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案例分析(转载)
旅游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7月,我国某市居民李先生通过某知名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7天的泰国普吉岛旅游团。
在行程中,李先生发现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存在诸多问题,包括住宿条件不达标、导游服务质量差、行程安排不合理等。
李先生与旅行社协商未果,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件经过1. 投诉内容:李先生在投诉中提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宣传不符,实际入住的酒店设施陈旧,卫生条件差;导游在行程安排上存在误导,如减少游览时间、强制购物等;此外,导游的服务态度恶劣,对游客提出的问题置之不理。
2. 旅行社回应:旅行社在接到投诉后,对李先生的投诉进行了调查。
旅行社承认在住宿安排上存在失误,并表示愿意为李先生提供更好的住宿条件。
但对于导游的服务质量问题,旅行社认为导游已按照行程安排提供服务,且导游的行为并未违反旅行社的规定。
3. 调解过程: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旅行社同意退还李先生部分费用,并承诺改进导游服务质量。
三、案件分析1. 旅行社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八条,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
在本案中,旅行社在住宿安排上存在误导,未提供真实的服务信息,构成违约。
2. 导游服务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七条,导游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在本案中,导游的服务态度恶劣,未履行其服务职责,违反了法律规定。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本案中,李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件处理结果在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旅行社同意退还李先生部分费用,并承诺对导游进行培训,提高导游服务质量。
同时,旅行社表示将加强对旅游服务的监管,确保服务质量。
旅游法律实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随之而来的一些旅游纠纷也日益增多,尤其是游客强制购物事件,严重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游客强制购物事件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件事实2019年8月,我国某旅游团队在某旅游景点的导游带领下,参加了为期五天的旅游活动。
在行程中,导游多次组织游客参观购物店,强迫游客购买商品。
部分游客因不满导游的行为,拒绝购物,遭到导游的辱骂和威胁。
事后,游客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依法处理。
三、法律分析(一)导游强制购物行为的违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提供者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导游强制游客购物,违反了该条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二)导游行为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7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强制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本案中,导游强制游客购物,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本案中,游客因导游的强制购物行为遭受经济损失,导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游客维权途径1.与旅行社协商游客可首先与旅行社协商解决,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游客可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投诉,要求依法处理。
3.提起民事诉讼游客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导游和旅行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建议(一)加强旅游市场监管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导游强制购物等违法行为,保障游客合法权益。
(二)提高导游素质旅行社应加强对导游的培训,提高导游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避免因导游行为引发旅游纠纷。
旅游法律案例分析及启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然而,在旅游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旅游纠纷也日益增多,旅游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旅游法律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为旅游法律实践提供启示。
二、案例介绍2019年7月,某旅行社组织了一次“五日游”活动,游客李某报名参加了该团。
在旅行过程中,李某发现旅行社提供的行程安排与实际行程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其未能游览到宣传中的景点。
此外,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餐饮标准等也与宣传不符。
在行程结束后,李某向旅行社提出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
旅行社则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
李某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介入调解后,旅行社仍未作出合理赔偿。
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旅行社是否构成违约,以及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案例分析(1)旅行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构成违约。
