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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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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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征求意见稿拆迁之前需要有征求意见书,下面给大家带来拆迁征求意见稿,供大家参考!拆迁征求意见稿范文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征求意见通知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我县征地补偿原则上实行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耕地平均年产值统一按每亩1200元计算,各类土地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其中,部分区域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最高为3.4万元/亩、最低为3万元/亩补偿。

具体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各项目指挥部(或乡镇、开发区)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拟定后,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原则上在我县城区及开发区总体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按征地补偿协议确定的被征收农用地面积10%比例(不含留用地征用面积),实行按征收土地所在村就近预留土地,按照城市建设规划用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符合国家政策的二、三产业。

留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并缴交相关规费,也可以委托县政府报批并出让,出让收入扣除相关报批费用、政府规费税金等有关成本费用后由县财政全部下拨有关乡镇政府,再由乡镇政府下拨村经济集体组织,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安置、发展生产。

工业项目(含工业园区内的道路等工业配套项目)征地和政府原因无法兑现留用地指标的经营性项目、公共建筑项目以及水利、道路交通等公用设施项目征地,采取货币化补偿的方式对留用地指标予以变现。

留用地货币化补偿标准根据该项目留地类型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或项目周边地块近期出让价,并扣除项目收储成本和相关报批费用、政府规费税金有关成本费用后确定。

二、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一)征收土地上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附件2、4的相应标准执行。

成片果树种植密度不得超过最大合理株数(详见附件3),若超过最大合理株数,按最大合理株数补偿。

(二)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标准按附件5的相应标准执行(林木种植密度必须在林业部门认定的合理范围内),其中零星树木和竹林按株清点补偿,其他成片林木按实际占地面积丈量补偿。

《大方县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大方县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大方县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公开征求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号)》有关规定,根据《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1〕288号)要求,大方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大方县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为更好地了解社会公众的意愿和利益诉求,提升方案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用性,现对方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方案基本情况本方案在大方县内共划定36个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片区,分别为安乐乡片区一4.6738公顷,安乐乡片区二15.2793公顷,安乐乡片区三0.5826公顷,大山乡片区一0.3120公顷,达溪镇片区一3.2063公顷,八堡乡片区一10.2049公顷,鼎新乡片区一0.2074公顷,鼎新乡片区二5.5174公顷,凤山乡片区一5.2896公顷,凤山乡片区二147.0017公顷,果瓦乡片区一0.2101公顷,核桃乡片区一0.3327公顷,核桃乡片区二0.2043公顷,核桃乡片区三4.1797公顷,黄泥塘镇片区一25.7184公顷,黄泥塘镇片区二1.1788公顷,理化乡片区一4.0315公顷,六龙镇片区一4.6508公顷,六龙镇片区二20.6042公顷,六龙镇片区三8.7839公顷,绿塘乡片区一1.3176公顷,马场镇片区一31.0648公顷,牛场乡片区一22.8892公顷,猫场镇片区一6.2642公顷,小屯乡片区一3.0199公顷,星宿乡片区一0.0215公顷,星宿乡片区二5.5588公顷,星宿乡片区三8.9981公顷,兴隆乡片区一0.3751公顷,兴隆乡片区二11.1244公顷,羊场镇片区一63.2495公顷,雨冲乡片区一6.6777公顷,雨冲乡片区二4.5134公顷,中心城区片区一1.0672公顷,中心城区片区二0.7363公顷,中心城区片区三1476.5842公顷。

最新的土地征收程序和规定

最新的土地征收程序和规定

又变了:最新的土地征收程序和规定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告知、确认、听证”三步程序调整为“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征地程序和要求,特别是增加了征地预公告程序以及对抢栽抢建不予补偿、对阻挠征地由法院强制执行、对侵占征地费用给予行政处罚和赔偿等新的规定。

01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02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03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04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05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06听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武汉市新城区城市设计编制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新城区城市设计编制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新城区(开发区)城市设计编制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2021年3月目录一.总则 (3)1.1编制目的 (3)1.2适用范围 (3)1.3编制依据 (3)1.4编制层次及要求 (4)1.4.1编制层次 (4)1.4.2编制要求 (4)1.5编制期限 (4)1.6编制原则 (5)1.6.1强化统筹作用 (5)1.6.2突出远近结合 (5)1.6.3利管控促实施 (5)1.6.4鼓励技术创新 (5)二、重点功能区城市设计 (6)2.1一般规定 (6)2.1.1选取原则 (6)2.1.2编制要求 (6)2.1.3管控要素 (7)2.2整体城市设计成果形式 (8)2.2.1设计说明 (8)2.2.2必要图纸 (8)2.3地段城市设计成果形式 (9)2.3.1设计说明 (9)2.3.2必要图纸 (9)2.4带规划方案挂牌项目城市设计成果形式 (11)一.总则1.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自然资规(2020)5号)、《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要求,围绕《中共武汉市委关于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零三五远景目标的建议》,全面强化城市设计“实现支撑战略性的城市功能,打造更精致的空间格局、塑造更具特色的标志形象,提供更优质的品质环境”,推进新城区(开发区)城市设计编制及实施,按照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关于开展武汉市(开发区)城市设计相关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武汉市5个新城区及2个开发区,具体为东西湖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经开区(含汉南)、东湖高新区范围内的重点功能区的城市设计编制工作。

