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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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诉讼时效

名词解释诉讼时效

名词解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Statute of Limitations)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当事人可以对某种特定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违约、侵权行为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在时间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将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益。

诉讼时效的设立旨在维护法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确保诉讼程序及时性和有效性,避免潜在的不公正性和不合理性。

诉讼时效根据不同的法律事件和国家法律体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法律会规定特定的时间期限。

例如,对于合同违约,当事人通常有一定时间来向法院申请违反合同的赔偿或履行。

对于侵权行为,法律通常会规定从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此外,重大刑事犯罪和违反宪法权利等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考虑采取比较长的时效规定,以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时效相对于助长法治和促进社会司法公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诉讼时效可以促使当事人在特定的时间内积极主动地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证案件有效审理,避免拖延和滥诉的问题。

其次,诉讼时效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合适的时间内以法律方式主张自己的权益。

此外,诉讼时效还可以避免证据的消失或不完整,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然而,诉讼时效并非是绝对的,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法律可以允许对时效进行暂停、中止或延长。

例如,如果当事人因故无法提起诉讼,法律可以允许对时效进行中止,待当事人恢复正常后再计算时效。

此外,法律也可以根据案情的特殊性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来对时效进行灵活的调整。

总而言之,诉讼时效是一种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当事人权益而设立的法律制度。

通过规定特定时间期限,诉讼时效促使当事人在合适的时间内采取法律行动,确保案件的及时审理和法律公正。

然而,诉讼时效并非是绝对的,可能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和特殊规定。

起诉的诉讼时效计算

起诉的诉讼时效计算

起诉的诉讼时效计算诉讼时效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自特定事件发生之日起,法院对该事件的诉讼权利的保护期限。

在我国,诉讼时效是保护被告人免于长期的诉讼纠纷,同时也为原告人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诉讼权提供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起诉的诉讼时效计算的相关内容。

一、起诉时效的概念与类型起诉时效是指原告人对特定的法律事项提起诉讼的合理时间。

根据不同法律条文的规定,起诉时效可分为绝对时效和相对时效两种类型。

1. 绝对时效:绝对时效即不得逾期起诉的时效规定,法律对此规定了明确的期限。

如果原告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被告人有权以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主张原告人的诉讼权利已失去。

绝对时效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婚姻、继承、知识产权等领域。

2. 相对时效:相对时效是指根据特定情形下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逾期起诉的时效规定。

相对时效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领域。

二、起诉时效计算的基本原则在计算起诉时效时,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启动原则:起诉时效的计算从特定事项发生起算。

不同的法律事项有不同的特定事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 中断原则:中断时效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原告人对被告人的起诉时效中止。

中断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起诉、和解、调解、裁定等。

3. 重启原则:重启时效是指在中断起诉时效的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起诉时效。

重启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起诉、和解、调解、裁定等的撤销、失效、终结。

4. 加计原则:加计时效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定起诉时效的期限应延长。

加计原则的适用情况包括不可预见的难以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形。

三、起诉时效计算的具体方法在具体计算起诉时效时,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原则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计算。

下面以合同纠纷为例,介绍起诉时效计算的具体方法。

以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纠纷为例,假设合同约定甲方必须在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否则诉讼时效将失效。

合同履行完毕的具体日期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五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第一节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基本原理㈠诉讼时效的性质和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在性质上属于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约定,当事人任意约定的,约定无效。

《民法总则》第197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时效原则上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另外《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㈡时效经过的法律后果原债权变为自然之债我国对诉讼时效经过采取抗辩权发生说,法条依据《民法总则》第 192条第1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⑴权利人起诉权不丧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不得裁定不予受理。

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过的债权,其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

⑵法院被动司法,不得主动释明:《民法总则》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⑶被告,主张与否自行决定:被告在审理过程中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主张,则不存在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⑷抗辩期限原则上只能一审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诉讼时效的种类和起算

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诉讼时效的种类和起算

第三单元诉讼时效制度【考点1】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P36)1.诉讼时效的概念(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只是让债务人产生抗辩权。

(2)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3)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1)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2)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3.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4.下列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5.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如果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后,该权利消灭。

例如,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如下:(1)适用对象不同①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②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适用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 1.诉讼时效适用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 上请求权、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不适用诉讼时效。 2.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 2.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 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及特征
(一)概念 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 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 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 利的制度。 (二)特征 1.诉讼时效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 1.诉讼时效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 2.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3.诉讼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 3.诉讼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 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即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 丧失胜诉权; 提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 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辨,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3.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涉外货物买卖 3.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为4 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 仲裁; 4.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4.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第9讲_诉讼时效

