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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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期届满后,保证⼈能够容许债权⼈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

在保证期间中,债权⼈应当向债务⼈提起诉讼或仲裁(在⼀般保证中)或向保证⼈(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

下⾯店铺⼩编将为您详细介绍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1、保证期间(1)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6个⽉。

(2)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2年。

【解释】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直⾄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3)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4)如果主债务履⾏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债权⼈要求债务⼈履⾏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计算。

2、保证的诉讼时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

连带保证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般保证,则在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效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应为2年。

(1)⼀般保证①⼀般保证的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不能履⾏到期债务时,债权⼈应当⾸先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未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②⼀般保证的债权⼈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效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连带保证①在连带保证中,债务⼈不能履⾏到期债务时,债权⼈可以要求债务⼈履⾏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②债权⼈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③保证⼈对债务⼈⾏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保证⼈向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之⽇起开始计算。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1、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期间结束,开始计算保证人的诉讼时效;
2、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人免除责任,也就不存
在保证人的诉讼时效的问题。

3、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主债务,债权人从未主张对债权人有利,因为这样不会有开始计算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因为一旦向主债务人主张了并约定了宽限期,那么从宽限期届满就开始计算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

在没有约定宽限期的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限一直没有届满,保证期间没有起算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

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

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是指保证人在保证书中承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限制。

在法律上,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

一、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

保证期间可以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协商确定,但不得少于6个月。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能偿还债务,保证人需要在保证期间届满后的一定时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受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影响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届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未能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但是,如果保证人能够证明债务人已经偿还了债务,或者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受中断和中断事由的影响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的中断与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同。

这意味着,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发生了中断事由,保证期间将重新计算。

中断事由消除后,保证期间继续计算。

但是,如果中断事由持续存在,保证期间将暂停计算。

四、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的延长在实际操作中,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延长。

例如,如果保证人在保证书中约定,在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至债务全部偿还之日。

这种约定是有效的,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总之,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在签订保证书时,各方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保证书保证的法律时效的相关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以免丧失诉讼时效,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业务中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银行业务中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月。
时效 开 始 ,该银行 起诉时 未到两年 ,因而保 证人应
承担保证责任。 笔者 同意第二 种意见 。 持第一种意见的人们混淆了保证期间与诉讼时 效问题 .保 证期 间与 诉讼 时 效 是两 个不 同的概 念 , 但 由于两者 之间 的联 系与 区别 比较 复杂 ,在实践 中 容易 发生混 淆 .引 起不必 要的 纠纷 和损失 。正确 区 分保 证期 间与诉讼时 效 ,准确适用 相关 法律 ,对维
护银 行合 法权 益至 关重要 。笔者根 据 《 担保 法》及
3 .保证台 同约 定 的保 证 期 间早 于或 等 于主债 务履行期 限 的 ,按 照 司法解 释第 3 的规 定 ,保 2条
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 日 起六个月。 4 保证台 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到 , 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字样的,按照 《 司法解 释》第 3 条规定 ,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 间为主 2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5 对于比较特 殊的最高额保证台同。保证期 , 间投有 约定 或约 定 不 明 的 ,按 照 《 司解 释》 第 公 3 条规定 ,如果最高额保证合 同约定有保证人清 7 偿期限 的, 证期 同为清偿期 限届满之 日起六个 保 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 限的,保证期间 自 最高额
要求某企业偿还所欠贷款本息,某公司对某企业所 欠贷款本息 承担 连带清偿 责任 。 对 于本 案保 证人是否 应承 担保 证 责任 存在两种
意见 :
保证期 间是不变 期间 保证期间又称保证责任期间。其实质就是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 间,即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 内向保证 人主 张权 利 ,否则 保证人 将不再承担保证 责任 。 在银 行依法催 收或诉讼 过程 中 ,应按下列方 法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研究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研究

