***矿成立煤炭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公司煤质管理工作。
组长:副组长:成员:生产管理部、技术管理部、经营管理部、机电运输部、供销质检站、采煤队、采掘队、掘进队、机电一队、通安队等各单位、部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供销质检站,***兼任办公室主任。
煤炭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井下各采煤、掘进、巷修、出煤系统等毛煤的手选、加工及质量监督检查、考核等相关工作。
一、每月由矿长(或矿长委托人)主持召集煤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生产业务部室会议,分析当月煤质情况,安排下月煤质工作。
二、矿领导要切实把煤质管理工作提高到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突出位置,妥善处理好产量与质量的关系。
(一)矿长、党委书记是公司煤炭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二)生产副矿长、采煤副矿成长、经营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对全矿回采、掘进施工及运输过程中的煤质管理负主要责任。
(三)总工程师对全公司煤炭产品质量负全面技术责任。
(三)各子公司董事长、总支书记是本公司煤炭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三、生产管理部职责:统一协调生产过程中的分采、分运措施的实施、落实及提升、入仓、落地工作,监督检查各采掘单位煤质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同时根据采掘工作面地质变化情况,及时提出相应的煤质管理措施,并组织落实,保证回采煤各项指标的完成。
并在开、掘施工中及时解决影响煤质的问题,监督检查采掘单位实施煤岩分掘、分运措施的执行情况,按设计施工,搞好煤质,为回采煤的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对于灰分超过40%的高灰回采工作面,要限令生产区队制订保煤质专项措施或停产改造。
四、技术管理部职责:在新的采掘工作面设计布置时,要根据地质资料,预测、预报回采、掘进过程中的地质变化情况,以便生产管理部及时采取、制定煤质管理措施。
且要充分考虑全矿高、低灰分煤的合理配采。
巷道布置要有利于掘进、回采过程中的煤质管理,便于实施分采、分装,分掘、分运。
五、经营管理部职责:负责对煤质奖惩情况进行考核。
六、机电运输部职责:负责毛煤运输过程中的环节管理,制止皮带队拉杂物、水煤现象,督促检查皮带队在毛煤运输过程中的煤质管理执行情况。
七、供销质检站职责:负责对***矿的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各业务部门、生产单位进行考核和奖惩。
并有专业技术与销售人员对大庄矿本部及大兴煤业、景昇煤业的煤炭产品规格质量和装车质量进行监督考核,确保煤质与质级相符。
并依据国标对回采工作面每5天至少采取一次生产检查煤样,掘进工作面每10天至少采取一次生产检查煤样。
对采掘工作面详细检查,认真填写记录,并把影响毛煤质量的因素向有关领导及时汇报。
八、各采掘单位队长、支部书记是生产质量第一责任人,并对生产的毛煤质量负直接责任。
九、机电一队职责:负责***矿本部所加工、销售的煤炭产品规格质量和装车质量,并对毛煤加工(筛分、手选、破碎)、装车计量等与煤质有关的工程负质量责任。
十、皮带队职责:负责本部毛煤的运输,并对毛煤运输过程中的煤炭质量负责,大块岩石、煤块不允许上皮带。
十一、通安队对巷修过程中煤矸分运负责。
十二、大兴煤业、景昇煤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煤质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落实。
第三章煤质管理及奖罚措施第七条技术管理部在设计新的采掘工作面时,要根据地质资料,充分考虑到全矿高、低灰分煤的合理配采。
巷道布置要有利于掘进、回采过程中的煤质管理,便于实施分采、分掘、分装、分运。
因设计不合理造成煤炭产品质量低劣时,对技术管理部部长罚款1000—2000元。
第八条生产管理部要根据技术管理部提供的地质说明书,在新的采掘工作面投产时,制定相应的保煤质措施,若因过断层、薄煤带等地质构造带时没有督促制定保煤质专项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力而影响煤炭产品质量时,罚生产管理部部长1000—2000元。
第九条各采掘单位施工中严格执行作业规程中的煤质专项措施管理规定,坚持“三拣四不上”制度,即:放炮后拣矸石,在溜子上拣矸石,在皮带上拣矸石;矸石不上铁锹,矸石不上溜子,矸石不上皮带,矸石不上火车、汽车。
并对各采掘单位依据生产实际情况下达月份计划,实行考核与奖惩制度。
入洗原料煤:完成灰分指标与计划指标相比每超(降)一个百分点,根据生产量或进尺量,可给予该单位罚(奖)1000—2000元。
动力煤:完成发热量与计划指标相比每超(降)100大卡,可给予该单位罚(奖)1000—2000元。
第十条新开工的采掘工作面的作业规程,要制订煤质管理专项措施,无煤质管理措施不许生产,审批时必须经过供销质检站参与审批把关,并提交供销质检站一份存档,作业规程没有经供销质检站审批而开工的工作面,罚施工单位主要领导3000元。
第十一条采掘单位在采掘过程中遇到断层、薄煤带、采空区等地质构造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写出煤质管理或煤岩分采、分掘、分运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施工,对不执行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力的,罚施工单位3000—50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煤质管理规定:(一)采煤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及保质、提质措施,选择合理的采煤工艺,禁止漏顶、老塘窜矸现象的发生,做到打眼不打顶底板,不打夹矸层。
