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关于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理论的辨析

关于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理论的辨析文章标题:关于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理论的辨析一、缘起1996年3月17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这就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理论的由来。
1996年4月15日,国务院在《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中进一步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国发[1996]13号)以此理论和规定为依据,首先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行。
1997年5月,北京市宣武区启动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尔后,国务院先后批准了北京、天津、黑龙江等省(市)14个设区市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1999年11月18日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中要求:“继续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
”(国发[1999]23号)此后,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9月下发了《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并先后批准了65个设区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统一了试点机构名称及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内容。
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认为确定试点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已经实现,进一步在全国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时机基本成熟。
为此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从理论的提出到试点、推行经历了6年的过程。
随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推行,国务院又于2002年10月11日提出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56号)。
浅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浅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而实行的一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这是我国行政执法体制的创新,为我国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奠定了法律基础,是改革我国行政处罚体制、建立新的法律运行机制的重要里程碑。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在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是行政执法机构众多,行政执法队伍臃肿,“十个大盖帽管着一个小草帽”现象十分严重;二是相关部门之间职责交叉、行政执法权严重分散、重复处罚现象普遍;三是执法效率低下,难以形成有效的经常性管理。
同时,由于多年来行政机关的权力与利益没有完全脱钩,有的行政机关把执法权当作牟取本部门利益的手段,有利的事争着管,无利的事不愿管,执法交叉、执法空白现象并存。
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败坏了行政机关的形象,降低了政府在老百姓心中的威信。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以此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探索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近年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城市管理领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一些部门仍存在着执法权分散、执法效率低下的问题。
源头和流通领域中产品质量的执法监管问题就产品质量的执法监管问题来说,产品质量的源头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两者的关系就像一棵枝叶茂盛的大树中根与枝叶的关系,产品的生产———树根,即产品源头;进入流通领域中的产品———树的枝、叶。
只要树根不出问题,把好源头,枝叶自然茂密旺盛,进入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自然有保障;如果树根发生了病变,首先要反映在枝叶上,要通过枝叶的变化,查找病因,追根溯源,对症下药。
根、枝叶乃一整体不可分割,如果把两者分开,就会导致医治上的脱节、病变的严重,甚至树木的死亡。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内容概述PPT

集中行使处罚权,有利于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 法行为,降低因执法不当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 纷,减少执法风险。
加强执法监督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助于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 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了执 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增强社会公信力和满意度
提高政府形象
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政府能够更加高效、公正地处理违法行 为,提高了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公信力。
02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 背景
行政处罚制度现状
01
02
03
行政处罚权分散
多个行政机关各自拥有处 罚权,导致处罚标准不一、 程序各异。
执法力量薄弱
部分行政机关执法力量不 足,难以有效行使处罚权。
处罚程序不规范
部分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 中存在程序违法、不公正 等问题。
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立法滞后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导 致行政处罚制度存在漏洞。
跨部门协作机制
通过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协作机制,打破了部门壁 垒,提高了执法效率。
执法规范化建设
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制定统一的执法标准和程序,提高了 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国外成功模式剖析
美国模式
美国通过联邦和州政府的立法,明确了各部门在行政处罚中的职 责和权限,建立了完善的执法体系。
加强信息化建设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 执法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数据互通,提高执法效率和透明度。
规范执法程序和标准
制定统一的执法程序
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程序进行统一规范,确保各 部门在行使权力时遵循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明确执法标准
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明确界定,确保执法人员 在行使处罚权时能够准确把握尺度、做到公平公正。
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及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运用

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及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运用黄璞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指《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确定的,由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从而对行政处罚权进行重新配置的制度,也被称为综合执法制度。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可能存在职能交叉重复的综合管理领域,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不能适用。
其法律后果,是被授权的行政机关在决定集中的处罚事项上依法取得独立的处罚主体地位,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独立地承担法律后果。
探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及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运用,非常有现实意义。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立法依据行政授权理论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法理依据。
所谓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被授权的组织可能是某个行政机关,也可能是某个行政机构或其他组织。
之所以允许行政授权,是因为有些社会事务由其他组织代为执行法律可以节约社会资源,更好地解决问题。
具体的行政授权方式,有时是法律法规直接授予职权,有时是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授予职权。
(参见罗豪才主编、北大出版社1996年版《行政法学》第76、77、32页)。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便属于后一类。
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则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宪法依据。
该项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二、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重大意义首先,有利于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执法机构膨胀、职权交叉重复、执法权限不清、滥施乱施处罚或者执法软弱效率低成本高的问题。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对行政处罚职权的设立进行规范的基础上,对已有的行政处罚权进行重新配置,强化行政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能够最终达到既治“滥”也治“软”的目的。
浅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赋权街道制度

