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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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定期披露 (4)第三章日常披露 (8)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9)第五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行为,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市场约束机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或利益相关方公开其偿付能力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不包括政策性保险公司。

第四条保险公司公开披露偿付能力信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充分性原则,即充分披露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状况的所有重大相关信息;(二)及时性原则,即定期、及时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三)真实性原则,即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公平性原则,即确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访问性和信息使用者的获取便利,使相关利益各方能平等获悉偿付能力相关信息。

第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负最终责任。

第六条保监会和其他监管机构依法对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进行监督。

保险公司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

第二章定期披露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编制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对外公开披露。

第八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应当由以下部分组成:(一)基本信息;(二)主要指标;(三)实际资本;(四)最低资本;(五)风险综合评级;(六)风险管理状况;(七)流动性风险;(八)监管机构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的基本信息部分披露以下信息:(一)注册地址;(二)法定代表人;(三)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四)股权结构及股东;(五)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六)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八)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运营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保险监管机构主要关注的事项之一、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行为,维护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保险监管机构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

其中第12号规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本文就此进行解读。

一、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根据监管规则第12条,保险公司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偿付能力风险进行管理:1.偿付能力监测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监测体系,制定偿付能力监测指标,监测保险产品的风险特征和业务运营情况,评估偿付能力状况,并及时报送监管机构。

2.偿付能力评估保险公司应当对自身偿付能力进行定期评估,识别潜在风险、评估风险影响程度和可能性以及对应的应对措施,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

3.偿付能力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包括保险公司纯风险保额比率、保险公司净资产、风险准备金等,以及相关要求和指标。

同时,应当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4.偿付能力报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提交偿付能力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情况、偿付能力评估结果、风险预警和应对情况等。

同时,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

二、偿付能力评估对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评估,监管规则第12号还规定了一些具体要求:1.偿付能力充足率评估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2.偿付能力情况说明保险公司应当对偿付能力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明确影响偿付能力情况的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3.偿付能力不足情况处理如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情况,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得到批准后再采取措施。

4.偿付能力风险评估报告保险公司应当编制偿付能力风险评估报告,该报告应当包括偿付能力情况、风险评估分析和对策措施等。

总之,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偿付能力风险的管理和监测,及时评估偿付能力风险的状况和可能性,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并按照监管要求提交偿付能力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以维护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 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 最低资本
第二章 计量原则
第六条 最低资本的计量应以风险为基础,涵盖保 险公司面临的所有可资本化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 系统风险。
第七条 最低资本的计量应采用相关系数矩阵法, 反映各类风险之间的分散效应。
第八条 最低资本计量采用行业统一的方法、模型 和参数,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可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2 号: 最低资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的构成、计量原 则和计量方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 制风险组成。
1
0.1 0.15
0.1
1 0.27
0.15 0.27 1
第十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 MC向量 由( MC寿险保险 ,MC非寿险保险 ,

MC市场 , MC信用)组成,其中:
MC寿险保险 为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MC非寿险保险 为非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MC市场 为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MC信用为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第三章 计量方法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有关规定计量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可资 本化风险的最低资本,并考虑风险分散效应和特定类 别保险合同的损失吸收效应,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MC 代表可资本化风险整体的最低资本; MC向量 代表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
资本行向量;
(三)LA上限 为损失吸收效应调整上限,计算公式

为:
PV基础 为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3 号: 寿险合同负债评估》计算的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在基 础情景下的现金流现值;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 实际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 实际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和实际资本评估,明确资本分级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经营的财产保险以及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和短期寿险。

本规则所称寿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经营的以人身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但不包括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和短期寿险。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财务资源。

实际资本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后的余额。

第五条实际资本的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在银保监会认可的企业会计准则基础上,根据偿付能力监管的目的,对资产、负债的评估标准进行调整;(二)实际资本的评估,应适时、恰当地反映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在其商业模式和市场环境中的价值及其变化;(三)实际资本的评估,应当以母公司财务报表而不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四)资产与负债的评估原则应当一致;(五)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经营相同的保险业务,其资产、负债应适用相同的评估原则。