年 4月最高人民法院 ( 发号) 关于审理经济合 同纠纷案件有 法 《
关保证 的若干问题 的规定》 中就提及了保证期间, 该规定可 以说
是 保 证 期 间 的雏 形 ,但 是 该 规 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并 没 有 对 保 证 期 间 做 出 明 确 的
三 、 讼 时 效 与 保 证 期 间 的关 系 诉 ( 保 证 期 问 与 诉 讼 时 效 的 联 系 。保 证和 诉 讼 时效 期 间 均 一)
上 , 点就 诉 讼 时 效 与保 证期 间 的 关 系进 行 了探 讨 。 重 关键词 : 证期 间 诉讼时效 关系 保
引言: 随着商品经济 日益活跃, 交易 日趋迅捷 、 易主体 、 交 数 利行使 ; 在连带保证责任 中, 只要 求保证人履行保证 义务 , 对债
量 日趋增加, 保证制度更是成为各国债法 不可或缺 的内容之一 。 保证 期间与诉 讼时效期 间两者 作为保证 制度 中 的一 项重要 内 确保保证制度发挥增 强市场主体信用 方面亦起 着重要 的作用 。 特别是对保证期 间立法的不 同,体现了立法者对债权人或保证 人的保护程度 , 因为保证期 间既可督促债权人尽快行使权利, 又 可让保证人尽早摆脱替代 性的债务负担。对 保证 期间与诉讼 时 效期间关系 的的理解至今有很多不同的观点,笔者就此 问题也 发表一些 自己的管窥之见 。
LL IUNZONGHENG
@吉林教育
傈 期 河 与 诉 讼 聪 效 曲 关 系 宄
吉林 司法警 官职业 学 院 刘婷婷
摘 要: 保证期 间与诉讼时效期 间, 都是法律规 定的一种重要的法律 事实, 保证期 间与诉讼时效期 间, 两者 分别处在保证 制度不 同的阶段 , 互衔接 , 自发挥着不 同的作 用, 究两者 的关系, 相 各 研 具有重要 的意义。分析诉讼 时效及保证期 间概念的基础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系与区别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系与区别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系与区别担保期间,⼜叫作保证期间,是指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期间,属于除斥期间。

保证期间关系到债权⼈和保证⼈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履⾏,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

对于这个问题,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1、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

保证期间关系到债权⼈和保证⼈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履⾏,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

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诉讼时效中⽌、中断、延长的规定。

保证期间经过,引起的后果就是保证⼈的保证责任的永久性消灭。

只有保证期间未经过,才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适⽤的必要,如果保证期间经过了,保证责任就不存在,其诉讼时效期间也就不存在。

2、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是指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不⾏使权利,持续达到⼀定期间⽽致使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适⽤诉讼时效中⽌、中断、延长的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丧失胜诉权。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联系(⼀)⼀般保证中的债权⼈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效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如果债权⼈没有对债务⼈提起起诉或仲裁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免责。

(⼆)连带保证中的债权⼈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诉及诉讼外的权利请求都可以,但要针对保证⼈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如果债权⼈未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免责。

这⾥并不需要债权⼈向债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所以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与⼀般保证不同。

三、怎样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1、根据保证合同成⽴时,主债务履⾏期限是否已经届满;若届满,则从保证合同⽣效时计算;若未届满,则从主债务履⾏期届满的次⽇起计算。

2、保证合同是否约定了保证期间。

担保的期限和诉讼时效有何规定

担保的期限和诉讼时效有何规定如今越来越多的⼈帮⾝边的亲朋好友进⾏担保借款,但担保本⾝就是⼀件具有风险的事件,在现实⽣活中,也有较多的⼈因此蒙受了损失。

那么担保责任的期限是多久?诉讼时效⼜是多久?店铺的⼩编在下⽂中将为您具体进⾏阐述,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担保的期限和诉讼时效有何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九⼗⼆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中⽌、中断和延长。

债权⼈与保证⼈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限届满之⽇起六个⽉。

债权⼈与债务⼈对主债务履⾏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债权⼈请求债务⼈履⾏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起计算。

