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与论文写作
《论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范文

《论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著作权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和传播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推动知识的传播和文化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进行探讨,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改进建议。
二、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现状我国著作权法在合理使用制度方面,主要规定了十二种情形,包括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等非营利性使用,以及报刊转载、摘编等情形。
这些规定为公众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作品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技术的发展,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方面,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大大增加,使得作品的使用方式更加复杂多样;另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的复制、传播和修改更加容易,从而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在合理使用制度方面已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现行法律对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标准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其次,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合理使用概念已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此外,我国著作权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对于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也需进一步加强。
四、改进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标准。
我国著作权法应进一步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标准,以便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把握。
同时,应考虑到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对作品使用方式的影响,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规定。
2. 完善法律体系。
我国应加强与国际间的知识产权法律交流与协作,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体系。
同时,应加强对著作权法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法经济学著作权论文.

法经济学著作权论文2019-01-10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概述(一)合理使用的特点合理使用拥有一些其他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所有不具备的特点。
1.合理使用范围法定。
合理使用的范围并非任何人主观决定的,而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之规定,著作权合理使用包括12种情况,除此之外的使用均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外。
尽管目前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3条增加了“其他情形”进入合理使用范围,但其他情形仍应根据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抑或是法院裁判确定。
2.合理使用需基于正当目的。
正当目的的最主要表现是任何人使用作品都不得侵害作者之权利。
一般而言,商业化目的都是有损作者利益的,因此合理使用中不存在商业化使用。
然而出去商业化目的,非商业化目的是否都可以认定为是正当目的?若使用作品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必将有损于公共利益,显然也不属于正当目的。
合理使用的正当目的含义应当更广阔。
3.合理使用无需经著作权人同意。
合理使用不需要获得许可,这保障社会公众可以更加方便地接触作品,使用作品。
避免因许可而造成的谈判成本。
4.合理使用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
合理使用作为著作权限制制度的一种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这与法定许可、强制许可不同,合理使用制度下的行为完全免费以便于社会公众能够更好地使用作品,也激励了文艺创作。
(二)合理使用的性质目前国内外的学者基于不同的立场对于合理使用的性质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
分别是:权利限制论、侵权阻却论和使用者权利论。
赞同“权利限制论”的学者从行为对象主体的角度来阐述,认为合理使用制度是对享有著作权人的一种权利限制。
合理使用制度的起源来自版权的特许,是一种独占的权利。
法律不仅限制社会公众使用作品的权利,同时更需要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以此来达到利益平衡,既增加创作的热情,促进作品传播,又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国内多数学者都赞同这个观点。
赞同“侵权阻却论”的学者认为合理使用是对使用者的一种保护,让他们在使用别人作品时有法律的依据,而合理使用制度正是侵害他人著作权时的侵权阻却事由。
《2024年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范文

《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篇一一、引言随着数字媒体的迅猛发展,影视作品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著作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影视作品涵盖了电影、电视剧、动画等多种形式,它们不仅代表了创作者的智慧结晶,也承载了广大观众的审美需求和娱乐体验。
因此,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不仅关乎创作者的权益,也关乎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旨在探讨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分析其重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重要性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是指创作者对其创作的影视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财产权等。
保护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创作者是影视作品的原创者,其智力成果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只有保障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才能激发其创作热情,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2. 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影视作品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其著作权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3.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影视作品往往具有较高的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保护其著作权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国民文化素质。
三、影视作品著作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著作权法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1. 侵权行为屡见不鲜。
一些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影视作品,甚至进行非法传播和盗版,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2. 著作权维权难度大。
由于影视作品制作周期长、涉及人员众多,使得著作权维权工作难度较大。
此外,一些创作者缺乏法律意识,难以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3. 著作权法律法规不完善。
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著作权法》,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模糊之处,导致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不够有力。
四、解决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为著作权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从著作权角度分析学术论文买卖现象论文

