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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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农村公路保护条例(2023年修正)

徐州市农村公路保护条例(2023年修正)

徐州市农村公路保护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1.31•【字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徐州市农村公路保护条例(2023修正)(2010年8月27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12月30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等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

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保护的责任主体。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保护相关工作,并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开发区(港务区、园区等)管理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农村公路保护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履行农村公路保护相关职责、居民委员会承担农村公路保护相关工作的,适用本条例关于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规定。

推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

各级路长根据职责,负责组织领导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08•【字号】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8月23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8日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4年8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治措施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徐州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矿山开采、宕口修复、物料运输和堆放、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生产、道路保洁和养护、考古发掘等活动以及城镇建成区内因地面裸露产生的颗粒物造成的大气污染。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尽责、公众参与、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和年度计划,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的目标和措施;(二)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协调处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制度。

徐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0•【字号】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徐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1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月1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月20日徐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2021年12月31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格和网格员第三章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第四章网格联动共治和信息化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完善市域社会治理机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城乡社区以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之内统一划分网格,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备服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人力资源、科技信息化等多种手段,通过网格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镇(街道)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网格化机构)承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

徐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2年修正)

徐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2年修正)

徐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0•【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劳动保障监察正文徐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08年6月26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制定2008年7月24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12月31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实事求是、依靠群众、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总工会,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总工会和镇(街道)、村(社区)工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产业(行业)工会、基层工会负责本产业(行业)、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公安、司法、国资、商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总工会与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联合建立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制度、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反馈制度、劳动者权益保障评价制度和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单位的记录、公示制度。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正文:----------------------------------------------------------------------------------------------------------------------------------------------------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经1999年11月26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1999年12月21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月五日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1999年11月26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1999年12月21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就本市各方面的工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建议,包括:(一)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二)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三)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第三条代表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形式。

本市国家机关和组织都必须尊重代表提出建议的权利,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代表建议。

新闻单位应当做好代表建议办理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其代表工作机构负责。

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09年10月30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12月30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经营犬只以及从事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由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养犬登记,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依法查处因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的管理,实施犬只诊疗许可,组织对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占用道路、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售犬行为和因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部门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以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徐政发[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1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4月14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审议、决定、执行、评估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突发事件的应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遵循合法、科学、民主、效率、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或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政策措施;(二)制定或调整城市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各类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有关重要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安排、调整重大财政资金的使用;(四)审议本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或者市政设施项目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五)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六)研究城市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涉及民生的重大事项;(七)审议市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职能划分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以及重要事项;(八)其他需要市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民主与法制建设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4年修正)

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4年修正)

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01年2月27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1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1月10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19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三章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五章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六章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七章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健全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徐州新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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