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案例 2
指导案例 保险合同6篇

指导案例保险合同6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保险服务,乙方愿意提供保险保障,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投保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及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双方行为,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以便甲方在遭受损失时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
二、保险标的及保险责任1. 甲方投保的标的为________________(具体描述保险标的)。
2. 乙方对甲方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列举具体保险责任范围)。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1. 甲方选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 保险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支付的保险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在签订本合同后的___日内将保险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2)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通知乙方;(3)协助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按照约定收取保险费用;(2)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履行赔偿义务;(3)对甲方的索赔请求进行及时处理。
六、保险事故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索赔请求后,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赔偿。
3.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七、免责条款(列举本合同中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
八、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案例分析篇一:保险合同案例案例一:已付首期保费但未签发保险单时合同是否成立【案情介绍】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
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
【案例分析】1、保险关系的有效建立以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及交纳保费为前提。
在投保程序上应该是要约——承诺——核保——缴费——出具保单。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投保人缴纳保费立即生效,当然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
2、《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收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
同时因为首期保费已缴,保险合同生效,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
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
3、保险公司有违规操作的行为。
本案例中保险公司采取先收保费,再核保,然后签发保单的方式开展保险业务,不符合正常的承保手续这种不规范的展业方式,其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4、此案中,被保险人曾某是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体检与否及身体状况如何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产生严重影响。
综合上述分析,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启示】由于保险公司错误的展业程序造成的后果,应该由保险公司自己来承担。
案例二:保险标的已消失时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案情介绍】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赔付保险金30万元。
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查明:(1)被保险人杨某被人在汽车内用尖刀刺死,抛尸野外。
2024年个人保险居间合同(二篇)

2024年个人保险居间合同合约编号:____尊敬的____先生/女士(以下称乙方):鉴于乙方已同意提供为甲方寻找并指示可签订保险契约的相对人的服务,双方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特此订立以下居间合约:第一条合作关系双方同意在此合约的基础上建立居间关系,排除其他劳务关系的相关规定。
乙方将为甲方寻找并指示合适的保险契约签订对象,以提供签约机会。
第二条居间费用只有在乙方的居间服务下,保险契约成功生效并超过撤销期限后,乙方才有权按照甲方的报酬标准领取报酬。
第三条合约有效期本合约自甲方完成相关程序并经核定生效日起生效。
乙方无异议接受甲方核定的生效日期。
合约以每个____月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如未提出异议,视为自动续约。
第四条权利与责任双方应遵守本合约的所有规定。
若乙方违反合约或相关办法,或从事合约范围外的行为,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同意,如因本合约产生任何诉讼,将以____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
第六条其他条款本合约的所有条款及甲方制定的其他相关规定均为本居间合约的组成部分。
对于本合约未涵盖的事项,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甲方:____保险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____地址:____通讯地址:____乙方:____(业务居间人)身份证号码:____户籍地址:____通讯地址: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2024年个人保险居间合同(二)一、事故通知与处理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____天内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提交详细的书面报告,详述事故经过、原因及损失程度。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尽量将损失减至最低。