从著作权角度分析学术论文买卖现象论文论文不端行为表现为论文买卖、抄袭剽窃、论文造假、一稿多投、搭车署名、来稿照登等。
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浮躁、浮夸心态和行为,科学评价体系的缺失,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论文不端行为的主要原因。
这类现象有害于良好学风建设,制约科研队伍的发展和科研人才的成长,影响我国在国际学术界的声誉和地位,阻碍民族思维能力的提高并影响科技创新。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著作权角度分析学术论文买卖现象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从著作权角度分析学术论文买卖现象全文如下:摘要:作为学术能力和科研水平的学术论文能否被作为商品一样在市场上买卖,在买卖中所转让的是什么样的权利。
沈履伟案涉及学术腐败中罕见的联手作弊手段,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本文从著作权角度进行分析,对著作精神权利的署名权的可否转让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著作权;署名权;精神权利一、案件引例天津外国语学院副教授沈履伟剽窃案,涉及学术腐败中罕见的联手作弊手段,又为恶人先告状,且剽窃者令人惊愕地一审胜诉,成为中外知识产权案中极为罕见的特例,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和训诫性,因而成为近年来学术界和新闻界的一大热点。
2004年8月,天津市语言学会在学术批评网发表《关于天津外国语学院教师沈履伟〈求是集〉的剽窃问题——天津市语言学会致天津市有关领导和天津外国语学院的公开信》,其中写道:“天津外国语学院汉学院的教师沈履伟去年申报正高职称科研成果《求是集》一书,全文剽窃他人公开发表的论文10篇。
像这样连标题带正文只字未改的全文剽窃,字数之巨,篇数之多,手段之拙劣,实属罕见,已成学术腐败一典型,且为津门学术界一笑柄,激起兄弟院校许多教师的愤慨!剽窃者所在校——天津外国语学院对此应严肃处理,但剽窃者迄今仍趾高气昂,这很不正常。
”公开信向天津市有关领导及天津市外国语学院及其他院校领导进言,建议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维护学术健康发展,遏制歪风,弘扬正气。
著作权课题研究论文(五篇):我国著作权的惩罚性赔偿条件、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模式…

著作权课题研究论文(五篇)内容提要:1、我国著作权的惩罚性赔偿条件2、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模式3、专家证人制度的著作权侵权诉讼作用4、表情包的著作权保护及产业经营5、微博著作权的侵权保护全文总字数:24636 字篇一:我国著作权的惩罚性赔偿条件我国著作权的惩罚性赔偿条件摘要:惩罚性赔偿是一种源于英美法系的责任形式,起源于英国,很快被其他国家所接受。
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已引入该制度,《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在著作权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的制度。
然而,在制度的移植过程中,针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上,我国立法还存在些许问题。
关键词:著作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布莱克法律辞典》中将惩罚性赔偿定义为“当被告的行为是轻率、恶意、欺诈时,(法庭)所判处的超过实际损害的部分;其目的在于通过处罚做坏事者或以被估计的损伤作例子对其他潜在的侵犯者产生威慑”。
[1]2014年5月1日实施的我国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率先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著作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中在著作权法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本文分析了我国著作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分别选取两个代表国家和地区,借鉴域外经验,分析送审稿中惩罚性适用条件规定的合理性。
一、我国著作权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现状在著作权法新一轮修订中,我国著作权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的制度。
2012年3月31日发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以下简称“第一稿”)第72条第3款规定:“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应当根据前两款赔偿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
”之后第二稿将计算的赔偿数额,从“一至三倍”提高到“二至三倍”。
第三稿又将赔偿倍数调整为一至三倍。
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送审稿,相较前三次的修改草案,送审稿的修改幅度最大,不仅将赔偿倍数提高至“二至三倍”,还给予了法官更大的裁量权,适用的条件从“应当”改为“可以”。
著作权论文合理使用论文: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原则之冲突

