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支持外商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办法和优惠政策
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

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增强上海全球资源配置和科技创新策源功能,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研发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
全球研发中心是指拥有独有的研发技术平台,承担全球研发项目的关键步骤和绝大部分过程,研发项目进展与全球同步,属于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全球级别的研发中心。
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是外资研发中心的一种创新模式,指通过提供设施设备、研发场所和专业指导,依托其技术、人才、资金、数据等资源,推动与中小企业、创新团队开展项目合作,实现协同创新的研发中心。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外资研发中心、全球研发中心和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的设立和发展,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部门职责)本市建立由市商务部门牵头,市科技、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公安出入境管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市场监管、税务、药品监管、知识产权部门以及上海海关、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银保监局等参与的外资研发中心工作协调机制。
市商务部门负责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和管理服务,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外资研发中心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浦东新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受市商务部门委托,开展本区域内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认定条件)申请认定外资研发中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为本市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二)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三)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200万美元。
上海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

上海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09-2012年)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推动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 进一步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特制定《上海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09-2012年)》。
一、上海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现状近年来, 上海生物医药产业保持了年均15%的增幅, 产业规模呈现平稳增长态势。
全市纳入统计的生物医药生产企业410家, 2008年全行业实现经济总量1034.6亿元, 增长15.8%。
其中: 制造业工业总产值为437.3亿元, 增长15.6%;医药商业销售收入为547.3亿元, 增长14.9%;外包服务业收入为50亿元, 增长28.2%。
在制造业领域, 化学制药工业总产值占44.7%, 医疗器械占19.4%, 生物制品占10.2%, 中药占8.1%, 其他占17.6%;初步形成了内资、民营、外资企业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 培育了头孢曲松钠、痰热清和麝香保心丸等45个年销售额超过亿元的拳头产品, 以及益赛普、丹参多酚酸盐等一批创新产品, 成为生物医药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
同时, 上海生物医药创新体系不断完善, 形成了由10多所高校、30多家专业研究机构、30多个研发中心(含外资)、30多家新药临床研究基地、200多家研发型企业组成的生物医药创新网络。
全市生命科学和生物医药领域有近80位两院院士。
十五期间, 上海在《科学》、《自然》和《细胞》等国际顶尖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约占全国总数的50%。
2003-2006年, 上海累计获得国家一类新药生产和临床批文48个。
二、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机遇与挑战(一)发展机遇全球生物医药市场规模近年来持续增长, 2009年全球医药市场规模将超过8200亿美元。
我国医药市场潜力巨大, 随着新医改方案的实施, 将带来1000多亿元的新增医保支付能力, 预计在今后5年内, 我国药品需求量将以15%~20%的速度发展, 这为生物医药产业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布文号】商资发[2006]201号【发布日期】2006-04-29【实施日期】2006-04-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近日,针对许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免税确认书出具工作的疑问,我部已在《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中明确予以回复。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操作程序,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以下分别简称"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办理的具体要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1998年国务院决定对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出具"确认书"、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具"进口证明"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见《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对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部门、程序、依据及实施中的具体操作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原则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分别由发展计划、经贸、外经贸部门出具,其中,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分别出具,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现行分工和权限办理。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管委会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管委会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11•【字号】闵府办发〔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管委会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办发〔2023〕32号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管委会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3年10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三章预算调整第四章预算执行第五章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第六章预算监督管理第七章其他事项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管委会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莘庄工业区管委会财政建设,规范财政预算管理,构建财权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莘庄工业区管委会积极性和自主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并结合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莘庄工业区管委会预算编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税收与财力分享相结合的原则。
进一步推进税收属地化管理,维护和保障莘庄工业区管委会的既得财力,建立增收激励机制,莘庄工业区管委会财政收入形成的财力分享与镇一致,充分调动发挥莘庄工业区管委会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形成发展合力。
(二)财权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
科学合理界定区本级与莘庄工业区管委会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坚持收入与财力相匹配、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
同时,莘庄工业区管委会预算全面纳入区级部门预算管理。
(三)收支平衡与量入为出相适应的原则。
莘庄工业区管委会的收入预算应与本区域经济发展和税收情况相适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支出预算应按照区本级预算管理要求,兼顾社会事业、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任务进行安排。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28•【字号】闵府发〔2019〕1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9〕1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现将修订后的《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0〕15号)同步废止。
2019年8月28日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11号)、《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沪发改投〔2018〕284号)、《关于开展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审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发改投〔2018〕2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闵府发〔2017〕1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城市维护类项目。
鼓励社会资金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投资上述领域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原则区政府投资应符合国家、本市发展战略及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着力保基本、保民生、保重点,同时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上海紫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项扶持资金财政政策

