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车辆安全管理制度(5篇)

厂内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厂内车辆和人员的安全,保护生产设备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内所有车辆驶入、停放、行驶和维修保养等活动。
第三条厂内车辆安全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四条厂内车辆安全管理的目标是保证车辆和人员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车辆管理效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厂内车辆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全厂厂内车辆安全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车辆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厂内车辆安全管理员是由厂内车辆安全管理委员会任命,负责车辆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安全培训、车辆巡查、事故调查等。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是车辆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贯彻执行车辆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确保车辆安全。
第三章车辆进厂管理第八条所有驶入厂区的车辆必须提前向厂内车辆安全管理员申请,填写进厂登记表,并经审核后方可进入。
第九条驶入厂区的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指定进厂通道驶入,不得闯红灯,不得超速行驶。
第十条所有进出厂区的车辆必须佩戴厂内车辆通行证,未佩戴通行证的车辆不得进入。
第十一条驶入厂区的车辆必须按照厂内道路交通规则行驶,不得逆行、违章驾驶。
第十二条驶入厂区的车辆必须按照厂区内的停车标线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人员通行。
第四章车辆行驶管理第十三条所有在厂区内行驶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车速行驶,不得超速行驶。
第十四条驶入厂区的车辆必须遵守交通信号和道路标识,不得闯红灯、违反交通规则。
第十五条驶入厂区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十六条进行装卸操作的车辆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五章车辆维修保养管理第十七条厂区内设有专门的车辆维修保养中心,对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所有维修保养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证件,并经过专业培训,熟悉各种维修保养操作。
第十九条厂区内所有车辆的维修保养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严格执行维修保养记录。
厂区道路机动车辆安全行驶管理规定(四篇)

厂区道路机动车辆安全行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厂区内机动车辆的行驶行为,保障厂区内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交通法规和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厂区内的所有机动车辆及相关机动车驾驶人员。
第三条厂区内机动车辆行驶安全必须遵循安全、有序、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厂区道路机动车辆行驶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为厂区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厂区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机动车辆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机动车辆管理工作。
第六条驾驶机动车辆进入厂区必须要有相关证件,并且经过厂区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
第二章机动车辆的准入管理第七条厂区内机动车辆准入管理应符合国家交通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厂区实际进行相应规定。
第八条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有效的行驶证、驾驶证和车辆检验合格证明;二、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三、机动车辆必须符合厂区内相关环保和安全要求。
第九条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应在厂区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准入手续,并悬挂准入标识。
第十条厂区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进行检查,如发现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有权禁止其进入厂区。
第三章厂区道路交通管理第十一条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应根据厂区内道路情况合理划分车行、人行区域。
第十二条厂区道路交通标线、标牌应符合交通法规的要求,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三条厂区道路应设立警示标志和限速标志,提示驾驶人员注意安全行驶。
第十四条厂区道路上禁止机动车辆乱停乱放、高速行驶、压线行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应注重对不同类别机动车辆的分类管理,确保各类机动车辆的安全行驶。
第四章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厂区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具有相应的驾驶证,并遵守交通法规。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接受相关安全教育,了解厂区内的交通规则和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第十九条厂区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熟悉车辆的操作和性能特点,确保安全驾驶。
厂区行驶车辆安全管理规定(3篇)

厂区行驶车辆安全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建议和规定来管理厂区行驶车辆的安全:1.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所有厂区内的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包括限速、停车、让行等方面的规定。
2. 分配停车区域:为厂区内的车辆分配专门的停车区域,确保车辆有固定的停放位置,并避免堵塞道路和紧急通道。
3. 设立标识和标线:在厂区内设置明显的交通标识和标线,包括停车标志、安全行车标志等,帮助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行车安全。
4. 加强速度控制:在厂区内设置限速标志,并加强对超速行驶的监控和处罚,确保车辆以适当的速度行驶,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5. 定期检查和维护车辆:厂区内的车辆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工况良好,避免由于车辆故障导致的事故。
6. 培训驾驶员:厂区内的驾驶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了解厂区内的交通规则和安全守则,并掌握安全驾驶技巧。
7. 定期进行安全巡逻:对厂区内的道路和停车区域进行定期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理交通安全隐患。
8. 建立报警机制:为发生交通事故提供有效的报警机制,确保事故能够及时得到处理和救援。
9. 加强安全意识宣传:通过会议、培训和宣传材料等方式,加强员工对车辆行车安全的宣传和教育。
厂区行驶车辆安全管理规定(2)第一条在厂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时速一律不得超过____公里,进出厂门、交叉路口、弯道,不得超过____公里,前后车保持一定的车距,并在车辆进出和弯道等处设置安全警示牌。
第二条交叉路口、弯道、狭路、车间门口、消防栓附近、危险地段及要道一律不准停车。
第三条在装运各种超高、超宽、超长等材料物件时,要设明显的安全标志及必要的安全措施。
在运输时,如发现有不安全情况时,应及时停车,妥善处理。
第四条在装运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时,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安全。
