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简答论述
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题归纳

1、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合营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独资企业):将其定义为依照该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4、有限合伙企业: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5、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
6、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
7、一人公司:依据我国《公司法》的架构设计,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8、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9、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由50个以下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0、股份有限公司:也称为股份公司,是指由数量较多的股东所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股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名词+简答+论述

二、简答题1、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有哪些?(1)资本,即投资者投入公司作为经营基础的资金;(2)公司的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及其活动基本规则的文件;(3)机关,是能就公司的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机关。
2、公司权利能力的法律限制主要有哪些?(1)经营范围的限制,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有些经过批准;(2)转投资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转投资必须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公司承担责任,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以外,所累积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3)发行债券的限制,《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小和非国家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公司债券。
能够发行债券的公司,发行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4)作保证人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充当保证人。
3、我国《公司法》的主要结构如何?(1)总则,规定公司立法的宗旨、基本原则,确立公司的法律地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股东出资及其转让,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和活动程序,同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经理、监事会等机构的设置、职权和活动规则;(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原则、条件和程序,股份转让的程序和限制。
另外规定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程序公示制度等;(5)公司债券,规定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程序以及转让;(6)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公司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报告的种类,公司利润的分配以及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的使用等;(7)公司的合并、分立,规定公司的合并、分立的程序,公司的增资、减资,公司的变更登记等;(8)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规定有关的原则、组织和程序;(9)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规定其登记的程序、境内经营的原则及其权利义务;(10)法律责任;(11)附则。
公司法简答题

简答题1.简述公司集团的法律特征。
答:(1)公司集团不是独立法人。
(2)公司集团是若干独立公司基于持股或合同形成的联合。
2.简述子公司利益的保护途径。
答:对子公司利益的保护主要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实现:(1)赋予子公司董事诚信义务。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补偿和赔偿。
(3)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3.简述保护子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主要规定。
答:对少数股东的保护主要有这样几种途径: (1)赋予控制股东诚信义务。
(2)母公司的行为对少数股东构成不公平损害行为,或少数股东对子公司即将发生的重大变化持有异议时,母公司或子公司必须以经过评估的公正价格购买少数股东持有的子公司股份。
(3)赋予少数股东对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4.外国公司的法律特征。
答:(1)外国公司必须依据外国法律设立; (2)外国公司必须在中国境外设立。
5简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特征。
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特征:(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由外国公司设立,(2)其具有与外国公司相同的国籍;(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须以营利为目的,并在中国境内.6简述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答:(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适应的资金,国务院规定了营运资金最低限额的,必须达到该最7.简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被撤销的几种情形。
答:导致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被撤销的具体事由主要由以下 (1)该外国公司出于调整经营策略或调整内部机构的需要.8.简述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作用。
答:(1)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最突出的作用表现在快捷、有效地解决了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资金困难,支持了一批重点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
(2)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促进企业转化经营机制,加强企业管理,逐步改变负债过重和资本结构不合理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3)通过境外上市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不仅开拓了奇特筹资的新方式、新渠道,而且为国际投资者提供了直接从中国经济快速增长中获益的机会,彼此相促相长。
自学考试公司法简答题

1、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1.1.简述公司法的精髓。
答:(1)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1.2.简述公司与自然人企业的区别。
答: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是:(1)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
(2)法律地位不同。
(3)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1.3.简述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答: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是:(1)成立基础不同。
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
(2)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通常是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3)法律性质不同。
股东依其出资数或持股数分享对公司的参与权和利润分配权;在合伙协议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的分配有着平等的分享权。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1.4.简述公司与企业集团的区别。
答: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公司与集团企业比较而言,公司是单体企业。
功能通常也较单一。
集团企业是多法人的联合体,功能强大而且多元化。
现代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往往成为某一集团的成员。
以增强自身抗风险的能力。
1.5.简述公司的基本原则。
答:(1)公司自治原则。
(2)股权保护原则。
(3)管理科学原则。
(4)交易安全原则。
(5)利益分享原则。
1.6.简述公司法与民法的关系。
答:民法是商品经济活动的基本法。
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于企业法人的规定,因而。
它是制定公司法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依据。
由于我国没有商法典。
公司法实际上成了民法的特别法。
民法的一般原则均适用于公司法。
自考公司法历年真题简答题

