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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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期限

第九章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期限

第九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期限引读案例1.2002年5月10日,甲向乙借款5万元,但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

2004年6月7日,乙因购买房屋,遂向甲索要借款,但甲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不还钱。

为此,甲、乙发生争吵,甲将乙的头部打伤。

2005年2月7日,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还钱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请分析本案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2.2002年7月9日,甲向乙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于2002年12月9日还款。

在还款期届至时,甲并未还款,乙也没有索要。

2004年6月10日,乙为孩子考大学筹集学费,遂向甲索要欠款,但甲没有还款。

此后,乙没有再提及此事。

2006年2月4日,乙因交通事故造成大脑神经受损,一直处于昏迷状态。

后经多方治疗,乙于2007年6月6日病愈。

2007年8月1月,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还款,而甲以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

请分析本案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司法考试要点诉讼时效的含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的效力;除斥期间的起算和效力例题53 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

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司法考试卷三第一题第6题)A.若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效力,答案为D项。

范某的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确定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曹某确定的宽限期为10天,至2003年4月2日届满。

因此,曹某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于2005年4月2日届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但并不丧失起诉权,债权人起诉的,法院不应裁定驳回起诉,而是应当受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相关问题研究报告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相关问题研究报告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相关问题研究海明通说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指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预定存续期间。

权利人在除斥期间未行使权利的,期间届满,其权利消灭。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会发生某种权利的消灭,在民法规定的众多期间中,它们的性质最为相似。

本文针对二者的假设干相关问题进展探讨,以便于加深对它们各自的认识,便于实际操作运用。

一、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时效的一种,其上为概念为“时效〞。

因此,在分析研究诉讼时效制度前有必要对时效做一些认知性介绍。

“时效〞通说是从法律制度角度下定义,但也有学者从法律事实角度给以定义。

如著名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就认为“时效者,一定的事实状态,继续一定期间,而产生一定法律上效果的法律事实。

〞通说认为,时效为民法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

在这里,什么事实状态、经过多长时间、产生什么法律后果,都有法律直接规定;在时效进展前及进展中,当事人均不能以约定排斥其规的使用效力。

时效制度中的法律规具有强制性。

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一般都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种。

我国民法那么只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

依?民法通那么?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这里的法定期间及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

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那么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是相当于消灭时效,还是不分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的统一时效制度?对该问题,我国理论界颇有争议,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二者除名称不同外,并无实质性区别,“如果从当事人丧失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角度言,称之为诉讼时效;如果从当事人丧失原有的权利而言那么称之为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 甲于1996年3月1日借给乙1万元,约定1个 月后还钱。乙到期未还,后甲曾于1998年4 月1日请求乙的保证人丙还钱,未果;甲又 于4月1日起诉乙,未果;2001年4月1日, 乙的财产代管人丁向甲表示准备还钱。问 此事甲、乙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何日到期?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1. 除最长时效期间外,均适用延长的规定。 2.不能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 算。
• 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一)立法精神不同 除斥期间维护的是原秩序,诉讼时效维持的是新 秩序。 (二)适用范围不同 请求权;形成权。 (三)起算时间不同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计算。 (四)期间的可变性不同 诉讼时效可变;除斥期间不可变。 (五)法律效力与法律援用不同
(二)时效制度的作用 1、稳定法律秩序 2、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法律帮助勤勉人, 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睡眠人 3、避免诉讼上的举证困难
• 二、时效的种类 (一)取得时效(占有时效) 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 取得该项财产的时效。 (二)诉讼时效 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 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 《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未规定取得 实效。
• 四、诉讼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分类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与特征 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 的法定期间。 的法定期间。 特征:( :(1) 特征:( )法定期间 (2)可变期间 ) 法定事由 (3)超过该期间,当事人的权利不 )超过该期间, 受人民法院保护。 受人民法院保护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 依其适用范围和期间的长短 1、一般诉讼时效 2年 2、特别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 L<2y (2)长期诉讼时效 2y< L <20y (3)最长诉讼时效 L=20y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分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分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一、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1、价值定位不同。

