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6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1月15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效防控保险市场风险,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有效识别管理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及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做好资本规划,确保偿付能力达标。
第五条中国银保监会以风险为导向,制定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具体规则,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综合风险、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全面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六条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三)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核心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
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

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
以下是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
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偿付能力充足率
偿付能力充足率是衡量一家保险公司运营状况的重要指标。
该指标表示保险公司将所有投资收益与未来负债相抵消所需的最低资本水平。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BIRC)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通过满足基本经营风险、内容产品和公司特有风险分别计算出基本信用风险调整后发生的MCR(最低资本充足率)、OCR(最低适度资本充足率)和SCR三个指标来确保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
2. 资产负债率和流动比率
此类财务信息指标旨在展示保险公司在操作过程中对于资金流的掌握程度以及其整体风险承受能力。
根据CBIRC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确保流动性充足,同时不得改变约定的资产负债匹配原则。
3. 单户限额和承保专户
这些指标涉及到保险公司是否合法、规范地落实监管要求。
单户限额指的是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不得超出任何一位客户购买固定产品的最大金额,以减少风险并提高信誉度。
而承保专户则表示当资本充足率存在瑕疵时,部分原本用于现金回流的资本不能被放入经营账户管理,而需转移到承保专户内进行管理员控制,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审查。
总体来说,随着我国国民收入水平和人身财产保险意识逐渐增长,对于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要求日益严格。
CBIRC持续加强了对保险业行为的监管规范力度,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有效保护,使其与我的国家形象相称。
8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管理

五、法定基金双重标准法
澳大利亚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针对法定基金制定了双重标 准,即法定基金的偿付能力标准和资本充足标准,根据法 定基金满足这双重标准的不同情况,决定相应的监管行动。 法定基金的偿付能力标准在于确保基金能够以较高的概率 在现有负债到期时对其进行偿付。 资本充足标准在于确保基金保持财务稳定,持续承保新业 务并且能够在3 务并且能够在3年之内以较高概率满足偿付能力标准。 考虑新业务增长计划会使资本充足标准更为严格,法规规 定资本重组标准不能够低于偿付能力标准。
三、保险赔偿基金损失概率计算的准确性和 可靠程度
损失概率的准确性和可靠程度越高,对偿付能力额度的要求相 对较低,反之,损失概率的准确性和可靠程度越低,对保险公 司偿付能力额度的要求相对就高。
第三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静态监管
一、最低资本金的规定 美国:人寿,450万美金;相互人寿,15万美金;财产 美国:人寿,450万美金;相互人寿,15万美金;财产 与责任,405万美金;财产与责任相互,50万美金。我 与责任,405万美金;财产与责任相互,50万美金。我 国,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 国,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 币。 英国:经营保险业务的股份保险公司的实收资本必须 达到或超过10万英镑,相互保险社必须至少有2 达到或超过10万英镑,相互保险社必须至少有2万英镑 的资本,劳合社承保人至少向劳合社缴纳5 的资本,劳合社承保人至少向劳合社缴纳5万英镑的保 险金。 日本:新建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的资本 金不得低于20亿日元。 金不得低于20亿日元。
第二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因素分析
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有保险公司的偿付准备金、承 保能力的控制以及保险赔偿基金损失概率计算的准确性和 可靠程度。 一、保险公司的偿付准备金 影响偿付准备金的因素 1、赔付率的波动 赔付率=赔款支出/ 赔付率=赔款支出/保费收入 赔付率相对较低,偿付能力就会增强;赔付率相对较高, 偿付能力也将削弱。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办法(doc 33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办法(doc 33页)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二章偿付能力额度第四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一)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0.3%。
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
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减去期末责任准备金,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若发生了保险合同中最大给付额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额;期末责任准备金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适用第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再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等于其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四、五条规定计算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第七条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
第八条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资产。
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资产表。
第九条保险公司的认可负债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负债。
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负债表。
第十条中国保监会为评估偿付能力制定的编报规则,是保险公司编报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和计算偿付能力额度的唯一标准,不受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其他部门规定的影响。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是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和管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履行赔付责任,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根据我所了解的一些常见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资本充足率要求: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其经营风险的特点和规模,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来支撑其业务的偿付能力。
通常要求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达到一定的比例,如法定最低资本充足率。
2. 资产负债管理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对其资产负债状况进行有效管理,确保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以确保公司能够按时偿付赔款。
3. 风险管理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对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4. 投资管理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对其投资组合进行有效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遵守相关的投资限制和风险控制要求。
5. 偿付能力评估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定期对其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包括进行压力测试和敏感性分析等,以评估其在不同的风险情景下能否承担赔偿责任。
这只是一些常见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具体的要求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政策而有所不同。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会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指南,保证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原创版)目录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5 号的发布背景和目的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定义和重要性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指标及其计算方法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5 号的具体内容5.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5 号对保险行业的影响正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5 号是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而发布的。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时必须考虑的基本指标,它关系到保险公司能否及时足额地偿还债务,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可以偿还债务的能力,公司的资产必须大于负债,认可资产总值与负债之间的差额就是保单所有人盈余。