36.如何理解股权平等?(1)股权平等是指股东所持的每一个股份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即同股同权同利。
(2)股权平等的基本条件是同股。
同股不仅是形式上的要求,而且是实质上的要求。
(3)追求形式上的股权平等,可能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需要法律作出一些修正。
37.公司确认股东的实物出资应注意哪些问题?(l)公司确认股东的实物出资,主要指具备两个要件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的出资。
(2)经济上的有益性,是指该实物是公司所需要的,是可以宣接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去使用的。
(3)法律权属上的无争议性,是指被用作出资的实物应该是出资人所有并可依法处置的财产。
(4)股东以实物出资,除应依法评估作价外,还应及时办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38.1999年的OECD公司治理原则有哪些?(l)保护股东的权利。
(2)对股东的平等待遇: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如果他们权利受到损害,应有机会得到有效补偿。
(3)利害相关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即确认利害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鼓励公司和利害相关者积极合作。
(4)信息披露和透明制度:即应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
(5)董事会的责任:即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39.试述可转换公司债的特点及其在融资中的优势。
可转换公司债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
我国立法上采用狭义概念:即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的特点是:(l)债券持有人在一定期间内享有是否按约定的条件将其所持债券转换成公司股份的选择权。
这种选择权不得被强制行使,而且一定要在约定期间内行使。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只能采取记名无纸化的发行方式。
(3)可转换公司债的期限不得低于或高于法定期限,即最短期限为3年,最长期限为5年。
对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普通债券而言,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好处有:(1)公可业绩压力较轻。
自考公司法重点归纳,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自考公司法重点归纳,名词解释简答论述一、课程性质。
《公司法》是商法学科中的核心内容,也是商法学的分支学科。
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
公司法学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与管理、如何规范运行的科学。
学习公司法,可以使我们学会掌握公司组织的规律;学会运用法律,指导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学会对公司依法进行管理,让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配套教材。
《公司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顾耕耘主编,20XX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三、教材重点章本课程总论中的第一章、第三章至第六章、第十章、第十一章,分论中的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五章和第十八章为重点章,其他章节中的有关内容也是本课程的重点所在。
四、学习方法1.通读教材,划出重点。
在通读教材之前,要先大体了解教材的体系、结构、内容等方面的概况和特点。
阅读过程中,应根据考试大纲中每章“学习目的和要求”以及“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逐章逐节进行。
凡是考试大纲中要求识记的知识点,需要领会和应用的重点、难点问题,都应在教材中划出,这样才能针对重、难点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2.逐一理解,强化记忆。
对大纲中需要识记、领会、应用的内容,要逐一阅读、思考。
涉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要对照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理解。
涉及有关的理论问题要前后文对照起来看,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在阅读时不能只注重速度,不注重学习的效果。
对于重、难点知识可以多看几遍,加深印象。
在理解教材内容的基础上,熟记基本概念的定义;熟记需领会及应用问题的要点。
凡需熟记的内容,要反复回顾,不能一背了之。
在考前,可以对该重点内容再进行突击强化记忆。
3.认真做题,查漏补缺。
同步训练对教材的每章的重、难点都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一些关键的法条,同时配以练习题。
考生在阅读教材的同时,还要认真做好每一道题,不但要知道其然更要知道其所以然,考试时才能举一反三。
最全《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1.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4.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5.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6.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7.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公司。
9.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的公司。
10.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公司。
11. 封闭式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12. 开放式公司: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公司。
13. 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14. 控制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5. 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但并不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6. 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17. 全资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全部股份的子公司。
最全《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最全《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1.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4.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5.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6.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7.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公司。
9.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的公司。
10.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公司。
11. 封闭式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12. 开放式公司: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公司。
13. 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14. 控制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5. 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但并不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16. 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17. 全资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全部股份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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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答:1、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是公司存续的。
简述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企业的区别答:1、两者是依据不同的法律设立和运行的。
国有独资公司依《公司法》设立和运行的;国有企业则是依《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和运行的。
2、国有独资公司有明确的投资主体;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是缺位的。
3、国有独资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并以其法人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国有企业则没有独立的财产,对其债务也没有独立的承担责任的能力。
4、两者的内部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分配制度等都不同。
简述普通清算的程序答:1、依法成立清算组; 2、债权人申报债权;3、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确认;4、按法定顺序清偿公司债务;5、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确认后,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
简述我国《公司法》上一人公司的概念及特征答: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征:1、最低注册资本额为人民币1万元;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3、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简述公司集团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答:公司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或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法律特征:1、集团是多个企业的联合体,具有联合性;2、集团成员之间通过股权、章程、合同等建立有机的联系;3、集团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
