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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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维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又称“公共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使用的资金。

维修资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资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

维修资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资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维修基金使用条件1、维修资金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时才能使用。

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资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无风险的理财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资金缴纳维修资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缴纳至物业所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维修基金使用范围房屋维修资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工程。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外立面、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

维修基金资金管理按照《物权法》和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一般情况下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管理单位申请支取使用。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讲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3]。

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维修基金是由小区业主每月缴存的费用,用于小区维修和管理的专项基金。

为了规范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业主的权益,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以下是一个关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的文章,长度超过了1200字。

一、维修基金的缴存和管理1.小区业主每月缴存维修基金,具体金额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根据小区物业的具体维修情况进行调整。

2.维修基金专门设立一个账户,专款专用,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监督管理。

3.每年年底将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公示,包括维修基金的余额、实际收入和支出等,并通过小区公告栏和物业管理处的网站进行公示。

4.物业管理处应当及时向小区业主公示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包括维修项目、费用、进度等,并定期召开业主大会讨论维修项目的实施情况。

二、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1.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如楼道、电梯、水电管道等,以及公共绿化和停车场的维护等。

2.维修基金的使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经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并由业主委员会监督实施;维修项目需要经过物业专业机构评估,确定项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维修项目的费用必须经过公开的招标程序,确保费用合理。

3.对于新建小区的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考虑到小区的装修保修期限和建筑材料的质量,并设置相应的备用金。

4.维修基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禁止挪作他用。

三、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1.维修项目的提出:业主可以通过书面或线上提交维修项目的提案,包括项目的名称、费用预算、维修的紧迫性等。

2.维修项目的评估:物业管理处收到提案后,应当及时组织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

3.维修项目的讨论和决定:物业管理处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对维修项目的评估报告进行讨论和决定,包括维修项目的紧急程度、费用预算、招标程序等。

4.维修项目的实施:经过业主大会的决定,物业管理处应当立即启动维修项目的实施,组织招标程序,并监督施工的质量和进度。

5.维修项目的验收:维修项目完成后,物业管理处应当组织验收,确保维修质量符合要求。

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物业的安全和品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维修基金的缴纳1. 住宅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业主应按照其所持有住宅的面积大小进行缴纳。

2. 业主应按照每月所得房屋物业费的10%作为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具体缴纳金额由物业管理公司核算后通知业主。

3. 维修基金的缴纳方式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支付,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完成。

第三章维修基金的使用1. 维修基金主要用于住宅园区内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如电梯、供水、供电等。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合理使用维修基金,对住宅园区内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住宅环境的安全和舒适。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维修基金使用情况上向业主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维修基金的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维修基金管理部门,负责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2. 维修基金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和报告,向管理委员会和业主大会作全面汇报。

3. 维修基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维修基金的账户,对每笔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清楚记录,接受监督。

第五章维修基金的监督1. 业主委员会是维修基金的监督主体,应当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向业主大会作出合理建议。

2. 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维修基金使用情况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督。

3.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确保维修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六章管理机构的义务1. 物业管理公司是维修基金的管理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职责,确保维修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业主大会上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汇报,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评议。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维修基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并加强内部人员的培训,提高对维修基金管理的专业水平。

第七章法律责任1. 对于不当使用维修基金或挪用维修基金的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并加强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住宅建筑物的运营和使用权益,保障住宅环境的安全和舒适。

本文将从维修基金的筹集与管理、使用范围与限制、使用程序与审批等方面全面介绍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维修基金的筹集与管理1.维修基金的筹集方式:住宅物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住宅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向业主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维修基金。

2.维修基金的管理:住宅物业单位应当成立维修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住宅业主代表组成。