(2)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存在严重缺陷,造成消费者李某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启示1. 旅行社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确保旅游行程、住宿条件、餐饮标准等与宣传相符。
2. 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管。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旅行社依法进行处罚,保障消费者权益。
旅游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7月,李女士一家五口计划前往云南旅游。
通过网络搜索,他们找到了一家名为“云南风情旅行社”的旅游公司,并预订了一条为期七天的跟团游线路。
在签订旅游合同后,李女士支付了全款。
然而,在旅行过程中,他们遭遇了一系列欺诈行为,导致旅游体验大打折扣。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概述李女士一家在云南旅游期间,发现以下问题:(1)导游在行程中强制推销商品,包括茶叶、玉石等,且价格远高于市场价。
(2)游览景点时间被缩短,导致游客无法充分体验当地文化。
(3)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住宿环境脏乱差。
(4)旅游车辆未按时返回,导致游客被困异地。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六条,旅行社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
(2)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接受旅游者的咨询和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2)不得以虚假宣传、欺诈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 案件处理李女士一家在旅游结束后,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经调查,云南风情旅行社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强制推销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缩短游览时间,降低旅游服务质量。
(3)提供不合格的住宿条件。
(4)未按时返回旅游车辆,影响游客行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对云南风情旅行社进行了处罚,包括:(1)责令退还游客部分旅游费用。
(2)吊销旅行社业务许可证。
(3)处以罚款。
4. 案例启示(1)游客在出行前,应详细了解旅行社的信誉和服务质量,选择正规旅行社。
(2)签订旅游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各项权利和义务。
(3)旅游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旅行社或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4)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总结本案例反映了旅游市场存在的欺诈行为,对游客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经典旅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中,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游客与旅行社的纠纷进行分析,探讨旅游法律的相关问题。
(一)案情简介2018年6月,某游客(以下简称“游客”)与某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7日海南岛旅游团。
合同约定,旅行社负责游客的住宿、交通、导游、景点门票等费用。
游客在签订合同后,向旅行社支付了全额旅游费用。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发现旅行社存在以下问题:1. 部分景点门票未包含在合同中,游客需要额外支付费用;2. 住宿条件与合同描述不符,房间设施简陋;3. 导游服务质量差,对游客的服务态度不佳;4. 旅游行程安排不合理,导致游客疲劳。
游客在旅游结束后,与旅行社协商解决纠纷,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游客遂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 游客的损失如何赔偿?3. 旅游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此纠纷?二、案例分析(一)旅行社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 部分景点门票未包含在合同中,游客需要额外支付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将旅游合同中约定的景点门票费用明确告知游客,并按约定收取。
旅行社未履行告知义务,构成违约。
2. 住宿条件与合同描述不符,房间设施简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住宿条件。
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3. 导游服务质量差,对游客的服务态度不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供合格的导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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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案例分析》
最近,我有幸参加了一次非常有意义的旅行,我想在这里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经历。
这次旅行的目的地是泰国,一个被誉为“东方夏威夷”的热门旅游地。
我选择了泰国是因为我一直对这个国家的文化和风景非常感兴趣。
在泰国的旅行中,我深刻地体验到了当地的文化和风俗。
我参观了曼谷的大皇宫和寺庙,感受到了泰国对宗教的尊重和传统的珍视。
我还去了泰国的一些海滩和岛屿,感受到了泰国的美丽景色和悠闲的生活方式。
同时,我还品尝了许多地道的泰国美食,包括泰式咖喱、酸辣汤和芒果糯米饭等,让我大饱口福。
在旅行过程中,我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
