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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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6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1月15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效防控保险市场风险,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有效识别管理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及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做好资本规划,确保偿付能力达标。

第五条中国银保监会以风险为导向,制定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具体规则,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综合风险、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全面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六条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包括:(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三)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核心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的资本。

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

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

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时效性:现已失效⽬录第⼀章总则第⼆章最低偿付能⼒及管理第三章财产保险公司监管指标第四章⼈寿保险公司监管指标第五章监管指标的使⽤第六章附则《保险公司偿付能⼒管理规定》⾃2008年9⽉1⽇起施⾏。

《保险公司偿付能⼒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同时废⽌。

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章最低偿付能⼒及管理第三条财产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的⼀项:(⼀)本会计年度公司⾃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亿元⼈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亿元⼈民币以上部分的16%;(⼆)公司最近三年平均综合赔款⾦额七千万元⼈民币以下部分的26%和七千万元⼈民币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额为赔偿⽀出,加提存未决赔款准备⾦,减转回未决赔款准备⾦,加分保赔款⽀出,减摊回分保赔款,减追偿款收⼊。

对开业不满三年的保险公司,采⽤本条第(⼀)项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为长期⼈⾝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和短期⼈⾝险业务最低偿付能⼒之和。

长期⼈⾝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年期(不包括⼀年期)的⼈⾝保险业务;短期⼈⾝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年或⼀年期以内的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

(⼀)长期⼈⾝险业务最低偿付能⼒为下述两项之和:1.⼀般寿险产品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的4%和投资连结类产品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的1%;2.保险期间⼩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

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52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52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52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研究,决定自编报2022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起,保险业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部分监管规则的明细规定(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四条关于所得税准备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明确如下:保险公司成立以来任意连续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的,应当确认所得税准备;只有当存在充分的证据显示其应纳税所得额持续为正的趋势发生根本性、长期性逆转时,方可终止确认所得税准备。

所得税准备以财务报表寿险合同负债剩余边际金额的10%作为其认可价值。

(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十三条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统一按成本模式计量金额作为其认可价值的规定,在新旧规则切换日的规定如下:对于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保险公司以2022年1月1日作为初始计量日,将其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成本,按成本模式计量其认可价值。

其中,投资性房地产的购置成本作为核心一级资本,评估增值作为附属一级资本。

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计提减值。

保险公司计提的减值和按照成本模式计提的折旧,应当在购置成本、评估增值间按比例分摊,相应减少核心一级资本或附属一级资本。

(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三十六条关于保单未来盈余进行资本工具分级所使用的资本报酬率如下:保单剩余期限30年(含)以上的,以及保单剩余期限10年(含)以上、30年以内的,资本报酬率为13%;保单剩余期限5年(含)以上、10年以内的,资本报酬率为10%。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 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 最低资本
第二章 计量原则
第六条 最低资本的计量应以风险为基础,涵盖保 险公司面临的所有可资本化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 系统风险。
第七条 最低资本的计量应采用相关系数矩阵法, 反映各类风险之间的分散效应。
第八条 最低资本计量采用行业统一的方法、模型 和参数,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可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2 号: 最低资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的构成、计量原 则和计量方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 制风险组成。
1
0.1 0.15
0.1
1 0.27
0.15 0.27 1
第十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 MC向量 由( MC寿险保险 ,MC非寿险保险 ,

MC市场 , MC信用)组成,其中:
MC寿险保险 为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MC非寿险保险 为非寿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MC市场 为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MC信用为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第三章 计量方法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有关规定计量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可资 本化风险的最低资本,并考虑风险分散效应和特定类 别保险合同的损失吸收效应,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MC 代表可资本化风险整体的最低资本; MC向量 代表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
资本行向量;
(三)LA上限 为损失吸收效应调整上限,计算公式

为:
PV基础 为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3 号: 寿险合同负债评估》计算的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在基 础情景下的现金流现值;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发文字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3.24【实施日期】2003.03.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现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OO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二章偿付能力额度第四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一)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二)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

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长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

(一)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上款所指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