上海紫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项扶持资金财政政策上海紫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上海市重要的高科技产业聚集地,为了促进区内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专项扶持资金财政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帮助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加快产业发展步伐,提高区域经济竞争力。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紫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专项扶持资金财政政策,探讨其对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影响。
一、背景介绍上海紫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立于1992年,是上海市的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集聚了众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
为了推动区域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政府开始实施专项扶持资金财政政策,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二、专项扶持资金1.创新基金支持为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上海紫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了创新基金,用于支持企业的创新项目。
企业可根据自身研发需求和创新计划向开发区申请基金支持,资助项目涵盖技术开发、产品改进、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帮助企业提升技术水平和产品竞争力。
2.产业转移资金为吸引和扶持优秀的高新技术企业入驻开发区,政府还设立了产业转移资金,用于引进和扶持高端产业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提供资金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快速实现产业转移和升级,加速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3.科技人才引进资金高端科技人才是推动产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为了吸引和留住高层次科技人才,开发区实施了科技人才引进资金政策。
针对具有核心技术和创新能力的科技人才,政府将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和生活补贴,为他们提供良好的研发环境和创新平台。
三、财政政策1.税收优惠政策为了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上海紫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采取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等,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含量。
2.资金补贴政策为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政府还实施了资金补贴政策。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15•【字号】沪府办规〔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4〕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是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抓手。
为进一步打造新时代全球生物医药重大战略产业高地,支撑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大力提升创新策源能力(一)加快基础理论创新和前沿技术突破。
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等创新平台作用,瞄准细胞与基因治疗、mRNA、合成生物、再生医学等基础前沿领域和新赛道,开展新靶点、新机制、新结构研究,布局前沿新技术和新型药物攻关。
加强高端医疗器械、先进制药装备及材料、现代中药研制。
(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二)支持人工智能技术赋能药物研发。
充分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等技术,聚焦新药靶点挖掘与验证、药物发现与设计、新型药物筛选、用药安全分析等环节,加快模型、算法、专业软件等攻关突破和共性平台建设,开展智能化场景应用示范。
(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三)支持顶尖科学家与优秀青年人才项目。
支持拥有核心知识产权(IP)的全球顶尖科学家和大师级人物在沪开展颠覆性理论和技术突破,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在基础研究先行区、各类人才计划等方面,对优秀青年人才倾斜支持。
(责任单位:市人才局、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四)加速科研成果向临床前研究转化。
建立以药物临床试验批件获得数量、成果本地转化数量等为考核目标的贴息支持机制,推动合同研发机构(CRO)为高校科研院所提供新药临床前研究服务,按照规定给予每个项目年度贴息金额最高1000万元支持。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闵府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闵府发〔2021〕1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现将《闵行区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21年7月9日闵行区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根据闵行区“十四五”规划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明晰闵行科技创新在新时期、新环境下的目标与任务,特制定“十四五”时期闵行区科技创新规划。
一、“十三五”科技创新发展回顾(一)“十三五”发展成效“十三五”时期,闵行区以上海南部科创中心建设为引领,以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为契机,充分发挥区内创新资源丰富、产业基础雄厚、人才资本集聚的优势,破瓶颈、补短板,在创新主体活力、科技创新实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科技服务区域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亮点频现,荣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国家产城融合示范区等国家级称号。
1.上海南部科创中心建设深入推进2016年3月,闵行区制定出台了《关于建设上海南部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的框架方案》,全面启动上海南部科创中心建设。
“十三五”期间,闵行区以“零号湾”建设为抓手,聚焦重点区域,深化功能内涵,明确共识要求,深入实施9大重点任务、推进计划以及三大类20个重点支撑项目,制定出台“1+10”科创政策体系。
经过五年建设,上海南部科创中心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区域科技创新氛围持续优化,科技创新成果不断涌现,科技创新能级不断增强。
创新研发能力持续增强。
闵行区联动高校、科研院所等源头创新主体,加快集聚各类创新研发中心,强化自主创新、原始创新,全力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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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支持外商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
办法和优惠政策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
【发布日期】2001.05.20
【实施日期】2001.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支持外商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办法和优惠政策
为鼓励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促进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闵行开发区)产业化水平提高,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各类研究开发机构的有关政策,结合闵行开发区实际,特制定鼓励外商在闵行开发区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办法和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闵行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设立发展高新技术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发区设立各类研发机构,指导开发区内现有企业在企业内部设立研发分支机构;帮助研发机构引进优秀人才,解决高级技术人员的特殊困难;负责将在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工作中作出特殊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优先向政府部门推荐授予荣誉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负责评选并授予区内在发展高科技工作中作出特殊贡献的科技人员"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功臣"荣誉称号。
二.凡需在闵行开发区内投资设立各类研发机构,由投资方将设立研发机构的有关材料报送闵行开发区项目审批办公室,项目审批办公室应当根据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下发(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外资委批字(2000)第801号〕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外资委审批。
三.经批准在闵行开发区新设立的研发机构,凡属研究和中试所需使用的土地和办公、实验用房,经闵行开发区项目审批办公室核定,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