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少年虞犯处分措施对内地不良行为少年处遇的启示
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特点及启示

条 。《 少年事件处理法》 属于刑事法领域 , 是一部
实体法、 程 序 法 与 组 织 法 相 综 合 的法 律 。 该 法 尊 重 少年 的 “ 个 人 尊严 ” , 注 重社会 力 量 的分 层 保 护 , 对 成人 的责 任有 明确 规定 。
( 一) 立 法 目的
少年保护事件和少年刑事案件都属于 “ 少年 事件 ” 的范 围 , 对 其 处理都 不按 照普 通 的刑事 诉讼 程序 进行 , 而都 适用 《 少年 事件 处理 法》 。 当然 , 在
台湾地 区现行 《 少年事件处理法》 于 1 9 9 7年 公布 , 其后又分别 于 2 0 0 0年 、 2 0 0 2年 、 2 0 0 5年 进 行 修 正 。该 法 共分 5章 , 分别 为 总 则 、 少 年 法 院之
组织 、 少 年保 护事 件 、 少 年 刑事 案 件 和 附则 , 共 8 7
程序 的具 体 运行 中 , 部 分 内容会 准用 刑 事 诉 讼 法
的规 定 。
关 于“ 少 年” 的范 围 , 根据 该法第 2条 的规定 ,
指1 2岁 以上未 满 1 8 周 岁 的人 。 因为少 年 法 的本
该 法第 1 条 规定 : “ 为 保 障少 年健 全 之 自我 成 长, 调整其成 长环境, 并矫 治其 性格, 特 制 定
本法。 ”
质在 于保 护少 年 , 而非惩 罚 , 因此 其 不 限于 刑 法关 于刑 事 责任 年 龄 的 规定 。在 该 法 第 8 5条 之 一 的
规定 中 , 7岁 以上未 满 1 2岁之 人 , 有 触犯 刑罚 法律 之行 为者 , 由少 年 法 院 适 用 少 年保 护事 件 的规 定
一
、
台湾地区易刑处分制度及其启示

2021年12月海峡法学Dec. 2021 第4期(总第90期)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No.4 (Sum No.90)台湾地区易刑处分制度及其启示冯骁聪摘 要:易刑处分是我国台湾地区独具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
该制度允许被判处自由刑或罚金刑的犯罪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以其他刑种或措施替代原判刑罚的执行,能够有效应对“交叉感染”等行刑难题,在切实维护刑事既判力的同时,最大限度实现刑罚的矫正及防卫功能。
在实务运作中,“回笼条款”阻断了借助易刑处分逃避刑罚执行的可能,而该制度与数罪并罚的交错处理规则能够避免易刑制度适用范围的不当限缩,折射出“立法”技术的精致、严整。
教育刑观念、标签理论、“不同接触”理论以及刑事既判力理论共同构筑了易刑处分制度坚实的理论根基。
大陆改革刑罚制度的进程中,应借鉴易刑处分的制度精髓,拓宽短期自由刑行刑社会化的渠道,优化社会化行刑的保障措施,并探索建立罚金刑履行不能时的替代措施,确保理想的行刑实效。
关键词:易刑处分;自由刑;罚金;社会劳动;行刑实效中图分类号:D927.584;D9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4-8557(2021)04-0010-13 All Rights Reserved.行刑实效不仅是刑罚功能发挥及目的实现之前提条件,亦是彰显刑事既判力的应有之义。
然而,刑罚负价值①特别是短期自由刑②“交叉感染”等副作用,促使相关国家或地区探索行刑社会化等改革措施;同时,由于罚金刑的实际履行受制于受刑人的财产状况,一旦履行不能,如何补救可能缺失的刑罚功能,亦是现代行刑过程须面对的课题。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典”(以下简称为“刑法典”)所规定的易刑处分制度即是应对上述难题的有效方案。
易刑处分,又称“换刑制度”,从文义上理解,是“以其他刑罚代替原宣告刑的一种司法处分”③。