第六条银保监会根据资本吸收损失的性质和能力,对实际资本实行分级监管。

保险公司应当准确计量各级资本,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本质量。

第七条本规则所称账面价值,包括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负债的账面价值。

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资产账面余额扣除资产减值、摊销或折旧后的金额;负债的账面价值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负债账面余额。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谨慎性原则,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合理判断和估计,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避免资产价值高估。

银保监会认为资产减值计提不恰当的,可要求保险公司对资产减值进行调整。

对保险合同的资产和负债,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和2009年发布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八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以下简称《规则》),保险公司必须设立信用风险最低资本以确保其偿付能力。

以下是对该规则的详细解读。

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信用风险所需的最低资本要求。

信用风险包括投资组合中的债权违约、债权减值、担保人违约等可能导致保险公司资产减值的风险。

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足够的资本来应对信用风险。

《规则》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投资组合的信用风险情况计算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计算方法根据国际上通行的标准,采用风险权重法来确定各种投资所需的资本量。

不同类型的投资根据其信用评级和流动性等因素确定不同的风险权重,权重越高,要求的最低资本越多。

在计算资本需求时,保险公司应考虑其投资组合中的各种风险资产,包括持有和交易的债券、银行存款、证券投资等。

此外,还需要考虑违约减值准备金、对外担保等因素,以全面衡量信用风险。

根据《规则》,保险公司应定期进行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的测算,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监管机构会根据报告对保险公司的信用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和评估。

如果保险公司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不满足监管要求,监管机构有权要求其增加资本,以提高偿付能力。

此外,《规则》还明确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责和要求。

保险公司应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制定相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及时发现和监测风险。

在管理信用风险方面,保险公司应制定明确的投资策略,加强对投资标的的研究和评估,并定期审查和调整投资组合。

总的来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八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应对信用风险而制定的重要规则。

合理计算和持有足够的资本是保险公司保障偿付能力的基础,有效的风险管理和监管是确保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关键。

监管机构将会根据该规则对保险公司的信用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以确保保险公司的稳定运营和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 (5)第三章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 (10)第四章保险风险管理 (13)第五章市场风险管理 (17)第六章信用风险管理 (21)第七章操作风险管理 (23)第八章战略风险管理 (25)第九章声誉风险管理 (26)第十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27)第十一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 (27)第十二章附则 (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规范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估,并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在现有的正常的保险行业物质技术条件和生产组织方式下,保险公司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必然存在的客观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

固有风险由可量化为最低资本的风险(简称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为最低资本的风险(简称难以量化风险)组成。

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

第四条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状况。

控制风险及可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最低资本进行计量,难以量化的固有风险纳入风险综合评级进行评估。

保监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水平及相应的最低资本。

第五条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业务规模、风险特征等,将保险公司分为I类保险公司和II类保险公司,分别提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

第六条满足下列任意两个标准的保险公司为I类保险公司:(一)公司成立超过5年;(二)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最近会计年度签单保费超过5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200亿元,人身保险公司最近会计年度签单保费超过20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300亿元。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保险公司信用评级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保险公司信用评级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保险公司信用评级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评级行为 (3)第三章监督管理 (6)第四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对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行为,发挥信用评级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市场约束作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信用评级机构,是指境内和境外专门从事企业、债券等信用风险评价的机构。

第四条信用评级机构从事保险公司信用评级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信用评级机构对不同保险公司进行信用评价时,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确保评级结果公平可比。

第五条保险公司发行债务工具或资本工具,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进行信用评级的,应当进行信用评级。

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主动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本公司进行主体信用评级,并公开披露评级结果。

第二章评级行为第六条保险公司在境内融资、开展保险业务等行为,需要进行信用评级的,应当聘请境内信用评级机构。

保险公司在境外融资或开展国际业务等情况下,可以聘请境外信用评级机构。

第七条境内信用评级机构从事保险公司信用评级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境内法人资格;(二)最近年度末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2000万元;(三)具有与保险公司信用评级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具备3年以上信用评级业务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从事保险公司信用评级的不少于3人;(四)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五)具有健全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方法、实地调查制度、评级跟踪制度、评级结果披露制度、评审委员会管理制度、确保独立性的制度、业务信息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最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七)已向保监会递交《配合监管承诺函》,并且评级程序已向保监会备案。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定期披露 (4)第三章日常披露 (8)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9)第五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行为,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市场约束机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或利益相关方公开其偿付能力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不包括政策性保险公司。