《民法典》第⼀百⼋⼗⼋条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百⼋⼗九条【分期履⾏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约定同⼀债务分期履⾏的,诉讼时效期间⾃最后⼀期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

第⼀百九⼗条【对法定代理⼈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对其法定代理⼈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该法定代理终⽌之⽇起计算。

担保期限切实关系到担保⼈的利益,以上主要阐述了担保责任的期限是六个⽉。

同时本⽂延伸介绍了四种情况下担保⼈可以免除责任,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当然每个⼈的担保情况不同,如果您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店铺的在线律师。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在保证债务关系当中,对于时间的限制,这两者限制的都是针对保证人的时间,但是还是存在着一定区别,我们从它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来分析一下。

一、从相同点来讲,二者都是让债权人尽快行使权利的目的。

1.所谓保证期间就是保证人在合同约定当中要承担自己保证义务的期间,在这个期间之内,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来行使他的保证义务,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间的话,那么债权人是没有权利要求保证人来行使自己义务的,所以就是对于债权人权利的一种督促,超过这个时间的话,那么就会对自己很不利。

2.而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样也是对于债权人来讲,只不过这是对于整个债务体系而言,与保证人没有什么太大的关系。

总之,二者的核心目的就是让债权人在一定的时间之内来履行自己的权利,如果超过这个时间的话,法院不予支持。

二、从不同点来讲,两者主要有两个不同。

第一,二者的客体不同。

1.保证期间,债权人能够催促的债权是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在这个时间之内,他只能要求保证人来承担他的保证责任,具体的保证责任应当是已经规定在合同当中的,而不可以有其他的权利来要求别人做什么样的事情,这是保证期间的客体。

2.而整个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对于这个债权来,如果债务人或者是保证人没有按合同来约定自己的义务的话,也就是属于违约行为,甚至可能造成侵权,那么这个时候就可以对整个债务的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来提起诉讼,这个诉讼与之前的保证期间是不太一样的。

第二,两者的时间长短不同。

如果是保证期间的话,法律规定是合同当中约定了就按照合同当中约定的来,如果没有约定的话,法定的保证期限为六个月,也就是说在六个月之内要行使自己的保证义务,而对于诉讼时效来讲,适用一般性的规定就好,也就是债务的诉讼时效为三年,适用普通民事诉讼时间。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从两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来对于二者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区分。

在保证合同当中由于涉及了保证人,也就是第三人的参与,所以在具体的行使权力过程当中,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

法务学习:诉讼时效改成3年后保证期间该怎么约定呢?

法务学习:诉讼时效改成3年后保证期间该怎么约定呢?缘起:《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知识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为六个月;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约定不明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按照《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是否有效的答复》(2001民二他字第27号),该答复第一项也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那么,商业银行在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时,保证期间是否也应约定为三年呢?一、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或依法律规定确定的,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能够有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长期限。

保证期间,既是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的时限,也是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限。

保证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会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时效抗辩权,虽然债权人的债权还在,但丧失胜诉权,如果债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法院将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相应债务成为自然债务。

诉讼时效经过后,债权人的权利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能够发生中断、中止。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不一样,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将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在保证期间内,从债权人第一次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保证人的诉讼时效。

保证书的法律期限

保证书的法律期限是指在保证书中所承诺的保证期限,即保证人在保证书中承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在我国《担保法》中,对于保证书的法律期限有明确规定。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按照约定可以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按照约定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的约定不得少于六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保证书的法律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在保证书中进行约定。

如果双方没有进行明确约定,则保证期间默认为六个月。

这就意味着,债权人需要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前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可以随时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果债务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保证人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书的法律期限不同于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期限。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于诉讼时效有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但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保证人仍然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如果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已经履行了保证责任,或者债务人已经偿还了债务,债权人再向保证人提起诉讼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总之,保证书的法律期限是保证人在保证书中承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保证期间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但不得少于六个月。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书的法律期限与诉讼时效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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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内的任一时点
担保法
第十五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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