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制度【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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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修缮管理,保障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规范维修基金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使用维修基金的房屋管理单位,其房屋业主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维修基金是为维修或更新共有部分而对业主进行的集资,为实现共有部分维修和更新所必需的费用。

第四条维修基金管理应当坚持节约用钱、合理用钱、公开用钱的原则。

第二章维修基金的筹集第五条在申请加强房屋修缮管理中,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议决,共同筹集维修基金。

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房屋共有部分的实际情况及维修需要,制定合理的维修计划和基金数额。

第六条维修基金的收取应当根据《业主共同修缮资金制度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房屋分摊面积为基础,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合理分摊。

第七条业主应当按照协议或决议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维修基金。

如遇到缓交或不交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进行处理并维护维修基金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维修基金管理应当做好财务账目,确保经费安全、使用合法、透明,严禁挪用维修基金。

第三章维修基金的使用第九条维修基金应当用于共有部分的维修和更新,如电梯、消防设施、供水设备、供热设备等。

单元门、楼道、公共空间的照明设备维修也可以使用维修基金。

第十条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业主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维修计划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邀请两名以上的业主代表,或根据实际情况请相关专业人士参与维修基金的使用决策,保证决策公正、透明。

第十二条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先验收、后付款”的原则,验收合格后才能付款。

第十三条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不得超过维修计划的范围,不得挪为他用。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维修基金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并接受相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

第十五条委托专业施工队的维修工程,应进行验收,并保留相关证明文件、验收记录、发票等凭证。

第十六条在使用维修基金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或者紧急业主委员会,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议决并报所在行政区房屋保障和管理部门确认后实施。

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保障住宅公共设施的正常维护与修缮,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是指由住宅区内的业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资金,用于维护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共有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楼道、门禁系统、公共照明设备、电梯等。

第三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原则按照住房面积或价值的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住宅业主大会决定,并在小区内公示。

第四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根据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和维修需求,经住宅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由住宅业主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设施维护保养:住宅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如楼道清洁、门禁系统维修等。

2.设备维修更新:住宅公共设施的设备出现故障或老化需要修缮或更换的情况,如电梯维修、公共照明设备更新等。

3.共有部分维护修缮:住宅区内的共有部分,如门厅、走廊等区域需要进行维护修缮的情况。

4.突发事件处理:突发事件对公共设施或共有部分造成的损坏,需要及时处理修缮的情况。

第六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住宅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并应向住宅业主通报具体使用情况。

2.公平公正原则: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依据实际需要,不偏袒其中一业主或部分业主。

3.安全优先原则:公共设施和共有部分的维护修缮工作应首先保障住宅区的安全使用环境。

第七条住宅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包括:1.资金账户管理:设立专门的公共维修基金账户,定期核查与监督账目收支情况。

2.项目申请评审:对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项目的申请进行评审,包括项目合理性、预算合理性等方面的综合考虑。

3.工作监督考核:对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的,住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罚款、通报批评等措施进行处理。

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维修基金的设立1.小区业主委员会应根据小区实际情况,设立维修基金账户,为小区维修和维护费用提供资金。

2.维修基金由小区的业主按照各自的房产面积比例缴纳,每月以固定金额作为维修基金的缴纳金额。

第二条维修基金的收入1.维修基金的收入包括小区业主按月缴纳的维修基金、因维护、修缮或者新建工程等事项所得到的补偿或赔偿款项等。

第三条维修基金的使用1.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公共区域、楼道、电梯等的维护、修缮、保养费用。

2.维修基金还可以用于应急维修、重大维修项目、设备更新和升级等。

第四条维修基金的管理1.维修基金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向业主报告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2.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建立维修基金的使用审批制度,对于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和批准。

3.维修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且尽量选择多个供应商进行比较,并选择质量好、价格合理的服务商。

4.维修基金的投资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盈利性。

第五条维修基金的监督1.小区业主委员会应接受小区业主的监督和检查,对于业主提出的维修基金使用问题要及时回应和处理。

2.小区业主也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维修基金使用方面的问题。

3.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公示,向小区业主公开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和使用项目。

第六条处罚措施1.对于侵占、挪用或滥用维修基金的行为,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于违反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行为,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使用维修基金等措施。