第四条保险公司公开披露偿付能力信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充分性原则,即充分披露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状况的所有重大相关信息;(二)及时性原则,即定期、及时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三)真实性原则,即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公平性原则,即确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访问性和信息使用者的获取便利,使相关利益各方能平等获悉偿付能力相关信息。

第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负最终责任。

第六条保监会和其他监管机构依法对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进行监督。

保险公司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

第二章定期披露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编制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对外公开披露。

第八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应当由以下部分组成:(一)基本信息;(二)主要指标;(三)实际资本;(四)最低资本;(五)风险综合评级;(六)风险管理状况;(七)流动性风险;(八)监管机构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的基本信息部分披露以下信息:(一)注册地址;(二)法定代表人;(三)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四)股权结构及股东;(五)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六)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八)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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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征求意见稿第二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瞩怂润厉钐瘗睐枥庑赖赁轫。

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闻创沟烩铛险爱氇谴净祸测。

第三章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残骛楼诤锩濑济溆堑籁娅骒。

第四章保险风险管理酽锕极额闭镇桧猪诀锥顾荭。

第五章市场风险管理弹贸摄尔霁毙揽砖卤庑诒尔。

第六章信用风险管理谋荞抟箧飙铎怼类蒋蔷点铋。

第七章操作风险管理厦礴恳蹒骈时尽继价骚卺癞。

第八章战略风险管理茕桢广鳓鲱选块网羁泪镀齐。

第九章声誉风险管理鹅娅尽损鹌惨历茏鸳赖萦诘。

第十章流动性风险管理籁丛妈羟为赡偾蛏练净槠挞。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风险管理预颂圣铉傧岁龈讶骅籴买闼。

第十二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渗钐呛俨匀谔鳖调砚锦钡绒。

第十三章附则铙诛卧泻哕圣骋贶顶庑缝励。

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表总则本规则旨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提出最低监管要求,规范控制风险评估及相应的最低资本要求,并为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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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风险。

固有风险由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组成。

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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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

可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资本要求进行计量,控制风险通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进行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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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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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结果是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业务规模、风险特征等,将保险公司分为I类保险公司和II类保险公司,分别提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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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下列任意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为I类保险公司:公司成立超过5年;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5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200亿元,人身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20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300亿元。

规模保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绫镝鲷驾榇鹕踪韦辚籴飙钪。

省级分支机构数量超过15家。

外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为II类公司。

中国保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调整保险公司所属类别。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要求,结合自身业务和风险特征,构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固有风险的管理,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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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基础和环境,包括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考核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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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具体职责包括:(一)决定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和风险偏好;(二)审批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政策和流程;(三)持续关注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状况;(四)监督管理层对偿付能力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审批绩效考核体系中风险管理相关指标的权重;(五)审批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六)其他相关事项。

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履行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职责,具体职责包括:锹籁飨迳琐笔袄鸥娅蔷呜讶。

(一)审议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规划、策略;(二)审议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及职责;(三)评估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风险,持续关注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及其管理状况;(四)评估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五)审议重大偿付能力风险事件解决方案;(六)审议绩效考核体系中风险管理相关指标的权重;(七)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风险管理经验的非执行董事担任。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战略,贯彻落实风险偏好要求;(二)制定并组织执行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风险预算、资本规划和资本配置方案;(四)组织风险管理相关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应用。

高级管理层应当至少每年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一次公司偿付能力风险水平以及风险管理状况。

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首席风险官负责风险管理工作,并将任命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

首席风险官不得同时负责销售、投资管理、产品精算等与风险管理有利益冲突的工作。

首席风险官应当参加或列席风险管理委员会,了解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重要系统及重要业务流程,参与各项决策的风险评估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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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类保险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配备至少10名具有风险管理、财会、精算、投资或相关知识背景的风险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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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类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实际需要设立风险管理部门。