诉讼时效维护新秩序,而除斥期间维护旧秩序。

2、客体不同。

诉讼时效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而除斥期间的客体是形成权。

3、效果不同。

诉讼时效经过不消灭实体权利,只是义务人产生时效抗辩,而除斥期间经过消灭实体权利。

4、弹性不同。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会中止、中断和延长,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会中止、中断和延长。

5、起算不同。

诉讼时效一般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而除斥期间一般从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二、当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起点相同时,如果诉讼时效长度长过除斥期间,则除斥期间一定比诉讼时效先经过。

三、当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起点相同时,如果诉讼时效长度短于除斥期间,则诉讼时效未必比除斥期间先经过。

四、当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起点不同,但长度相同时,如果是诉讼时效先计算,则诉讼时效未必先经过。

五、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赳起点不同,但长度相同时,如果是除斥期间先计算,则除斥期间一定先经过。

以上四点的原因就在于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

六、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起点一般来讲,除斥期间从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起点一般如下计算:1、有约定履行期的,从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未约定履行期,但按照合同内容能够确定履行期限的,依此计算。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权利人给予义务人的宽限期届满时计算,但如果义务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的,从义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务,3、侵权之债(1)人身权(2)其他4、不当得利5、无因管理七、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法定长度。

2020法考民法思维导图第五章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2020法考民法思维导图第五章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第五章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一、历年分值:1~2分
二、核心考点:诉讼时效适用对象、诉讼时效经过的法律后果、特别诉讼时效
三、常考题型:单选题、多选题
四、知识框架
3年
①债权人仍可以起诉 时效期间经过 ②法院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必须以债务人被告提起诉讼时效抗辩为前提 的法律后果 ③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同意履行或自愿履行后,不得又以时效期间届 ★★★★★ 满为由进行抗辩②
时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中止 事由: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
效果:诉讼时效停止计算,待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剩余的诉讼时效 中止与
中断 时间:诉讼时效期间内
中断③ 事由、债权人起诉或主张权利、债务人承认债务存在 效果: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概念:权利经过一段时间之后,该权利就消灭的制度。

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形成权
期间经过的法律后果:该实体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 ①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除斥期间为不可变期间
与诉讼时
效的区别 ②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胜诉权消灭;除斥期间届满,权利本身消灭
① 2010/03/52;2012/03/05;
② 2013/03/54;2014/03/05;2014/03/53
③ 2011/03/05 诉



法定期间
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区分及其适用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区分及其适用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区分及其适用现有民法对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分并不明确,原因在于现有学说所有关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分标准,都尚未认识到两者的本质区分。

时间是事物的存在形式。

民法上的时间应为民事法律事实的存在形式,而不能单独被视为民事法律事实。

理论上应当区分民法上的时间和一般意义的时间。

民法上的时间通常被理解为具有民事法律事实的性质,并且将其区分为期日和期间。

但是此种期日和期间实际上却是对一般意义上时间的区分,现有理论中缺乏民法上的期日和期间这一概念。

正是由于这一概念的缺乏,导致现有学说无法认识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本质区别。

本文指出,提出民法上的期日和期间概念是将民法上的时间理解为民事法律事实而非一般意义上事实的存在形式的当然结果。

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一次性作用的民事法律事实和连续性作用的民事法律事实。

此种区分适用于自然事实上则分为事件和状态。

民法上的期日和期间也应是这两种不同民事法律事实的存在形式。

并且依据此种概念,重新认识了民法上时间段的两种基本形式,一种通常被称为权利的存续期,其始期和终期实为事件的存在形式,另一种则为期间,其实为状态的存在形式。

除斥期间属于前者,诉讼时效属于后者。

本文从而指出了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本质区分,并由此分析了学说中的区分标准,并认为这些具体区分标准基本上都可以从两种的本质区分出发去理解。

基于此种区分,本文具体分析了现行法律上有关的具体时间规定,进一步地解释两者的区分,并以此试图进一步赋予两者的区分以现实的实践意义,突出此种理论的应用价值。

本文正文主题部分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指出了现有民法上的时间在理论上的缺陷,提出应当区分民法上的时间和一般意义上的时间。