比如,语言沟通上的问题让我有些不适应,和当地人交流起来有些吃力。
另外,有时候也会遇到一些商家和导游的不良行为,让我有些不愉快。
但是在这些困难面前,我都尽量保持乐观和积极的态度,毕竟这是一次很难忘的旅行。
通过这次旅行,我学会了很多东西。
首先,我更加深刻地了解了泰国的文化和传统,也更加尊重他们的生活方式。
其次,我也学会了如何更好地适应不同的环境,包括与当地人的交流和生活习惯的调整。
最重要的是,我学会了如何保持乐观和积极的心态,面对各种挑战和困难。
总的来说,这次旅行对我的成长和收获都是非常大的。
我相信,
这次旅行的经历将会成为我人生中的一段宝贵的记忆,也将对我的未来产生深远的影响。
我期待着下一次的旅行,希望能再次感受到旅行带给我的快乐和启发。
旅游案例分析三篇

旅游案例分析三篇篇一:旅游规划实战案例分析遵义旅游规划方案——荣获“中国策划金奖”!遵义旅游规划方案,把红色旅游和现代游客进行了完美的对接,使的原本枯燥的红色旅游路线规划成结合现代与历史文化相融合的旅游圣地。
在我看来这个方案之所以获得策划金奖,在于他的思路的独到之处,这就充分反映了现在的旅游规划存在的问题,大家都是按部就班,你抄我看,没有直接独特的想法,所以当这样一个出其不意的方案放在面前的时候大家都被这份旅游规划方案震撼到了。
XX公司根据遵义会议在党史上的三个挽救的地位“挽救了党、挽救了红军、挽救了中国革命!”,遵义的旅游形象定位为“旅游遵义,从此顺利!”并策划了转运体系:娄山关——突破难关,二郎滩——渡过险滩,遵义会议会址——从此顺利,赤水河中国酒文化长廊——好运长久。
到遵义交好运,第一站到娄山关突破人生的难关,第二站到二郎滩渡过人生的险滩,难关险滩都攻克了,第三站到会址从此走好运,光走好运还不够,最后得到第四站赤水河中国酒文化长廊好运长久。
巩固好运!这样一来,实现遵义红色旅游与现代游客需求完美对接!让遵义成为游客非来不可的旅游圣地!此外,我们还将遵义的城市功能定位为“国运之都,转顺之城”,因为国家命运在这里发生大转折,从此走向坦途。
并要这个定位形成一套产业体系叫作“喝国酒、聚国会、借国运”,遵义新城也从原来其他旅游规划公司定位的“大学城”,被XX公司否定后,从新定位为“中国会展城”,借助茅台酒和遵义会议的影响力,名正言顺打造会展城,会展是旅游的最高端形态,一个产业拉动二十个产业!遵义才有两个专科大学,搞什么“大学城”!大学城土地是划拔,不提供就业税收,对城市拉动作用怎么能与会展城相提并论!遵义的灵魂和特色是大学吗?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说“中国99%的旅游规划都是平庸之作!”的原因,XX 公司看过的旅游规划不下上千,几乎没有一个认真动过脑子的!遵义市市长慕德贵及规划局张继勇局长:“与我们合作过的策划、规划大师不少,脸红过的也不少,唯一能征服四套班子所有人的只有XX的方案,后面我们将请同济大学和中科院,按照XX、规划机构的策划、规划来进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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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案例分析范文旅游案例分析。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旅游业也因此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成为了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比如旅游景点的环境保护、游客的文明素质等等。
本文将以某旅游景点为例,分析其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某旅游景点位于中国南方的一个小城市,以其独特的自然风光和丰富的历史文化而闻名于世。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兴起,该景点的游客数量呈现出了爆发式增长的态势。
然而,与此同时,一些问题也开始凸显出来。
首先,该景点的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大量的游客涌入,给当地的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一些游客在游览过程中随意丢弃垃圾,破坏了景区的原始风貌。
其次,游客的文明素质有待提高。
一些游客在游览过程中,随意涂鸦、攀爬禁止攀爬的地方,严重破坏了景区的公共秩序。
再者,景区的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由于管理不善,一些商贩在景区内大肆兜售各种小商品,扰乱了景区的秩序,给游客带来了不好的体验。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首先,应加强对景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提高游客的环保意识,引导游客爱护自然环境,不随意丢弃垃圾。
其次,加大对游客文明素质的培训力度。
景区可以通过设置提示标语、发布相关公告等方式,提醒游客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增强游客的文明意识。
再者,加强景区管理力度。
加大巡逻力度,及时制止一切违规行为,对违规商贩进行处罚,维护景区的良好秩序。
总的来说,旅游业的发展是一个好事,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也要注重环境保护和游客的文明素质。
只有这样,才能让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该景点能够迎来更多的游客,成为一颗璀璨的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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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案例分析(转载)旅游案例分析2008-11-22 19:11 类型:旅游案例分析本文地址:/blog/static/4717900520081022711 14280/edit/旅游案例分析1、遗漏游览景点,赔偿如何计算?案情介绍黄某等20名旅游者报名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宜昌-三峡-成都旅游团,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
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耽误了旅游行程,造成重庆红岩村等景点的游览项目被迫取消,旅游结束后,黄某等旅游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组团社与地接社的纠纷,殃及无辜的旅游者,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被投拆旅行社辩称,此次旅游景点的遗漏,完全是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组团社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是考虑到旅游者的实际利益,同意先退赔遗漏景点门票费每人32元。