简述公司债券持有人与公司股份持有人的权利内容的区别答:公司债券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其对公司的权利是按时收回本息,不享有对公司事务的经营决策权;但若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的话,债权人将优先于股东的剩余资产分配权而得到实现。
股份持有人是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一系列股东权。
12008——10公司发起人答:公司发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资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
关联关系答: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联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国有独资公司答:是指国家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地位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破产撤销权答:是指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行为或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有损害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可转换公司债答:是指公司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公司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简述股东的出资规则。
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股东缴纳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简述累积投票制的含义及作用答: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制度。
累积投票制的作用:该制度旨在使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中权利达到平衡,有利于中小股东的代言人备选进董事会,从而确保董事会的决策能真正体现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的意愿。
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答:1、股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1—50人;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2简述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答: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前一项顺序的债权受偿后,没有剩余财产的,后一顺序的债券不能受偿,破产程序也就此宣告终结。
债权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论述公司债与公司股份的区别答:公司债与公司股份都是公司融资的一种手段,都具有流通性。
两者的区别在于:1、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
前者是公司的债权人;后者是公司股东。
2、投资主体的权利内容不同。
前者对公司享有债权,以及公司破产清算时享有优先与公司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后者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一系列股东权。
3、获得权利的对价形式不同。
前者的认购仅限于金钱;后者的认购除货币外,还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4、发行时间上的差异。
前者只能在公司成立后发行;后者既可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行,也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发行。
32009——1资本公积金答:是从公司非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益中提取的公积金,股份公司溢价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款收入应当列入资本公积金。
忠实义务答: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己任,为公司最大利益履行职责: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重。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答:是指外国公司依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公司清算答:是指公司解散后,清洁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高级管理人员答: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简述清算机构的职责答: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3、收取债权;4、清偿公司债务;5、申请破产;6、分派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简述公司债的法律特征答:1、公司债是公司依法发行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公司债券;2、公司债是公司债券这种要式有价证劵的形式表示的;3、公司债是有一定还本付息期限的有价证劵。
简述股份发行的原则答:(1)股份发行的公平原则,即发行人在发行同种性质的股份时所提供的条件、价格完全相同,不因认股人的不同而设置差异的原则,即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种类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持相同的价额。
(2)股份发行的公正原则,即申请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发起人,依法应当受到政府的公证对待。
由于发行股份须经政府有关部门的核准,所以,发行人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发行申请时,政府应当公正对待不同的申请人。
简述破产法重大取回权与抵销权的区别答:取回权,是指当企业被宣告破产时,所有权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处于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之下但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的权利。
4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破产清算之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
主要的区别:发行条件不同,取回权人的发行权条件是对处于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之下的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抵销权人的发行条件是对破产企业拥有债权的同时,也对其负有同样数量的债务。
试论述公司集团进行法律规制的手段。
答:一、对子公司利益的保护。
主要途径:1、赋予子公司董事诚信义务;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补偿和赔偿;3、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二、对子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
主要途径:1、赋予控股股东诚信义务;2、当母公司的行为对少数股东构成不公平损害行为,或者少数股东对公司即将发生的重大变化持有异议时,母公司或子公司必须以经过评估的公正价格购买少数股东持有的子公司股份;3、赋予少数股东对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三、对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主要是:1、母公司承担子公司的债务和责任;2、母公司对子公司债权的劣后清偿。
四、对相互投资公司的规制。
主要涉及:1、子公司能否取得母公司的股份?2、子公司所持有母公司的股份是否享有表决权?五、集团合并财务报表。
六、关联交易的规制。
主要有:1、信息披露制度;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制度;3、股东大会批准制度和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52009——10一人有限公司答: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它具有股东的唯一性、设立条件的特殊性等特性。
重整答: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其目的不在于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而在于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
吸收合并答:它是一种公司合并方式,具体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时,被吸收方解散、吸收存续的公司合并。
实际控制人答: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公司集团答: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受支配企业统一管理的企业联合,它本身不是独立法人。
简述我国公司的利润分配的顺序。
答:1、依法交纳所得税; 2、用当年的税后利润弥补历年所留的亏损; 3、提取法定公积金;4、提取任意公积金;5、向股东分配股利。
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答:1、公司性质的合资性; 2、公司人数的无穷性;3、公司资本的股份性;4、股份形式的证劵性。
简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特征。
答:1、由外国公司设立,其具有与外国公司相同的国籍;2、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3、须以营利为目的,并在中国境内开展营业活动。
简述股票的特征。
答:1、股票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所得的股份凭证;2、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劵;3、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劵;4、股票是一种无限期证劵。
试述公司的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答:1、性质不同。
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创立行为,其性质属于民事行 6为。
公司成立主要是由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引起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的行政行为,公司成立是设立行为追求的目标和结果。
2、行为效力不同。
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但公司设立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成立,公司虽然完成全部设立行为,但在未取得政府许可,发给营业执照前公司仍然不能成立,不能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交易吗,公司一旦成立,及取得独立民事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