这种区分的理论基础就在于对民法上的时间的性质的认识。

第二章在第一章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本质区分,此种本质区分来源于对构成要件说的修正。

并且基于此种本质的区分,本文进一步分析了通说关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分标准。

浅析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

浅析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

定 期间届满 , 便丧 失其请求 法 院依诉讼 程序 强制义 务人履 行义 务 灭 。 形成权 则不 具备 请求 权这样 实 体权利 和 诉权分 离的特 征 , 而 的权利 的制度 。 除斥期 间 , 而 是指 法律 规定某 种权 利 预定存 在 的
所 以只 能适用 除斥 期间 , 满足 除斥 期间 规定 的条件 时 , 灭实 在 消
期间在 构成要 件 、 算时 间点 以及 中止 的规 定 上应 当是相 同的 , 体和 适用 效 力的 不同才是 两者 的本质 区别 。 起 客 关键词 诉 讼时 效 除斥期 间 适 用效 力 中图分 类号 : 2 D9 5 文献标 识 码 : A
在民法 上 , 时间 的经过 而影 u 权 利 的行使 或存 续的 , 要 因 『 主 文章编 号 : 0 90 9 (0 0 I- 6 ・2 1 0 ・5 22 1 ) l 70 2 利 人可 以行 使却怠 于行使 的事 实之结合 , 而除 斥期间 则只需 一个
期 间, 权利人 在此 期问不行 使权利 , 定期问 届满 , 发生 了该项 体权 利本 身 。诉讼 时 效的法 律 效力 决定 了只有 请求 仅这 种性 质 预 便 权利 消灭 的法 律效 果 。相较 于诉 讼 时效在 法律 中得到 了 明确规 的权利 可 以作为其 客体 , 么除 斥期间 的客体是 否也只 能是形 成 那
重点放 在诉 讼时 效和 除斥划 问两 种圳 度 的甄别 上 。 诉 讼时 效制 度在 我 国民事 法律 中 的规 定最早 见 于 《 民法 通 则》第七章 , 后最 高 院又颁 布 了《 于贯 彻执 行<{华 人 民共和 国 关 t
5 起 f n f 不 同 。诉 讼时效 的起箅 时间 从权利 可 以行使之 . tC  ̄ : J 日起 笄 , 除斥 期间 ! 是 从权利 成立 之 日起 即可 开始 汁笄 。 而 J ! l J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概念及二者区别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概念及二者区别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概念及二者区别1. 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的概念应表述为,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即诉讼时效经过以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3条),从该条文可以推论,人民法院应依法维护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义务人在诉讼中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权利人便丧失了胜诉权,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除斥期间的概念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除斥期间主要是针对撤销权、追认权等形成权而言的,其目的在于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或确认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难点辨析]第一,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1) 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追认权、同意权、撤销权等形成权。

(2) 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以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起诉权也不消灭。

而是债务人享有抗辩权。

而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

(3) 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第二,诉讼时效的效力,及权利人丧失何种权利的问题。

存在三种立法例,(1)实体权消灭主义,如日本民法典。

(2)诉权消灭主义,如法国民法典。

(3)抗辩权发生主义。

如德国民法典。

我国《民法通则》采胜诉权消灭主义,即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起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也不消灭。

我国现行司法实践采抗辩权与胜诉权的混合主义,即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可以此抗辩,权利人便丧失胜诉权。

第三,诉讼时效的援用问题。

即法院是否以职权主动援用诉讼时效,还是应当在当事人主张时,法院才能援用诉讼时效?依照苏俄民法典的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均应适用诉讼时效,即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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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

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对于除斥期间,应注意其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法律后果都表现为某种权利的消灭。

但是,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2、两者的期间不同。

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以一定事实状态存续一定时间为内容。

但是,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

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3、两者的适用依据不同。

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权利受侵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而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

诉讼时效是在当事人主张时,人民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间则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而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5、两者的起算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的起算始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请求权产生之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而除斥期间则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6、两者适用范围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基本民事权利或由基本民事权利所产生的请求权,而除斥期间只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变更权、解除权、追认权、买回权等。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
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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