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课件

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和发展
总结词
国际经济法起源于19世纪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实践,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而逐步发展 壮大。
详细描述
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实践,当时各国开始意识 到需要建立共同的规则来规范跨国经济活动。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法的 规则和制度逐步完善,成为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体系。
06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机制的定义和特点
总结词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机制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解决 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制度。其特点包括跨 国性、法律适用性、多样性等。
详细描述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机制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旨在解决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因国际经济交易、投资、 贸易等活动中产生的争议。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 度和利益,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机制具有跨国性的特点。 在解决争议时,需要适用相关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 国内法,因此具有法律适用性。此外,国际经济争议解 决机制还包括多种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可以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解决。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总结词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定义、主 要内容、影响
VS
详细描述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是国际复兴开 发银行主持制定的多边条约,旨在为成员 国之间的投资者提供担保,以减少政治风 险对投资的影响。其主要内容包括:担保 范围、承保风险、赔偿机制等。该公约对 促进国际投资的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国际商事仲裁
总结词
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方式,其特 点包括自愿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和裁决的强 制执行性等。
详细描述
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双方自愿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争议具体情况选择仲裁 机构、仲裁地点和仲裁程序等。与诉讼相比,国际商 事仲裁更加灵活,可以避免司法管辖权的限制,同时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性,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承 认和执行。此外,国际商事仲裁还具有保密性和快捷 性等特点,可以保护商业机密并快速解决争议。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国际经济法是涉及国际贸易、投资和金融领域的法律体系,旨在规范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和关系。
它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专注于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主要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规范不同国家之间商品和服务的交换,包括关
税、贸易协定、关税壁垒、贸易争端解决等规则。
2.国际投资法:重点涉及国家与国际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外国投
资者的权益和投资,规范国际投资的流动性、保护和管理。
3.国际金融法:包括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管、货币政策、跨境资本流动、国
际支付系统和银行业务等法律规则。
4.国际商法:涉及国际商业合同、国际商事诉讼、知识产权、跨境合作等
规定,保护国际商业交易中的权益和合法权利。
国际经济法的目标是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合作和发展,确保不同国家间的经济活动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保障各方权益,提供争端解决机制,并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它通常由国际条约、国际组织制定的规则、国际惯例和其他国际法律文书构成。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
它旨在确保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流和合作能够遵守一定的规则和原则,促进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涵盖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贸易法律调整:国际贸易协定和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设定了贸易规则,旨在促进自由贸易和消除贸易障碍。
国际经济法通过调整与贸易有关的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来确保公平和公正的贸易环境。
2. 投资法律调整:国际经济法通过投资保护协定和国际投资仲裁机构来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鼓励跨国投资和促进经济合作。
3. 知识产权法律调整:国际经济法通过国际知识产权协定和相关组织(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来保护知识产权的创造者和所有者的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知识经济的发展。
4. 金融法律调整:国际经济法通过国际金融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金融合作协议来规范国际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5. 环境法律调整:国际经济法通过国际环境协定和组织(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来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涉及国际贸易、投资、知识产权、金融和环境等领域,以确保国际经济活动在遵守规则和原则的基础上健康、稳定、可持续地发展。
国际经济法(第一篇)

03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GATS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基本原则,
要求各成员在服务贸易领域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其
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与减让
01 02 03
具体承诺的概念
具体承诺是指各成员在GATS框架下,就特定服务部门或 分部门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义务作出的具体承诺。这 些承诺列明了各成员在哪些服务部门或分部门愿意承担何 种程度的义务。
国际经济法(第一篇)
目录
• 国际经济法概述 •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客体 • 国际货物贸易法 • 国际服务贸易法 • 国际技术贸易法 • 国际投资法 • 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律制度
01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 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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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国际经济法和国内法的区别在于调整对象、制定主体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经济关 系,由国际社会共同制定,适用于所有国家。而国内法主要调整国内的经济关系,由国内立法机关制定,仅适用 于本国境内。