详言之,是指对于符合法定刑、宣告刑等条件的受刑人,由执行检察官根据判决书中事先确定的折算标准,将原本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变更为他种刑罚或保安处分措施,后者适格履行即视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行刑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观护制度概览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观护制度概览徐锦锋*【内容摘要】少年观护制度属于少年司法、社区犯罪矫治的重要一环。
少年观护制度(或称“少年调查保护制度”,简称“调保制度”)隶属于法院(院方)所掌理;至于成年观护制度则隶属于法院检察署(检方)所掌理。
“少年观护制度”的服务对象,专指触法少年或曝险少年(简称“少年”)而言。
至于少年观护工作的主要内容,则涵盖审前调查、保护管束,其他监督、辅导以及保护事宜。
【关键词】观护人少年调查官少年保护官少年观护少年调查保护在学术领域,对于观护制度(Probation)的探讨,有将成年观护(Adult Probation)与少年观护(Juvenile Probation)合并在一起来讨论,统称为观护制度或观护工作;亦有只针对成年观护或少年观护,择一单独加以讨论。
将成年观护与少年观护合并在一起来谈论者,例如,美国犯罪矫治协会认为:“观护是一种裁定(判决),是一种组织,也是一种过程。
如视为一种判决,是代表一种司法审理,使犯罪者在预定的时间内以保持善行为条件,允许其继续生活在原来的小区,但须受观护人监督而达到再教育、再社会化之目的。
如视为一种组织,是指负责观护工作之机构,用来协助法院及执行刑事司法有关之特殊服务;如视之为一种过程,则系指法院进行审理前之调查及审理后之小区生活辅导。
”①此外,如果单就少年观护制度而言,台湾地区分别于1997年“少年事件处理法”(旧法)的修正、2011年“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旧法)的更名修正,以及2015年“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法”的公布实施之后,基于观护人的专业要求、儿童最佳利益的维护,已经丰富了整个少年观护制度的内涵。
笔者认为,少年观护制度系指由少年调查官或少年保护官针对少年法院所裁定(判决)之处分②的少年③(以下简称“少年”),运用调查、监督、辅导与保护等方式,期能促成少年健全成长,以及达成教育、复健、复归社会,及犯罪控制为主要目的之一种以社区为基础的处遇(treatment)制度谓之。
日本虞犯少年矫正教育制度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启示

日本虞犯少年矫正教育制度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启示一、虞犯少年概念的立法精神日本的少年概念,是来自其相关的法律文件规定。
宪法性法律文件《公职选举法》,以及《少年法》、《未成年人饮酒禁止法》和《未成年人吸烟禁止法》等立法规定,都明确少年这一特殊主体是指年龄不满20岁的人,计算方法按周岁确认。
其中,日本《少年法》还规定了犯罪少年和触法少年两类主体需要进行司法保护的制度。
前者是指14岁至20岁的犯罪少年;后者是指14岁以下触犯刑罚法令的少年,两者都属于需要司法保护事件的范畴,即通过特定的司法程序进行调查与审判,并规定了审判程序中的抗告程序。
[1]虞犯少年概念在日本《少年法》当中的确立依据,是指根据该少年的性格或环境,可以预测其将来有犯罪或触犯刑罚法令的危险性,年龄适用范围较为宽泛,专指20岁以下的少年。
在这一年龄段中的少年,如果具备了相应的构成要件,即表明其将来有犯罪或触犯刑罚法令的可能性,便被称之为虞犯少年。
所谓虞的含义,不是指一般的、抽象的犯罪概念,而是具有或然性的、具体的含义,有具体行为标准可资参考才能符合虞犯的概念。
[1](p2246)虞字之文义解释,在我国最早的辞书《尔雅·释言》中即有:虞,度也。
即预料、忖度之含义;另还有忧虑、忧患之义。
《左传·昭公四年》:君若苟无四方之虞?可以理解为担心之义。
日本《广辞苑》、《汉和辞典》对虞字解释为担心、忧虑之义,此仍符合中国古代汉字文义之本义。
