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试验资质
2024年电气试验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电气试验管理办法____年电气试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气试验的管理,保障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气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电气设备的试验,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系统、输配电设备、变压器、发电机、电动机、电缆、继电器及自动化设备等。
第三条电气试验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可靠的原则,采用合适的试验方法和设备,确保试验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准确可靠。
第四条电气试验按照试验对象的性质和用途,可分为验收试验、例行试验、定期试验和特殊试验等。
第五条电气试验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必要时可委托专业试验机构进行。
第六条电气试验所需的试验设备和工具应当具备检定合格证书,并定期对其进行检验和维护保养。
第七条电气试验应当编制试验方案和试验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第二章试验准备第八条电气试验前,应当做好试验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明确试验目的、内容和要求;(二)确定试验对象和试验方法;(三)制定试验方案,明确试验步骤和所需资源;(四)准备试验设备和工具,并进行检查和校正;(五)确认试验环境和条件;(六)制定试验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电气试验前,应当对试验对象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清理,确保其无损伤、无杂物和无危险因素。
第十条试验前应当对试验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其熟悉试验方法和流程。
第三章试验操作第十一条电气试验操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操作人员应当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二)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试验方案的要求进行试验,不得随意改动;(三)试验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试验对象的状态和指示,如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四)试验操作应当稳定、动作准确,并按照试验记录进行记录;(五)试验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试验现场,保证环境整洁。
第十二条电气试验操作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试验过程中应当保持沟通畅通,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危险预知;(二)试验过程中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擅自停电或拆卸试验对象;(三)试验操作中应当注意保护试验对象,避免损坏或污染;(四)试验操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关掉试验设备,断开电源。
电气试验制度(5篇)

电气试验制度一、1地面电气设备接地及防雷保护用的所有接地元件之接地电阻,每年雷雨季前测定一次,雷雨季每月进行一次。
2井下接地装置,每半年要详细检查一次,接地电阻每年测定一次。
3新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当设备投入运行前必须检查和测量接地电阻与接地装置的可靠性。
4接地网电阻值的测定应每季进行一次。
二、变电站(所)及线路上的避雷器每年雨季前进行。
1绝缘电阻测定。
2测量电导电流及查串联组合元件的非线性系数差值。
3放电电压测试。
三、井下超过三个月,井上超过六个月停止和移动后的设备投入运行前,必须按运行中设备的试验项目和标准进行试验。
四、每天应对井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试验,发现检漏装置有故障或网络绝缘降低时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
五、高压电缆的泄露和耐压试验每年进行一次。
六继电保护装置检验。
1、变电所的继电保护装置全部项目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2、保护装置的绝缘耐压试验每四年进行一次。
3、各种互感器每____年进行一次定期全部项目检验。
4、未经检验的继电保护装置严禁投入运行,对新型继电器及继电保护装置必须在系统中经过典型试验鉴定后,方可投入运行。
七、高压开关的整定值应半年整定一次,低压开关的整定值应随负荷的变动相应改变。
八、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时,必须经过试验提出技术鉴定报告。
九、停止运行一个月以上的变压器,在运行前测量绝缘电阻,停运三个月以上的变压器,必须对变压器油进行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电气试验制度(2)是指在电气设备安装、调试、运行过程中,为了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避免事故发生,制定的一系列试验规范和程序。
电气试验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试验范围和要求:明确电气设备需要进行的试验范围和试验要求。
包括设备的检查试验、运行试验、保护试验等。
2. 试验方法和仪器:规定了电气设备试验的具体方法和所需的试验仪器,以确保试验的准确性和可重复性。
3. 试验责任和资质要求:确定试验人员的责任和资质要求,确保试验人员具备相关的技术知识和经验,能够进行合格的试验工作。
电力承装(修、试)资质(四级)申请条件

承装类(四级)
1
电力承装(修、试)资质
承修类(四级) 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承试类(四级)
2
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4年以上从事电 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 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
பைடு நூலகம்3 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 力设施维修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关 电力设施试验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电力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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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依法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专职安全监督人员1人以上
固定经营场所总面积400平方米以上,各类 8 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 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维修机具设备 专业试验室和试验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
力设施的试验设备;
承装类四级--施工 机具设备.pdf
承修类四级--施工 机具设备.pdf
承试类四级--施工 机具设备.pdf
9
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
注:1、技术负责人可以在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中任命; 2、安全负责人、安全监督员、质检员须专人专岗; 3、(2020.06.09)新办电工证(高压、低压)报名费950元+110元实操费+50元理论费=1110元/人,培训10天,电力企业协会主办,发证单
位: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4、不再提交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但在审查中对于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存疑的情况,仍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4
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10人以上, 其中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的人员3人以上;
电气试验专项方案