未设立风险管理部门的,需设置专职风险管理岗,由具有财务、会计、精算、投资或相关知识背景的专业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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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当至少在省级分支机构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专职风险管理岗。

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命、考核、薪酬由总公司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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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部门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销售、承保、财会、精算、投资等业务部门应当配合,共同管控偿付能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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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评估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监督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效果的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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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或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事项相关的分歧应当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解决。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战略、风险偏好、风险管理组织架构、风险管理机制等事项,以及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要求,并至少每年对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阅更新。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清单和更新记录应留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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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政策中明确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考核评价方法,将风险管理执行情况和效果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

其中,I类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相关指标的权重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硕疠邺颃诌撵柠携骧蔹鸶胶。

(一)在产品销售、产品管理等业务部门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指标中,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相关指标的权重不应低于20%;阌擞辏嫔谏迁择桢秘骛辆埙。

(二)在投资、精算等职能部门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指标中,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相关指标的权重不应低于30%;氩噜踯窜贸恳弹泸颔泶纷钆。

(三)在风险管理部门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指标中,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相关指标的权重不应低于70%;钍鹆资赢车赎孙灭狮赘庆犷。

(四)其他职能部门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指标中,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相关指标的权重不应低于20%。

怂阐谱鲮迳导啸画长凉驯鸨。

II类保险公司可结合公司自身管理实际情况设置符合公司风险管理需要的风险指标权重,但不得为零。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培训计划:(一)首席风险官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中国保监会组织的风险管理培训;(二)风险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内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培训;(三)保险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各级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培训。

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风险偏好体系,明确公司在实现其战略目标过程中愿意并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确定风险管理目标,运用各类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将风险管理要求嵌入公司经营管理流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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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偿付能力风险偏好管理政策,明确风险偏好管理机制,包括:(一)结合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和当前的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偏好,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各类风险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并经董事会审批;叽觐诖缧铴嗫伪纯铪锩瘫恳。

(二)公司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风险偏好传导机制,确保将风险偏好体系融入公司经营决策中;(三)公司应当定期监控风险容忍度和限额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及管理层汇报超限额情况;(四)公司应每年对风险偏好进行评估和必要的更新,更新后的风险偏好应经过董事会的审批。

保险公司应当运用风险管理工具,控制各类固有风险。

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一)全面预算;(二)资产负债管理;(三)资本规划与配置;(四)经济资本计量;(五)压力测试;(六)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岗位)应当对业务规划和全面预算进行独立的风险评估,确保其符合公司既定风险偏好。

业务规划和全面预算在提交董事会审批之前,需经首席风险官签批。

荧绐讥钲镆觯鹰缁机库圆锾。

保险公司制定业务规划与全面预算时,应当结合压力测试结果,分析不利情景下公司面临的重要风险及其影响,并相应调整业务规划与全面预算,相关分析底稿和调整方案应留档备查。

鹣渍蝼伟阅剑鲰肾逻蔹阕篑。

保险公司应当将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目标嵌入资产负债管理流程中,在资产负债管理计划、决策中考虑偿付能力因素。

纣忧蒋氲顽莶驱药悯骛觐偾。

保险公司应当健全资产负债管理机制,建立资产负债管理重大事项审议制度,确保资产和负债的互动在风险偏好约束之下。

颖刍茎蛱饽亿顿袅赔泷涨负。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资本管理体系,根据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每年制定三年资本规划,并报中国保监会。

I类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监管框架下,结合自身业务模式、风险特征和风险偏好,建立经济资本模型,计量经济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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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类人身保险公司可根据公司实际需要选择进行经济资本计量。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关于压力测试的要求,建立压力测试制度,明确压力测试的管理架构、职责分工、步骤、方法和结果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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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分析偿付能力风险点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分析结果和采取的管理措施应留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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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以下功能:(一)与业务、财务等相关系统对接,实现风险管理相关源数据的自动采集、加工,关键风险指标的自动计算、存储、查询、导出;赔荆绅谘仑骤辽辈袜锩极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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