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冬奥会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问题研究

合集下载

冬奥赛事转播情况汇报

冬奥赛事转播情况汇报

冬奥赛事转播情况汇报冬奥会是世界范围内备受关注的盛事之一,每届冬奥会转播情况是一个重要的指标,反映了比赛的受欢迎程度和转播机构的技术水平。

以下是对冬奥赛事转播情况的综合汇报。

首先,冬奥会的转播已经成为全球电视观众的焦点。

转播权被许多知名的电视网络和公司争夺,以期通过转播冬奥会赛事来吸引更多的观众和赞助商。

在本届冬奥会中,主要的转播机构包括NBC(美国)、CBC(加拿大)、BBC(英国)和Eurosport(欧洲)。

这些机构通过线性电视、网络直播和移动应用等多种形式进行转播,确保观众们能够及时收看到各种比赛。

其次,冬奥会的转播情况在技术上也有显著的进步。

随着高清电视和4K技术的发展,观众们能够获得更好的观赛体验。

许多转播机构已经使用了最新的高清摄像机和无线传输技术,使观众们能够更清晰地观看到选手的动态和比赛场面。

同时,一些机构还对赛事进行了多角度拍摄和慢动作回放等特效处理,以增加观赏性和娱乐性。

第三,网络转播成为冬奥会转播的一个重要方面。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线观看比赛,而不是通过传统的电视观看。

许多转播机构为此开发了各种移动应用和在线平台,使观众能够随时随地观看比赛。

此外,一些转播机构还提供了多种语言和字幕选项,以满足不同观众的需求。

然而,冬奥会的转播情况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转播机构在赛事转播过程中需要面对不同的时差和时间安排问题。