在本公司代表或检验师进行调查之前,需保持事故现场及所有相关证据的完整性。
根据本公司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二、特别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若购房人完成还贷,需由贷款人出具证明,贷款人的保险权益随即丧失。
无效保险合同案例

无效保险合同案例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普及。
然而,有时候我们会遇到一些无效的保险合同案例,也就是说,尽管签订了保险合同,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不能得到相应的保险赔付。
下面,我将从某些实际案例出发,探讨无效保险合同的原因和如何避免。
案例一:小明购买的汽车保险小明是一位车主,他对自己的爱车非常在意,因此在购买新车后立即购买了一份全险保险。
然而,在他发生一起事故后,保险公司却以小明未按照合同规定安装防盗装置为由,拒绝了保险赔付。
小明对此感到非常郁闷,因为他从未在购买保险时接到任何关于安装防盗装置的要求。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一些无效保险合同的原因。
首先,没有明确规定的条款会给保险公司留下操作的空间。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要求安装防盗装置,那么保险公司就没有理由以此为由拒绝赔付。
其次,购买保险时没有完全了解保险条款也是一个常见问题。
对于小明来说,如果他在购买保险时更仔细地阅读了合同,可能就会发现对于防盗装置的要求。
为避免类似问题,我们在购买保险时应该格外小心。
首先,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特别关注细节和限制条件。
其次,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确保自己对合同内容的理解是准确的。
最后,购买保险时可以选择信誉良好的大型保险公司,因为这些公司通常更加专业,合同条款也更加明确。
案例二:王先生的意外保险王先生是一名白领工人,他经常加班熬夜,因此在购买保险时特意选购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
然而,当他因为工作受伤住院时,保险公司却以“不在保险期限内”为由拒绝了赔付。
王先生查看合同后才意识到,自己购买的保险期限只涵盖了上班时间。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购买保险时要考虑自己的实际需求,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一份保险的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非常重要,我们要确保自己购买的保险真正满足自己的需求,避免发生意外时保险无效的尴尬情况。
综上所述,无效保险合同案例给我们带来了重要的启示。
在购买保险时,我们应该认真阅读合同,特别关注条款的细节和限制条件。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分析

我国对保险中自杀的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66条其次款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 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假设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依据 合同给付保险金。”
自杀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肯定时期内被保险人自杀死亡属 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所缴纳的保险费;而保险合 同生效满肯定期限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担当保险责任,依 据商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依据《保险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将自 杀条款的标准具体化为三条:
据此,并依据《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投保 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 履行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投保人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
受益人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合同商定给付保险金。
庭审中,原告声称在办理投保手续填写相关表格时,代理人并没有向他们 进展具体说明,很多内容他们都不知道,代理人就叫他们在签名栏中签名,并 没有询问他们“过去五年内是否因疾病或受伤住院或手术”等问题住过医院。 因此她认为:“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终身保险合同时未尽说明义务,明显 存在过失。况且保险公司承受的是格式条款,依据《合同法》第39条及《保险 法》第17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不但不提请投保人留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 的条款,也未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该保险合同中有 关责任免除条款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同时,投保人不存在有意隐瞒事实、不履 行照实告知义务的问题。”等等。
2023年5月3日,宋某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宋某因身体不适 三个月前到某市医院检查并住院,经诊断为肝硬化,不治身故,故申 请保险金。
接到此案后,保险理赔人员进展了认真的分析,觉察一些疑点 :〔1〕被保险人购置终身寿险缺乏一年即出险,是偶然吗?〔2〕肝 硬化是肝病变进展过程的终末阶段,一般是由病毒性肝炎、酒精肝或 其他肝类的疾病经过长期演化而形成的慢性病。它的形成需要较长时 间,应有较长的病史,不会突然爆发,而此案的发生显得太过突然。
财产保险合同(样式二)6篇

财产保险合同(样式二)6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投保的财产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所拥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财物。
具体保险标的范围、价值等详见本合同附录的保险清单。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甲方申报并经乙方确认的保险标的价值,具体金额及保险价值详见保险清单。
保险金额是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限以年/月为单位计算,具体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详见保险单。