第9讲_诉讼时效

考点 3:诉讼时效★★★第五部分 诉讼制度【学习提示】 本考点应当完整的进行把握,所有内容均有考核可能性。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1.诉讼时效的效力: ( 1)对债权人的效力:① 不丧失起诉权: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理后,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② 不丧失实体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律不予支持。

( 2) 对债务人的效力: 产生抗辩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一审可以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可能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 基于新的证据 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再审不能( 3)对法院的效力:被动适用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诉讼时效的性质: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例题·单选题】( 2019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律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实体权利本身归于消灭C.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答案】 B【解析】选项 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例题·单选题】( 2016年)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当事人不可以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C.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D.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审判【答案】 D【解析】选项 D: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

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

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诉讼时效是指在特定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权利。

根据不同法律法规的规定,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可能会有所不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诉讼时效计算方法,以便读者对此有更清晰的了解。

一、绝对时效计算方法绝对时效是指在特定期限过后,无论原告方还是被告方都无法再主张自己的权利或抗辩。

在绝对时效计算方法中,常见的有两种方式。

1. 日期计算法:根据规定的开始日期和特定期限,计算期限满后的绝对时效。

例如,某合同条款约定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的时效,那么合同签订日为起始日期,从合同签订日起算的一年后,即为绝对时效的期限截止日。

2. 事件发生计算法:根据具体事件的发生日期和特定期限,计算绝对时效。

例如,在某个民事侵权案件中,如果法律规定受害人必须在事实发生后两年内提起诉讼,那么从侵权行为发生日起的两年后,即为绝对时效的期限截止日。

二、相对时效计算方法相对时效是指特定期限过后,虽然原告方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但被告方仍然可以通过抗辩或反诉等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相对时效计算方法中,也有几种常见的方式。

1. 单次期间计算法:根据特定期限的开始日期和期限长度,计算被告方在特定期限内可以主张权利。

例如,某个合同条款规定了双方在合同履行后3个月内可以主张违约责任,这意味着自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被告方可以主张权利。

2. 累积期间计算法:根据事件的发生日期和不同期限的要求,计算累积时间。

例如,在某个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了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不同犯罪行为的起诉时效分别为5年、10年和20年,若某项犯罪行为满足其中一项起诉时效要求,则被告方可以主张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法律法规对于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法庭判例进行计算,并且确保在时效期限内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结论:诉讼时效计算方法因不同情况而异,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件,可能采用绝对时效计算方法或相对时效计算方法,包括日期计算法、事件发生计算法、单次期间计算法和累积期间计算法等。

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

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

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起诉时效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秩序的重要制度安排。

了解民事诉讼时效对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以便在需要时进行参考。

一、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时效1.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时效为两年,自合同履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2. 租赁合同纠纷:起诉时效为三年,自租赁合同履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3. 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时效为三年,自借款到期或者借款人拒不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之日起计算。

4.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诉时效为两年,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5. 委托合同纠纷:起诉时效为三年,自委托事项结束之日起计算。

二、侵权纠纷案件诉讼时效1.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时效为二年,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2.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起诉时效为三年,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财产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诉讼时效1. 专利权纠纷:起诉时效为三年,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2. 商标权纠纷:起诉时效为三年,自发现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3. 著作权纠纷:起诉时效为二年,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四、其他民事纠纷案件诉讼时效1. 劳动争议纠纷:起诉时效为一年,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

2. 不当得利纠纷:起诉时效为二年,自不当得利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3. 继承纠纷:起诉时效为二年,自遗产分割完成之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时效期限均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具体情况可能因不同地区、不同案件性质而存在差异。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及时咨询律师,了解相关的具体时效规定。

总结: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是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了解诉讼时效的具体期限,有助于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错失起诉时机。

通过本文提供的一览表,当事人可随时进行查询,确保自己在诉讼过程中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请大家在遇到诉讼需求时,及时了解相关的时效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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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诉讼时效概述一、时效的概念和种类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显然,时效制度体现出时间在法律上的效力,它为许多法律部门所适用。

在民法领域中,时效分为两种,一是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二是消灭时效(有些国家的民法称为诉讼时效)前者表现为非所有人占有财产达法定时间未受所有人追索而取得该财产所有权。

后者则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主体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