寿险合同负债评估的折现率曲线

寿险合同负债评估的折现率曲线

附件1
寿险合同负债评估折现率曲线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现金流现值所采用的折现率曲线由基础利率曲线加综合溢价形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基础利率曲线由以下三段组成:
750天移动平均国债收益率曲线 0<t≤20
终极利率过渡曲线 20<t≤40
4.5% t>40
二、终极利率过渡曲线采用二次插值方法计算得到。

(一)第一次插值的计算公式为:
r t=r20+(4.5%-r20)×(t-20)/(40-20)
其中:
t为年度;
r t为在t年度第一次插值的数值。

(二)第二次插值的计算公式为:
R t=r t×(t-20)/(40-20)+r*t×(40-t)/(40-20)
其中:
t为年度;
r t为在t年度第一次插值的数值;
r*t为在t年度750天移动平均国债收益率曲线的数值;
R t为在t年度终极利率过渡曲线的数值。

三、寿险合同负债折现率曲线具体标准见《附件3:人身保险公司利率风险基础情景和不利情景曲线生成器》。

9.利率风险管理办法

9.利率风险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率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公司各部门:为加强利率风险管理,维护公司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和公司《市场风险管理办法》《投资业务风险控制办法》等有关规定,对《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率风险管理办法》(xx保险发〔〕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率风险管理办法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月日附件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率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利率风险管理,维护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和公司《市场风险管理办法》《投资业务风险控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率风险是指由于无风险利率的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利率风险管理是指对利率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过程。

第三条公司利率风险管理坚持审慎性原则,目标是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取得投资收益的同时,将风险控制在公司可承受范围内,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均衡。

第四条资产管理部负责利率风险的监测与管理。

第二章利率风险的识别与计量第五条利率风险的识别和计量定义(一)利率风险的识别是指确定风险来源及其性质的过程。

(二)利率风险的计量指运用风险计量工具及系统针对不同风险类别测量风险大小等级的过程。

第六条在偿二代监管框架下受利率风险影响的资产为保险公司持有的财务报表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具有明确期限的境内投资资产,应按照本条规则计算利率风险最低资本。

包括但不限于:(一)债权类资产:政府债、准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等,不含可转债。

(二)资产证券化产品: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征求意见稿第二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瞩怂润厉钐瘗睐枥庑赖赁轫。

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闻创沟烩铛险爱氇谴净祸测。

第三章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残骛楼诤锩濑济溆堑籁娅骒。

第四章保险风险管理酽锕极额闭镇桧猪诀锥顾荭。

第五章市场风险管理弹贸摄尔霁毙揽砖卤庑诒尔。

第六章信用风险管理谋荞抟箧飙铎怼类蒋蔷点铋。

第七章操作风险管理厦礴恳蹒骈时尽继价骚卺癞。

第八章战略风险管理茕桢广鳓鲱选块网羁泪镀齐。

第九章声誉风险管理鹅娅尽损鹌惨历茏鸳赖萦诘。

第十章流动性风险管理籁丛妈羟为赡偾蛏练净槠挞。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风险管理预颂圣铉傧岁龈讶骅籴买闼。

第十二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渗钐呛俨匀谔鳖调砚锦钡绒。

第十三章附则铙诛卧泻哕圣骋贶顶庑缝励。

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表总则本规则旨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提出最低监管要求,规范控制风险评估及相应的最低资本要求,并为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提供依据。

拥缔凤袜备讯颚轮烂蔷报赢。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风险。

固有风险由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组成。

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赃热俣阃岁匮阊邺镓骚鲷汉。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

可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资本要求进行计量,控制风险通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进行识别。