02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客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家
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要主体,国 家享有主权权利,可以制定、实 施国际经济法律和政策,并承担
跨国公司与国际金融法
跨国公司的金融业务涉及国际金融市场的运作和国 际支付结算等,需遵守国际金融法规,如国际货币 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规则。
03
国际货物贸易法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经济法(第二版)全套课件马工程(2024)

国际金融监管
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对跨境 金融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维护国际金融稳定。
2024/1/30
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风险评估、预警和处 置机制,防范国际金融风 险。
反洗钱与反恐融资
加强国际合作,打击洗钱 和恐怖融资等非法金融活 动。
22
06
国际税法
Chapter
2024/1/30
Hale Waihona Puke 23税收管辖权与国际重复征税
9
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法律制度
2024/1/30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种类和特点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包括汇付、托收、信用证等。不同支付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如汇付方式简单 快捷但风险较高,信用证方式相对安全但成本较高。
国际贸易结算的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结算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当事人,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障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这 些法律制度包括票据法、托收统一规则、信用证统一惯例等。
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的风险防范
在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过程中,买卖双方需要采取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来降低交易风险。这些措施包括选择 信誉良好的交易对手、采用安全的支付方式、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等。
10
03
国际技术贸易法
Chapter
2024/1/30
11
国际技术许可协议法律制度
1 2
技术许可协议的概念和种类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各国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促进 全球经济的均衡和可持续发展。
01 02 03 04
2024/1/30
平等互利原则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应平等 对待,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互利共赢。
尊重国家社会制度原则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应尊重各国 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的选择,不 干涉他国内政。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下面一起和店铺来看看!一、概述(一)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及渊源国际经济法包括同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直接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和围际税法。
从目前的国际实践来看,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则可表现为(或产自)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等。
(二)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1)自然人。
(2)法人。
(3)国家。
(4)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经济法律行为1.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特征第一,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第二,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行为。
第三,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可以产生国际经济法律后果的行为。
2.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分类(1)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
(2)单方行为和双方(多方)行为。
(3)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公约》的适用范围1.《公约》适用的当事人的范围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①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②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公约》适用的交易范围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都适用公约。
下列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则不适用公约:①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②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③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
3.《公约》适用的权利义务范围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卖方与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4.《公约》适用的任意性(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5.我国对《公约》做出的保留(1)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
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此进行了保留,即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公约有关口头或书面以外的合同也有效的规定对中国不适用。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
(2)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
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又包括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主要有:1、国际经济条约:是国家,国际经济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文件,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因而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2、国际惯例构成国际惯例,必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物质的因素,二是心理因素国际惯例包括两种,一是调整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习惯,一是调整私人交往的国际经贸惯例。
国际经贸惯例已为不少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所肯定和承认。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3、联大规范性决议4、国内立法5、其他辅助性渊源,包括:(一)判例。
包括国际判例和国内司法判例。
(二)学说。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可以“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
三、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获得国际社会成员的公认,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
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
