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排尾计价
(安监总局令第38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0一一年五月四日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尾矿库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尾矿库预算定额

尾矿库预算定额一、前期勘察设计费前期勘察设计费是指为编制尾矿库建设方案而进行的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所需的费用。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前期勘察设计费可按工程费用的比例计入预算定额。
二、土地使用及征地费土地使用及征地费是指为建设尾矿库而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购置、租赁、征地补偿等费用。
该项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法规计入预算定额。
三、建筑工程费建筑工程费是指建设尾矿库所需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临时工程等费用。
该项费用可根据工程量清单和定额计价方法进行计算。
四、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是指为建设尾矿库所需购置的设备、工器具等费用。
该项费用可根据设备及工器具的实际价格和清单计入预算定额。
五、安防环保措施费安防环保措施费是指为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和环境保护而采取的措施所需的费用。
该项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法规计入预算定额。
六、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为组织和管理尾矿库建设而发生的人员工资、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
该项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法规计入预算定额。
七、生产准备及投产试运转费生产准备及投产试运转费是指为确保尾矿库投产前的准备工作和试运转工作顺利进行而发生的费用。
该项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法规计入预算定额。
八、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未纳入以上各项费用的其他必要的费用,如保险费、培训费等。
该项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法规计入预算定额。
九、风险评估和控制费风险评估和控制费是指对尾矿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预防和控制的费用。
该项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法规计入预算定额。
十、税费税费是指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建设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税金和费用,如增值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
该项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法规计入预算定额。
在编制尾矿库预算定额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充分了解尾矿库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考虑各种因素对预算定额的影响。
四川省尾矿库闭库销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尾矿库闭库销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章为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规范尾矿库闭库销库销号工作,全面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发布,第78号修订)、《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2013)、《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应急〔2020〕1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尾矿库闭库、销库、销号工作适用本办法。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闭库、销库、销号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尾矿库闭库是指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停用时间较长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按规定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并在一年内完成闭库工程治理。
特殊情况不能按期限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并通报相应的生态环境部门。
第三条尾矿库销库是指将库内尾矿全部移走或综合利用,按批准的设计处置地面、地下尾矿设施。
第四条尾矿库销号是指尾矿库经销库验收后,或经闭库工程治理验收后,履行完销号程序,不再纳入尾矿库监管。
第五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单位)对尾矿库的闭库、销库、销号负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尾矿库闭库、销库、销号工作,消除安全、环境等隐患。
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职责:建立尾矿库信息共享机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统筹推进本地区尾矿库的闭库、销库、销号工作。
第七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职责:依职责推进尾矿综合利用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职责:负责对尾矿库闭库用地或销库后土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解决尾矿库闭库、销库、销号环节有关土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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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尾矿库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安徽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各市、省直管县(市)应急管理、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气象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气象局2020年8月17日安徽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规范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全面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三等及以下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适用本办法。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闭库销号工作依据相关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尾矿库闭库是指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按规定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的行为。
特殊情况不能按期限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尾矿库闭库后的安全设施完整存在并发挥作用,仍然纳入尾矿库管理。
第四条尾矿库销号是指将库内尾矿全部移走或综合利用,拆除尾矿设施和初期坝后,或者闭库后及时将尾矿库用地复垦为耕地、林地、园地等其它用地,按规定注销尾矿库的行为。
尾矿库销号后不具有尾矿库明显特征,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且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安全和环保威胁,不重新用于排放尾矿,不再纳入尾矿库管理。
第五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对尾矿库的闭库销号负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消除安全、环保隐患。
尾矿库认定标准

尾矿库认定标准一、设施规模1. 尾矿库的设施规模应与选矿厂的排尾量、尾矿的物理化学性质、库区地形地貌、水文气象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相适应。
2. 尾矿库的总容量应满足选矿厂服务年限的要求,并应符合有关规程和规范的规定。
二、储存环境1. 尾矿库应具有良好的天然地形地貌和稳定的岸坡,宜具有较开阔的汇水面积和适宜的库容。
2. 尾矿库的汇水面积应按选矿厂总排尾量及长期规划发展需要所规定的汇水面积确定。
3. 尾矿库必须有可靠的入库水量保证,应满足选矿厂在正常和最大入库水量条件下的泄洪能力。
4. 尾矿库的排洪能力应按选矿厂的设计排尾量和当地暴雨洪水资料及尾矿库的实际地形确定,并应满足环境保护部门所规定的要求。
5. 尾矿库必须有可靠的排洪设施,其结构、尺寸及基础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定期维护检查,保持排洪设施畅通。
6. 尾矿库内应有可靠的通讯设施,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及时报警。
7. 尾矿库周围应有醒目的标志牌,标明坝高、总库容、企业名称、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报警电话等内容。
8. 尾矿库必须有合适的场地堆放滤饼、滤液和检修用的备品备件等。
9. 尾矿库必须有合适的道路和交通设施,以便于尾矿库的维护管理和应急救援。
10. 尾矿库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并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11. 尾矿库周围应有明显的禁入区标志,标志应标明禁入区域的范围、内容和报警电话等内容。
12. 尾矿库必须有合适的场地堆放滤饼、滤液和检修用的备品备件等。
13. 尾矿库应有合适的道路和交通设施,以便于尾矿库的维护管理和应急救援。
14. 尾矿库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并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