对重点功能区以外需要点状供地地块的城市设计编制,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1.3编制依据(1)《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征求意见稿);(2)《中共武汉市委关于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零三五远景目标的建议》及各区十四五规划;(3)《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248号)》、《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汉十条)》等法规及政策文件;1.4编制层次及要求1.4.1编制层次新城区(开发区)城市设计编制层次包括分区城市设计(纲要)、重点功能区整体城市设计及地段城市设计。

贯彻新发展理念 构建新发展格局 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

贯彻新发展理念 构建新发展格局 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

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作者:暂无来源:《资源导刊》 2020年第12期要全面把握新发展阶段的新任务新要求,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着力在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争当表率,在服务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上争做示范,在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上走在前列。

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把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科学合理规划城市的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处理好城市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既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又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2020年11月12日至13日,习近平在江苏考察时强调动态自然资源部通报新增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

2020年第三季度卫片执法遥感监测发现,在一些省份乱占耕地建房现象仍时有发生。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11月23日,自然资源部通报40起新增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

自然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通报的这些典型案例,反映了地方在严格管控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方面的积极作为。

截至11月15日,全国已有18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台了实施细则,细化了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相关要求,优化用地服务,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合理用地需求。

据介绍,2020年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已在土地例行督察中作出部署,对督察发现的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地方严肃查处。

自然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以“零容忍”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有合理用地需求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多措并举,进一步严格耕地保护,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山东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山东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山东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山东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中心山东省济南市250013【摘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提高了土地利用率,保障了农民的权益。

相关部门对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也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但方案在具体编制过程中,在规划、公众参与程度、公益性用地、可行性分析及报批修改等环节出现的问题值得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规划公益性分析自然资源部于2020年11月5日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

在此基础上,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山东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审批办法(试行)》。

各县级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以此为依据,通过一年多的实践,程序上更加规范,土地利用也更加有序,但是方案编制过程中仍会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1、相关规划相冲突部分地区“两规”编制时间较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规划内容已和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

目前山东省各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还未启用,土地成片开发编制仍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由于“两规”在编制、布局及管控等多个方面都有较大的差异[1],大部分县级方案都出现了不符合规划的情况,如部分片区开发出现突破上位规划、未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占城规绿线等问题。

2、公众参与程度较低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通知》还要求对成片开发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充分征求意见。

村民代表会在实际召开时,到会人员一般不超过40人,部分村集体参会代表甚至少于10人。

参会人员年龄结构由于年轻人外流等原因呈倒金字塔形,年龄超过75岁的现象较为普遍,这部分村民能否准确理解方案内容并表达自己意见值得进一步核实。

征求村民意见的材料需要由村民本人签字并捺手印,村集体负责人只能以村民代表会或入户走访的形式征求意见。

成片开发方案编制上报过程时间紧张[2],需要所涉及的村集体在短时间内上报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意见,而线下方式无法快速征求广大村民的意见。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终于有标准了!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终于有标准了!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终于有标准了!作者|周兰萍张留雨中伦律师事务所2020年11月5日,自然资源部以《通知》形式(自然资规〔2020〕5号,以下简称“新规”)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厘定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完善了新《土地管理法》的配套制度,消除了此前业界对“成片开发”标准是否具备科学性、可操作性的疑虑。

新规明确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分别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兼顾了土地征收制度的原则性与灵活性,重点纷呈。

本所律师现就新规规定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结合实操问题做简要点评,以飨读者。

1、新规明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既是对留白立法援引的回应,又有效推进了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步伐(1)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授权规定,新规明确“成片开发”标准2019年8月,新《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征收制度上作出了重大改革,对土地征收所涉的“公共利益”做出了明确界定、确立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完善了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

但,对于“成片开发”的标准,做了留白的立法援引,即“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新规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空白。

(2)新规明确“成片开发”标准,有效推进了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步伐在新《土地管理法》修订过程中,对于“成片开发建设”里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一种情形、是否会侵害农民土地权益、能否作为征收事由等一直存在争议,直至被纳入新《土地管理法》。

但,如何在新法将“成片开发”列为征地事由的基础上,对“成片开发”标准加以明确,防范“成片开发”成为泛化理解“公共利益”的遮羞布,成为土地立法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因此,新规通过对“成片开发”标准的明确,让土地征收工作更科学、也更具可操作性,由此有效推进了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步伐。

2、新规厘定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体与程序并重,重点纷呈新规在明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同时,确立了“成片开发”的原则,细化了省级政府审批流程,强化了农民权益保障和社会公众的知情参与权,具体如下:(1)清晰界定何谓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新规第一条即开宗明义,对“成片开发”的内涵作出界定:“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自然资源部存在大量闲置土地的 不得批准“成片开发”征收

自然资源部存在大量闲置土地的  不得批准“成片开发”征收

自然资源部:存在大量闲置土地的不得批准“成片开发”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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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房地产业·上旬》2020年第11期
10月21日,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对《土地管理法》中涉及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相关内容进行细化。

对此,自然资源部指出,在前期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在各方意见中找到了各方共同关注的关键点,并围绕关键点形成的共识,形成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对于此次公布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土地征收“成片開发”的原则。

征求意见稿规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注重严格保护耕地,注重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是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给予被征地农民充分的选择权。

征求意见稿规定,实施中应当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并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三是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注重节约集约用地。

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的,或者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不得批准“成片开发”征收。

四是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建立合理审定机制。

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前,应当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法律、经济、产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成片开发”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

论证材料是审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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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
(二)“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
(三)“成片开发”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
(四)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
“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
(五)“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各市县的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各地情况差异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当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充分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五、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产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

论证结论应当作为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二)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的;
(三)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
(四)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

七、本标准自公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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