第七条附则1.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应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的讨论和批准,并按照相关程序公告实施。

2.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修订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发起,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的讨论和批准后执行。

以上为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小区维修基金的收入、使用和管理,保障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专项维修金管理制度

专项维修金管理制度

专项维修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保障物业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专项维修基金是指小区业主按照其持有房产面积的比例缴纳的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和建筑的维修与保养。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专项维修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合规地开展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确保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障专项维修基金的安全、合理、透明运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七条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方式为按照业主持有房产面积的比例进行缴纳,具体缴纳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八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专项维修基金,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缴纳,业主委员会有权利采取相应措施催缴。

第九条专项维修基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存入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且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规划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并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专项维修基金进行适当的调整和管理,确保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合理且有效。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第十三条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小区公共设施的更新改造、小区环境的改善等。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对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进行详细讨论并确定具体使用方式。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招标选取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工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的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对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采取有效措施。

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物业的安全和品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维修基金的缴纳1. 住宅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业主应按照其所持有住宅的面积大小进行缴纳。

2. 业主应按照每月所得房屋物业费的10%作为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具体缴纳金额由物业管理公司核算后通知业主。

3. 维修基金的缴纳方式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支付,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完成。

第三章维修基金的使用1. 维修基金主要用于住宅园区内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如电梯、供水、供电等。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合理使用维修基金,对住宅园区内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住宅环境的安全和舒适。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维修基金使用情况上向业主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维修基金的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维修基金管理部门,负责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2. 维修基金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和报告,向管理委员会和业主大会作全面汇报。

3. 维修基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维修基金的账户,对每笔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清楚记录,接受监督。

第五章维修基金的监督1. 业主委员会是维修基金的监督主体,应当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向业主大会作出合理建议。

2. 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维修基金使用情况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督。

3.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确保维修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六章管理机构的义务1. 物业管理公司是维修基金的管理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职责,确保维修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业主大会上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汇报,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评议。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维修基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并加强内部人员的培训,提高对维修基金管理的专业水平。

第七章法律责任1. 对于不当使用维修基金或挪用维修基金的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住房维修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住房维修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住房维修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维修基金财务管理,保障住房维修基金的使用合理、规范,维护住房维修基金的安全、有效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住房维修基金管理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等。

第三条住房维修基金财务管理应遵循合法、规范、透明、公开的原则,确保住房维修基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第四条住房维修基金财务管理应做到收支平衡、合理利用、安全保值、及时更新,确保住房维修基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住房维修基金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住房维修基金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设置第七条住房维修基金管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住房维修基金的收支管理、资金运转、账务核对等工作。

第八条财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会计师和财务主管,分别负责住房维修基金的账务核对和资金运转管理。

第九条财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住房维修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流程。

第十条财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定期编制和提交住房维修基金的财务报表,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财务管理流程第十一条住房维修基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业主的缴纳和政府的补助,收入应当及时入账,并按规定进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住房维修基金的支出应当根据住房维修计划和经费预算,合理安排使用,确保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三条住房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应当做到公开透明,定期向业主公布相关财务报表和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住房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并在决定后及时报备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住房维修基金的支付应当经过财务主管的审核和会计师的核对,并经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住房维修基金的账务核对应当每月进行一次,确保账目准确无误。

第四章资金安全保值第十七条住房维修基金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房维修基金的安全保值。

公共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公共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公共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公共维修资金的管理,规范使用和监督,确保公共设施的良好运行和维护,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资金来源公共维修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政府拨款:政府根据需要和财政状况,将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公共维修;2. 物业管理费:住宅小区、写字楼等物业单位收取的维修基金;3. 专项维修基金:有些公共设施需要额外的维修或更新,业主或住户可以按比例缴纳专项基金;4. 其他收入:公共维修基金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如政府补贴、业主捐赠等。

三、资金管理1. 账户设立:每个公共维修资金都应设立专门账户,由专人管理和监督;2. 费用支出:资金只能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不得挪用于其他用途;3. 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对资金的收支进行审批和监督;4. 财务报告: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公布资金的收支情况,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5. 监督机制: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6. 专项基金:对于专项基金,应设立专门的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混用。