这使得有些比赛在某些国家或地区的观众中存在观看障碍。

其次,由于版权等问题,有些国家和地区的观众无法获得全面的赛事转播。

这导致他们无法同时观看到所有的比赛,并且可能会错过一些精彩的瞬间。

此外,一些转播机构还面临着网络破解和盗版的问题,这对他们的收入和观众数量都构成了一定的挑战。

总的来说,冬奥会的转播情况在全球范围内备受关注。

各大转播机构通过创新技术和多种平台的使用,使观众能够全方位地观看比赛。

然而,转播过程中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继续努力解决。

国内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市场开发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国内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市场开发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目 济理 管
国内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市场开发存在的 问题与对策
宋 迎 东 ’ 王 火 英 1 . 景德镇 陶瓷学院 人文社科 学院 ; 2黎川县 二小 .
( ) 市场 模式 。 三 准 准市场 模式 是指在我 国宏观市场 经济的影 响 对一些 市场 效应 相 对较好 的赛事 转播进行商业化运作 , 逐步 形成 赛 事转 播市 场 的基本 雏 形和 框 架 。 种 模式 这 虽 然其转 播 价格 并不能 体现该 赛事 转 播权 的 真正价 值, 但这 是为赛事 转播真正走 向市场而 跨 出的 实而有益的 一步。 二 、 内体 育赛 事 电视 转播 权 市 场开 发 国 存在 的问题探析 ( 体育赛 事电视商业转播 的知识产 权 …) 意识 不强 国内各电视台出资在国际上购买奥运会、 世 界杯 等大 型体育赛 事电视商业转 播 权时是严格遵 循知 识 产权 的, 因为国际 上 对此有 着严格而具 体的统一 规 定。 是 , 但 在 国内体 育赛 事的 电视 转播 上, 举办方基本无 权 可言, 有的时候 甚至要 出钱请 电视台转播 体育 比赛, 买卖双 方出现了错 位。 近年 来, 国内有关 方面人士虽然极 力推进 电视 转播市场的发展, 但实际敛果不 明显。 ( ) 缺乏体育赛事 电视 商业转播权 的 二 配 套法 律、 法规 到 目前为止 , 与体 育赛事 电视 商业转播 权 有偿转让 最贴近 的条款 仪为 《 中华人民共和 国 著 作权 法》中的第四节 第四十 条: 广播 电台、 电视 台制 作广播 、 电视 节 目, 当同表 演者订 应 立合同, 并支付报 酬。除此之 9, 没有制 定有 1再 、 关 体育赛 事 电视 商业转 播 权有 偿转 让 的其 它 法律文件。 ( 电视台经费投 入不足 三) 由十 很多电视 台的体育经费是 固定的 , 体 育转播期 间f/ t 一告收 入并不由体育频道 支配, <  ̄ 导 致体育 频道 在购买 体育 电视转 播 权的 时候 往往捉襟 见肘; 其次 , 有些 电视台, 全年广告 其 已被某 家公司买断, 么他 住处理购 买转播权 那 的问题时 , 会更加慎 重。 因为 买再 多的节 目, 广 告 费也是固定数 。 另外, 国内电视台还带有 ・ 定 “ 垄断”性, 往一个地区 只有一家电视台, 往 这 在很大 的 程度 上影 响 了体 育赛 事 电视 转播 权 的市场开发。还有就是ES N的竞争, 多地方 P 许 电视台购买 了E P 体育电视 网的节 目 SN 。 ( 体育赛事运作水平和层次不高 四) 国内的体育赛事 由于缺乏一定市场开发或 营销, 使得社 会的影 响 力不 高, 有些 赛 事的实 际水平 也不是很 高, 赏性 差 , 难 有电视台 观 很 感兴趣 。 国体育赛事 还没有像N B 意 甲、 我 A、 温 网等 名牌产品 , 体育机 构认 为 自己的 比赛是 产品, 电视台必须 花钱 购买 , 电视 台认 为体 而 育产品质量低劣 , 电视转播 是提 高 _ 育赛 事 『 体 产品的社 会影 响力, 要获得 报酬 。 需 于是买 卖 双方 出现了错位 。 三 、 内体 育赛 事 电视 转 播权 市 场开 发 国 的 一般策 略 ( 加强电视台和 体育组织部 门的协调 一) 合作 电视 转播 权 是 体育赛 事 价 值 的延 伸 , 赛 事 的价值 越高 , 事转播 的价 值也 越高 。 赛 要逐 步加强 电视台和 体育组织部 门的 协调合作 , 只 有把 双 方 的利 益 放在 一起 , 能有 共 同的 目 才 标。 体育部 门可 以和 电视台采 用广告 分成的方 法 来合 作明 确大 型体 育赛事 电视商 业转播 市 场 中双方的直接 的权益。 媒介机构 和体育部门 应 遵循 国际惯 例, 并且结合 我国的实 际国情 , 有步骤 地进行 相互之 间的协商与配合, 共同积 极 的进 行体育传播市场 的综 合开 发; 充分发挥 中国体 育传播市场 潜 力, 形成一个 稳定 、 规范 的游 戏规 则。 从长远 来看, 既利于媒介 机构 这 的发 展, 有利 于我 国体育产业的 发展 . 也 进而 促进 中国体育事业的鸭飞 , 是组织 管理 , 二 加 构建合 理的大型体育赛事电视商业转 播市场 竞争机制 体育赛事 的组 织者把赛 事搞好。 只有赛事 精 彩了,电视台才有 可能 出钱购 买转播 权 , 赛 事主 办者一定要先 把 自己的事办 好。 努力提高 赛事 的市场开发力度。 应当构建合理 的人型体 育赛事 电视商业转播 市场 的竞争机制 , 倡导电 视 媒体 之间的竞争 , 刺激体 育传播 产业的发展 是 开发大 型体 育赛 事 电视商业 转播 市场 的必 然; 考虑 各地 方电视 台的承受能 力, 照市场 按 规律确定 市场 价格, 以形成 良好 的竞争环境 。 ( 三)加强行业规范 体育赛事 电视 转播权 正在走 向市场 , 竞争 已经开始, 但也确 实存在着能 否彼 推 向市场 , 以 何种 形式 推 向市场 , 电视 转播 权 的 价值 又 如何确 定等 问题 。 对此 , 给予 一定的规 范 显得 非常迫切和 必要。 何一 个市场要健 康有序发 任 展, 必须有一套 符合市场 运作 规律的法 律 、 法 规作为 保证。 因此 , 体育赛 事电视商业转 播 对 有偿转让 应权责 明确 , 利益 分配均 衡, 依法 经 营。 借鉴国9 的做法 , 事的 电视 转播 权可通 1 、 赛 过招标 来确定其买 主和价 值 。 体育组织机 构要 明确 与各种体育媒体相关 的经济关 系, 明确经 营主体 和利 益主体 , 动各方面的 积极性 , 调 实 现全方位 的协调与配 合, 真正 搞好体 育赛 事 电 视商业转 播有偿转让 的商业 开发。