根据日本《少年法》规定,犯罪少年、触法少年和虞犯少年,都应作为交付司法审判的少年对待,都需要进入少年司法审判程序,并进行司法保护。
显然,犯罪少年和触法少年作为已经发生了犯罪或违法行为而进入司法审判程序是很容易理解的,即按照法律规定必须交付审判;而虞犯少年也需要交付审判这一问题,则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
日本《少年法》第3条第1项第3款对虞犯少年的行为类型进行了概括,以列举和归纳的方式阐述了其涵义:(1)具有不服从监护人正当保护的习性;(2)无正当理由而对家庭没有亲近感;(3)与有犯罪倾向的人或不道德的人交往,出入不健康场所;(4)具有损害自己或他人道德修养的习性。
浅析台湾刑法中保安处分及其对大陆的立法启示

浅析台湾刑法中保安处分及其对大陆的立法启示台湾刑法第十二章规定了保安处分,内容涉及感化教育处分、监护处分、禁戒处分、强制工作处分、强制治疗处分六个方面等,同时规定了宣告、免除、延长及时效等配套制度。
大陆刑法中虽然有诸如强制医疗等实质上的保安处分措施,但并没有明确提出保安处分一词,没有成为一个完整的系统。
保安处分的良好运作能够更好地实现刑法减少犯罪、预防犯罪的作用,台湾刑法中保安处分对大陆立法启示意义颇多,大陆应该在扬弃中形成具有特色的犯罪预防制度。
保安处分是指,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以矫正、感化、医疗等方法,改善适用对象,预防犯罪的特殊措施。
刑法上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措施。
它适用的对象不限于有犯罪行为的人,也包括有犯罪嫌疑或妨害社会秩序嫌疑的人。
一、台湾保安处分略述台湾保安处分规定与刑法总则第十二章,从第86条到第99条,基本规定了内容及执行方式两个方面。
(一)保安处分的内容台湾保安处分内容分为感化教育处分、监护处分、禁戒处分、强制工作处分、强制治疗处分、驱逐出境处分六个方面。
根据处分方式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三类:1、保护改造类处分感化教育处分和监护处分都是通过教育和监护措施达到降低行为人社会危险性预防犯罪的目的。
处分对象上,感化教育处分主要针对未成年人,包括未满十四周岁而不罚者以及因不满十八周岁而减刑者;监护处分则主要针对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能力而行为者,同时还包括聋哑人。
处分方式上,二者都是进入特定的感化教育场所或监护场所对行为人进行感化教育或监护。
处分时间上,感化教育处分一般为三年以下,执行超过六个月认为无继续执行必要的,法院可以免除其处分之执行;监护处分则一般为五年以下,但执行中认为无继续执行必要的,法院可以免除其处分的执行。
2、强制作为类处分强制作为类处分分为强制工作处分及强制治疗处分,规定于台湾刑法第90、91、92条。
台湾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控辍措施分析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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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纵横
台湾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控辍措施分析及启示
! 任春荣