时效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由三个要件构成的:一是法律事实状态的存在;二是该事实状态连续存在达法定时间的过程;三是依法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权利的消灭或者取得,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可见,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获取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界限。

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权利人在此时间内享有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二是这一权利在此时间内连续不行使即归于消灭。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诉讼时效作为依法得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民事法律事实,具有如下法律特点,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事实:1.诉讼时效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

即有关诉讼时效的民事法律规范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

其内容(时效期间长度、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一经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必须遵守执行,当事人不得以其意思排斥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协议变更法定的诉讼时效制度的内容或者约定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2.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以法定的事实状态——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的连续存在作为适用依据,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故不同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

3.诉讼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故区别于以当事人取得民事权利为后果的取得时效和消灭实体为法律后果的除斥期间。

三、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的效力就是指诉讼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8条的规定,这种法律后果表现在: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2.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权利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

因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

当然,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则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则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予以延长,以便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3.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这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

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第138条)。

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四、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关系——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或者侵权行为人享有的财产请求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间和产品质量等提出异议的时间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

此外,在人身关系范围内,对各种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不受时效限制。

例如,公民、法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姓名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署名权等不受时效限制。

五、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在民事时效制度中,属于消灭时效的范畴,故区别于取得时效。

1.两者所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根据法律规定,取得时效是以非所有人占有他人所有物的事实状态为依据。

而诉讼时效得以适用的依据则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状态。

2.两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是特定权利的产生,而诉讼时效的届满则引起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之权利的消灭,即胜诉权的消灭。

3.两者所适用的范围不同,取得时效是对物权而言,适用于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和丧失。

诉讼时效则是对债权而言,适用于财产请求权的存在或丧失。

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

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表现在诸多方面。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法律后果都表现为某种权利的消灭,但是,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2.两者的期间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以一定事实状态存续一定时间为内容。

但是,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

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3.两者的适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权利受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而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

诉讼时效是在当事人主张时,人民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间则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5.两者的起算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的起算始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请求权产生之时),我国《民法通则》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而除斥期间则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七、诉讼时效的意义关于诉讼时效的意义,应该有正确的全面的认识。

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不是处罚权利人不及时行使请求权的行为,更不是保护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而是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

1.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第二节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按其时效的长短和适用范围不同,有相应的分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

一、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的特点包括:(1)适用范围广泛,它不是专对某一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根据整个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共同性加以规定和适用的。

(2)诉讼时效期间是统一的,并且相对于大多数特殊诉讼时效而言,时效期间是较长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

二、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普通诉讼时效的对称。

它是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的主要特点包括:(1)适用范围特定化,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

即特殊诉讼时效只在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

(2)特殊诉讼时效的适用效力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

凡是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均要适用特殊诉讼时效,在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3)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并非统一的,而是针对具体民事活动的调整需要的,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间。

大多数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都短于普通诉讼时效,故传统上又称其为短期诉讼时效,也有少数的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长于普通诉讼时效。

1.在我国现行法律上,诉讼时效期间在2年以下的为短期诉讼时效。

比如,依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对这些民事活动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原因在于,这些纠纷可以在短时间内发出,并及时予以处理,此外,我国很多单行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短期诉讼时效,如食品卫生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有关食品卫生的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各种货运规则规定的索赔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180天。

2.长期诉讼时效,有些法律对于特定的民事活动规定了长于2年(2年以上至20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为长期诉讼时效。

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各类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最长时效期间,它不同于其他各种诉讼时效的特点表现在:1.其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各类民事法律关系。

2.其时效期间是20年。

3.其适用前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亦只在20年内获取法律保护。

这不同于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作为适用前提的其他诉讼时效。

4.其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有关延长的规定,而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但是,其他各种诉讼时效则可以适用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节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由于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消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故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时间就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切身权益。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因为诉讼时效的适用是以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为前提的。

一般来讲,权利人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时便得知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遭受侵害的事实,则自此即能够行使请求权。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人在侵权行为实施之后的一段时间才知道其民事权利遭受到侵害,那么,权利人只能从这时才能够行使请求权,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其具体根据包括:1.权利人实际上已经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

2.权利人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

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

根据客观情况,权利人有知道的条件和可能的,就应当知道,而不管当事人是否实际知道,例如:甲公司与乙厂签订了购销合同,乙厂未交货,而甲公司工作人员疏忽而忘记了合同的存在,故实际也就不知债权被侵害。

但因其是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所以,诉讼时效期间从乙厂违约之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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