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维修基金标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试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6.19•【字号】沪房地资物[2001]302号•【施行日期】2001.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试行)(沪房地资物[2001]302号2001年6月19日)根据《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现就《办法》有关条文的应用问题解释如下:一、第三条管理部门市房地资源局下设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全市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的监管和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区、县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的业务领导、监督和培训。
各区、县房地局应当设立区、县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中心),负责所辖区域维修基金的设立、归集和使用监督管理;负责维修基金信息系统操作、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第四条维修基金的设立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是指1999年12月1日之前销售的普通内销商品住宅,以及1999年12月1日起纳入内销商品住宅范围销售的普通内销商品住宅、侨汇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动迁房等。
三、第五条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本条所称的专户银行是指市房地资源局指定的商业银行。
区、县房地局与专户银行签订的委托协议应当使用由市房地资源局印制的示范文本(详见附件一)。
区、县房地局开立维修基金专户时,应当按人民银行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开立的维修基金专户,应按市房地资源局规定,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幢编制产业代码及分户清册(详见附件二)。
区、县中心应将维修基金专户账号书面告知市中心。
四、第六条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本条所称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市房地资源局和物价部门公布。
其中,2000年12月31日之前出售的商品住宅,其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以1198元计价;2001年1月1日起出售的商品住宅,按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年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计价,成片出让土地的地块,按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当年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计价;签订合同的时间在1996年以前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按1198元计价。
上海市维修基金标准

上海市维修基金标准
上海市维修基金标准是指修缮、维护公共设施和共用部位的费用标准。
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所有住宅小区都需要按照面积比例缴纳维修基金,以用于修缮、维护小区公共设施如楼房结构、屋顶、立面、电梯、给排水管道等以及共用部位如楼道、大厅、花园、停车场等的费用。
上海市维修基金的计算标准如下:
1. 所有住宅小区的业主按照房屋面积比例缴纳维修基金,一般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一定金额。
2. 上海市规定维修基金单价不能超过公共建设工程定额费用。
具体金额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楼宇结构和年代等因素而定。
3. 维修基金的缴纳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期缴纳,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市维修基金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调整,具体以当地政府相关规定为准。
上海市维修基金计算

上海市维修基金计算上海市维修基金:背景、计算方式及实例一、引言维修基金是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由业主共同筹集的用于维修、更新和改造公共设施的资金。
它是一种保障房屋正常运转和公共设施持续使用的机制,也是房屋管理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市维修基金的计算方法,包括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二、上海市维修基金的筹集上海市维修基金的筹集遵循“业主共同筹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
具体来说,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共同筹集基金,用于维修和更新改造小区公共设施。
1. 筹集标准根据《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筹集。
具体标准如下:(1)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缴纳维修基金2.5元;(2)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续缴维修基金0.8元。
2. 筹集方式(1) 首期缴纳: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业主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首期维修基金。
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时收取并代为缴存至专户银行。
(2) 续缴:首期维修基金缴存后的剩余部分,应当按照房屋所有权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续缴。
三、上海市维修基金的使用上海市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业主、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 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更新改造;2. 小区内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3. 其他需要使用维修基金的情形。
在使用维修基金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 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计划,并在小区内公示;2. 公示期满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维修合同;3.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维修基金,并在合同执行期间及时向业主公示使用情况。
四、上海市维修基金的管理上海市维修基金的管理遵循“业主共同管理、专业运作”的原则。
具体来说,业主委员会负责基金的使用计划审核和监督,而具体的基金存储和运作由专户银行负责。
上海市物业维修基金如何缴纳和管理-1.doc

上海市物业维修基金如何缴纳和管理-1上海市物业维修基金如何缴纳和管理? 上海市物业维修基金如何缴纳和管理?作者:佚名时间:2008-7-28浏览量:新建商品房住宅首期维修基金,房地产开发商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4%缴纳;购房者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3%缴纳。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与本市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基金账户,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一、售后公房维修基金如何缴纳根据沪公积金发字第25号、沪房地改415号等文件规定,公有住房出售后形成三项基金:维修基金、电梯水泵基金、街坊养护基金,通常被称为“三项基金”。
在“三项基金”中,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和售房人按房款比例支付,电梯水泵基金和街坊养护基金都由售房人在房款收入中支付。
缴纳标准:首期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和出售人分别交付而组成。
根据市政府发布的1994、1995、1996、1998、1999公有住房出售方案规定:计算公式=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比例×面积。
比例为多层:购房人付%,出售人付6%;高层:购房人付%,出售人付12%。
2001年方案规定:购房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出售人:多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高层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
二、新建商品房维修基金如何缴纳《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对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账户的建立、以及缴纳时限的规定一般是按如下标准执行的:、首期维修基金的缴纳: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首期维修基金: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
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纳。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1号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2000年10月8日上海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及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维修基金的设立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维修基金的设立)新建内销商品住宅应当设立维修基金。
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在住宅转让合同中约定;住宅出售时未设立维修基金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可以决定设立,并在业主公约中规定。
第五条(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物业所在地的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专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一个本辖区维修基金的专户。
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帐,并分别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
第六条(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交纳首期维修基金;(一)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
上海新房维修基金2023标准

