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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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保障信息安全,维护网络空间秩序,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正确导向,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二章服务提供者义务第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用户投诉举报。

第三章服务提供者资质第七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许可,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信息服务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开其资质或许可证明。

第八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安全保障能力和信用等级。

第四章信息内容管理第九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核,确保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发布、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制造、传播网络谣言,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二)未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三)未建立用户投诉举报机制或者未及时受理和处理用户投诉举报的;(四)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许可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五)发布、传播虚假信息,制造、传播网络谣言,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颁布日期】2000.09.25【实施日期】2000.09.25【失效日期】【法规分类】行政法规【内容分类】【颁布单位】国务院【内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0年9月25日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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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文档Full text document of Internet information service mana gement measures编订:JinTai College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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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范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济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规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人民国境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容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信息容管理,协调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互联网信息容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负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市场准入、市场秩序、网络资源、网络信息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安全监督,维护互联网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防和惩治网络犯罪活动。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围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管理。

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职责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

第五条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行业自律活动,鼓励公众监督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获得电信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可;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在电信主管部门备案。

未取得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七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在三年未受到电信主管部门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的处罚。

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时,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主办者等相关人员的真实明文件、地址、联系式等基本情况;(二)拟使用的名称、互联网地址、服务器所在地、接入服务提供者等有关情况;(三)拟提供的服务项目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可文件;(四) 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检查意见。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第六条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电信市场第一节电信业务许可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电信业务分类的具体划分在本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列出。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目录所列电信业务分类项目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九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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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维护互联网秩序的重要举措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普及,我们进入了一个以信息交流和传递为核心的数字时代。

互联网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和变革,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作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发布是维护互联网秩序和保障公众权益的重要举措。

办法第一条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定义和范围,对各类网络应用和内容提供商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使得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在开展业务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标准。

同时,根据不同的业务性质和需求,办法对信息内容的分类和管理也进行了细致划分,以便更好地维护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办法第三条对网络信息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通过对信息内容的要求和管控,办法旨在确保互联网上的信息不违背法律法规并且不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保护,办法内容详实,明确了不得向未成年人传播虚假信息、色情、暴力等不适宜内容,旨在创造一个清朗的网络环境。

这也呼应了社会的共识,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办法第六条强调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明确了其应当加强信息内容审查和管理,并与用户开展合理的互动沟通。

这一规定旨在促使网络公司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用户的引导和教育,推动信息内容向更高尚的方向发展。

同时,该条例还提及了用户的隐私保护,为管理办法赋予了更广泛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

办法第八条提出了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和对不合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处罚措施。

这体现了管理办法的严肃性和对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同时,管理措施也非一刀切的,对于不同情节、不同程度的违规行为有了详细而负责任的处罚条例。

这一规定为互联网的规范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对不合规者起到了震慑作用。

然而,在网络信息管理方面,还有一些问题值得关注。

一方面,互联网发展迅猛,管理需求日益紧迫,但管理手段及技术跟进不足;另一方面,信息内容庞杂、众多的特点决定了管理难度巨大。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互联⽹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
《互联⽹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
第⼆⼗⼀条 未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站。

第⼆⼗⼆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经营性互联⽹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站。

第⼆⼗四条 互联⽹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药品监督管理和⼯商⾏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作⼈员,玩忽职守、滥⽤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开除的⾏政处分。

第⼆⼗六条 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信息服务的,应当⾃本办法公布之⽇起60⽇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续。

第⼆⼗七条 本办法⾃公布之⽇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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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用户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
第一节互联网信息服务分类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以下四类: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二)互联网出版服务;
(三)网络游戏服务;
(四)互联网传媒服务。

第二节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和个人的基本义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对提供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负责,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合理;
(二)采取措施,保护用户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
(三)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信息的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保护。

第三节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审核
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审核,禁止发布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
(四)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内容;
(五)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六)从事非法活动和犯罪活动的内容;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内容。

第四节互联网信息服务合同
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与用户签署服务合同,明确以下内容:
(一)服务内容和费用;
(二)用户权利和义务;
(三)终止服务的条件和方式;
(四)争议解决和违约责任的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一节监督检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节处罚措施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停业整顿;
(二)暂停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资格;
(三)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四)罚款;
(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节处理申诉
用户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信息内容有异议或者投诉,应当向其投诉,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处理。

对未能及时处理的情况,用户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所有。

第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需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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