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及起算
民事诉讼案件的各种期限

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民诉113条)
涉外。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46条)
管辖权异议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民诉38条,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的若干规定第5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规定12条)
申请鉴定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27条规定情形的除外;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证据规定25、26、27、28条)27条指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28条规定,乙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该准许。该条规定是否应在25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
法、检提出再审没有期限限制。
法院审查再审期限
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179条再审条件,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民诉181条)
再审审限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审限若干规定第4条)
执行
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诉215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9条,09年1月1日实行)
特别程序。3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三年的新规定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三年的新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金融机构借贷对当事人的条件限制是很严格的,所以很多人急需用钱时会选择民间借贷,那么你知道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三年的新规定是什么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三年的新规定(一)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
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4、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二、民间借贷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何时起算在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上,借条和欠条存在着一定的不同。
民法典的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有哪些

民法典的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有哪些在发⽣的民事纠纷时,⼀般双⽅当事⼈主要是以调解为主,但是有的民事案件并不能顺利调解,到时候另外⼀⽅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进⾏诉讼,只要是在诉讼时效之内就⾏。
那么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有哪些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的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第⼀百⼋⼗⼋条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计算的起点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种计算⽅法:1、有约定履⾏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的第⼆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给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的第⼆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计算。
5、请求他⼈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义务⼈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因侵权⾏为⽽发⽣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时起计算,损害事实发⽣时,受害⼈知道的从损害时起算;损害事实发⽣后,受害⼈才知道的,从知道时起算;在⼈⾝损害赔偿中,侵害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起算;侵害当时未曾发现的,事后经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起算。
在向法院申请诉讼的时候,⼀般来说时间为三年,在这段时间之中权利受到损害的⼀⽅需要收集证据,向⼈民法院申请办理,如果情况⾮常特殊的,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延长到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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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诉讼时效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间接代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意定代理权授予与终止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一、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此外,根据学理,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①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
②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③人格权受侵害产生的不作为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④纯粹的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夫妻忠实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⑤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回复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⑥未授权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诉讼时效规定》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1.对债权人的效力:①债权虽不消灭,但失去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成为一种自然权利、道德权利。
诉讼时效计算