一、前言为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电气系统的可靠性,根据《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2016)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电气试验专项方案。
二、试验目的1. 确保电气设备安装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2. 发现电气设备潜在缺陷,防止设备故障发生;3. 提高电气系统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4. 为电气设备的维护和检修提供依据。
三、试验范围1. 变电站:主变压器、高压开关设备、低压开关设备、保护装置、电力电缆、母线等;2. 输电线路:输电线路本体、绝缘子、金具、接地装置等;3. 电气设备:继电保护装置、自动化装置、电能表、互感器等。
四、试验内容1. 变压器:绝缘电阻、直流电阻、变比、油中气体分析、耐压试验等;2. 高压开关设备:绝缘电阻、接触电阻、分断能力、短路电流耐受能力等;3. 低压开关设备:绝缘电阻、接触电阻、分断能力、短路电流耐受能力等;4. 保护装置:动作特性、整定值、保护范围等;5. 电力电缆:绝缘电阻、直流电阻、耐压试验、泄漏电流等;6. 母线:绝缘电阻、接触电阻、耐压试验等;7. 输电线路:绝缘电阻、泄漏电流、接地电阻、耐压试验等;8. 继电保护装置:动作特性、整定值、保护范围等;9. 自动化装置:功能、性能、通信等;10. 电能表:准确度、稳定性、可靠性等;11. 互感器:绝缘电阻、变比、误差、耐压试验等。
五、试验方法1. 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试验仪器、设备;2. 严格按照试验规程和操作步骤进行试验;3. 试验过程中,确保试验人员的安全。
六、试验人员及设备1. 试验人员: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气试验人员;2. 试验设备:绝缘电阻测试仪、直流电阻测试仪、耐压试验装置、万用表、绝缘摇表等。
七、试验时间及进度安排1. 试验时间:根据工程进度和设备到货情况确定;2. 试验进度安排:按计划分阶段进行,确保试验工作按时完成。
八、试验结果及处理1. 试验结果:详细记录试验数据,形成试验报告;2. 试验结果处理:对不合格的设备,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确保设备符合标准要求。
电气试验测试制度范文(3篇)

电气试验测试制度范文1、试验标准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电气试验规程》及设备、仪表、试件生产厂家说明书试验项目的有关规定。
2、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和电缆,每月要对其绝缘电阻值进行一次测定,各使用单位的电气设备和馈电高低压电缆的绝缘阻值由使用单位测试,测试要有记录,月底交机电科存档。
对于阻值低于规定要求的电气设备或电缆,使用单位应立即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3、对于各单位所用电气设备绝缘油、机电科负责督促使用单位按规定定期试验和化验,对不合格的绝缘油应及时通知使用单位更换。
4、电气设备和开关保护插件或新设备,新保护插件使用前必须进行有关的电气试验和整定试验,并填写试验报告,否则不准投入使用,试验报告正本应存入档案,并要妥善保存。
5、机电机科负责协助电力公司做好每年的春季预防试验,并将试验报告存档。
6、各队每班机电维护,机电检修工开工前对使用范围的电器设备要进行检漏试跳一次,检修班机电检修人员负责每周一次选点试跳。
7、每班上井后必须如实填写试跳记录,反映实际问题,由队机电技术员每天进行签阅,有问题及时找机电科联系,对综保、风电闭锁的试跳故障要自行及时处理或更换。
8、井下电气试验项目和周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公司规定,电气试验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提升运输设备、通风机、主要排水设备、主要采掘设备及井下高低压供配电设备,绝缘电阻用绝缘摇表或绝缘电阻测试仪测试放过卷、防过速、过负荷欠电压、限速、深度指示器、闸间隙、松绳保护、满仓保护、减速功能欠压、过电流、堆煤、防滑、防跑偏、温度、烟雾、自动洒水、输送带张紧力下降、防撕裂、防逆转、断带保护电气试验测试制度范文(2)1. 引言电气试验测试制度旨在规范和指导电气试验工作的进行,确保测试结果准确可靠,遵循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标准。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电气试验测试工作的人员,并应严格遵守。
本制度将详细阐述电气试验测试的流程和要求,以确保所有测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电气试验测试工作,包括低压电气设备、中压电气设备和高压电气设备的测试。
电气试验4级资质要求