辍学与在学是一对共生的概念,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 义务教育都很难完全消除辍学现象。台湾近几年中小学生辍 学率稳定在 $& #’ ,平均每年 ($$$ 多人辍学。 台湾地区义务 教育阶段的辍学状况不算严重,不仅得益于雄厚的经济实力, 也得益于全岛社会对辍学问题的极大关注和为控制辍学而付 出的巨大努力。 台湾不仅建立了完善的控辍体系和网络,还 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支持氛围。台湾地区控制辍学的工作效果 是 比 较 有 效 的 ,许 多 做 法 和 观 念 对 我 们 控 辍 工 作 有 很 多 启 示。 一、 台湾地区的控辍政策制度分析 台湾省教育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控制辍学,例 《 《辅导工作六年计划 》 ) *(+% 、 ) *((" 如, 强迫入学条例 》 *(+( , , 《国民中小学中途辍学学生通报制度 》 《国民中 ) *((% 年 , , 年,, 《青少年辅导计划 》 ) *((- , , ) *((+ 小学中途辍学学生通报系统 》 《国民中小学中途辍学学生通报系统 》修订为《国民中小 年,, ) *((( 年 , 。 这些政策和 学中途辍学学生通报及复学辅导办法 》 法令给予控辍工作以明确的指导。 ) 一 , 辍学定义届定明确 《国民中小学中途辍学学生通报及复学辅导办法 》第二条 “国民小学、国民中学应将未经请假未到校上课三日以 规定: 上之学生, 列为中辍生, ……前项未请假学生包括学期开学未 到校注册, 或转学时未向转入学校报到之学生。 ” 在教育部政 令中明确届定辍学的定义, 它的意义在于, 有利于统一全社会 对辍学的认识, 避免了关于什么是辍学, 什么情况算辍学之类 的争论, 避免了概念不一致而造成的不必要的误解和争论, 有 利于全社会将精力集中于如何解决辍学这一实践问题,简化 了辍学认定工作,有利于基层实际工作者快速投入针对辍学 学生的复学工作中来。 ) 二 , 明确了控辍职责 《强迫入学条例 》确定了父母或监护人送子女入学 首先, 《强迫 的义务。其次明确各级强迫入学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 》 入学条例 第三条及第四条规定: 直辖市、 县 ) 市 , 办理强迫入 学事宜, 设直辖市、 县 ) 市 , 强迫入学委员会, 由直辖市、 县 )市, 长、 教育、 民政、 财政、 主计、 警政等单位主管, 议会代表及乡 )镇,、 )市,、 ) 区 , 组织之; 以直辖市、 县 ) 市 , 长为主任委员, 教育 )市,、 ) 区 , 办理强迫入学事宜, 局局长为副主任委员。乡 ) 镇 , 、 )市,、 ) 区 , 强迫入学委员会, )市,、 )区, 设乡 ) 镇 , 、 由乡 ) 镇 , 、 长、 民政、 财政、 户政、 卫生等单位主管, 地方民意代表及国民 )市,、 ) 区 , 长任主任委员。最 中、 小学校长组织之; 以乡 ) 镇 , 、
台湾地区新少年司法与矫治制度实施十年的经验与展望
新- - 十 _
甚 至 原 先 的 战 力 中亦 有 人 不 断 求 去 ,一 时 之 间 ,曾 令 人 产 生 干 脆 放 弃 改 革 回 复 原 状 的气 馁 心
境 。不 过 ,现 在 回过 头来 检 视 一 下 , 即可 发 觉 实 在 应 该 庆 幸 在 这 十 余年 间 仍 有 一 些坚 守 岗位 的 实 务 家 ,通 过 不 断 的 努 力 ,集 结 稀 有 的社 会 资 源 ,倾 注 于 新 的 制度 ,令 这 个 新 的尝 试 得 以在 风 雨 飘 摇 中稳 健 成 长 ,并 脱 离 了严 罚主 义 的笼 罩 。 到人 口绝对 数 的影 响 ),但 估 不论 此 ,仅 以较 为 客观 的犯 罪 人 口比率 为根 据 ,就 可 以发觉 情 势 的
事 政 策 中所 没 有表 现 出来 的 期 待 。
换 言之 ,虽 然 以往 的 刑 事 政 策 有 循环 的倾 向 ,例 如 严 酷 的 身体 刑 之 后 是 较 为 宽 松 的 具教 育 倾 向 的 自由刑 ,而矫 治 思 维 退 潮 后 ,取 而 代 之 的是 严 格 的 正 义模 式 下 的 自由刑 与无 孔 不 入 的社 会 监视 ,但 是 1 9 年 所 设 计 的 少 年 司 法 与 矫 治 制度 并 不 是 以 过往 的 、浓 稠 的 国 亲 思 想 下 的温 情 97 主 义 代 替 当时 的严 罚 倾 向 ,这 种 温 情 主 义 会在 爱 的 司 法 的 名义 下展 开 过度 绵 密 的 矫 治 计画 ,而 不 管 是 严 格 的 处 罚 抑 或 绵 密 的 温 情 ,这 些 都是 一 种 规 训 ,一 种 形 象 的创 造 ,正 如 同 身体 刑 、 自 由刑 间 的变 化仅 是 一种 表 面上 的形 式 一 样 ,严 罚 与温 情 间 的变 化 亦 是 对 于 “ 治 的生 ” 的 一 种 政