第五条铲车、电瓶车等在行驶时,应到“六减速”(在不平路上减速、在狭路减速、在转弯道时减速、在交叉路口减速、在人多处减速、在接近目的地时减速)。
第六条严禁两辆铲车合抬货物共同行驶;严禁在铲车上站人行驶;非生产和工作需要,严禁动用车辆。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5篇)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1 厂内车辆的安全规章制度1、岗位责任制。
明确使用单位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工的各自职责。
2、出车工作制度。
明确出车工作时间,出车工作内容,出车工作人员。
3、定期检查、检修制度。
4、安全操作规程。
5、维护保养制度。
6、制定厂内车辆事故应急预案。
并能有效运转。
7、事故报告制度。
8、厂内车辆安全工作记录。
每个工作日结束由专职管理人员检查后签字。
9、检查记录。
保证记录完善。
包括:定期检验、定期自行检验、日常使用状况、日常维护保养、运行故障和事故等记录。
2厂内车辆的使用与管理1、厂内车辆使用单位的技术员必须对厂内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
应指定具有厂内车辆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厂内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①贯彻执行厂内车辆安全使用技术规程。
②编制厂内车辆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③参加厂内车辆的交车验收。
④检查厂内车辆的使用、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⑤厂内车辆的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⑥编制厂内车辆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⑦向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厂内车辆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厂内车辆定期检验实施情况,存在问题。
⑧厂内车辆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
⑨厂内车辆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⑩厂(场)内车辆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3厂内车辆的技术档案。
①厂内车辆使用登记证。
②厂内车辆检验合格报告。
③厂内车辆设计技术文件、产品出厂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文件、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使用操作说明。
④厂内车辆制造、使用技术文件及有关资料。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文件。
⑤检查、检验记录、以及有关验收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⑥厂内车辆维修。
厂内车辆的维修方案,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文件,实际维修情况记录,负责维修单位资质证明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⑦有关事故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4厂内车辆的检验。
①日常检查:安全监察人员在厂内车辆运行中的定期检查,每年不少四次。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4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确保车辆安全,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应以保障安全为主要目标,兼顾效率和便利。
第五条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管理应做到科学合理,依法操作。
第二章机动车辆的配备和管理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机动车辆。
第七条机动车辆的配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具备合法持证驾驶员。
第八条机动车辆资料应在公司内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等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定期对机动车辆进行保养维修,确保车辆的性能良好。
第十条对于无法正常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及时报废或进行相应的处置。
第三章机动车辆的使用第十一条机动车辆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交通规则操作,不得超速行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使用机动车辆前应检查车辆的状况,如刹车、灯光、轮胎等,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经过培训并及时更新技能。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使用人员应熟悉所驾驶车辆的性能和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机动车辆的使用人员应保持车身清洁,并妥善保管车辆。
第四章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和各个环节的职责。
第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应安装车载GPS系统,以便实时了解车辆的行驶轨迹和位置。
第十八条机动车辆使用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了解安全知识和操作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机动车辆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机动车辆进入厂区需经过检查,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品进入。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或机动车辆使用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罚款、停用车辆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认真履行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或机动车辆使用人员可给予奖励,如表彰、奖金等。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摩托车、电动车、叉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吊车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厂内机动车辆及其驾驶员、管理人员。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企业成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企业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包括:(一)制定、修订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对厂内机动车辆及其驾驶员、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三)监督检查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班组应指定专人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落实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对厂内机动车辆及其驾驶员、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三)监督检查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四)及时报告厂内机动车辆事故。
第三章安全技术要求第七条厂内机动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二)车辆装备齐全,安全防护装置有效;(三)车辆外观整洁,无明显损伤;(四)车辆排放、噪声符合国家规定。
第八条厂内机动车辆及其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驾驶员应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且身体健康;(二)驾驶员应熟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三)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四)驾驶员应定期参加体检,确保身体条件符合驾驶要求。