如何保护冬奥赛事转播权

如何保护冬奥赛事转播权

如何保护冬奥赛事转播权保护冬奥赛事的转播权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奥林匹克运动会本身的形象和利益,同时也涉及到转播权方的商业利益。

以下是几种可能采取的措施,以保护冬奥赛事的转播权。

1. 加密技术保护冬奥赛事的转播权之一就是运用数字技术加密技术,以防止未被授权的人收看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直播。

数字技术加密技术是将影像或声音分割成许多小块,并用密码进行加密的一种方法。

这种技术在传输过程中将会防止未授权的用户观看底板服务。

这种技术可以确保赛事在许可范围以内的用户才能访问,同时也可通过数字技术的管理与审核系统实现按量收费或订阅服务等方式增加某些回报。

因此,采用加密技术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2. 发现、追踪和取缔非法观看面对采用不当的技术取得赛事转播权上的财务收入和观看人数的压力日益增加,对于监视,则必须通过对社交媒体、互联网搜索和以与餐馆和酒吧业等接近其服务店面的位置建立联系来进行发现和追踪。

在确认违规行为后,可以通过技术封锁非法客户端、终端,封杀行业不正当的商业模式、精准打击相关违法商家,一方面能够导致串联盗版,更可更在广大媒体和团体间产生正式警戒效应,提高赛事德智的知晓度和声望。

同时,通过对抗取决于技术的盗版商,这也将为奥林匹克提供了一个好的机会,以鼓舞私人资本对奥林匹克的转播权的信任和兴趣。

3. 签署合约签署合约是另一种保护冬奥赛事的转播权的方式。

合约是二级市场的标准商业文本,展示了许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和商业利益的影响。

因此,通过签署合约来保证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直播权不被侵犯。

借助合约,互联网搜索引擎和视频分享网站可以明确了解到他们是否有赞助商广告被直播。

此外,还可以鼓励社交媒体平台、网站主、发布者协会等组织宣传著作版权法和具体版权相关规定的有效实施,最终加强对盗版的制裁。

4. 预先宣传抵制外部干预的措施不单是下载特定应用程序,封锁有害内容,或维护协议等相关内容能解决的,因此,保护冬奥赛事的转播权的另一种方式就是通过预先宣传来实现。

关于体育竞赛电视转播著作权问题的探讨

关于体育竞赛电视转播著作权问题的探讨

关于体育竞赛电视转播著作权问题的探讨【摘要】体育竞赛电视转播著作权问题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本文从法律依据、制度差异、经济价值、管理与保护、争议与解决等方面探讨了该问题。

体育竞赛电视转播著作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法律依据为其合法保护提供了基础,制度差异影响着转播权利的行使和保护,经济价值也使得相关方争相参与。

管理与保护问题日益凸显,争议也在不断涌现,如何有效解决成为了摆在面前的难题。

研究该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未来发展方向值得深入探讨。

通过对体育竞赛电视转播著作权问题的全面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推动转播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体育产业的繁荣。

【关键词】体育竞赛、电视转播、著作权、法律依据、制度差异、经济价值、管理、保护、争议、解决、研究意义、未来发展方向1. 引言1.1 体育竞赛电视转播著作权问题的重要性体育竞赛电视转播著作权问题是当今社会中备受关注的一个重要议题。

随着体育产业的迅速发展,体育竞赛的电视转播权已经成为了一项极具价值的资产。

在这个信息时代,体育竞赛的转播不仅仅是为了让更多观众观赏比赛,更是一个庞大的商业帝国。

体育竞赛电视转播著作权的问题就变得尤为重要。

体育竞赛电视转播著作权的重要性在于其直接关系到参与竞赛的运动员、俱乐部以及赞助商的利益。

通过电视转播,他们可以获得更多的曝光度和商业机会,带来更多的收入和赞助。

体育竞赛电视转播著作权的问题也关乎到广大体育爱好者的利益,他们希望通过电视观看到更多的比赛内容,了解各种体育项目的精彩竞技及激烈对抗。

体育竞赛电视转播著作权的问题还涉及到国家文化和体育产业的发展,对于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提升国家形象和软实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体育竞赛电视转播著作权问题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关系到多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影响着整个体育产业的发展和壮大。