为了确认保险公司没有夸大它的保单所有人盈余,监管者要求它们采取保守的会计程序,只允许保险公司将认可资产体现在财务报表上。
认可资产的种类有一定的规定,它们必须可以较为容易地转换为现金。
保险公司必须采取的会计程序还要求保险人将损失准备金和未赚保费准备金作为负债列示。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指标主要包括偿付能力额度和偿付能力充足率。
偿付能力额度是指保险公司在一定期限内需要具备的偿付能力资金最低要求,偿付能力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实际具备的偿付能力资金与最低要求之比。
根据监管规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 100%,否则将面临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5 号具体规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和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并对保险公司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报送提出了要求。
此外,监管规则还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采取的限权、整改、接管等措施。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5 号对保险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及分析共3篇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及分析共3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及分析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及分析保险公司作为承担风险的机构,其偿付能力直接关系到保险业的稳健发展。
为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和保险市场的稳定,各国引入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对保险公司进行评估和监管。
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是衡量保险公司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履行理赔承诺能力的标准,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基础。
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主要包括两大类指标:一是资产、负债和准备金的质量和足额性指标,二是资产组合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指标。
其中,质量和足额性指标是着眼于资产负债表的监管标准,资产风险指标是对资产质量和流动性的考核,市场风险指标是对投资组合的价值波动风险进行监管,信用风险指标则关注对外债务和债权的控制,流动性风险指标则是对保险公司短期偿债压力的考核。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合理运用和监管,无疑可以提升其风险管理水平。
首先,它可以促进保险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减少财务风险的发生,提高保险行业整体风险管理水平。
其次,通过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考核,保险公司可以及时发现和预防风险,对于利益相关方而言,也可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为投资决策和产品选择提供参考。
此外,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引入也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市场的平稳运行,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保障。
然而,在实践中,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具体操作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指标的具体标准和组合设置存在一定的争议。
当前,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监管部门对于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组合方式、指标数值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异,加之保险公司业务特点的不同,难以实现标准统一。
二是由于部分指标的统计数据不够完备,难以科学地评估保险公司的真实风险情况。
三是在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实施过程中,由于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不同,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监管的效果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合理运用,有利于保障保险市场的稳定和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但其具体实施效果需要在标准统一、数据完善和监管方法创新等方面做出努力,以更好地与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现状相匹配。
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

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是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评估和监管工具,用于评估保险公司是否具备足够的资金和资源来履行保险合约。
以下是与该指标相关的一些参考内容。
1. 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是衡量保险公司资本实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指标。
该指标要求保险公司的核心资本和风险暴露之间的比例,保证保险公司在面对一定程度的风险时能够正常运营。
资本充足率水平通常参考国际上的监管标准,如国际标准资本充足率(Solvency Ratio)。
2. 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是评估保险公司负债风险和偿付能力的指标之一。
该指标衡量保险公司负债占总资产的比例,保险公司的负债率越高,其偿付能力越弱。
监管部门会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情况和规模,设定相应的资产负债率要求,以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履行保险合约。
3. 流动性监管:流动性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公司需要具备足够的流动性来满足保险合约的赔付要求。
监管部门会关注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够获得足够的现金或可变现资产来履行赔付义务。
流动性监管指标包括现金储备、投资组合流动性等。
4. 风险资本管理:风险资本管理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其所承担的风险,确定适当的风险资本水平,以确保其在面临不利风险情况下仍能独立经营并履行保险合约。
监管部门会要求保险公司定期进行风险资本评估和监测,确保其风险控制及资本配置能够满足监管要求。
5. 投资组合管理:保险公司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也是影响其偿付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进行投资组合管理,确保其投资风险与偿付能力匹配,并设置投资限制,限制保险公司在高风险资产上的投资。
同时,监管部门还会要求保险公司进行投资收益的风险压力测试,以确保其在不利市场环境下也能够维持充足的偿付能力。
综上所述,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涵盖了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性监管、风险资本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等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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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二章偿付能力额度第四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一)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二)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
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长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
(一)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1. 投资连结类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上款所指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2. 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
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
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减去期末责任准备金,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若发生了保险合同中最大给付额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额;期末责任准备金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适用第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再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等于其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四、五条规定计算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第七条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