四、保险责任乙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2. 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3. 乙方承保的其它风险造成的损失。
五、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保险标的及其有关情况;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3. 甲方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通知乙方,并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4. 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理赔工作。
六、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 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索赔请求后及时核定损失并进行理赔;3. 乙方应对甲方的个人信息及隐私进行保密。
七、免责条款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战争、军事行动等不可抗力因素;2. 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3. 保险标的的自然磨损、自身缺陷或未经乙方同意的改动。
八、赔偿处理1. 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填写索赔申请书;2. 乙方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及时核定损失并与甲方协商赔偿事宜;3.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便乙方进行理赔。
九、合同变更与解除本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人身伤害保险合同2篇

人身伤害保险合同2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人身伤害保险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二、保险标的:本合同保险标的是乙方的人身安全,包括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害、残疾、死亡等损失。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乙方投保的人身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2. 保费:乙方应支付的保险费为人民币______元。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五、保险责任:1. 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对乙方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害、残疾、死亡等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2. 具体赔偿标准按照本合同所附的《人身伤害保险赔偿处理办法》执行。
六、投保人义务:1. 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健康状况、职业风险等。
2.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3. 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
七、保险公司义务:1. 甲方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甲方收到乙方索赔请求后,应及时处理,并在约定时间内支付保险金。
3. 甲方应对乙方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审慎调查,确保公平、公正。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2. 若乙方在保险期限内要求解除本合同,应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本合同自甲方收到通知之日起解除。
3.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九、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财产保险合同(2篇)

财产保险合同甲方(投保人):地址:联系方式:乙方(保险公司):地址:联系方式:鉴于甲方希望将其财产进行保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保险申请,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一、保险标的1.1 甲方同意将其位于____(地址)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设备、物资等,作为保险标的。
二、保险责任和范围2.1 乙方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甲方的保险标的进行保险,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盗窃、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
2.2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保险期限为____年。
三、保险费用3.1 乙方应向甲方收取保险费用,费用为人民币____元。
3.2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天内,向乙方支付保险费用。
四、保险事故处理4.1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4.2 乙方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甲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五、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5.1 双方同意,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为____年,自保险费支付之日起计算。
5.2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保险合同期满后,如甲方希望继续投保,应提前____天通知乙方。
六、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6.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7.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7.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财产保险合同(二)合同编号:____甲方(保险公司):乙方(投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本财产保险合同。