对于探讨和解决体育竞赛电视转播著作权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促进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

2. 正文2.1 体育竞赛电视转播著作权的法律依据体育竞赛电视转播著作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

新媒体时代体育赛事转播节目的版权保护与运营模式研究

新媒体时代体育赛事转播节目的版权保护与运营模式研究

新媒体时代体育赛事转播节目的版权保护与运营模式研究随着新媒体时代的来临,体育赛事转播节目也逐渐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虽然新媒体带来了很多新的机遇和挑战,但是却也给体育赛事的版权保护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新媒体时代体育赛事转播节目的版权保护与运营模式研究。

一、新媒体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新媒体时代的到来,给体育赛事转播节目带来了很多机遇。

随着网络的普及,体育赛事的转播范围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无限扩大,观众可以通过电视机、电脑、手机等多种媒介观看直播或录播的体育赛事,这大大增加了赛事的曝光度和观众的数量。

此外,互联网直播的特点是及时性、互动性和个性化,观众可以及时地观看比赛、进行互动和选择自己所喜欢的角度观看,这样能够更好地满足观众的需求和提高观众的体验。

然而,新媒体时代也给体育赛事的版权保护带来了一些挑战。

目前,互联网上出现了大量的盗版直播、侵权传播等违规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给版权方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也会对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带来威胁。

此外,新媒体时代的特点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传播模式多样,这为版权保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体育赛事的版权保护在新媒体时代更加显得尤为重要。

版权是智力财产的一种,是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文化创作的重要手段。

对于体育赛事的版权保护,不仅是维护版权方的合法权益,也是推动体育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保护体育赛事版权方面,我们需要以下几点:1.制定完善的版权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于体育赛事的版权保护非常重要。

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尽快跟进,以更加有效地保护体育赛事的版权。

此外,不仅需要制定法律法规,还需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体育赛事转播节目版权管理体系,这能够更好地帮助版权方进行监督管理,提高版权保护的效果。

2.加强版权意识的培养加强版权意识的培养是保护体育赛事版权不可或缺的一环。

对于普通观众来说,我们需要通过不断地宣传,提高观众对体育赛事版权的认识,使他们明确自己不能侵犯版权,同时也让他们更加乐于支持正版转播。

论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兼评“凤凰网赛事转播案”

论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兼评“凤凰网赛事转播案”

论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兼评“凤凰网赛事转播案”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体育赛事的现场直播成为了体育迷们获取赛事最新信息和观看比赛的重要途径。

然而,与此同时,涉及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相继浮出水面。

本文将探讨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并兼评中国知名新闻网站“凤凰网赛事转播案”。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是否具有著作权保护。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需要具备独创性、表现形式和固定形式三个要件才能受到著作权保护。

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具备明确的表现形式,即赛事镜头的捕捉和转播,在录制、编辑等过程中亦可能展示创作者的个性和审美选择,因此具备独创性。

同时,现场直播画面通过采用摄像机等手段进行固定形式的记录,也满足了著作权法对于固定形式的要求。

因此,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理应受到著作权保护。

然而,事实上,国内对于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并未得到充分重视与保护。

这也导致了一些媒体和网站未经许可擅自转播他人的赛事直播画面,损害了正当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解决此类问题,必须加强对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

首先,相关立法机关应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明确规定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并对侵权行为给予合理的惩罚。

其次,公众需要增强著作权保护的意识,不擅自转播他人的赛事直播画面,以便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著作权人也应积极维权,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下面,我们将兼评中国知名新闻网站“凤凰网赛事转播案”,以此案作为案例,分析我国在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方面的问题。

2011年,“凤凰网赛事转播案”被媒体广泛报道。

案件中,凤凰网未经授权,擅自转播了广州亚运会等赛事的直播画面,致使正当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凤凰网侵犯了著作权,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

这一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论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兼评“凤凰网赛事转播案”

论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兼评“凤凰网赛事转播案”论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兼评“凤凰网赛事转播案”近年来,体育赛事现场直播成为了人们观看体育赛事的重要方式。

无论是足球、篮球、网球还是其他体育项目,都有许多粉丝通过电视、网络等渠道观看现场比赛。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直播平台的崛起,关于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其中,“凤凰网赛事转播案”的审判结果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于体育赛事现场直播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思考。