上海新房维修基金2023标准
上海新房维修基金2023标准规定了新房维修基金的相关内容和
管理要求。
根据这一标准,购买上海市新建住宅单位的业主,需要按
照一定比例缴纳新房维修基金。
具体比例由上海市房屋管理部门确定,并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新房维修基金的用途主要包括新房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修缮。
公共设施维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电梯、供水、供暖、通道、照明、消
防设施等。
维修基金的使用需要经过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并由专门
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新房维修基金的缴纳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期缴纳,具
体缴纳方式由业主自行选择。
对于新房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上海市房屋管理部门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
纠正。
以上是对上海新房维修基金2023标准的简要介绍。
具体的细则
和要求可以参考上海市相关文件和政策法规。
业主应积极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和改善小区的公共设施,为居住环境的提升做出贡献。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操作手册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操作手册第一章绪论1.1 目的为规范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维护商品住宅的正常使用和价值,特制定本操作手册。
1.2 适用范围本操作手册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商品住宅的维修资金管理及相关工作。
1.3 名词解释(1)商品住宅:指在城市、城镇购物或租赁用于居住的住宅房屋,包括公寓、别墅等。
(2)维修资金:指用于商品住宅维修、保养、更新等工作的资金。
第二章维修资金的筹集2.1 维修基金的收取(1)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应由业主按照居住面积比例按时、足额交纳。
(2)装修费、水电气费等不属于维修基金范围内,不得纳入维修基金。
2.2 维修资金的使用(1)维修资金应当用于商品住宅的定期维修、保养等工作,并经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大会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2)不得将维修资金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挪用。
第三章维修资金的管理3.1 资金监督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维修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3.2 资金账户所有的维修基金都应当开立专用账户,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专款专用。
3.3 资产保值使用维修基金应当注重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商品住宅的使用价值。
第四章维修资金的使用4.1 使用范围维修基金应当用于商品住宅大修、中修和小修等维修项目,以及对商品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工作。
4.2 审批程序使用维修基金的项目应当报业主大会审批,审批文件应当经物业管理单位审核。
4.3 资金使用监督对于使用维修基金的项目,应当严格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
第五章维修资金的管理5.1 资金保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维修基金的资金保管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
5.2 资金使用公开对于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开,接受业主监督。
5.3 定期报告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及资金余额等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6.1 违规使用对于挪用、挥霍维修基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

关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试行)根据《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现就《办法》有关条文的应用问题解释如下:一、第三条管理部门市房地资源局下设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全市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的监管和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区。
县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的业务领导、监督和培训。
各区、县房地局应当设立区、县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中心),负责所辖区域维修基金的设立。
归集和使用监督管理;负责维修基金信息系统操作。
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第四条维修基金的设立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是指1999年12月1日之前销售的普通内销商品住宅,以及1999年12月l日起纳人内销商品住宅范围销售的普通内销商品住宅、侨汇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动迁房等。
三、第五条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本条所称的专户银行是指市房地资源局指定的商业银行。
区、县房地局与专户银行签订的委托协议应当使用由市房地资源局印制的示范文本。
区、县房地局开立维修基金专户时,应当按人民银行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开立的维修基金专户,应按市房地资源局规定,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幢编制产业代码及分户清册。
区、县中心应将维修基金专户帐号书面告知市中心。
四、第六条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本条所称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市房地资源局和物价部门公布。
其中,2000年12月31日之前出售的商品住宅,其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以1198元计价;2001年1月1日起出售的商品住宅,按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年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计价,成片出让土地的地块,按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当年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计价;签订合同的时间在1996年以前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按1198元计价。
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应当在通过的业主公约中予以约定。
五、第七条维修基金的交纳时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出具的房地产实测报告及应交维修基金的分户清册,向区、县中心办理维修基金交款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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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维修基金标准
上海市维修基金标准是指为保障房屋维修需求,维护物业价值和居民利益,上
海市所制定的一套资金收取标准。
根据上海市的相关政策,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如下:
1. 收费标准:上海市将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根据房屋的性质和使用面积进行分类,并按照一定的费率进行收取。
具体的收费标准需要根据不同的房屋类型来确定,例如住宅、商业物业和公共设施等。
2. 收费方式:维修基金的收费方式一般为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期缴纳。
一次性缴
纳指的是在购房时一次性缴纳整个维修基金,而分期缴纳则是将维修基金分期支付,通常以每月或每年为单位进行缴纳。
3. 使用范围: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房屋维修和公共设施的维护等方面。
具体使用的项目和维修范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并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4. 监督与管理:上海市对维修基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进行严格监督,确保资
金的合理使用和公正分配。
相关部门会定期向社区居民或业主公示维修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并接受居民或业主的监督和意见。
总的来说,上海市维修基金标准是为了保障房屋维修需求和提高物业价值而制
定的一套资金收取标准。
通过合理的收费标准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可以确保维修基金的有效使用,维护居民权益和社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