第一条保险标的1. 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的____(保险标的名称)____投保。
2. 保险标的的详细描述:____(保险标的的具体描述)。
第二条保险责任1.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对乙方因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雷击、爆炸、盗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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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09年11月30日,孙立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投保人为孙立,被保险人为其弟孙涛,受益人为孙立。
2010年11月2日,被保险人孙涛因病去世,孙立即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被拒绝。
死亡保险应经过被保险人签字同意,若被保险人孙涛签字,则应当赔偿;若为投保人代签,或并未签字,则不应赔偿。
案例二2011年9月,方某为正在S市某中学就读的“女儿”方方在保险公司投保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
2012年2月份方方身体出现异常,到该市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方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治疗共花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55000元。
方某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付,2012年7月,方方以其符合理赔条件为由,将保险公司诉至S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其医疗保险金7500元,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分为可保保险和不可保保险。
可保保险应为偶发性风险,纯粹风险。
而先天性心脏病属于必然的事件,不在可保范围内。
所以可以不赔。
另外,保险条款中有不可抗辩条款:以两年为期限(自生效日起算)发生事故后,若保险公司可以证明投保人不诚信等因素,则可以拒绝赔偿;若生效两年保险公司未发现,两年后的事故保险公司都应赔偿。
此案例时间在两年之内,所以可以不赔。
案例三2008年7月25日,石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年交保险费6600元。
2009年1月,石某因宫颈癌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该保险公司经过调查,石某已于2008年7月20日在某医院被确诊为宫颈癌,但她在7月25日投保时,在投保单中关于“是否患有癌症”的询问栏中填写的是“否”。
该保险公司以石某未如实告知其投保前已被确诊为宫颈癌的患病事实为由,对该保险做出了拒付处理,并解除合同退回保险费。
不赔。
由不可抗拒条款可知。
(此类题型应注意在两年内还是两年之外.)案例四从保险角度,猝死究竟属于哪种保险的理赔范围猝死(有内生疾病,隐病,非意外)属于人寿保险。
死亡在其保险范围内的保险有: 死亡保险:只负责结果,即死亡。
既负责疾病,又负责意外。
所以猝死应赔偿。
两全保险:只负责结果,即死亡。
既负责疾病,又负责意外。
所以猝死应赔偿。
意外伤害死亡保险:只负责由意外造成的,不负责疾病造成的,猝死不应赔偿。
案例五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2007年3月1日。
因王某未履行按期缴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2008年5月2日中止。
200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
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
200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
王某的受益人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同课本177页案例。
注意时间。
案例六李某夫妇为6岁的儿子购买了一份少儿保险,每年的保险费720元,交费期11年,后因夫妻感情不合离婚,李某的儿子选择跟着母亲一起生活。
2009年10月,李某前妻到人寿保险公司续交保险费时,得知儿子的保险已被李某退掉,此前交纳的3600元保险费也已被领走。
李某前妻认为,前夫擅自将赠与儿子的保险金领走,侵犯了儿子的合法权益。
在母子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李某被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返还赠与的保险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在法庭上,被告李某辩称,为儿子投保、退保,是一种保险合同关系,作为投保人,有权决定停止缴纳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退保金理应由投保人所有,即使与原告存在赠与关系,也只是一种道义上的赠与,作为赠与物的保险金,投保人是可以收回的。
因为儿子未成年,所以应由其法定监护人领。
该案例中,儿子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在未退保的情况下应优先给其母亲。
父亲有权利退保,3600是退保费(退保费退还的应为总共交的扣掉处于保险期间的保费),自己独吞是不合理的,为夫妻共有财产,应一起分配。
案例七2009年3月,付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鸿寿养老保险”,保单中约定付某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一栏为空白,保险金额为16万元。
2010年5月,付某与胡女士结婚。
胡女士为再婚并与前夫生有一子。
2011年2月,被保险人付某在家中阳台晾晒衣服时,不慎失足坠楼,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事故发生后,其妻胡女士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经调查、审核后认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决定给付16万元人身保险金。
但在该笔保险金的分配上发生了争执。
付某健在的父亲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要求分取该笔人身保险金的二分之一部分。
而付某的妻子胡女士则提出,先分取该笔人身保险金的一半,剩下的8万元再由其本人及其与前夫的儿子与付某的父亲三人均分。
受益人一项为空白则应由法定受益人领。
法定子女(婚生与非婚生都含有),所以继子也为其法定继承人,财产应由妻子儿子和父亲一起来领。
案例八2010年8月12日,陈女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限一年,陈女士指定自己七岁的女儿王丽为受益人。
保险公司随之签发了保险单。