国家的经济主权,依照《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其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2)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 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来愈占有重要地 位。
(3)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个人、法人、国 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 在联系性。
“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规范 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 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经济法与其他法律一样,也是调整一定范围 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但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部 分社会关系的具体范围如何?国内外学者普遍认 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其主要代表人物:英国的施瓦曾伯格 (G.Schwarzenberger)、施米托夫 (M.Schmitthoff),法国的卡欧(D.Carreau)、约 克·布朗(York·Brown),日本的金泽良雄 等。
学说二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一切跨越国境而发生的 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战后,美国一些学者提出了该主张。
2、国际经济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 在国际领域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即马克思所说的 生产的国际关系。具体来说,国际经济关系是指 在国际投资、国际货物买卖及服务和技术贸易、 国际融资和税收等国际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关系。
国际经济关系按参加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的范围可以分为
狭义: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国 家间的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这是决定它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 本要素;
其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 (P.Jessup)、卡茨(M.Katz) \杰克逊 (J.H.Jackson),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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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体系特点与发展一、定义研究国际经济法首先要知道的就是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定义是国际经济法学中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它构筑了国际经济法学的基础1。
由于国际经济法还是一个相对年轻的学科,随着认识的逐步加深,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会重新思考;基于思考而进行的进一步研究可能会得出与当初所接受的观点有所不同的结论,国际经济法的学术传统并不悠久,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至今,在短短不到七十年的时间里,国际经济法经历了从被视作国际法分支到作为独立学科存在的发展阶段,对各国学者各个分支领域的问题开展了不少深入细致的研究,因而积累了大量的学术资源2。
学者们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争论主要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
(一)狭义说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它所调整的关系的关系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英国学者施瓦曾伯格是狭义说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从上世纪40年代开始对国际经济法进行研究,其著作主要有《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和标准》、《国际经济法的原则和标准》等,他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是关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以及与之交往有关联的实体地位的法律规则3 。
日本学者金泽良雄也是主要的代表人物。
他认为,国际经济法所适用的国际社会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由主权国家和各种国际组织构成的,第二个层次则是由各国的国民,即各国自然人和法人组成。
当各国国民超越国境进行经济交往时,国际条约协定等通过相应的国内法规定间接的适用于这些国民,这些法律都不应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故,金泽良雄将国际经济法归结为“根据构成国际社会第一层次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合意所订立的各种经济条约的综合,所以应当理解为国际公法“。
我国主张狭义说的学者:汪暄教授在其著作《略谈国际经济法》一文中指出“国际经济法是条恒国际经济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1张晓东,《论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及其他观点分析》,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经济法:中国的视角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下),第588-590页。
2何志鹏,《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反思与体系重构》,国际经济法学刊,2006年04期,第78页。
3高树异,《国际经济法总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3页。
之间的法律,是国际法的一个新的分支。
”王铁崖教授在其主编的《国际法》一书中,将国际经济法列为其中的一章,说明他也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4。
(二)广义说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国际经济关系。
美国学者杰赛普于上世纪50年代提出了“跨国法”的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分离提供了理论基础。
他认为在分析超越一国范围的各种问题以及处理这些问题的法律时,使用“国际问题”和“国际法”这类术语是不确切的,主张在探索此类问题的相关法律规范时,使用“跨国法”这一概念。
美国教授斯泰纳和瓦格茨在其所著的《跨国法律问题》一书中对“跨国法”理论加以具体化,打破了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界限,从各个角度研究有关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对上述跨国问题的约束和影响。
他们同杰普赛一起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分离提供了理论基础。
另一位美国学者杰克逊通过将跨国法的研究限定于经济领域而使国际经济法从跨国发展成长出来。
在他的著作《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问题》中,他分析指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大体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有关国家用以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私法,包括有关国家的合同法、货物买卖法、保险法、公司法、冲突法等;第二层次是有关国家政府用以管理上述商务往来的法律,包括有关国家的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商品质量和包装标准法、国内税法等;第三层次是对上述商务往来发生影响作用的国际公法或国际经济组织机构法。
故,杰克逊认为国际经济法是涉及经济领域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综合与交融,不应将其归入任何一个传统的法律部门。
我国大多数国际经济法学者持广义说。
如姚梅镇在其《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一文中集中阐述了这一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包括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在内的新兴的独立的法学部门5。