管理委员会负责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包括基金的收取、使用、统计、监督等。

二、使用范围与限制1.使用范围:维修基金主要用于维修和改造住宅的公共部位,如电梯、楼道、排水管道、电路配线、供水设备等。

同时也可用于住宅建筑物的日常维护和设备设施的更新换代。

2.使用限制:维修基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支付物业管理费、清洁费、安全费等。

同时,维修基金也不得用于个别业主的住宅内装修、维修等私人事务。

三、使用程序与审批1.使用程序:住宅物业单位在使用维修基金之前需要制定维修计划,并向住宅业主公布。

业主对维修计划和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物业单位应当组织业主代表会议进行协商,达成维修计划的共识。

2.审批程序:维修基金使用需要经过审批程序,由住宅物业单位提出相关申请,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审批。

四、维修基金的监督与公示1.监督机构:住宅物业单位应当接受业主的监督,建立健全相关投诉和举报制度,及时处理住宅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监督部门也应当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公示要求:住宅物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住宅业主公示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包括维修计划、资金用途明细、使用效果等,确保资金的公开透明。

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文件编号: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及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及其他规定归集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维修基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帐,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

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

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

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立帐户存储。

管委会申请开户时,应填写《物业管理委员会维修基金开户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交下列材料:1.开户申请书;2.管委会成立的批准文件;3.产权人分户清册;4.管委会主任私章和管委会的印鉴;5.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开户手续时,还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管委会成立前(即维修基金代管期间),维修基金原则上不得使用。

资料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资料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资料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建设并通过专项维修资金的形式对住宅公共设施进行维修的区域。

第三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是指由住宅公共设施的业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公共设施维修的资金。

第四条住宅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本体、电梯、供水、排水、供暖、环境卫生、照明、通讯、消防等设施。

第五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益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效果和效益。

第二章缴纳与管理第六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比例由业主大会根据该小区住宅公共设施的维修情况和资金需求进行确定,并经过居民投票表决通过。

第七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方式可以通过定期缴纳、一次性缴纳以及特殊情况下的临时缴纳等方式进行。

业主应按照相关规定按时缴纳住宅公共维修基金。

第八条管理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主体是由小区业主选举产生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管理委员会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列的住宅公共设施的业主代表组成,其人数不得超过11人。

第十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及时公告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对住宅公共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并定期公示维修情况。

第十二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余额在每年年底结余时,应按照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余额投入到居民维修基金中。

第三章使用与监督第十三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合理、合法、经济,并严格按照计划进行。

第十四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益的原则,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侵害业主利益。

第十五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住宅公共设施的维修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七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进行公示,接受业主代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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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保障住宅公共设施的正常
维护与修缮,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是指由住宅区内的业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
资金,用于维护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共有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楼道、门
禁系统、公共照明设备、电梯等。

第三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原则按照住房面积或价值的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住宅业主大会决定,并在小区内公示。

第四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根据住宅区的实际情况和维修需求,
经住宅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由住宅业主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设施维护保养:住宅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如楼道清洁、门禁系统维修等。

2.设备维修更新:住宅公共设施的设备出现故障或老化需要修缮或更
换的情况,如电梯维修、公共照明设备更新等。

3.共有部分维护修缮:住宅区内的共有部分,如门厅、走廊等区域需
要进行维护修缮的情况。

4.突发事件处理:突发事件对公共设施或共有部分造成的损坏,需要
及时处理修缮的情况。

第六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住宅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
并应向住宅业主通报具体使用情况。

2.公平公正原则: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依据实际需要,不偏袒
其中一业主或部分业主。

3.安全优先原则:公共设施和共有部分的维护修缮工作应首先保障住
宅区的安全使用环境。

第七条住宅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包括:
1.资金账户管理:设立专门的公共维修基金账户,定期核查与监督账
目收支情况。

2.项目申请评审:对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项目的申请进行评审,包
括项目合理性、预算合理性等方面的综合考虑。

3.工作监督考核:对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的,住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罚款、通
报批评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由
住宅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在小区内公示。

以上为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住宅公共维修基金
的使用,确保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得到及时维护和修缮,提升住宅区的居
住品质和生活环境。

希望本办法能够得到广大业主的重视和支持,共同维
护好我们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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