首先,我们来探讨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是否具备著作权保护。

在中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作品是指以文字、口述、口述文字、音乐、戏剧、美术、电影、录像、摄影、软件等形式表达的、能够以一种可视、听觉等方式感知的智力成果。

”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可以被视为摄影作品,其表现形式展示了比赛的全过程、选手的技能以及现场的氛围等元素,是创作者的智力成果的一种体现。

因此,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具备著作权保护的基础。

其次,我们来分析直播平台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传统媒体,如电视台等,在播放体育赛事直播时,会购买转播权,并签订相应的合同,以此来保护著作权的合法性。

但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出现,一些直播平台开始通过网络平台直播体育赛事,而且很多直播平台并未经过比赛组织方的授权。

这些直播平台所使用的画面素材正是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一部分或全部。

虽然侵权行为主要在直播平台上实施,但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转播体育赛事直播吸引用户,获取流量,并通过广告、付费订阅等形式获取经济利益。

因此,直播平台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存在侵权行为。

进一步地,在探讨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时,需要考虑到网络传播的特点。

网络平台的特点在于信息传播的迅速和广泛。

通过直播平台,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的画面可以在全球范围内通过互联网传播,并被大量的网络用户观看。

这为直播平台带来了商业机会,但同时也加大了对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的压力。

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研究

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研究一、简述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体育赛事转播行业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变革。

在新媒体技术、通信技术和在线支付等领域的推动下,体育赛事转播的形式和手段日益多样化,观众可以随时随地欣赏到各国各类体育赛事的精彩瞬间。

在这一发展趋势的背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问题愈发引人关注。

体育赛事转播权,是指组织者对于体育赛事的播放权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权利。

体育赛事转播权主要包括赞助、广告和广播三种形式,但随着技术的发展,如今还涵盖了权益许可、数字媒体发行等方面。

本文旨在从法律角度对体育赛事转播权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分析。

1. 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定义和重要性转播权能够保障体育赛事组织的经济利益。

通过出售转播权,组织者可以获得一定的收入,这对于举办各种体育赛事的资金筹集具有重要作用。

转播权的出售也能够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提高体育赛事的商业价值。

转播权能够满足广大观众的需求。

由于电视、互联网等传播手段的普及,观众对于各种体育赛事的观看需求也越来越高。

通过出售转播权,组织者可以将体育赛事呈现给更多的观众,满足观众的需求。

体育赛事转播权对于体育赛事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是连接体育赛事组织和观众的重要桥梁,也是推动体育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2. 国内外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研究现状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研究较早开始,特别是在美国、英国等体育产业发达国家。

这些国家不仅拥有成熟的体育赛事转播市场,还形成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来保障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权益。

美国通过《反垄断法》和相关行业协议,确保了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公平竞争;英国则通过立法规定了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交易规则和权益分配。

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研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随着中国体育产业的不断壮大,越来越多的学者和业内人士开始关注体育赛事转播权的问题,并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

国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产权归属、价值评估、转让交易等方面。

一些研究者还关注到体育赛事转播权在国际体育产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如何通过国际合作来提升中国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竞争力。

论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兼评“凤凰网赛事转播案”

论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兼评“凤凰网赛事转播案”一、本文概述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作为一种特殊的视听作品,不仅记录着比赛的激烈进程,也展现着组织者的精心策划与导演的独特创意。

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新媒体的崛起,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兼评“凤凰网赛事转播案”,以期为相关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本文首先分析了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属性,明确了其作为视听作品的法律地位。

随后,文章探讨了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的现状与挑战,包括侵权行为的多样化、侵权主体的隐蔽性以及著作权归属的复杂性等问题。

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分析了“凤凰网赛事转播案”的具体案情,以及该案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问题。

通过对该案的分析,本文提出了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的完善建议。

应明确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归属,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应加强法律监管,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应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创新,为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保障措施。

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通过分析“凤凰网赛事转播案”,旨在探讨著作权保护的有效路径,为相关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属性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作为融合了体育竞技与传媒技术的产物,其著作权属性在法学界及实务界一直备受关注。

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并非简单的对现场赛事的录制或转播,而是通过技术手段,将现场比赛的紧张氛围、球员的竞技状态、观众的反应等多种元素融为一体,形成具有独特艺术美感和观赏价值的视听作品。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定义。