著作权论文合理使用论文: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原则之冲突摘要在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下,作品可以轻易地被复制和传播,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在此背景下,技术保护措施成为著作权人保护其权利的重要手段。
技术保护措施作为权利人私力救济的一种方式,有利于权利人对作品的复制和传播进行控制,却也容易与合理使用原则产生冲突,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
如何建立公正、平衡的技术措施保护制度仍亟待进一步分析和探究。
关键词著作权技术保护合理使用网络环境基金项目:2009年“国家大学生创新性试验计划”研究项目(g0920123028321)阶段性成果。
一、数字技术与网络环境下的技术保护措施(一)数字时代的挑战数字技术和网络的兴起,宣告着数字时代的到来。
文字、声音、图画与影像等信息经过数字转换后可以海量存储于计算机中。
如一万字的文章储存需100kb计算,一张700mb的光盘就可以储存超过七千万字的文字数据。
同时随着计算机技术与通讯技术的融合发展,以及光纤网络的兴起,数据传输速度大大提高,使传送、接收、读取、检索、下载与处理变得轻而易举;而软件技术的发展,例如p2p传输技术,更是使传输效率倍增。
创作成本和技术门槛的降低与复制和传播的便捷增加了使用者接触作品的机会,却也造成了著作权侵害的问题的日益严重。
几乎所有作品的利用都可能涉及复制,任何人都有了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可能性,使得传统著作权保护形式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二)技术保护措施的发展网络世界的开放性削弱了著作权人对于其作品的控制能力,进而大幅地降低了其经济收益。
面临可能对著作权造成严重侵害的局面,著作权人以技术反制技术的做法,通过各种加密、限制性功能的程序或其他技术保护措施,以防止其作品不受非法的公开传输、复制或其他利用。
于是,防止未经授权复制或利用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应运而生。
技术保护措施一般指著作权人为控制其作品可否被接触、复制或传输,而以有效的技术手段来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接触或利用其作品的保护措施。
《论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范文

《论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篇一一、引言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著作权法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它不仅保护了创作者的智力成果,还平衡了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其中,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尤为突出。
本文将就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展开探讨,分析其内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他人可以无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需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支付报酬。
这一制度旨在促进知识的传播和文化的进步,同时也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教育权和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
三、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现状我国著作权法在合理使用制度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作品等十二种情形。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文化的传播和发展。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四、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制度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仍显得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
这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准确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二)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不够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利益的需求。
然而,现行著作权法在保障公共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著作权人的权利过于绝对化,限制了公众对作品的正常使用。
(三)数字环境下的挑战随着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如何在保障著作权人权益的同时,促进数字技术的发展和知识的传播,是当前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的重要问题。
五、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法律规定应进一步细化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明确各种使用行为的范围和条件。
同时,加强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的制定,为执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试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精品论文】