浅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赋权街道制度摘要: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是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调整,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行政处罚权,还包括与此相对应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
该制度的出台,也促进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发展,为推进街道一级综合执法提供了基础。
关键词:行政处罚;街道;建议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概述执法权中的行政处罚权与公民及其他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最为密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文化事业的飞速发展,社会上的关系也开始变得复杂,由此产生的行政事务也相应增加。
由于我国行政立法的落实环节尚不成熟,习惯于新的立法搭配新的执法部门,导致行政机构膨胀冗杂,权责不清,缺乏效益与服务观念,使得公民及其他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近些年发展起来的行政执法改革措施。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旨在解决行政管理领域中比较混乱的行政处罚行为,根源于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执法法治化的要求。
1996年《行政处罚法》提出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概念,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经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这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概念的普遍定义,是对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进行的初次分配,在宏观上规定了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要件。
同时,这一规定也为行政处罚权的调整提供了便利条件。
根据这一规定,国务院或经其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可以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进行适当的调整,以增加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的灵活性。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关键点在于行政处罚权体制的改革,通过对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进行统一,使得原先的管理权与执法权相分离。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化,行政处罚在维护社会法治和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为行政机关施加对违法行为的制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专属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定义、适用范围、程序和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二、定义及相关概念1.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定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在某一特定领域或行业中,由特定行政机关或部门行使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在行政法规或法律授权的基础上确认的,以确保行政执法的统一性和专业性。
2. 相关概念释义:-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制裁措施的活动。
- 行政机关: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个人。
- 违法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等行政法律文件明文规定的行为。
-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针对某一特定领域或行业内的违法行为,特定的行政机关或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为。
三、适用范围和法定依据1.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适用范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适用于特定领域或行业内存在明确的违法行为,并由特定行政机关或部门负责行政执法和处罚的情况。
其适用范围应明确规定,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行政执法程序。
2. 法定依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行使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定行政机关或部门应依法取得行政处罚权。
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特定行政处罚法》等。
四、程序和规范1. 立案程序: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法合规的立案程序。
首先,当事人或举报人应向执法机关报案或举报;执法机关根据案情立案,并进行调查取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确定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 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明确处罚的依据、事实、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救济途径。
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思考

