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讲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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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规定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

法律如何规定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

法律如何规定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民事案件纠纷⾮常多,如果在⾃⾝的权益被侵害的时候⼈们会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向对⽅提起诉讼。

但是民事追诉是会有⼀定的时效,如果超过了这个时效的话,相关的期限就不复存在。

那么,法律如何规定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呢?加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法律如何规定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审期间第⼀、诉讼时效(1)普通2年诉讼时效。

⾃权利⼈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起算。

(2)1年诉讼时效。

⾝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3)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4)4年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5)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受侵害之⽇起20年。

第⼆、申请财产保全(1)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即执⾏(申请⼈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2)诉中财产保全。

⼈民法院接受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应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即执⾏。

(3)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次。

(4)诉中证据保全。

当事⼈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

第三、⽴案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头起诉后7⽇内⽴案,⽴案庭应在决定⽴案的3⽇内移送审判庭。

第四、公告送达(1)国内。

适⽤于受送达⼈下落不明或⽤其他⽅式⽆法送达的。

⾃发出公告之⽇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2)涉外。

适⽤于不能⽤其他⽅式送达的。

⾃公告之⽇期满3个⽉。

第五、答辩期(1)国内。

法院应在⽴案之⽇起5⽇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起15⽇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状之⽇起5⽇内发送原告,不提出答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2)涉外。

答辩期30⽇,并可申请延长。

第六、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起15⽇内作出书⾯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008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

008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

第九章诉讼时效第一节时效的概念和种类一、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即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

应具备两个条件:1、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这种事实状态指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的客观状况;2、这种事实状态持续了一定的时间。

只有一定的事实状态与一定的时间相结合,才构成时效并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时效是一种法律事实,由于时间的经过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故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时效完成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由法律明文规定。

二、时效的种类时效有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之分:取得时效(占有时效),指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经过法定的时间,即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指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的时间,即依法产生该项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的制度。

我们这里只对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进行阐述。

第二节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在诉讼中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应具备下列要素:1、有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存在;2、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到了法定的期间;3、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引起了其丧失胜诉权这一法律后果的产生。

注意:197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

民法典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作规定,但一般认为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如所有权、人格权、身份权等,也不适用于形成权、解除权、催告权及承认权等。

(一)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为客体已无争议。

这包括:1、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利息请求权。

2、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主要是损害赔偿请求权。

3、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主要有必要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4、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5、其他债权请求权,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赔偿请求权。

诉讼时效.法释〔2008〕11号

诉讼时效.法释〔2008〕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

它属于消灭时效,它的完成只消灭胜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它不消灭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不消灭实体权利。

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适用的诉讼时效。

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都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它包括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最长期诉讼时效。

(1)《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此外,其他单行民事法律亦有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

(2)长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不包括2年和20年)之间的诉讼时效。

它主要适用于一些调查取证费时耗力的疑难案件或涉外经济纠纷。

(3)最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规定。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1.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陈朽律师上海信石高级合伙人《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重大调整。

为了更好的理解与适用《民法总则》有关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我们,上海信石律师事务所商事与诉讼法律团队,就其适用问题,根据我们的理解做一解读。

一、《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衔接问题(一)从新原则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冲突适用原则《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属于在相同事项上作出的不同规定,鉴于《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均属于基本法,在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故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三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的冲突适用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短期诉讼时效属于诉讼时效一章下的一个条款,对此《民法总则》在诉讼时效一章中并未予以规定,可以认为《民法总则》取消了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因此,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

(二)、特殊优于一般原则《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法律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与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仍应优先适用民事单行法中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2017年9月30日之前施行的民事单行法中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的,其性质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普通诉讼时效无异,因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应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二、从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时点《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诉讼时效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间接代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意定代理权授予与终止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一、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此外,根据学理,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①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

②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③人格权受侵害产生的不作为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④纯粹的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夫妻忠实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⑤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回复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⑥未授权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诉讼时效规定》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1.对债权人的效力:①债权虽不消灭,但失去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成为一种自然权利、道德权利。

该如何理解民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呢

该如何理解民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呢

该如何理解民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呢众所周知,民法中的诉讼时效⼜称诉讼时效期间,简称时效,是保障权利⼈运⽤诉讼程序实现其请求权利的时间效⼒。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享有请求法院依法定程序强制义务⼈履⾏其义务的权利。

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便丧失了该项权利,尽管权利⼈的债权不因时效期间的届满⽽消灭,却失去了法律的强制性保障。

也就是说,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虽然债权⼈仍可以对债务⼈提起诉讼,但其仅有诉权⽽丧失了胜诉权,从⽽使法定之债转为⾃然之债。

通过诉讼时效制度的建⽴,可以有效地预防民事权利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敦促权利⼈及时主张⾃⼰的权利,使债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及早了结,既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也便于法院对相关民事案件及时正确的处理。

可见,设⽴诉讼时效的本意,在于保障债权⼈依法实现其民事权利,决不包含提醒义务⼈如何逃避义务的功⽤。

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对⼀般债务纠纷不适⽤长期时效,竟有个别道德境界不⾼者,把普通诉讼时效当做其“合法”逃避债务的保护伞。

归纳⽽⾔,他们所使⽤的伎俩以如下⼏种较为常见:⼀、长期避⽽不见,使得债权⼈⽆法向其表明权利主张,如果发⽣诉讼,反⽽责怪债权⼈未曾主张过权利,导致诉讼时效因不曾中断⽽届满。

⾯对此类情况,败诉苦果必然要由作为原告债权⼈吞咽。

⼆、仅以⼝头⽅式作出履⾏义务的表⽰,同时却⼜⼀⽽再再⽽三地背弃诺⾔。

假若权利⼈难以忍受旷⽇持久的推诿⽽起诉,便⽮⼝否认以往多次做过承诺的事实,以债务纠纷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对抗债权⼈的请求。