四、使用原则1. 紧急情况:在公共设施发生紧急故障或意外情况下,可以优先使用资金进行维修;2. 预算计划:每年应制定维修计划和预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资金的使用;3. 公开透明: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确保业主和相关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了然于心;4. 勤俭节约:在开支方面应注意勤俭节约,确保公共维修资金的最大利用价值;5. 实事求是:对于维修项目的选择和费用支出,应实事求是,不得虚报和浪费资金。

五、监督制度1. 由相关部门定期对公共维修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2. 业主委员会和相关部门有权对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疑和监督;3. 对于资金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保证其遵守相关规定和制度;4.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应严肃处理,保证公共维修资金的安全和稳定使用。

六、处罚规定对于违反公共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1. 警告:口头或书面警告;2. 罚款:根据实际情况处以相应罚款;3. 暂停资格:暂时停止相关人员的管理资格;4. 开除:终止违规人员的管理资格;5. 刑事责任: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居民楼公共维修基金管理条例

居民楼公共维修基金管理条例

居民楼公共维修基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居民楼公共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楼房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民楼公共维修基金是指由各楼栋业主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的、用于居民楼公共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维修的资金。

第三条居民楼公共维修基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缴纳和使用第四条每个楼栋的业主应按照相关规定,按照建筑面积或购房总价的比例缴纳居民楼公共维修基金。

具体比例由业主大会表决确定,并通过书面文件通知各业主。

第五条每个楼栋业主在购房时,应当提前向开发商支付居民楼公共维修基金的首期款,并在后续按照规定时间和金额缴纳剩余部分。

开发商应将所收取的居民楼公共维修基金使用专项账户,并及时向业主公示。

第六条居民楼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主要用于维护、修缮、更新居民楼的公共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如电梯、楼道照明、消防设施等。

不得将居民楼公共维修基金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居民楼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应通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及时通知各业主。

使用计划应包括项目的具体内容、预算金额、施工方案等。

第八条居民楼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进行公开招投标,选择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等工程。

开发商、物业公司等相关方不得主导或干预招投标过程。

第九条居民楼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公示。

居民楼公共维修工程的竣工验收由业主代表和施工单位共同参与,由业主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条居民楼公共维修基金的收支与使用情况应由业主大会进行监督,并对外公示。

第三章监督和违规处理第十一条居民楼公共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应由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每年向业主大会进行报告。

业主大会可要求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提供相关账目及报告。

第十二条如果居民楼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有违规行为,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投诉,并要求返还损失。

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受理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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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房屋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城市住房制度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指小区、大厦、楼宇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维修所需要的资金。

第三条凡在我县城镇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业主单位和个人(产权人),按以下标准交纳房屋公共维修基金:
新建商品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还房、联合建房、开发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余房和自用房,住宅按每平方米15元交纳;非住宅按每平方米22.5元交纳。

第四条上述规定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联建、集资的组织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向房屋业主一次性收取并代其存入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

建设单位未收取或未足额收齐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代交纳。

第五条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沼气、供电线路、供气管道及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营业车场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保修期过后的大修、更新、改造和日常维修。

第六条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辖区物业管理单位提出计划,经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报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按业主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并存入公共维修基金专户。

第七条建设单位代为收取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属该小区、大厦、楼宇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房屋销售收入。

第八条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按下列程序归集:
(一)建设单位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呈报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收取请示;
(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收取批复;
(三)建设单位持主管部门批复代收房屋公共维修基金;
(四)建设单位代收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在房屋竣工验收前十日内全额缴交到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储存。

(五)已入住商品房的业主和安置还房户未缴交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由辖区内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代为收取,及时交到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储存。

第九条建设单位按标准足额归集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后,再向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

同时,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收取或提取维修基金的,财政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收、补提维修基金本息。

第十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一条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帐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十二条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的收据必须由县财政部门监印,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取。

公共维修基金应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后,滚动计入公共维修基金。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分幢分户建立公共维修基金帐。

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建设单位、缴交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分别建帐,并建立查询系统,受理查询事宜。

第十四条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必须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管理企业提出书面计划,经已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小组审核,报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项用于规定的使用范围,严禁挪作他用,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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