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基层实践研究
⑤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 17 条第 1 款第 3 项明确规定: “除非判决少年犯有涉及对他人行使暴力的严重行为, 或屡犯其他严重罪行,并且不能对其采取其他合适的对策,否则不得剥夺其人身自由。”可见,对犯罪未成年人判处刑罚,必须同时 满足两个条件——罪行严重和无其他合适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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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基层实践研究
然犯罪的可能性,即常说的教重于罚。在青少年步入 犯罪深渊前进行干预和矫正。保护处分的作出机关 通常为公检法三家中专门负责未成年案件的部门, 如法院的少年法庭,依据法律做出处分,④从而使之 更具有公信力和强制力。其最重要的特点是优先于 刑法适用。考虑到未成年人处遇个别化原则,一般会 先使用保护处分,只有在万不得已时才考虑施以刑 罚。⑤保护处分具有先进性,随着社会发展会注入新 的内涵,如社区服务令就是随着社区建制的发展而 逐步产生的一种保护处分措施。
⑨ 参见康树华: 《当代中国犯罪主体》,群众出版社 2005 年第 1 版,第 11-13 页。 ⑩ 参见[日]藤吉和史: 《少年犯罪和触法行为者》,日本成文堂 2005 年版,第 133 页。 ⑪ 参见张志泉: 《矫正社会化的国外实践及其启示》,载《中国行政管理》2011 年第 9 期。 ⑫ 根据我国台湾地区 2007 年最新修订的“少年事件处理法”第 3 条第 2 项规定,虞犯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 (1)经常与有犯 罪习性之人交往; (2)经常出入少年不当进入之场所; (3)经常逃学或逃家; (4)参加不良组织; (5)无正当理由经常携带刀械; (6)吸 食或施打烟毒或麻醉药品以外的迷幻物品。 ⑬ 根据我国台湾地区 1998 年 11 月 14 日研修的《少年不良行为及虞犯预防办法》第 3 条规定,一般不良行为分别是: (1)与 有犯罪习性之人交往; (2)出入妨害身心健康场所或其他少年不当进入之场所( ;3)逃学或逃家; (4)无正当理由携带具有杀伤力之 器械、化学制剂或其他危险物品; (5)深夜游荡; (6)对父母、尊长或教师态度傲慢,举止粗暴; (7)于非公共场所或非公众得出入之职 业赌博场所,赌博财物; (8)以猥亵之言语、举动或其他方法,调戏他人( ;9)持有猥亵图片、文字、录影带、光碟、出版品或其他物品; (10)加暴行于人或互相斗殴未至伤害; (11)无正当理由跟追他人,经劝阻不听。
台湾地区少年犯处遇的考察及启示
色彩 , 在‘ 教罚并济 ’ 的虚伪宣言下 , 虽号称教育, 但实质上却仅是保留了刑罚与管训处分于处遇严苛程
度 上 的差 别 而 已 , 不 论是 司法 抑或处 遇 的层 面 , 几 乎都全 部倾 向于严罚 主义 。 ” ⑧
课题 。
因受特殊 的政治 历史 因素 的影 响 ,我 国大 陆 的彼岸 —— 台湾地 区 ,就少 年 司法制 度 的探索要 远 早 于我 国大陆地 区。从 1 9 5 5年第 一部 “ 少 年法 ” 草案 的起 草至 今 ,台湾 地 区 就少 年 司法 与矫 治 制 度 的 探索 已经 过 了六 十余 年 ,虽说 追寻 之路 颇 为 曲折艰辛 ,但最 终还 是从 传 统之刑 事 司法 观念 中挣脱 而稳 定下 来 。 ② 今 观之 ,台湾地 区就 少年 犯 的 处 遇 ,在 其 “ 刑法” 和 “ 少 年 事 件 处 理 法 ” 等 一 系列 法 律
我国加入的《 儿童权利公约》 、 《 联合 国少年司法最低 限度标准规则》 和《 联合 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 等 国际法律 规 范仍 存差距 。其根 本 的原 因在 于 , 在 少 年 司法 制 度 最 为核 心 的问题 —— 青 少 年犯 罪 者 的处