它体现了创作者的独创性,包含了导演、摄影师、剪辑师等众多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

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体育赛事转播权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某项体育赛事的赛事视频、音频、赛况、解说及图像等内容的独占使用权。

随着体育业的迅速发展,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价值也日益凸显。

然而,赛事转播权的维护和保护仍存在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

一、背景分析体育赛事转播权在一些国家已经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比如,美国的《卡尔冰合同法案》、欧洲的《信息社会服务(”电子商务”)法》、《版权管理指令》等法规明确规定,转播体育赛事需要获得权利人的授权。

但是,在我国,对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保护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二、法律问题的存在1.未成文法律规定的不足我国现有的版权法规中,并没有特别针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作出明确的规定。

这就意味着,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依靠司法解释与民事纠纷判例法的支撑,缺乏具体操作和指导性。

2.网络转播的监管不足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在线直播成为了当前具有影响力的赛事观看方式之一。

但是,网络转播的监管相对较为薄弱,容易出现盗播、篡改等问题,给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保护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3.赛事组委会等权益人维权方式单一目前,我国赛事组委会对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维护主要的手段是选择与运营商签订转播协议。

但是,赛事组委会并没有专门的机构来处理侵权纠纷,权益人的维权方式比较单一,不能形成有效的震慑。

三、案例分析1.《2018年世界杯》在线转播2018年世界杯期间,某在线视频平台涉嫌未获得相应的授权,对世界杯赛事进行了盗播。

国家版权局对该平台进行了依法取缔,并扣押了该平台的服务器及相关资产。

该案例表明,对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侵权行为,国家版权部门会采取严厉的打击措施。

2.《切尔西-巴塞罗那》球赛转播权纠纷2018年,英国广播公司和BT体育就《切尔西-巴塞罗那》欧冠比赛的转播权产生纠纷,BT体育指责BBC在转播期间未按照约定播放广告节目。

案例中,承办方和转播方之间的合同限制了广告和节目的转播,双方应按照约定确保转播期间的公正公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2年冬奥会体育赛事转播权保护问题研究作者:吴文斌来源:《中国广播》2019年第06期【摘要】随着2022年北京冬季奥运会的临近,如何更好地保护冬奥会比赛节目知识产权的问题值得研究。

本文参照国外相关问题的法律内容,分析探讨我国有关体育比赛转播权保护的现状及2022年北京冬奥会转播权保护的问题,并提出要加强对广播信号的保护和权利人自我救助与行政救助等建议。

【关键词】冬奥会; 作品; 著作权; 广播组织权【中图分类号】D923; ; ; 【文献标识码】A2022年冬奥会将在我国北京举行,冬奥会的顺利举办不仅关乎北京的城市形象,也关乎我国的国家形象,并且冬奥会赛事的转播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相关节目转播权已然成为体育界、媒体界关注的热点。

2016年我国体育产业总规模达到2万亿元人民币,全年体育产值增加额为6868亿元;从2015年开始,体育产业的增速从多年稳定的14%上升到20%。

①庞大的体育行业红利诱人,体育产业的商业开发也走向成熟。

经过多年的探索与积累,国内的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平台已经逐渐摸索建立了一套体育赛事转播的商业盈利模式。

如新英体育公司于2012年购买英超比赛在中国6年的独家转播权。

②新英体育通过在互联网平台、电视平台、广播平台分销赛事转播权,按场次或年度收取比赛观看费等方式,逐渐培养了用户付费观看体育赛事的消费习惯,获得了巨大的商业收益。

互联网传播平台的出现,拓宽了体育产业盈利的渠道,但是新平台的出现也滋生了对于体育赛事传播权侵权事件的发生,由于监管与立法尚存缺口,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2022年冬奥会赛事节目相关权益将面临较高的侵权风险,因此,应该对冬奥会赛事的转播及其相应权利进行保护。

一、冬奥会赛事转播权分析(一)冬奥会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二层级权利分析冬奥会体育赛事转播权包含了两个层级的权利:第一层级权利是指赛事主办方拥有的允许媒体等传播机构进场拍摄体育赛事的权利;第二层级权利是指拥有直播权的一方允许他人转播直播信号的权利。