试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padding:0px;font-size:14px;line-height:180%;clear:both;" align=left>论文摘要: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著作权限制的重要内容,在调节著作权人、公众利益方面起着平衡的作用,但同时也是著作权实务与理论研究的一个备受争议的规则。
本文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内涵出发,着重分析了合理使用的立法目的及原则,最后提出对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一点建议。
论文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内涵(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定义我国国内各学者对合理使用这一制度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有学者认为“合理使用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以外的人,为法定的目的或需要,采取合理方式,依法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须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且不支付报酬的一种合法行为。
”也有表述为“合理使用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不必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不必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还有学者表述为“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行使依法本属于著作权人有权行使的权力,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得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也有学者表述为“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使用者可以自由使用他人享有的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须向其支付报酬的行为。
不管使用哪种定义表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都应把握如下几点:1.合理使用是一种合法行为。
法律不但要对其加以确认,还要对此加以保护。
即法律不仅依法赋予使用者有合理使用的特权,还要对此特权加以保护,来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国际版权公约与各国版权法都实行了合理使用原则来限制作者的专有权。
我国也不例外,把合理使用制度放在了“著作权的限制”一章中。
总之,对使用者权利的赋予,都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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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对你写论文有哪些指导?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
它表现为:第一,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为;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
学习了著作权后,我们知道了如果在研究成果中不明确地指明参考引用别人成果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不建立完整严格的参考引文体系,就意味着被引用的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护 ,对作品的利用就不是合理的利用。
在国家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今天,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国际化知识产权保护正在全面推开。
学习著作权保护法有助于我们由于作者的过失造成的侵权行为的发生。
学习著作权保护我们队“合理使用”与“抄袭”有了正确的界定。
正确的把握“合理使用”与“抄袭”的概念
“合理使用”: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对于“合理使用”,著作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参考他人作品”和“适当引用”是法定许可的合理使用,属于合法的行为。
《著作权法》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各
种作品都是在继承前人的成就和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允许他人在适当的范围内使用本人的作品,这也是著作权人对公共利益、对社会所承担的一种义务。
“合理使用”是合法行为,那么不“合理使用”是不是非法行为?不“合理使用”是否就可界定为“抄袭”呢?
根据《著作权法》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抄袭”是非法行为,“抄袭”只是不“合理使用”行为中的一种,“抄袭”以外的不“合理使用”行为并非为非法行为,应当正确区分。
《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
”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行为具有违法性;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已经发表的抄袭物。
因此,更准确地说应当是,抄袭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并公开发表。
对于文学作品与论著,要判断其是否抄袭相对较容易一些,抄袭者一般都存在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大
都原封不动地改头换面或略微改动地整章、整节或整段地采用他人的作品,这种情况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本文在此不作赘述。
对科技期刊上的学术论文判定其是否存在抄袭则相对较困难。
作者对照《著作权法》,发现主要有如下两种侵权的行为:(1)引用他人作品过量。
这种侵权行为是学术论文中最常见的
侵权行为,最有可能发生在侵权者作品的引言及讨论部分,在这些部分作者通常会引用他人的作品,一篇字左右的论文,很有可能引用单个他人的著作超过字,有时侵权者往往在其论文中表述了很好的实验结果或有较新颖的发现,但也许出于过失,作者已经构成了对他人的侵权。
此种侵权行为的危害程度较低,也很少发生被侵权者追究的情形,也是最容易避免的一种侵权行为。
(2)将他人作品的精华部分作为自己的主要部分。
将他人作品中的主要观点、主要论据、主要情节等精华部分照搬到自己的作品中来,即使所引用数量小于,也应属于抄袭行为。
这是引用他人作品在质的方面的要求。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表述:“(一)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二)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三)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此种侵权行为有如下特点:有很大的隐蔽性,只有具有更高专业知识水平的学者及被侵权者本人才能。
发现;侵权者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因为他们的作品首先必须通过期刊编辑、主编这一关;侵权者在主观上有强烈的侵权故意;侵权行为的危害性很大,与此行为相伴的通常是造假、杜撰,那些虚构的学术成果对整个社会甚至人类进步都可能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不“合理使用”的形式有:(1)引用他人作品却不注明参考作品的名称和著作者姓名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作者引用他人作品“可
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该条对于“合理使用”作出了善意的限制性的规定,在一些学术论文中,作者也许是出于怕麻烦的角度考虑,也许是疏忽,往往在论文的参考文献中不列明引用论文的名称及作者姓名,此为不“合理使用”的主要形式。
(2)过量使用他人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是关于“合理使用”的另一个限制性规定,要求引用他人作品的数量应当恰当。
在作品中究竟引用数量为多少才恰当,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都未给出明确的界定。
我国文化部1985年曾对合理引用量作了规定。
该规定指出,引用他人作品不得超过原作品的,被引用作品的量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中不得超过。
在国外,有些国家规定了合理引用的数量。
例如,美国规定:合理使用范围是引用他人作品不得超过且必须注明出处。
学术论文中有一种综述的论文形式,是对某些相关课题的研究进展进行综合性的归纳,这种文章本来只是科研人员在进行科研工作前的例行工作,从引用数量上看,一篇综述中引用他人作品的数量绝对超过,已经超过“合理使用”的范畴了。
参照前述标准,尽管此类文章很少发生引用单个作者的作品超过的情况,但可以说,综述类作品属于引用中的不“合理使用”。
实际工作中可能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引用单个他人的作品超过,
但又不构成其作品的主要部分,这种情况如何界定,《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都未有明确解释,我们认为这应当还是属于引用中的不“合理使用”。
在研究过程中,不管是社会科学 ,还是自然科学,都是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 ,都要利用学术界已取得的成果。
因而,在学术研究中适当地参考和引用他人的智力成果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 ,属合理利用的范围。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合理利用的核心间题是必须指明著作权人的姓名、作品名称、出处等,各也就是说 ,在学术著作、学术论文的撰写过程中要写好绪论、引言,作好参考引文。
绪论、引言是在学术著作、学术论文的开头简要地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范围、相关领域前人工作和知识空白、研究设想、研究方法、研究意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