第八条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资产。
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资产表。
第九条保险公司的认可负债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负债。
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负债表。
第十条中国保监会为评估偿付能力制定的编报规则,是保险公司编报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和计算偿付能力额度的唯一标准,不受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其他部门规定的影响。
第三章财产保险公司监管指标第十一条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有:(一)保费增长率=(本年保费收入-上年保费收入)÷上年保费收入×100%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60%。
若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则指标值为999%。
(二)自留保费增长率=(本年自留保费-上年自留保费)÷上年自留保费×100%其中,自留保费=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各项目的口径与会计报表中对应项目的口径相同。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60%。
若本年为开业年度,或上年自留保费为零、负数或者上年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则指标值为999%。
(三)毛保费规模率=(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认可资产-认可负债)×100%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900%。
若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之差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
(四)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本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100%其中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公式中的认可资产应扣除年度内增资、接受捐赠等非经营性因素的影响金额。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30%。
若本年或上年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
(五)两年综合成本率=两年费用率+两年赔付率其中,两年费用率=(本年和上年的营业费用(减摊回分保费用)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手续费(含佣金)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费用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自留保费之和×100%两年赔付率=(本年和上年的赔款支出(减摊回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追偿款收入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自留保费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长期财产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之和)×100%经营期不足两年的新公司,以已有的经营期为限计算本指标。
以上公式中,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长期财产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按照认可负债表中对相应准备金提取规定的口径计算,其他项目的口径与会计报表中对应项目的口径相同。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103%。
(六)资金运用收益率=资金运用净收益÷本年现金和投资资产平均余额×100%资金运用净收益=投资收益+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冲减短期投资成本的分红收入-利息支出-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投资减值准备。
其中,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取自利润表;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是指公司从事买入返售证券业务,融出资金而得到的利息收入;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是指公司从事卖出回购证券业务,融入资金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投资减值准备是根据《认可资产表编报说明》的要求提取,同时未在利润表的“投资收益”项目中反映的那部分投资减值准备。
本年现金和投资资产平均余额=(上年末现金和投资资产+本年末现金和投资资产)÷2,相应数据取自认可资产表中的“现金和投资资产小计”项目的“账面价值”。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小于3%。
(七)速动比率=速动资产÷认可负债×100%其中速动资产指认可资产表中的“现金和投资资产小计”项的净认可价值,认可负债指认可负债表中的“认可负债合计”的金额。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大于95%。
若速动资产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
(八)融资风险率=卖出回购证券÷(实收资本+公积金)×100%其中卖出回购证券为认可负债表中的“卖出回购证券”,实收资本为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营运资金)”,公积金等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两项之和。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50%。
(九)应收保费率=应收保费÷保费收入×100%本指标的应收保费指认可资产表中“应收保费”的账面价值中账龄不长于1年的那部分应收保费价值。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8%。
(十)认可资产负债率=认可负债÷认可资产×100%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90%。
(十一)资产认可率=资产净认可价值÷资产账面价值×100%其中资产净认可价值和资产账面价值分别等于认可资产表中“资产合计”项的“本年净认可价值”和“本年账面价值”。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小于85%。
第四章人寿保险公司监管指标第十二条人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有:(一)长期险保费收入增长率=(本年长期险保费收入-上年长期险保费收入)÷上年长期险保费收入×100%长期险保费收入是指1年期以上的人寿保险、健康险、年金等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其中包括进入投资连结产品投资账户的那部分保费收入。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0%~80%。
若本年为开业年度或者上年的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则指标值取999%。
(二)短期险自留保费增长率=(本年短期险自留保费-上年短期险自留保费)÷上年短期险自留保费×100%短期险是指1年期以内(含1年)的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60%。
若本年为开业年度,或上年自留保费为零、负数或者上年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则指标值为999%。
(三)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本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100%其中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公式中的认可资产应扣除年度内增资、接受捐赠等非经营性因素的影响金额。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30%。
若本年或上年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
(四)险种组合变化率=各类险种保费收入的占比变动的绝对值之和÷险种类别数×100%其中,各类险种保费收入的占比变动的绝对值之和=∑(|某类险种的本年保费收入÷所有险种的本年保费收入之和-某类险种的上年保费收入÷所有险种的上年保费收入之和|)。
目前的险种类别数为8: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个人年金、团体年金、长期健康险、个人短期意外和健康险、团体短期意外和健康险。
若公司实际经营的险种类别数小于8,则以实际数计算。
在本指标中,投资连结保险的保费收入不包括进入投资账户中的那部分保费。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8%。
(五)认可资产负债率=认可负债÷认可资产×100%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90%。
(六)资产认可率=资产净认可价值÷资产账面价值×100%其中,资产净认可价值和资产账面价值分别等于认可资产表中的“资产合计”项的“本年净认可价值”和“本年账面价值”。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小于85%。
(七)短期险两年赔付率=(本年和上年的赔款支出(减摊回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追偿款收入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险自留保费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之和)×100%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65%。
(八)投资收益充足率=资金运用净收益÷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准备金要求的投资收益×100%其中,资金运用净收益与财产保险公司的同名监管指标的计算项目相同,但不包括独立账户中各项投资资产所产生的资金运用净收益。
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准备金要求的投资收益=∑(不同评估利率的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的期末责任准备金×相应的评估利率)。
上述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的责任准备金按照认可负债表中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同口径计算,不包括计为独立账户负债的那部分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