科学技术的进步对于体育赛事的转播权产生了重要影响,早期运动赛事通过电话进行实时转播,当音视频传送技术普及后,体育赛事的转播便主要依靠电视转播,目前电视信号与互联网信号已成为体育赛事转播的两个重要途径。

从1936年柏林奥林匹克运动会首次使用电视转播技术,到1972年慕尼黑夏季奥运会国际奥委会与德国奥组委共同平分奥运会电视转播的收入,再到现在奥林匹克赛事的主要收入来自电视转播,奥组委分销奥林匹克赛事电视转播权已然成为成熟的商业模式。

③互联网企业参与奥运会转播进程较缓慢,直到2008年北京奥运会才有互联网企业正式参与奥运会的报道与转播。

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目前法律尚没有提供对于互联网企业所取得的体育赛事节目转播权益的有效保障措施。

(二)冬奥会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二层级权利比较从冬奥会赛事节目转播权的第一层级权利来看,体育赛事节目转播权应当是体育赛事主办者的无形财产权。

冬奥会赛事主办方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举办体育赛事,通过收取门票、允许媒体机构直播拍摄获得收益以维持体育赛事的持续运作。

未经主办方同意,观众不得私自进入比赛场地观看比赛,媒体机构也不得进入比赛场地内进行直播,可以说体育赛事的转播权是对世权(绝对权),具有物权属性。

有学者希望以“比赛准入权”的方式对体育赛事节目进行保护。

④然而,以类似物权的方法保护体育赛事节目,可能会忽视竞技赛事节目转播的经济效益,并且对于竞技赛事节目的转播保护并无帮助。

在实际判案中,法院也不认可被侵权方以其制作的赛事节目物权属性遭受侵犯作为起诉理由。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体奥动力(北京)体育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权案中,原告取得某年度亚足联比赛的网络转播权,被告进行非法转播,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动产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认为该体育赛事节目不属于动产,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⑤从第二层级权利来看,冬奥会竞技比赛的转播权具有邻接权的属性。

网络盗播如果为点播、播放录制节目,可通过我国《著作权法》第42条以及45条进行保护,但是如果网络盗播是实时直播,就无法依靠上述法律条款进行保护。

目前在我国以体育赛事的邻接权属性进行保护存在着一定的漏洞。

(三)冬奥会体育赛事转播权客体分析对冬奥会比赛转播权节目的分析可知,比赛本身不构成作品,判断节目是否为作品的重要标准是其是否具有独创性。

比赛过程展现的是运动员规律训练的个人成果,是运动员体能与技巧的展示较量,更多的是经验的展现而非智力的創造,因此比赛本身不构成作品。

而比赛节目是对于比赛进行摄制的成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需要明晰的是,本文讨论的是对比赛节目的法律保护,而非对比赛的法律保护。

二、简析体育赛事节目的域外保护(一)欧盟相关保护经验欧盟法院通过判例确认,体育赛事节目本身不具备足够的独创性,无法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但是欧盟法院倾向于认为体育赛事节目可以通过变通策略,令体育比赛节目可以接受类似作品的保护。

⑥欧盟对于体育赛事规定了“首次固定权”,该权利不以独创性为前提,给予相关影视作品(该影视作品认定门槛很低,包括了体育赛事节目)数十年的保护期,同时欧盟法院表示,即使影视作品已经传播,第三人利用互联网进行传播也需要征得权利人的许可。

⑦可以说,欧盟法院的举措表明,即使体育节目在欧洲尚未构成著作权的保护要件,该节目的广播信号所享有的邻接权也存在,且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给我国2022年冬奥会比赛转播保护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

冬奥会比赛节目可能无法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作品”高度,但是,只要我们提供对冬奥会比赛转播权的特殊保护,亦可达到保护的效果。

(二)美国相关保护经验美国的法律并未区分著作权和邻接权。

为了激励社会科技创新和文化的发展,美国在对于作品的保护上,更侧重于作品的实际价值,其对于作品的保护门槛较低,认为只要体现较小程度的人为创意的作品,即可受到法律的保护。

⑧因此,美国体育赛事节目维权可以依据《版权法》进行。

美国法院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曾做过论述:节目通过诸多摄像机对一场正在进行的体育赛事进行电视直播,每一个角度的选取拍摄都能体现导演的独特构思,因此赛事节目可以构成美国法律的独创性作品。