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土地复垦办法》(国务院令第592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磷石膏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59-2016)以及《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XX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X安(202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的尾矿库(含磷石膏库)闭库销号工作。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闭库销号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尾矿库闭库销号主要包括闭库、销库和销号工作。
尾矿库闭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进行安全环保整治和土地复垦,确保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稳定性满足规程要求,保持闭库后尾矿库的长期安全稳定。
尾矿库销库:将尾矿库内的尾砂全部综合利用或移走,拆除初期坝、排洪设施等尾矿设施后恢复原始地貌,或者闭库后将尾矿库用地复垦为耕地、林地或园地等其他用地,注销尾矿库,经评估已消除安全、环保风险,不再纳入尾矿库管理。
尾矿库销号:完成闭库或销库,并已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公告的尾矿库,从现存未闭库尾矿库名单中予以消除。
第四条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实施;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负责实施。
第五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尾矿库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尾矿库管理单位),在尾矿库闭库后应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达到销库条件的,销库程序履行完毕后,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申请销库。
第六条负有尾矿库闭库或销库监管责任的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沟通合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尾矿库闭库或销库工作,督促尾矿库管理单位解决尾矿库闭库或销库涉及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等问题,促进闭库或销库工作开展,适应绿色、安全发展需要。
程家沟铁矿露天转地下后露天坑排尾可行性研究

第30卷第3期河北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VoL30No.32008年8月Jou删啪ofHebdPol】恤cbnicU曲嘲瞬毋(NanlralScienceEdid蚰)AIlg.2008文章编号:1674J0262(20∞)03国0010弼程家沟铁矿露天转地下后露天坑排尾可行性研究陈义静1,甘德清1,孙文锦2(1.河北理工大学。
河北唐山063∞9;Z开滦集团赵各庄矿业有限公司。
河北唐山063101)关键词:露天坑排尾;数值模拟;工程控制措施摘要:针对矿山露天转地下开采后尾矿库容积不足,新建尾矿困难的现实问题,提出利用废弃的露天坑排放尾矿的技术方案.并采用ANSYS三维有限元数值模拟方法,对排尾后的地下采场稳定性从排尾高度、应力场等方面进行了模拟研究,分析了露天坑排尾后地下采场的稳定性,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工程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
D804文献标志码:AO引言我国铁矿山97.5%是贫矿,平均品位在30%左右,每年尾矿排弃量较大。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的8000多个国营矿山和1l万多个乡镇集体矿山,堆存的尾矿量近5000万t,年排放的尾矿量达500万t以上,其中黑色冶金矿山年排放尾矿量达150万t,尾矿库的维护和维修更需消耗大量的资金。
我国冶金矿山每吨尾矿需要尾矿库基建费l一3元,生产经营费用3—5元。
全国现有的400多个大型尾矿库,每年的营运费就高达7.5亿元。
对露天转地下开采矿山而言,经过几十年的露天开采,排土场、尾矿库等工业场地服役即将到期,势必考虑重新征地和新建尾矿库。
根据对26个转人地下开采矿山的统计,新增占地约占原露天开采征地面积的30%一5%。
特别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再建尾矿库已没有合适的库址,即使有库址征地也是个难题。
因而有些露天转地下矿山为扩大库容而加大坝体高度,带来安全隐患;一些地方矿山随意排放,造成河流淤积,环境污染严重。
如何把矿露天坑处理与尾矿库建设结合起来,减少尾矿库占地,解决矿山尾矿库容积不足,对矿山充分、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尽可能保护环境,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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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排尾计价
摘要:
1.尾矿库排尾计价简介
2.尾矿库排尾计价的重要性
3.尾矿库排尾计价的计算方法
4.尾矿库排尾计价的应用实例
5.尾矿库排尾计价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正文:
尾矿库排尾计价是指对尾矿库排放的尾矿进行计价,以便于对尾矿处理和利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尾矿库是矿山企业用于存放选矿后的尾矿的地方,其对环境的影响不容忽视。
因此,尾矿库排尾计价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尾矿库排尾计价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按尾矿的体积计算、按尾矿的质量计算、按尾矿的化学成分计算等。
不同的计算方法适用于不同的尾矿库和实际情况。
例如,某矿山企业每天的尾矿产量为1000 吨,其中含有1% 的有用矿物,那么该企业每天需要支付的尾矿库排尾计价为:1000 吨*1%*(当前市场价格)。
然而,尾矿库排尾计价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尾矿计价标准不明确、尾矿库排尾计价执行不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