如旅游者还有其他赔偿要求,应向有过错的地接社提出。
案情评析本案中,被投诉组团社所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旅游者要求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是合理合法的,但所提出的赔偿全部旅游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该支持。
一、组团社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同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约定解决。
'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仅在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约定解决。
'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旅游者来说,组团社因地接社行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的当事人组团社应对地接社的履行行为负责,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就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向地接社追偿。
二、旅游损失赔偿的问题比较复杂。
国家旅游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具体规定了对'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中第8条第1项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庆退赔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本案中,旅行社只退赔遗漏景点门票款显然是大大低于规定的数额,应该按法定要求进行核算,以使旅游者的损失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
三、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请求缺乏依据。
旅游提供的是一种特殊的组合产品,旅游的费用是吃、住、行、游、购、娱和提供服务等多方的综合价格。
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必须以对方'根本性违约'为前提,根本性违约是指导致合同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既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或者说主要合同意图不能实现,本案中,旅行社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旅游者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个别景点遗漏,不应赔偿全部旅游费用。
摘自:华夏指南旅游指南频道2、旅游购物,'质价不符',责任谁负?案情介绍王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到四川乐山大佛浏览,寺庙和尚推销'开光'玉佛饰物,称开过光的玉佛可以消病免灾。
王女士身患多种慢性疾病,听后动心,花500元买下一枚。
回家后,王女士并未感到'开光'玉佛的'灵验',即到居住城市中的寺庙'鉴定',结论是:此玉佛并未开过光;随后又到珠宝店寻价,发现其所购玉佛的价格也高出市场价格100多元,顿感上当受骗,即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其是在旅行社导游组织游览期间购买了'质价不符'的物品,旅行社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500元购物的损失。
案情评析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经过审查认为,被诉人并没有违反合同义务,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的赔偿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三点主要理由:一、投诉人在旅游期间的购物属个人自主行为,与被投诉人无关,被投诉人没有承担赔偿的责任。
二、投诉人与出售商品的一方有即时结清的买卖法律关系,如所购商品有质量问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商品的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被投诉人有协助的义务。
三、本案中,投诉人所购'开光'玉佛并不是一般意义的商品,其购买行为也不能视为一般的消费活动,所支付的款项从本质上看,含有部门捐赠的性质,因此,也不能适用《消法》中所规定的有关'质价相符'的条款来处理。
3、遭遇非法'旅行社',旅游者该怎么办?案例简介1999年10月1日,济南旅游者郝某等7人欲利用国庆节假日去威海旅游,遂前往某旅游一条街,只见有一辆旅游车上一位佩带某旅行社导游证的导游人员正在招徕客人前往威海一日游。
因该车旅游线路、价格较为合理,赤某等7人当即决定购票上车参加该旅游团。
该旅游车在前往威海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郝某等7人不同程度受伤,经紧急送医院救治后先后出院回到济南。
此起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作了处理,对因此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亦进行了调解处理。
郝某等旅游者认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乘坐旅行社的车辆,由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旅行社理应承担责任,给予赔偿。
为此,向旅游质监所投诉,要求某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接到投诉后,旅游质监所即对此案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明,该旅游团的组织者为非法旅游经营者,该旅游车上的导游属该非法经营者所临时雇用;而该旅游车则是该非法经营者从某宾馆临时租用。
并查明,该导游所属旅行社不知晓此事。
