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法律时效汇总
法律诉讼时效期为多长

法律诉讼时效期为多长一、法律诉讼时效期为多长法律诉讼时效期是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一般诉讼时效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该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从2017年10月1日起为3年。
特别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安全生产法律各种时效的规定

3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和发证
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45日
到期申请延期
生产经营单位
30日3个月
煤矿建设工程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0日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验收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0日
事故调查处理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
60日
延长事故调查报告期限
60日
30日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领取执照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日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5日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日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企业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0日
烟花爆竹安全安生许可证的核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
45日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核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安监部门
30日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
20日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核发
岗前培训
24学时
二、各类法律行为和行政行为的时限规定
项目
行为内容
行为人
时限
查封或者扣押
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超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的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5日
行政处罚的听证
第七章 时 效

第七章时效第一节时效概述一、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
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它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根据。
并且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它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的,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
时效具有以下特征:(1) 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
所谓的事实状态是指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等客观情况。
(2) 该事实状态持续达法定期间。
(3) 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比如权利的消灭或者权利失去诉讼保护,权利的取得等。
二、时效的种类(一) 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依事实状态和法律效果的不同,民事时效可以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二) 一般时效、短期时效和长期时效依民事时效期间的长短不同,民事时效可分为一般时效、短期时效和长期时效。
(三) 普通时效与特殊时效依民事时效适用的对象不同,民事时效可分为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
第二节诉讼时效的概念、特征和意义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其权利即不再受诉讼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征:1. 以权利人不行使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
这是区别于取得时效的关键。
2. 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持续满法定时间。
3. 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权利人丧失实体意义的诉权。
(即胜诉权)第三节诉讼时效的种类和除斥期间一、诉讼时效种类诉讼时效按其适用范围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
(一)普通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应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
除特别法另有规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皆适用普通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
(二) 特殊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
其特点是不具有普遍性,只适用于一些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诉讼时间的规定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诉讼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处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6.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7.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18.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民法学-第七章-诉讼时效-知识点

2005法硕在线辅导-民法学-第七章-诉讼时效-知识点-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民法中的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和消灭时效<又称为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其法律特征如下:(1)严格的法律强制性;(2)其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以法定的事实状态即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的连续存在为适用依据,这区别于行为;(3)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这区别于取得时效和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的效力或法律后果如下:(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2),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关系,即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或者侵权行为人享有财产请求权,但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区别如下:(1)两者所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
前者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后者是非所有人占有他人所有物。
(2)两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前者是胜诉权的消灭;后者是特定权利的产生。
(3)两者所适用的范围不同。
前者适用于财产请求权的存在或丧失;后者适用于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和丧失。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区别如下:(1)两者法律后果不同。
前者消灭的是胜诉权;后者消灭的是实体民事权利本身。
(2)两者期间不同。
前者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后者是不变期间。
(3)两者适用依据不同。
前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后者适用于权利人不行使实体民事权利的情况。
(4)两者适用条件不同。
前者是在当事人主张时,由法院予以援用;后者由法院依职权援用。
关于刑事案件法律时效(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法律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
在刑事诉讼中,法律时效对于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法律时效的概念、意义、适用范围、计算方法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刑事案件法律时效的概念刑事案件法律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对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
法律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判决时效两种。
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判决时效是指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的期限。
三、刑事案件法律时效的意义1.保障人权:法律时效制度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益。
2.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时效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犯罪行为在合理期限内得到处理,避免长期拖延导致冤假错案。
3.提高司法效率:法律时效制度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缩短诉讼周期,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
4.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法律时效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使犯罪行为得到及时处理,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
四、刑事案件法律时效的适用范围1.追诉时效:适用于各类犯罪行为,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2.判决时效:适用于各类犯罪案件,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五、刑事案件法律时效的计算方法1.追诉时效的计算:自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判决时效的计算:自立案之日起计算,案件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立案之日起计算。
六、刑事案件法律时效存在的问题1.法律时效期限过长:部分犯罪的法律时效期限过长,可能导致犯罪行为长期得不到处理,损害公民权益。
2.法律时效适用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司法机关对法律时效的适用标准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司法不公。
3.法律时效与追诉时效的衔接问题:在追诉时效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导致案件无法及时处理,如何处理追诉时效与判决时效的关系,尚无明确规定。
各种案件法律追诉期(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追诉期,又称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期限。
法律追诉期的存在,一方面保障了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也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本文将探讨我国各类案件的法律追诉期,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一般诉讼时效1. 诉讼时效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1)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的延长: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特殊诉讼时效1. 特殊诉讼时效的种类(1)短期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六个月。
(2)长期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
2. 特殊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1)短期诉讼时效适用于以下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长期诉讼时效适用于以下情形:继承权纠纷;受遗赠人请求支付遗赠的财产;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
四、各类案件的法律追诉期1. 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法律的时效名词解释