台湾地区新少年司法与矫治制度实施十年的经验与展望
台湾地区新少年司法与矫治制度实施十年的经验与展望[摘要]台湾地区新的少年司法以及矫正制度实施至今已逾十年,本文忠实地记录这十余年来笔者所亲身经历的每一个时刻。
所有的顿挫与突破都显示出一个新想法的落实。
数字会说话,受处分或受刑少年人数从十余年前的两万余人下降至现在的九千余人,这种奇迹是所有参与这两个制度运作的人的功绩。
不过,少年虞犯方面,不仅是重心从药物滥用移转到逃学逃家,而且人数也暴增到千名上下,再加上2009年大法官释字664号解释,又对虞犯少年的处遇下达了极大的限制,这些情势都意味着改制后的少年司法与矫治制度正面临一个新的挑战。
本文再度呼吁停止制造人性条件,愈多的负面列表愈代表了对于少年成长的愈多的桎梏。
虽然无法要求每个少年都能成为永劫回归中无声的第十二个钟响中的新生儿,但是至少给他们一个再度回归时不一样的人生轨迹。
[关键词]少年事件处理法;少年法庭;矫正学校;少年犯罪[中国分类号]D917.2[文献标识码] A一、前言1997年年底付诸实施的台湾地区新少年司法与矫治制度,至2007年底已经届满十年。
回想当初因为旧瓶新酒,就制度中的新旧元素间的调和即花了无数的精力,不过除了内耗外,更令人担心的是外界的非难与不合作的态度,内外压力交集之下,短短数年间,不仅是风雨不断,甚至原先的战力中亦有人不断求去,一时之间,曾令人产生干脆放弃改革回复原状的气馁心境。
不过,现在回过头来检视一下,即可发觉实在应该庆幸在这十余年间仍有一些坚守岗位的实务家,通过不断的努力,集结稀有的社会资源,倾注于新的制度,令这个新的尝试得以在风雨飘摇中稳健成长,并脱离了严罚主义的笼罩。
仅以数据而言,虽然犯罪的绝对数量是个耸动的、具有主观的社会性说服力的数据(较会受到人口绝对数的影响),但估不论此,仅以较为客观的犯罪人口比率为根据,就可以发觉情势的转变,相较于十年间成人犯罪人口比率仅由10,000人中92,94人次降到81,11人次,少年非行的人口比率则是由10,000人中95.76人次骤降到45.72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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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虞犯不是罪犯 , 以违 反了罪行法 定 的原则。 所 对 于违反 比例 原则 一说 主要 理 由为 : 常逃学 逃家 经 的虞犯, 其他处分措施如保护 管束 、 安置辅导等足 以进行 矫 正更新 , 现有 目的和手段 之 间不 至合理 。 司法有“ 兜底 ” 的功 能 , 是否单凭保 护管束和 安置辅导足以对虞犯进行矫正更新呢?李茂生认 为,少事法” “ 将虞犯作为这个“ 之一 , 底” 一旦少年 越 轨突 破 , 府 “ 必须 透 过 更 具有 强 制 力 的 司法 政 即 迫使 少 年 回归到 底 线 圈 内 。 台 湾地 区少 年 司 法程 ”
法 理念 和制 度 。 虞 犯 的设 立 出发 点 在 于 预 防少年 ②
一
、
关于少年虞犯处分措施的争议
犯罪思想下 , 司法力量对“ 危险” 少年 的提前介 入。
20 年修正 的 台湾 地 区《 年事件 处理法 》 05 少
( 称 “ 事 法 ” 规定 该 法 调 整 的 对 象仍 为 两 类 : 下 少 ) 触犯刑 法 的少 年 和有犯 罪 倾 向及 可能 的 少 年 (日
得 已的手段 使 用 ;9 1规 定 将 少 年 投 入 监 禁 机 关 1.
个单纯 的法律概念进行定义 、 列举 。但是虞犯确定 的困难 性并 不 能否 定 虞犯 受 到少 事 法 调 整 的必 要
性, 如果将虞犯从少年司法程序 中转换到行政福利
程序中 , 一方面 , 台湾地 区还没有一个强大的福利
21 第 期 0 年 4 1
( 总第 8 ) 4期
查 圉 堂圭
青 少 年 研 究
No 4, 0 1 . 2 1
G nrlN .4 e ea。 o 8
台湾 地 区少 年虞 犯 处 分 措 施 对 内地 不 良行 为 少 年 处 遇 的 启 示
周 羚 敏
[ 摘要 ] 台湾地 区司法机构认 为对《 少年 事件处理法》 所列虞犯 护处分违反 比例原则, 亦侵犯 少年人格权。关于虞犯是 否有必要 受“ 少事法” 调整, 虞犯的范 围和 处分措施 引起 了一 系列争论 ; 内地 虽没