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思考彭志芳前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对政府行政系统的管理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传统的行政职能划分已适应不了宏观调控管理思想的基本要求。
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大、利益组合关系的日趋复杂、交织性社会事务的不断涌现,使以前非常细化的职能划分难以应付。
要么出现管理中的调控缺位,要么出现互相推诿或越权。
要消除此种种弊端,政府行政系统必须以一个相对一致的姿态调控具有交叉性的社会关系和难以归类的社会事态。
在这种背景下,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为推行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在其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中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这样,国务院文件将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概括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此后一直采此叫法(实践工作中有的称其为“综合执法”)。
对于解决多头执法、职权分散和交叉、执法机构庞大等问题,“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无疑是一个突破方向。
全国各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实现了执法职能的相对集中,能够有效克服分散执法软弱无力的弊端;责任明确,减少职责交叉和执法推诿扯皮,提高了执法效率;精减了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而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行政处罚权与行政许可权相对分离的探索,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执法体制以及政府机构改革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但是,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取得成效的同时,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
笔者拟通过本文对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自己初浅的认识,以期引起大家对此项制度改革的关注和讨论,并以此为解决实践部门的困惑有所裨益。
一、简要回顾行政处罚法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之后,1997年5月北京市宣武区第一个启动以城市管理领域为突破口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至2002年8月份,全国已先后有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大中城市和3个直辖市经国务院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探索性工作。
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摘要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制裁的权力。
在行政处罚权的行使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确定处罚事实、选择合适的处罚方式等。
然而,在行政处罚权的行使中存在着权力相对集中的问题。
本文将从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性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形成该问题的原因,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行政处罚权的定义和特点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行政处罚权的授权性:行政处罚权是由国家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2. 行政处罚权的处罚性: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的手段之一,行政处罚决定往往涉及罚款、行政处分等处罚。
3. 行政处罚权的强制性: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强制性制裁的权力,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现象在实际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行政处罚权存在相对集中的现象。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处罚权的集中在行政机关手中: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处罚权的行使主体,具有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职能和权限。
2. 行政处罚权的定性和处罚标准的相对集中: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行政机关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和确定事实,这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的内部规章制度进行裁量。
3. 行政处罚权的处罚方式相对集中:行政机关在决定处罚方式时,通常会选择行政罚款、行政处分等方式,较少选择其他创新性的处罚方式。
三、形成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原因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原因导致:1. 行政机关专业性相对较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通常具备法律、经济、管理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这种专业性导致权力较为集中。
2. 行政机关内部的集中管理:行政机关内部通常有明确的职责划分和组织结构,行政处罚权也通常集中在固定的部门或个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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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而实行的一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这是我国行政执法体制的创新,为我国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奠定了法律基础,是改革我国行政处罚体制、建立新的法律运行机制的重要里程碑。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在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是行政执法机构众多,行政执法队伍臃肿,“十个大盖帽管着一个小草帽”现象十分严重;二是相关部门之间职责交叉、行政执法权严重分散、重复处罚现象普遍;三是执法效率低下,难以形成有效的经常性管理。
同时,由于多年来行政机关的权力与利益没有完全脱钩,有的行政机关把执法权当作牟取本部门利益的手段,有利的事争着管,无利的事不愿管,执法交叉、执法空白现象并存。
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败坏了行政机关的形象,降低了政府在老百姓心中的威信。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以此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探索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近年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在城市管理领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一些部门仍存在着执法权分散、执法效率低下的问题。
源头和流通领域中产品质量的执法监管问题
就产品质量的执法监管问题来说,产品质量的源头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两者的关系就像一棵枝叶茂盛的大树中根与枝叶的关系,产品的生产———树根,即产品源头;进入流通领域中的产品———树的枝、叶。
只要树根不出问题,把好源头,枝叶自然茂密旺盛,进入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自然有保障;如果树根发生了病变,首先要反映在枝叶上,要通过枝叶的变化,查找病因,追根溯源,对症下药。
根、枝叶乃一整体不可分割,如果把两者分开,就会导致医治上的脱节、病变的严重,甚至树木的死亡。
产品质量问题也是如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迅速壮大,给市场经济带来了非常好的发展势头,但是问题仍然很多,制假售假行为的隐蔽性越来越强、现代化程度越来越高、手段越来越狡猾,在正常的监督管理中,一些质量问题难以被发现,只有当产品进入流通领域,进入市场,通过对市场的监管,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掌握产品的质量状况,对不合
格产品追溯到生产,标本兼治,才能切实从源头上把好产品质量关。
如果源头、市场脱节,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执法权分散,再加上部门之间的利益驱动,就会给造假者可成之机,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市场经济秩序就得不到有效的规范。
任何事物之间都是普遍的,要用辩证的观点、系统论的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源头、市场是一个有着必然的整体,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原则,明确产品质量的监管问题,集中行政执法权,明确执法责任,消除多头执法的弊端,解决职责不清、执法权力交叉、重复检查,执法效率低下的问题。
“阜阳劣质奶粉”事件首先在市场上被发现,半年之后才追溯到生产,这是在源头、市场中执法严重脱节的表现。
实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以有效的减少或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一个部门内部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问题
在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内部也应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就质量技监部门来说,负有执行《标准化法》、《计量法》、《产品质量法》、《工业生产许可证条例》、《产品认证认可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的重要职责,内设机构有标准化处、计量处、质量处、特种设备处、稽查队等多个处室,均有执法权力,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交叉执法、重复检查等现象,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原则,对中存在的标准化、计量、产品质量等技术监督方面的问题应实行“一揽子”执法,建立一个协调机制,整合执法力量,统筹各项业务职能,集中行政处罚权,由一个处室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他处室为提供各项业务服务,如果发现存在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的,处室之间要及时反馈信息,由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处室进行处罚,同时,对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要及时给予帮助,提供有效服务,做好案件后处理工作,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权力分散等现象,减少负担。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行政执法机制,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责清楚、责任明确,可以有效的消灭执法不作为、监管不到位、执法不规范等现象,使产品质量从原材料进厂到成品出厂、从生产到流通形成环环监控、层层监督,对假冒伪劣现象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查处,确保产品质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