法律的时效名词解释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期限内,权利主体可以依法行使权利或者请求法院解决纠纷的期限。
不同国家对于法律的时效规定可能有所差异,但其核心意义是一致的:确保法律关系得以稳定、公平地实现,同时避免滥用权利以及无限期地保留权益。
一、诉讼时效与诉权时效在法律中,时效一词常常包括两个重要概念:诉讼时效和诉权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起诉权利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必须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而诉权时效则涉及到民事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主张。
两者关系紧密,前者直接影响后者的实现。
诉讼时效的时间期限多由法律规定,如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一般为三年。
即权利主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被认定为诉讼时效已经失效。
诉权时效则与诉讼时效有所不同,它涉及到权利主体对于其权益的主张时效。
以合同为例,当一方涉及合同违约的争议时,若不在一定期限内主张违约责任,对方则有权主张诉权已经时效失效,从而要求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权利主体应当在合适的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益,以确保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应有保护。
二、时效中断与时效停止除了时效的起止外,还有时效中断与时效停止的概念。
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其时效期限暂时中止,重新计算,使得原本已经流失的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时效停止则是时效的期限暂停不再计算,直到恢复计算或时效终结为止。
时效中断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起诉状的送达,即权利主体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的行为会导致时效中断;二是和解协议的签订,当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时效中断终止;三是公示催告的发出,这是一种特殊情况下通过法院发布公告催告被告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四是其他法律规定的中断情形,如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情形。
时效停止一般可由以下几种情况产生:一是权利主体另行约定时效停止的情况,在权利主体与责任方之间可以另行约定时效停止的条件,例如当事人同意停止往来衡量时效期限;二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停止情形,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一方违约时,违约方即可要求交付违约金,债权的实现期间停止计算;三是权利主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为了保护特定的权益,国家可能对其权益的时效终止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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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各项时效:1.①《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②《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③《海商法》第二百六十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④《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⑤《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2.①《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③《专利法》第六十二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是2年,德国为6年,美国、日本为3年。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⑥《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⑦《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⑧《海商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⑨《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⑩《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11《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12《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3《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3.①《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②《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①《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概念就是“除斥期间”,前面的诉讼时效指的是诉讼权利,这个概念主要指针对与实体权利,也就是法律规定你的某种实体权利的存续有一个固定的期间,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婚姻法》的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对承运中的货物、包裹、行李发生损失或逾期,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铁路运输规章180日的规定。
自铁路运输企业交付的次日起算;货物、包裹、行李全部灭失的,自运到期限届满后第30日的次日起计算。
但对在此期间内或运到期间内已经确认灭失的,自铁路运输企业,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起计算”。
时间归纳:(一)以时作为期间计算单位的以时作为期间计算单位的情况,在刑事诉讼中比较少见,大致有12小时、24小时、48小时三种情况。
1.12小时。
传唤、拘传最长不超过12小时。
2.24小时。
拘留和逮捕后24小时之内,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被拘留或逮捕的原因以及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或逮捕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家属。
对被拘留或逮捕的人,应当在被拘留或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讯问。
3.48小时。
在侦查阶段,对于一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所委托的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二)以日作为期间计算单位的以日作为期间计算单位的情况,在刑事诉讼中比较多见,大致有3日、5日、7日、10日、15日、20日几种情况。
1.3日。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法院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