坛抟乡嚣忏蒌锲铃毡泪跻驮。

中国保监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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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第二章 最优估计准备金
第七条 最优估计准备金的计算公式为: 最优估计准备金=现金流现值(PV)+选择权及保证利益 的时间价值(TVOG) 第八条 现金流现值应以保险合同产生的预期未来净现 金流为基础进行评估。预期未来净现金流等于预期未来现金 流出减预期未来现金流入的差额。 预期未来现金流出,是指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 义务所必需的、全部的、合理的现金流出,主要包括: (一)根据保险合同对保单持有人承诺的保证利益,包 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疾病给付、生存给付、满期给付、 退保给付等; (二)根据保险合同构成推定义务的非保证利益,包括 分红保险红利给付、万能保险结算收益中超过保证利益的部 分等; (三)管理保险合同或处理相关赔付的保单维持费用, 包括续期佣金、保险保障基金、监管费、流转税(如有)以 及其他维持费用等; (四)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其他现金流出。 预期未来现金流入,是指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相关义 务而获得的现金流入,包括保费和其他收费。 第九条 评估万能保险最优估计准备金时,应对保险部分 与投资部分的现金流合并评估,不进行拆分。
对比是指基于对比假设计算得到的现金流现值。
对比假设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 在保持其他假设不变的情况下,按下表中的变动
比例,分别对各项假设进行调整:
其他维持费用假设
110%
退保率假设
110%或 90%
3-9
死亡发生率假设
105%或 95%
除死亡发生率外的保险事故发生率假设 1险公司应以产品或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3 号: 寿险合同负债评估
3-1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最优估计准备金 ......................................................... 4 第三章 风险边际 ..................................................................... 9 第四章 附则............................................................................ 10
3-5
验和未来发展变化趋势确定,但不得超过保监会规定的上限 或下限。保险事故发生率假设高于上限时,采用上限作为假 设;低于下限时,采用下限作为假设。
保险事故损失发生率假设上限与下限见附件 2。 第十五条 保险合同负债的预期未来净现金流中的保单 维持费用分以下两种情况确定: 续期佣金手续费、保险保障基金、监管费和流转税(如 有)按照实际水平确定; 其他维持费用应考虑未来物价总水平变动的影响,并按 照以下规定设定: (一) 保险公司应遵循保监会《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 引》规定的原则,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相关费用分摊到 各计量单元,从而设定公司自身的其他维持费用假设。其中, 其他维持费用假设不应低于经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的财务 预算中由有效业务分摊的相应费用预算; (二)其他维持费用假设应不低于保监会规定的下限。 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最近三年每年保单维持费用的实际金 额与自身费用假设的比例不超过 105%的,方可采用自身费 用假设。 其他维持费用假设下限和物价总水平变动假设下限见 附件 3。 第十六条 再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费用分析结果,确定 合理的费用假设,并向保监会提供费用假设的合理性证明。 保监会认为费用假设不合理的,可以要求再保险公司调
业务类别
基础生命表
男性乘数因子 女性乘数因子
个人非年金险
CL1/CL2
0.65
0.65
团体非年金险
CL1/CL2
0.65
0.60
年金险死亡发生率假设的上限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死亡发生率假设=基础生命表×乘数因子×核保选择因子
其中:
基础生命表为《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
(2000-2003)》;
乘数因子应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上限。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施行日期另行规定。
附件: 1. 分红保险保单红利水平和万能保险结算利率假设下 限 2. 保险事故损失发生率假设上限与下限 3. 其他维持费用假设和物价总水平变动假设下限 4. 退保率假设指导区间 5. 分红保险、万能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 TVOG 因子
有同质风险的保险合同组合为计量单元,以现金流现值较大
为原则确定各假设变动方向,确定各项调整后假设;
(三) 将全部调整后假设组合得到对比假设。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列报万能保险合同负 债时,应将投资账户价值列报为“保户储金与投资款”,将 合同负债减去投资账户价值后的余额列报为保险责任准备 金。
二、保险公司预测万能保险结算利率应满足以下三个条 件:
(一)预测期间的每期结算利率假设不得低于合同约定 的最低保证利率;