我所赞同的观点是广义说,将国际经济法定义为是调整国家、国家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二、体系4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411-450页。
5车丕照,《国际经济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6页。
现对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传统的法律部门而言,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性的、多层次的法律部门。
长期以来,国际经济法看似杂乱无章、不成体系,然而,纷繁复杂、变动不居的国际经济法其实蕴含了自身内在的体系。
中外法学学者对国际经济法体系的建构本身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学说。
经济法学者从经济法体系理论提出的国际经济调节法学说对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其体系进行了极其有益的论证。
漆多俊教授认为,国际市场的形成和正常运行具有一障碍即国家调节的局限,国际市场的市场调节固有三缺陷(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市场唯利性及其不进入某些领域、市场盲目滞后性及其调节的事后被动性),为此,需要国际调节三方式(排除政府规制和市场机制两个方面的市场障碍;国际组织通过直接或间接投资调节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发布经济信息和经济预测并且运用金融、财政、税收等经济政策和其他调节工具引导政府和民间主体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从而形成了作为国际经济调节法的国际经济法体系的三构成(市场障碍排除法、国际组织投资法、国际经济指导调控法)。
其中,国际社会直接对国际市场之市场调节的调节关系又可分为通过各国国内实施法间接调整市场主体活动的传统国家间国际法的间接规范和直接调整市场主体活动的新型国际法的直接规范。
这种国际调节说提出的国际经济法体系遵循了经济法的逻辑而且非常具有启发意义6。
在国际法学者中,库雷西(Asif H. Qureshi)的教科书具有更加自觉的国际经济法体系意识,该书第一版分论性质的内容分为国际货币法、国际贸易法和国际发展法三个部分,其中,国际投资法归入国际发展法。
该书第二版分论性质的内容则分为国际货币法、国际贸易法、国际要素流动法和国际发展法四个部分,其中,国际投资法成为国际要素流动法的组成部分,而国际要素流动法的组成还包括了国际劳动法,另外,避免双重征税的法律被作为国际财政法也被归入国际要素流动法。
在该书第一版和第二版序言之中,作者都特别强调,不同领域的国际经济法需要放在国际经济法整体语境之中予以理解,国际经济秩序广阔视角的法律分析是要把握不同领域国际经济法彼此之间的相互影响以及确保国际经济(法)在自由与福利两极之间保持中道平衡7。
另外在我国国际经济法学者余劲松、吴志攀在其所著的教科书《国际经济法》中,则按照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分类,构成国际经济法统一体系的的法律规范划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组织法。
从广义上讲还可包括国际发展法、国际环境法等。
此外若进一步划分,还可分为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海商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反托拉斯6漆多俊、漆彤,《国际调节与国际经济法学科理论新视角》,当代法学,2004 年第2 期,第3-16页。
7何志鹏,《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反思与体系重构》,国际经济法学刊,2006年04期,第83-85页。
法等。
这与美国学者杰赛普所提出的“跨国法”体系很不相同,这里只包括涉及经济领域的跨国法规范8。
支持学者余劲松和吴志攀的观点,将体系划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组织法,此类学说明确直观,也更符合国际经济法的广义说概念。
三、特点国际经济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其主体、调整对象、规范和法律渊源方面9。
(一)主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可以享受权利及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也即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国家经济组织10。
自然人是国际经济法主体,但不是任何自然人都能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其须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就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须是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根据国际私法规则,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应根据其属人法来确认。
此外,确定自然人的国籍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也很重要,自然人具有某一国的国籍,才将其视为该国的国民,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才受该国的外交保护,享有该国的优惠政策。
国际上通常用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来确定自然人的国籍。
法人是种拟制主体,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同一性,同时产生、同时灭亡,且受法人的经营范围和活动章程的限制。
对于法人这个特殊的主体,在确定其在内国是否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时,受本国标准与内国标准的双重约束。
首先,内国应根据法人本国法律相关规定来确定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其次,外国法人来内国进行活动时,其还必须满足内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即外国法人也受内国法律的约束。
一般而言,外国法人符合了内国法与本国法确立的双重标准后,其便可在内国进行民事活动,享有一定的权利,且履行一定的义务。
主权国家是国际社会中最为重要的主体,国家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制定者,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国家作为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指以国家名义参加国际经8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11页。
9曹建明,《国际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 4-6页。
10王国良,《国际经济法简论》,江西大学学报 1985年第11期,第93页。
济流转的国家代表和政府机关。
国家同其他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缔结或参加有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条约或协定;在本国制定对外经济政策和法律,依法对本国的涉外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法律调整;同时,还直接参与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成为国际经济合同的当事人。
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上新兴的主体,是种派生主体,如联合国、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其活动仅限于自己的章程所规定的范围内,任何国际组织在进行活动时,不得滥用其所有的权利,更不得干涉内政11。
(二)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
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依据和出发点,根据国际经济法的广义学说,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既包括国际法上的关系,也包括国内法上的关系,而且在一项具体的国际经济关系中,往往同时具有双重的法律关系。
因此,国际经济法既调整国家间、国际经济组织间、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也调整自然人、法人同国家、国际经济组织间,一国自然人、法人同他国自然人、法人之间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同时,国际经济法既调整国际经济统治关系(纵的关系)——也就是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节的关系,如投资保护、外贸管制、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同时也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横的关系)——即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关系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