⑨无论是录制的比赛节目还是正在直播的比赛节目,都能够得到美国法律的保护。

体育赛事节目经过录像,即满足了美国法律所规定的“固定”要件,如果一场体育赛事节目正在直播,同时正在录制,那么它也可以享有美国法律所规定的著作权保护。

美国法院还认为,一场体育比赛尚未开始时,运动员享有主张个人权益的权利,一旦比赛开始,运动员享有的权益将会被体育赛事享有的著作权吸收。

(三)日本相关保护经验日本对于体育比赛节目是否构成作品也具有较大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体育赛事节目是机械性的录制,是对比赛这一客观活动的影像记录,其独创性程度相对较低,仅仅属于录像制品而不應当构成作品;另一种观点认为,随着影视技术的提升,导播对于一场体育赛事的记录是利用不同的设备、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的创作,体育赛事的记录也可以充分展现出个人风格以及技术能力的差异,因此体育赛事节目具有独创性,可以被法律认定为作品进行保护。

此外,日本法律还规定了体育赛事节目的放送者享有传播权,享有控制他人播放其节目的权利。

三、我国体育比赛转播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一)版权保护的两种路径分析1.以作品或录像制品进行保护有观点认为,2022年冬奥会比赛节目可以作为电影作品或者录像制品进行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音像制品进行了分类,第一类是录像制品,第二类是电影作品或通过相似方法拍摄的作品。

在我国要想通过《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保护,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作品具有显著的独创性,二是作品应当被固定在现实的物质载体上。

显然,第二个标准较容易达到,而第一个标准要求较高。

2.录像制品保护与作品保护的区别在我国,对影视作品和录像制品的保护程度是不同的,独创性高的可以作为影视作品来保护,独创性低的仅可作为录像制品保护。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独创性主要来源于摄像团队对于摄像角度的选取、画面顺序的记录以及时机的把握,不同的人对于同一项体育赛事的理解不尽相同,其拍摄的风格、手法、角度也都有区别,呈现出导播的个人风格。

但是,一个节目或者表演并不会因为能够彰显个人风格就被认为可以构成作品,如在美国,曾经要求作品具有美学意义才可以享受著作权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从业者一般不具备对于特定行业的美学鉴赏能力,于是美国法院做出了调整,仅对艺术品的作品判定要求具备美学意义。

美国国会在20世纪70年代制定了美国的著作权法,只要录像与信号同时进行传播,现场直播便可以构成美国法律认定的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于作品的保护范围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定义里囊括了科教文领域的相关创作成果:舞蹈、戏剧、文字、绘画、书籍、摄影、雕塑等。

从该法的规定中可知,《公约》仅规定了作品的最低标准,并未规定上限,《公约》对于作品的定义持宽松态度。

在大陆法系国家,对于作品认定的门槛也是逐渐降低的,仅仅要求作品具有个性即可拥有相应的法律权益。

例如:德国对于著作权中作品的定义要求仅仅是轻度改变即可成为作品,意大利法律仅要求“作者具有创意特征的智力创作”便可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3.视为录像制品保护面临的困境国内有观点认为,体育比赛直播节目可构成录像制品,但是这种保护方式却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给出的定义,录像制品要求画面被固定在录制品上,如果比赛节目进行实时直播其图像并未录制完成,就不符合录像制品的定义。

第二,我国《著作权法》第42条未规定录像制品权利人拥有广播权,如果互联网盗播的是体育比赛的录像,那么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42条进行保护,但如果互联网盗播是实时窃取权利人的直播信号,就很难适用该法律条款。

第三,目前国际上基本没有适用录像制品的国际公约,我国也没有加入任何涉及录像制品的国际公约,如果将比赛节目认定为录像制品将无相关法律依据来保护我国体育比赛节目的海外权益。

4.视为作品保护面临的困境我国《著作权法》采用“二分法”对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进行了区分,并且以创造性的高低作为二者的区别标准,这就造成将体育赛事节目列为作品的可能性是极低的。

法院在实务判例中认可体育比赛节目独创性程度较低,不宜作为作品保护。

在持续了几年的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体育比赛节目具备独创性属于“画面作品”,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认定体育赛事节目不符合固定性以及独创性要求,不属于作品。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由于其特点是客观展现体育赛事的进程,对于画面的选取拍摄都有较为稳定的模式可以遵循,很难体现出导播的个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