2011年7月17日,陈女士带着女儿旅游,不料在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母女两人双双遇难。
事故发生后,陈女士的丈夫王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收到索赔报告后,经核查给付王某保险金10万元。
陈女士的父亲陈父得知这一消息后,向女婿王某提出要一起继承这10万元的保险金,不料遭到王某拒绝。
王某认为这笔保险金不是妻子陈女士的遗产,而是女儿王丽的遗产,应由他一个人继承。
双方协商不成,陈父一气之下,将女婿告上法庭,认为自己的女儿虽然在投保时指定自己的外孙女王丽为受益人,但是,在车祸中外孙女和女儿是同时死亡的,因此,外孙女的受益行为并未发生,这10万元的保险金属女儿的个人遗产,应当由其和女婿共同继承。
同课本106页案例一案例九 2010年4 月29 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
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10 年5月1日起至次年4 月30 日止。
2010 年4 月30 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不在保险期内发生,所以不应赔偿。
合同的订立不等于合同的生效。
足额保险投保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相比房屋价格上涨或下跌 1. 房屋投保时市价30万,保险金额30万,发生保险事故时房屋全价50万1)全损对于足额保险全损时赔偿投保的金额即30万,超额保险等同于足额保险。
2)分损20万足额保险在不超过保金的条件下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赔20万。
2. 房屋投保时市价30万,保险金额30万,发生保险事故时房屋市价20万1)全损赔偿出现事故时的市价,即20万。
2)分损10万赔偿10万。
不足额保险1.房屋投保时市价50万,保险金额30万,发生保险事故时房屋全价80万1)全损赔偿30万,即保金。
对于全损,均为实际损失额与保额比较,小于保额则按实际的赔,大于保额则按保额赔偿。
2)分损20万20*3/8=7.5万,赔偿7.5万。
(课本公式)1.房屋投保时市价50万,保险金额30万,发生保险事故时房屋全价40万1)全损赔偿30万2)分损20万应用投保时的市价做分母,20*3/5=12万因为若发生事故时市价20万,分损10万,仍按课本公式计算得到10*3/2=15万,超过其损失值,保险公司不划算,所以在不足额分损的情况下,均应用投保时的市价做分母。
近因原则案例 1.单一原因致损2008年十一月的一天,某公司的工作班车在城郊的公路上,与迎面而来的大货车相撞。
张先生的驾驶副座是直接碰撞的部位,他当场身故;赵先生坐在他后面,撞断了胳膊,失血很多,送往医院急救,急救中又因心脏梗塞,于第二天撒手人寰。
公司为他们购买过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
惨剧发生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
张先生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约定的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赔偿10万元。
赵先生在车祸中撞断胳膊,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范围,可获得意外伤残保险金5万元。
但是赵先生死亡的近因是心肌梗塞,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内,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1851年,英国蒙托亚货运公司,投保上海货物运输保险基本险的船舶航行中触礁。
到岸后,货运公司发现:运输的皮革与烟草损失,于是将全部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而保险公司认为只承担皮革的损失,双方产生诉讼纠纷至法院。
皮革的损失是由于触礁所引起的,所以应该赔偿。
触礁皮革仓破损海水腐蚀产生恶臭味烟叶吸附臭味受损近因为触礁,因触礁在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内,所以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某日,老人赵某晨起感觉心脏不舒服早餐后在老伴杜先生的陪同下去医院检查身体,在过斑马线时,遭遇车祸,小腿被撞断,送往医院治疗。
住院期间因药物过敏导致心衰死亡。
车祸腿断药物过敏心衰死亡被保险人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
外出打猎时不慎从树上掉下来,受伤后的被保险人爬到路边等待救援。
因夜间天冷又感上肺炎死亡。
肺炎是意外保险单中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以此拒付保险金,但法院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近因是意外事故---从树上掉下来,因此保险公司应该给付赔偿金,至于肺炎只是意外事故发展进程中的必然,可以说,没有“从树上掉下来”(近因),也就不会发生肺炎及死亡的结果。
因此,意外事故属于决定性支配性的原因,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
3.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投保人只是投保了火灾险而没有投保盗窃险,当发生了火灾时,有的财产被抢救出来放在露天又被盗走。
火灾保险是否赔偿?不应赔偿。
由近因原则可知,火灾和盗窃这两个原因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属于多原因间断发生。
当发生火灾时,被抢救出来的东西应进行安全保护,并且发生火灾也不代表被盗。
此案例中由于没有进行安全保护导致被盗,所以被盗是损失的近因,不在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人身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患心脏病多年,因车祸入院,急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死亡。
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车祸和心脏病。
车祸不一定会导致心脏病的发生,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属于多原因间断发生。
死亡的近因为心脏病,不在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4.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的近因判定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有结核杆菌。
某日不慎跌倒致上臂肌肉破裂,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医治无效死亡。
当摔倒,结核单独作用时均不能造成事故的发生,所以属于多原因同时发生。
该案中,介入的结核杆菌不是独立的原因,他的出现并没有使摔伤这一起因停止发挥作用,伤口与死亡之间的直接联系。
被保险人是在两种原因共同持续作用下死亡的,单纯的体内存在结核杆菌和摔倒都不能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