限逐渐模糊 , 少年司法更在高犯罪压力之下出现了 成 人化 的趋 势 , 少年 司 法在满 足 社会 防卫 的严 罚和 “ 国家亲权” 下爱与保护 的“ 宽宥 ” 政策之 间徘徊。 李茂生认为, 虞犯 的存废表面上牵涉到人权保 障 “ 的考量 , 但是实际上骨子里却是与少年司法的性质
与社会 福利 制 度建 设 的程 度 等 问题 密 切 相 关 。 不 ” 少大法官对虞犯是否有必要移 出少事法 已有所考
《 少年法》 相应条款 , 根源上又可追溯于美国少年司
①其 中触犯刑 法的少年 又可因为刑 事责任年龄 标准分为 : 一 8 岁的犯 罪少年 以及 1 1 1 l周 4 2— 4周岁符合其他犯 罪构成要 件, 因为不到刑 但
事责任年龄 的触法少年。 ②二战后 , 美国参与改造 了日本法律 制度 , 中《 其 少年法》 相应理念和 具体 内容也 受到 了美 国少年 司法 的影响 , 国少年 法院及其 少年 法律 美 不仅规 范罪错 少年 (enuny uei)也规制 身份犯 少年 (tu fneuei )有逃 学逃 家、 dl qec jv l , i ne sts ec vne : a o j l 违反 宵禁、 违反饮 酒令等有 可能使 少年陷
有虞犯 的概 念 , 但是 有 一般 不 良行 为 和严 重 不 良行 为 少年 需要 处遇矫 治 , 中也 存 其 在 一 系列 可探讨 之 处 , 以期待 在 未 来 少年 法 中形 成特 色的 少年 保护 处分 制度 。 [ 关键 词 ] 虞犯 ; 良少年 ; 护 处分 不 保 [ 作者 简 介 ] 羚敏 , 东政 法 大 学研 究生教 育 学 院 , 士研 究 生 , 究方 向 : 周 华 硕 研 青 少年 犯 罪 、 少年 司法、 未成年人 保 护 ( 上海 20 4 ) 00 2
正如 日本《 少年法》 将没有正 当理 由不靠近家庭 的 少年作为虞犯一样 , 抓住了经常逃学逃家者除家庭
虐待 或学 校 暴 力 等 原 因外 , 有 违 法 犯 罪 的可 能 极
性 。二 战之 后 , 随着 社会 的发 展 , 年 和 成人 的界 少
本和台湾 地 区称之为虞犯 ) 。经常逃学或逃 家少
逃家的虞犯对象范 围过广 , 并且虞犯 的概念也无法 在 法律 上 明确 , 要进 一步 检讨 修 正 。 需 1虞犯有无受“ . 少事法” 调整必要 “ 少事法” 涉及的虞犯 内容基本 上照搬 了日本
虑 。“ 虞犯不是一个行为 的概念 , 而是特指少年 的 情状、 状态。 一般而 言 , ” 虞犯需 两方 面构成要件 : 第一 , 具有法律规定的不 良事实行为( 形式要件 ) ;
始终是万不得 已的办法 。黄茂荣大法官在协同意
见 书 中认 为人 观 护所 和感 化 处 所 等 于 执 行 有期 徒
系统来 支撑虞犯的矫正; 另一方面脱离了司法程序
的处遇 , 极有可能使少年陷入更糟糕 的处境。少事 法 的理 念应 该 基 于少年 有接 受社 会福 利 的权利 , 而 并非将社会 防卫 与健康成长并列 。 …将 虞犯纳入 少事法调整, 是为了更好地体现社会对越轨少年的 责任 , 整少 年 成长环 境 , 调 矫治 性格 , 进健 全之 自 促
年属 于 7种虞犯 之 一 , 受 到 收容 于少 年观 护所 以 会 及 进 入辅 育 院 或 矫 正 学 校 施 以感 化 的 保 护 处 分 。 而后 出台 的 64号解 释认 为将 经 常 逃 学逃 家 少 年 6 收容感 化 侵犯 了少 年人 格权 , 并进 一步 认 为逃学 或
入危 险境地 的行为少年。
一
1 — 0
第二 , 有 触 犯 刑 法 的 倾 向危 险 ( 质 要 件 ) 实 具 实 。 际上虞 犯 的认 定 需 要 建立 在 心 理 学 、 医学 、 教育 学 等科学 界 定之 上 , 需 要结 合 经验 验 证 , 难 用 一 并 很
益的精神违背 , 两种措施都属于 “ 拘禁 ” 由于欠缺 , 必要 的家庭 环境 和 教育 学 习机会 , 少年 的损 害不 对 可估量 , 少年人 格权缺乏保 障。这种考 虑是必要 的,北京规则》 3 1 《 1. 规定 审前拘 留应仅作为万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