提高托伪顶、顶煤的技术水平,要抓好超前支护,顶板刹实背严。
及时移架推溜,使用好护帮板,抓好顶板支护,严防漏顶掉渣,因管理不善造成漏顶、冒顶的,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3000—5000元,对主要领导罚款1000—2000元。
放顶煤工作面严禁煤矸混放,对煤矸混放的单位发现一次罚款3000—5000元,对主要领导罚款1000—2000元。
(二)半煤岩(全岩)工作面必须制定煤质管理措施,并严格执行煤矸分运,严禁所出矸石直接经溜子上皮带拉出,特殊情况无排矸系统时,必须采取定时排矸或开帮填充及做矸石窖充填等方式处理矸石。
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3000—5000元,对主要领导罚款1000—2000元。
(三)采(掘)工作面要有专人负责大块煤、岩(粒度大于0.3m×0.3m×0.3m)的处理,不经过处理的大块煤、岩不准上溜子,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3000—5000元,不设专人处理大块煤、岩的,发现一次,罚款任单位单位3000—5000元,对主要领导罚款1000—2000元。
(四)井下煤炭在运输过程中,严禁掺入杂物。
巷道拉底维修、扩帮、挑顶或清理的杂物,尽可能填帮处理或打散车运走。
且脏杂物不得翻入煤仓。
如不分运,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3000—5000元,对主要领导罚款1000—2000元。
(五)煤炭生产过程中矸石产出量较大时,施工单位必须制定保煤质专项措施进行清矸或排矸。
没有制定或没有落实保煤质专项措施,一经发现罚责任单位3000—5000元,对主要领导罚款1000—2000元。
(六)严格控制各点的洒水次数和水量,做到煤干、煤多多洒水,煤少少洒水,煤湿不洒水,无煤停水。
完善洒水系统,提高雾化效果。
(七)采掘工作面排放积水时,严禁用溜子、皮带排水。
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3000—5000元,罚主要领导1000—2000元。
(八)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商品煤灰分和发热量与可采灰分和发热量要控制在允许差值以,否则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九)加强液压支架、供液、供水系统的管理,严防漏液漏水发生。
第十三条对煤质管理工作有关的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实行煤质抵押及考核。
抵押围:***矿所属采煤、掘进、选煤、运输、销售等与煤质管理相关的部门与单位。
由煤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行考核与兑现。
第十四条每月末由供销质检站对各有关生产单位进行专项考核,对在煤质管理工作中落实措施到位、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相应奖励,反之按规定给予处罚,并将考核结果报送经营管理部落实。
第四章地面储、装、运及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管理第十五条加强筛选系统管理,保障筛选设备的完好,煤楼对辊式破碎机要加强截齿的及时增补、更换工作,凡不经过筛选破碎而直接装车外运,发现一次罚机电一队3000—5000元,罚主要领导1000—2000元。
第十六条加强手选管理,提高手选效率,如若无手选或效率差,罚机电一队3000—5000元,罚主要领导1000—2000元。
第十七条加强煤场周围环境卫生的管理,防止煤炭污染,煤炭返装时严禁将脏煤、杂物等混入煤中。
发现一次罚机电一队3000—5000元,罚主要领导1000—2000元。
第十八条商品煤装车时要检查车厢,当车中有杂物时必须清扫车底,对不清扫的,发现一次罚机电一队3000—5000元,罚主要领导1000—2000元,造成不良影响的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外销商品煤必须符合产品规格要求,一经发现商品煤中存在粒度大于50毫米的矸石,罚机电一队3000—5000元,罚主要领导1000—2000元。
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严禁装车销售。
第二十条商品煤质量月报、毛煤质量月报,必须于次月5日前报出,***矿煤炭销售质量日报必须当天报出。
每五天、十天对各采、掘工作面进行采制化一次生产检查煤样,并出五日报、旬报。
因无故迟报、不报,罚供销质检站3000—5000元,罚主要领导1000—2000元。
第二十一条在商品煤销售过程中,不准销售掺假产品,不准自行变更品种。
否则,罚供销质检站3000—5000元,罚主要领导1000—2000元。
第二十二条供销质检站要经常走访用户,了解用户对产品质量的意见和要求,并把这些意见和要求归纳分类,上报有关领导。
第二十三条发现供销质检站监督考核不严格、不到位,罚供销质检站3000—5000元,罚主要领导1000—2000元。
第五章采制化管理第二十四条供销质检站采制样室、化验室应配备强有力的行政及技术负责人和足够的采制化人员,加强采制化队伍建设,搞好技术培训。
第二十五条化验室职责(一)负责本单位各种煤样的日常检验工作,检验项目包括:工业分析、全水、全硫、发热量、相对真密度等,同时根据特殊要求,再加测其它项目。
(二)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中心化验室报送各种煤样及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