三、本⼈不露⾯,雇⽤他⼈同债权⼈虚与周旋,并尽量拖延时间。

⼀旦对薄公堂,则反诉权利⼈在诉讼时效期间未⾏使权利,致使债权主张超过诉讼时效,这样,也⾜以在诉讼中将债权⼈置于不利地位。

上述诸多⾏为,⽆遗有悖于最起码的社会道德准则,可是却能成为某些⼈有效逃避债务的“良⽅”。

汝谓不信,不妨与此试举⼀例:多年前,发⽣过⼀宗某信⽤社诉某林场拖⽋贷款纠纷案。

债务⼈就是在⼀“内⾏⼈”的点拨下,利⽤该信⽤社总是⼝头⽅式催促还款之缺陷,否认了诉讼时效期间曾多次中断的事实,终于导致某信⽤社的数⼗万元贷款难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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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是以一定事实(权利行使或不行使)状态 的继续为要素;
时效为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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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时效制度(2)
2、时效的类型 (1)消灭时效(诉讼时效) :因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 再行使时导致对该权利人不利益的法律事实。 (2)取得时效 :占有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行使一定的 权利(如,所有权或地上权),继续达到一定期间,取得 权利。
第八讲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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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八讲 民法上的时间
▪ 时效概说 ▪ 诉讼时效的效力 ▪ 诉讼时效的客体 ▪ 诉讼时效期间 及其中止、中断与延长 ▪ 诉讼时效期间的加减与时效利益的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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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1节 时效概说
一、时效制度
1、概念与要件 (1)时效,一定的事实状态,继续一定期间,而
产生一定法律上效果的法律事实。 (2)要件 时效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素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 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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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担保法司法解释12a-2p
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
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 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 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 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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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第3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
一、诉讼时效客体的意义 诉讼时效的客体:指哪些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二、立法例 三、适用客体——请求权 (一)原则规定
(1)债权的请求权 (2)部分物权的请求权(争点)
(二)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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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专题 : 诉讼时效的客体(1)
一、适用于债权的请求权
1、合同履行请求权、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 (合同法107A) 2、缔约上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法58A) 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民法通则92A) 4、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通则》第3
灭权利
权利
法院依职权援用
不可
可(诉讼上的抗辩)
利益可否为当事人抛弃 可,如,债务人针对时效届 否 满的不完全债务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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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2节 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诉讼时效效力的立法主义
L1:实体权利消灭主义 L2:实体权利未消灭主义
(1)胜诉权消灭 (2)抗辩权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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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义务人履行义 务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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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民法通则171a
171.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 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 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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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补充:关于不完全债权(略)
债权的权能 (1)请求力(诉请履行力) (2)强制执行力(执行力) (3)私力实现 (4)处分权能 (5)保有给付的法律上的原因(保持力) 不完全债权
节“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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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诉讼时效的客体(2)
二、关于物权关系上的请求权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同意说。(诉讼建议)理由:
(1)通则规定,侵权与违约均适用诉讼时效; (2)基于侵权的请求权包括了物上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通则117A-1P) 否定说。(学理建议)理由:
(1)物上请求权为物权的防御系统,用以保护物权的完满; (2)由于我国尚不存在取得时效制度; (3)现行法诉讼时效期间太短,不利于物权秩序稳定; 折中说:承认取得时效后则区分登记所有权与不登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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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三、效力的范围
1、 原则: 诉讼时效的效力及于从权利,如,保证 (担保法司法解释34a);
2、例外: 主权利因时效而丧失强制履行力,但其效 力不得及于从权利 ,如,担保物权(担保 法司法解释12a-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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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担保法司法解释34a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 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 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 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现行法
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 规定
取得 时效
占有
权利的取得
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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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四、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比较
1、立法精神的不同 (1)消灭时效:维持新近形成的秩序 (2)除斥期间:维持继续存在的原秩序,在除
斥期间行使权利(如撤消权),则形成新秩序。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不同(见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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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
1、形成不完全债务:民法通则138条 (1)无强制力保证; (2)仍有债权人地位。
2、不完全债务的法律效果:通则解释171a 义务人在不知时效届满的情况下为给付, 之后不得以不知而主张以不当得利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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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民法通则138A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
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法律适用上的6点不同
(图表 1)
1——3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诉讼时效
适用对象 主要适用于请求权
除斥期间
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如撤消权的除斥期间
期间的可 有中断、中止、延长的规 绝对不变期间
变性

法律效力 实体权不消灭
消灭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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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在实际适用上的不同
(图表 2)
4——6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权利衰亡之力的来源 来自权利的外部,故并不消 来自权利的内部,故消灭

几近湮灭的证据,并督促权利人 困难
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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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比较
1、在要件与效果方面的不同(见图表) 2、在前提、要件、效果方面的相同点 前提: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 要件:一定期间的经过 效果 :权利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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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要件与效果方面的不同
(图表)
消灭 时效
要件
效果
权利不行 不利益产生 使
✓ 减轻法院负担
(2)代价
➢ 牺牲权利人的利益
➢ 破坏固有权利体系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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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时效的基础
(图表)
制度
理由
学说
取得时效偏 不同于正当权利的事实经过,长 持 续 状 态 的

久的时间取得表见的权利外观, 保护
而有保护的必要,以期待社会的
稳定安全。
消灭时效偏 以时效为证据,经过长久时间, 避 免 举 证 的
3、时效的强制性 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 时效期间当事人不得协议延长或缩减 时效利益不得由当事人预先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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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时效制度的作用
1、时效的基础(见图表)
2、作用(价值)与代价
(1)价值
✓ 稳定法律秩序
✓ 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 人)
✓ 避免当事人举证困难,保护被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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