据此,旅游质监所对此起投诉作出如下处理:1、对该非法经营旅游业务者予以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对该导游人员给予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3、对郝某等旅游者的赔偿请求,建议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案例评析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旅行社业务,必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在此案中,该旅游团的组织经营者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属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经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在本案中,该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受雇于非法经营者进行导游活动,因此,旅游质监所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导游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
旅游质监所对郝某等旅游者的赔偿要求,建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这是因为:(一)对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者,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旅游管理部门只能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如果责令其对旅游者进行损害赔偿,实质上认可其是合法经营者。
(二)由于该起损害赔偿是由非法经营者造成的,那么,本案属于公民之间的损害赔偿不属于旅游管理部门管辖,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得以裁判。
摘自:旅游指南网4、旅游者先期交纳的是定金,还是预付款?案情介绍1999年8月25日,田某同某国际旅行社签订东南亚6日游合同。
合同规定:9月30日旅游团离京直飞泰国;旅游费用每人共计4750元,先交纳定金3800元,用于办理护照、签证和订购机票等费用支出,余款取机票时付清。
合同订立后,田某交会3800元,旅行社开具了'定金'发票。
同年9月8日,田某所在单位突然委派其到外地出差一个月,不可能按原计划参团出游,故提出解除所签订的旅游合同,并要求退还已交付的费用3800元。
旅行社称其交付的费用已用于办理护照、签证和机票的支付。
田某要求旅行社提供有关凭证,如果确实已花费,同意合理扣除,但应退还余款。
旅行社则认为,田某交付的3800元是定金,双方的合同已作标明,按照《合同法》第115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返还定金'的规定,田某的要求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案例评析本案的焦点涉及田某已交付的3800元到底是定金,还是预付款。
定金与预付款有相似之处,都是先行给付对方的一定款项,实践中常易混淆,但两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1、预付款是一种在合同履行期限没有到而提前支付的价款,实质上是提前履行合同约定的部分或全部义务;而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目的在于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本身并不是提前履行合同义务。
2、两者的作用不同。
定金除了担保合同和履行外,在当事人就合同是否成立这个问题上,可以起到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而预付款则无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3、两者的结果不同。
在合同行以履行的情况下,定金是收回还是抵为价款,这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并非一定是抵作价款。
而预付款本身就是价款或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款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预付的一方当事人违约,预付款都应退回。
而定金则不同,在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过错者就行承担丧失或双倍返还定金的不利后果。
从本案看,由于合同订立者缺乏法律知识,将定金与预付款混为一谈,因此,不能单从合同中的字面上来定性。
实际上,旅行社收取的这笔款项,是旅游费价款的分期支付,属于给付债务的一部分;从旅行社对不履行合同时的处理来看,这笔费用也不符合定金的特征,如果出现旅行社原因取消出团,旅行社绝不可能承担定金双倍返还的罚则;另外,依照《担保法》第91条之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额的20%,而这笔费用已是全部旅游费的80%,大超过法定的比例,因此,就算是定金也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对这笔款项应该按预付款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旅游者承担违约的相应责任,旅行社在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如护照、签证费)后,应退还田某剩余款。
摘自:旅游指南网5、旅游不成行,旅行社如何赔偿?案情介绍1999年5月16日,彭某等三名旅游者与甘肃某国内旅行社接洽联系并缴纳了去四川九寨沟旅游的单程旅费1800元(600元/人),由于该国内旅行社是与其他旅行社合作组团及火车票等原因,致使该旅游团的出发时间从5月19日7:30推迟到5月20日7:30,从而使彭某等旅游者在兰州滞留了一天。
彭某等因为时间的原因,不得不取消了去九寨沟的旅游计划。
为弥补延误出发给彭某等旅游者造成的损失,该国内旅行社于5月19日租车安排彭某等旅游者前去刘家峡炳灵寺游览,收取交通费360元(120元/人),但因水库水位下降使彭某等旅游者未能上岸参观游览炳灵寺,只游览了刘家峡水电站。
为此,彭某等三名旅游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要求该国内旅行社全额退还所交旅行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旅游质量管理所接到投诉后却对此案进行了调查核实。
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的基础上,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对此投诉作出了如下处理:1、责令该国内旅行社向彭某等三名旅游者作出书面赔礼道歉;2、补偿彭某等三名旅游者在兰州滞留一天的食宿费420元(人均140元,其中房费80元,餐费60元);3、退还所取四川九寨沟旅游费用1800元(600元/人);4、退还刘家峡炳灵寺交通费240元(80元/人);5、支付违约金420元(14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