电气试验4级资质要求电气试验4级资质是指具备完成各种维修、改造、升级、开发、研制等电气试验任务的专业人员。
电气试验4级资质的获得者需要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完成各种电气试验任务,并能对试验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
1、持有国家承认的相关学历证书或技工证书;2、在企业或相关机构从事电气试验工作三年以上;3、能够熟练使用各种测试仪器,并对测试仪器的使用、维护保养等工作有一定的了解;4、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1、电力系统的基本知识,包括电力系统构成、电力设备、电力系统故障分析和处理等方面的知识;2、电气试验中常见的试验方法及其操作技能,包括清洗、绝缘测试、电流测试、电压测试、有功功率测试和无功功率测试等;3、电气试验数据的理解和处理方法,包括数据分析、处理和归档等;4、电气试验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包括安全知识、用电安全、设备安全及工作环境安全等方面的知识;5、电气试验质量控制,包括对试验产品的质量要求、测试方法、针对不同质量问题的解决办法等。
2、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能力和实践经验,要求考生具备独立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能与相关人员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目前,国家电力公司及各省电力公司均设立了电气试验中心,这些电气试验中心是电气试验4级资质认证的权威机构,具有高水平的设备和技术团队,能够对电气试验4级资质的认证工作进行科学规范、公正透明、严格管理。
1、具备电气试验4级资质的人员能够在电气设备的维护、改造、升级和研制等方面提供专业水平的服务,提高电力系统的运行效率和稳定性;2、电气试验4级资质的认证可以提升电气试验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水平,是职业发展的重要标志;3、电气试验4级资质的认证可以对电气试验的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产生积极的影响,保障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总之,电气试验4级资质是电气试验工作者的重要资质,是电力系统维护和发展的重要保障,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成为一名优秀的电气试验工作者。
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一、引言。
电气设备是现代工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和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预防性试验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
本规程旨在规范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工作,保障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二、试验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变压器、开关设备、电缆、发电机等。
三、试验目的。
1. 检测设备的运行状态,发现潜在故障并及时处理,防止故障的发生;2. 验证设备的性能指标,确保设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3. 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四、试验内容。
1. 变压器试验。
(1)绝缘电阻测试。
(2)局部放电测试。
(3)油质检测。
(4)绕组接地测试。
2. 开关设备试验。
(1)绝缘电阻测试。
(2)电气参数测试。
(3)机械性能测试。
(4)防护装置测试。
3. 电缆试验。
(1)绝缘电阻测试。
(2)局部放电测试。
(3)电气参数测试。
(4)绝缘强度测试。
4. 发电机试验。
(1)绝缘电阻测试。
(2)电气参数测试。
(3)机械性能测试。
(4)绝缘强度测试。
五、试验方法。
1. 绝缘电阻测试。
采用万用表或绝缘电阻测试仪进行测试,记录测试结果并与标准值进行比较。
2. 局部放电测试。
采用局部放电检测仪进行测试,记录放电量并进行分析判定。
3. 油质检测。
采用油质检测仪进行测试,检测油质的绝缘性能和污染程度。
4. 电气参数测试。
采用电参数测试仪进行测试,包括电压、电流、功率因数等参数的测试。
5. 机械性能测试。
采用力测试仪或振动测试仪进行测试,测试设备的机械性能指标。
六、试验频率。
1. 变压器,每年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2. 开关设备,每半年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3. 电缆,每三年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4. 发电机,每年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
七、试验记录与报告。
1. 对每次试验的结果进行记录,并建立设备档案;2. 对试验结果进行分析,制定下一步的维护计划;3. 对试验结果进行报告,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汇报。
电气试验资质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王旭东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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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王旭东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分类与分级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第三章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第八条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
第九条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三)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任职资格,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五)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职专业人员;(六)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许可证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具体申请条件,由电监会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申请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许可证申请表;(二)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三)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五)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者任职培训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六)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七)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的证明材料。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报告以及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合并的证明材料;(二)合并前各单位的许可证。
第十二条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分立的证明材料;(二)业绩证明材料;(三)分立前单位的许可证。
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绩。
第十三条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派出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四条派出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派出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申请审查,并按下列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一)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二)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六条派出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派出机构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办理情况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四章变更与延续第十九条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
变更后的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
第二十条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和许可证原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增加许可证类别或者提高许可证等级的,一年内不予受理:(一)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二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二)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增加许可证类别或者提高许可证等级的,二年内不予受理:(一)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承包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的;(四)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办理许可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二)许可证原件;(三)变更后的法人证明材料;(四)涉及修改单位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单位章程。
变更后的住所与原住所属于不同派出机构管辖的,应当向变更后住所地的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和许可证原件。
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许可证损毁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许可证遗失的,应当立即在规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刊登遗失声明十日后方可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
申请补办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许可证补办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三)法人证明材料;(四)损毁许可证原件或者许可证遗失声明。
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许可证补办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发许可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电监会对派出机构实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区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依法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二)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情况;(三)依法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四)遵守国家有关转包或者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规定的情况;(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六)遵守相关电力技术、安全、定额和质量标准的情况;(七)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信息:(一)人员、资产、设备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自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报告;(二)解散、破产、倒闭、歇业、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报告;(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报告;(四)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应当自有关主管机关作出事故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报告。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事项,事故发生地不属于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管辖的,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
第二十八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在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辖区以外承揽工程的,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十日内,向工程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告,依法接受其监督检查。
工程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通报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
第二十九条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遵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电网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依法实施中期检查、竣工检验,应当查验施工企业是否具有许可证,对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用户受电工程的,应当立即向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自查制度,报送自查结果。
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自查报告进行抽查。
第三十一条派出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业务组织技术鉴定;(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派出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派出机构应当建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定期综合评价制度,定期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给予综合评价。
定期综合评价等次分为良好、一般和差。
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将定期综合评价等次结果告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
定期综合评价等次结果为差的单位,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