(二)评估时点起连续 36 个月内,结算利率假设与投 资收益率假设之间的利差不得高于投资收益率假设的 20%与 100BP 之间的较小值;
(三)评估时点起连续 36 个月内,每期的结算利率的 复利年化水平假设不得低于上期结算利率复利年化水平的 80%:
3-6
整。 第十七条 预期未来净现金流中的退保给付,包含退保、
账户部分领取和停缴续期保费。保险公司应在自身经验分析 的基础上确定退保率(含部分领取率、续期缴费率)假设。 保险公司不能向保监会提供经验分析等材料证明自身退保 率假设合理性的,应按照以下步骤设定退保率(含部分领取 率、续期缴费率)假设:
(一)采用适当的方法确定自身退保率假设; (二)按照本规则规定的退保率指导区间确定备考退保 率假设:在任何保单年度,自身退保率假设高于指导区间上 限时,采用上限作为备考退保率假设;低于指导区间下限时, 采用下限作为备考退保率假设; (三)分别计算自身退保率假设和备考退保率假设下的 现金流现值,在产品或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合同组合层面选 取现金流现值较大者对应的退保率假设用于确定退保给付。 退保率指导区间见附件 4。 第十八条 再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退保率经验分析结果, 确定退保率假设,并向保监会提供退保率假设的合理性证明。 保监会认为退保率假设不合理的,可以要求再保险公司 调整。 第十九条 计算现金流现值所采用的折现率曲线由基 础利率曲线加综合溢价形成。 基础利率曲线由以下三段组成:
年金险的死亡发生率假设上限乘数因子如下:
3-12
业务类别
基础生命表
男性乘数因子 女性乘数因子
年金险
CL3/CL4
0.90
0.90
核保选择因子,前 3 个保单年度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经
验确定,不受上、下限约束,其他保单年度为 1。
二、重疾率假设 重疾率假设的下限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重疾率假设=基础重疾表×乘数因子×核保选择因子 其中: 基础重疾表为《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 (2006-2010)》; 乘数因子应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下限。重疾率假设乘数因 子下限如下:
1.月度结算的产品,当月利率假设不得低于上月的 98.16%;
2.季度结算的产品,当季利率假设不得低于上季度的
3-11
94.57%; 3.年度结算的产品,当年利率假设不得低于上年的 80%。
附件 2:
保险事故损失发生率假设上限与下限
一、死亡发生率假设 非年金险死亡发生率假设的下限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死亡发生率假设=基础生命表×乘数因子×核保选择因子 其中: 基础生命表为《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 (2000-2003)》; 乘数因子应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下限。非年金险的死亡发 生率假设下限乘数因子如下:
3-7
期望无风险收益率曲线 终极利率过渡曲线 终极利率水平
其中: t 为利率期限,t1 为过渡曲线起点,t2 为过渡曲线终点。 期望无风险收益率曲线由保监会综合考虑可观察的活 跃市场的无风险收益率、市场的信息有效性程度和保险资产 长期无风险收益率等因素确定;终极利率水平由保监会综合 考虑我国经济的长期自然增长率和长期物价总水平变动等 因素确定;终极利率过渡曲线连接期望无风险收益率曲线和 终极利率水平线,由保监会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 综合溢价由保监会综合考虑国债收益率的税收效应、流 动性补偿及逆周期调整等因素,根据业务类型等因素分档设 定。 保监会根据业务属性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折现 率曲线。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计算分红保险、万能保险和变 额年金保险等业务的选择权及保证利益的时间价值(TVOG)。 计算公式为:
3-4
第十条 评估投资连结保险最优估计准备金时,应对独立 账户部分和非账户部分分别评估。独立账户负债的认可价值 等于独立账户资产在评估日的市场价值。非账户部分的最优 估计准备金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预测未来净现金流的期间应为整个 保险期间。对于包含可续保选择权或年金选择权的保险合同, 当保单持有人很可能执行选择权,并且保险公司不具有重新 厘定保险费的权利时,保险公司应将预测期间延长至选择权 终止时点。
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的预期未来现金流出,应包含归属 于保单持有人的全部利益。其中,分红保险账户归属保单持 有人的部分不得低于保监会规定的下限比例,且应在预期未 来保单红利给付的现金流出中予以足额体现。分红保险保单 红利水平假设及万能保险结算利率假设不得低于保监会规 定的下限(见附件 1)。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率假设,包括死亡发生率、疾 病发生率、医疗及健康赔付损失率等,应根据公司的实际经
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基于偿付能 力监管目的的寿险合同负债评估,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寿险合同,是指长期寿险合同(含年 金保险)、长期健康险合同和长期意外险合同。
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短期寿险合同、短期意外伤害险合 同、短期健康险合同的负债以财务报表账面价值为认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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