诉讼时效计算诉讼时效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行为,当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行使诉讼权利时,其权利将失去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的计算是经常遇到的问题,因此正确计算诉讼时效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诉讼时效的概念、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计算方法,以期对读者有所启发。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的期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分为绝对时效和相对时效两种情况。
1.绝对时效绝对时效是指法律明确规定起诉权在一定期限内必须行使的情况。
一旦绝对时效期限届满,当事人将无法再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相对时效相对时效是指法律没有规定起诉权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的情况。
虽然相对时效期限不存在绝对的限制,但是一旦该期限届满,对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益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
二、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正确计算诉讼时效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计算方法。
1.起算日期的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一般是从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算起。
根据不同的诉讼对象和法律行为的性质,起算日期也会有所不同。
举例来说,如果涉及物权的纠纷,起算日期往往是自物权出现争议之日开始计算。
2.计算基本时间单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计算一般是以年、月、日为基本单位。
在具体计算时,需要了解不同法律规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并将起诉时效期限转换成对应的年、月、日进行计算。
3.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在计算诉讼时效时,有时候会出现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情况。
在中止和中断期间,诉讼时效的计算会暂停或延长。
中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定原因导致起诉行为无法进行的情况;中断是指因采取合法的起诉行为,使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三、诉讼时效与实践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诉讼时效的计算,下面给出一个实际案例。
假设小明与小红在一起开办了一家公司,根据双方约定,小明担任公司董事长,小红担任总经理,他们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
民法典案例解析--总则9--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
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客观地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即“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助睡眠人”。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是:(1)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典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时效。
(2)特别诉讼时效,也叫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典或民法单行法特别规定的,只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也称绝对诉讼时效,是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规定的长期诉讼时效期间。
本条规定的是一般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及起算的规则。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期间起始的时间须具备两个要件:(1)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2)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
具备了这两个要件,即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是民法典第189~191条。
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如果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之后,权利人一直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的,则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不过,本条第2款最后一句有一个特别规定,即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条件比较弹性,并非一律卡死,关键在于对特殊情况的判断,并且须有权利人的申请。
诉讼时效期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3)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起算;
(4)原物返还请求权从租赁关系终止时起算,恢复原状请求权以物被损害时起算;
(5)以不作为义务为标的的债权,从义务人违反义务时起算;
(6)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伤情,后经检验确诊并能证明 是由侵害引起的,以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下面店铺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短期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典》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 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
特殊诉讼时效:
以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时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 限为四年。
最长时效:企业在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后,一定要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防止自己的权利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院的保 护。所以对于企业来讲,一方面应该在诉讼时效内及时提其诉讼,二是采取手段进行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Opportunity has a special affinity for prepared mind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是什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一律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
一般来说,任何民事案件都有诉讼时效,过了时效则无法追诉,这也是法庭上案件中的辩论焦点,那么诉讼时效分为哪几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又是什么呢?在这里,法律365将为您一一介绍,希望能让您对这个问题有初步的认识。
一、诉讼时效的分类依据我国的民法规定,诉讼时效可分为三种: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法律对一些特别的民事权利,有必要适用更长或更短一些的诉讼时效期间。
如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情形有:(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期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坏的。
另外,法律规定涉外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这是指权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在此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从侵害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予保护。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一)从已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开始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一律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
但如何界定权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呢?司法实务中多采用被学说概括的如下几种确认之法:1、未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债权人请求时起算;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期限届满时起算。
2、附停止条件的请求权,自条件成就之时起算,因为条件成就前,其权利尚属不可行使的期待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视请求权发生的事实性质而定:(1)对于因债务不履行而生的债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债务不履行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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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种:①普通诉讼时效期间;②特殊诉讼时效期间;③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就是说,债权请求权受双重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①最长诉讼时效;②普通或特殊诉讼时效。
其中任何一个期间经过,债务人均获得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1.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包括两种:(1)原则: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2)例外:①产品责任,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10年。
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该安全使用期。
②因船舶油污损害的请求权,为6年。
2.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适用于一般债权请求权,期间长度为2年。
3.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指不适用2年期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主要有:(1)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有两个例外:产品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期间仍为2年;因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期间为3 年);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注意:仅违约责任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若出售的标的物发生产品侵权,侵权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仍为2年);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3年。
环境污染侵权,无论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环境保护法》第66条)。
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海商法》第265条)。
(3)4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合同法》第129条)。
(4)5年。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保险法》第26条)。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20年最长时效期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次日起算)。
(2)《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的10年最长时效期间,从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计算(开始的当天不算人,从次日起算)。
(3)《海商法》第265条规定的(因船舶油污损害之)6年最长时效期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次日起算)。
2.普通时效期间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债务人之日起计算。
换言之,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开始的当天不算人,从下一天(次日)开始计算。
具体而言:(1)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査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
(2)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均从租赁期届满之日起起算(《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25条)。
(4)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合同法》第61条、62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5)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的,请求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须注意: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返还原物请求权系物权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6)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7)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请求本人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不适当无因管理,本人请求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从本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8)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的,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9)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所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指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性质与责任数额确定之日,而不是侵害发生之日。
切记!(参见13年〃卷三〃54题)典型真题“I”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
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06〃卷三〃6 题—D)A.若曹某于2003年4月1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答案解析]①曹某请求范某还本付息的债权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双方未约定还款期,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宽限期是10天,从3月23日开始计算,4月1日是宽限期的最后一天。
注意:3月份是31 天!),即从2003年4月2日开始计算,到2005年4月1日届满。
这就意味着,若曹某第一次主张权利的日期在2005年4月2日之后,则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债务人范某获得抗辩权。
②《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注意:是‚判决‛而不是‚裁定‛;是‚驳回诉讼请求‛ 而不是‚驳回起诉‛。
③本题唯一正确答案是D选项。
本题是2006年的考题,而《诉讼时效规定》是2008年出台的。
所以,以现在的观点来看,D选项有欠严谨。
严谨的表述应该是:‚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范某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II”甲为自己的车向乙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險,保险期间内甲车与丙车追尾,甲负全责。
丙在事故后不断索赔未果,直至事故后第3年,甲同意赔款,甲友丁为此提供保证。
再过1年,因甲、丁拒绝履行,丙要求乙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13年〃卷三〃54题一ABCD)A.甲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向丙支付赔款B.丁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C.乙公司有权以侵权之借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D.乙公司有权以保险合同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答案解析]①甲侵权致丙财产损害,丙对甲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丙不断向甲索赔,将诉讼时效多次中断,自中断的事由消除之1日,重新起算2年。
甲同意赔款(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又将导致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起算2 年。
因此,丙对甲的侵权损害赔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未经过。
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②丁为保证人,因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未经过,丁不可能援用主债务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辨。
故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③根据《保险法》第26条,责任保险为财产保险,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债权适用2年的诉讼肘效期间,自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对于责任保险而言,所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指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所负责任性质及赔倍数额确定之日。
具体到本题,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指‚甲同意赔款之日‛,而不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
而‚自甲同意赔款之日‛才过了1年,丙请求乙支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经过。
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特别提示(1)普通或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法条的措辞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严格言之,这种表述并不正确。
诉讼时效制度的精神是惩罚: ‚在权利上睡眠的权利人‛,如果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却续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则诉讼时效期间经过。
所以,普通或者特珠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
能够行使权利包括两个要素: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②知道义务人(加害人)。
具体而言,普通或者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见例1)。
(2)没有确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不存在债权被侵害的事实,所以不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见例2)。
例1 2013年4月1日,甲通过人行道时,被违章的乙驾驶的汽车撞成重伤。
乙驾车逃逸,3年后(2016年6月1日)才破案,甲于该日得知肇事人为乙。
①甲人身遭受损害,甲请求乙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②2013年4月1日,甲知道自己的人身权遭受侵害,但甲不知加害人是谁,不能行使权利。
③2016年6月1日,甲才知道加害人为乙。
故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自2016年6月2日开始计算。
例2 1988年4月1日,甲借给乙10万元,口头约定:‚乙先用,何时还,以后再说。
‛此后,甲一直未请求乙返还借款。
2013年4月1日,甲首次请求乙返还借款。
①乙借甲10万元已满25 年。
②因未确定乙返还借款的期限,2013年4月1曰之前,不存在甲的债权遭受侵害的事实,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和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均不能开始计算。
③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6条,自甲给乙的宽限期届满之曰或者乙第一次表示拒绝返还之日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