第九条厂内机动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内容包括:(一)车辆外观、底盘、电气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等;(二)车辆排放、噪声等;(三)车辆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等。
厂内行驶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四篇)
厂内行驶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厂内行驶车辆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和厂区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内所有的机动车辆,包括车辆的使用、管理、维护和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厂内行驶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提高安全意识,确保车辆的安全行驶。
第四条本厂对厂内行驶车辆进行严格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制度,落实到每个员工。
第五条厂内行驶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由车辆管理人员负责。
第六条生产部门、办公室等各部门在使用车辆时,必须向车辆管理人员提前申请,并按规定进行使用。
第七条所有厂内行驶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并记录相关情况。
第二章车辆申请与使用第八条各部门在需要使用车辆时,必须提前向车辆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包括车辆使用的时间、地点等。
第九条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各部门的申请,合理安排车辆使用,并及时通知申请部门。
第十条车辆管理人员在派车之前,必须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各项安全设备完好,并进行安全交代。
第十一条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并熟悉车辆的使用和维护知识,严禁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
第十二条行驶车辆时,驾驶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确保乘客也系好安全带。
第十三条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事故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打开警示灯等。
第十四条驾驶员在使用车辆后,必须及时将车辆归还给车辆管理部门,并做好交车手续。
第三章车辆定期检查与维护第十五条车辆管理部门必须制定车辆定期检查和维护计划,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车辆定期检查包括车辆的机油、电瓶、刹车、轮胎等关键部位的检查和维护。
第十七条车辆发现问题时,驾驶员必须及时上报车辆管理部门,并配合维修工作。
第十八条车辆管理部门必须及时进行维修,并保证车辆在修理期间能够及时提供替代车辆。
第十九条车辆维修完成后,车辆管理部门必须进行二次检查,并通知驾驶员进行试车。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置第二十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如火灾、泄漏等,驾驶员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告上级主管和安全管理部门。
厂区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厂区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厂区内车辆安全运行和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一套管理措施和规定。
下面是一个常见的厂区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1. 厂区内所有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停车位停放,严禁乱停乱放,特别是不能阻挡消防通道。
2. 所有车辆进入厂区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出入口和通行路线行驶,不得逆行、超速或占用非机动车道。
3. 进入厂区的车辆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包括检查驾驶证、行驶证和车辆状况等,不合格或无证车辆不得进入。
4. 所有车辆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完好。
5. 驾驶员必须持有效驾驶证,并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违章行驶。
6. 在厂区内行驶时,必须保持安全车距,不得连续变更车道或抢行。
7. 厂区内严禁赛车、飙车等危险行为,也禁止任何形式的车辆比赛活动。
8. 厂区内设立专门的停车场和停车位,每辆车辆都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并有相应的车辆编号或标识。
9. 厂区内设立交通路标和标志,包括禁止停车、限速和优先通行等,所有车辆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10. 对于交通违法行为,采取一票否决制度,即发现一次严重违规行为,驾驶员将被禁止进入厂区一段时间。
11. 对于发生的交通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和处理,同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以上是一个常见的厂区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根据不同厂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厂区应该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具体的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确保车辆安全运行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厂区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二)是企业为保障厂区内车辆安全而制定的一套规范和管理措施。
该制度旨在确保厂区内车辆的正常运行,防止事故和损失的发生,保护员工和企业财产的安全。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厂区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的要点:1. 车辆准入管理:规定只有经过企业认可的车辆才能进入厂区,并且必须进行注册和审批程序。
2. 驾驶员管理:要求厂区内的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关的驾驶资格证明,并且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严禁酒后驾车。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5篇)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管理,确保安全、有序、高效的车辆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车辆使用管理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顾问和临时工都必须按照车辆使用管理规定,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条任何员工、顾问和临时工在正式驾驶公司车辆前,必须获得相应有效驾照并经过相关培训,且无酒驾、毒驾等违规记录。
第四条员工、顾问和临时工每次借用公司车辆,都必须填写用车申请表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五条计划使用车辆的员工、顾问和临时工必须提前进行车辆预约,并遵守预约时间。
第六条车辆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归还车辆,并将车辆处于整洁、无垃圾、有序的状态。
第七条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等情况,须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事故处理流程进行处理。
第八条严禁搭载超员、逆行、酒驾、毒驾等违规行为。
第九条严禁使用公司车辆进行私人活动或个人经营。
第十条使用公司车辆应根据车辆功能进行合理使用,严禁将车辆用于不符合其功能的作业和行驶环境。
第十一条严禁私自改装车辆结构、安装非法设备等行为。
第十二条使用公司车辆出差或外出过程中,如需长时间停放车辆,必须妥善安排停放位置,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三章车辆保养维修管理第十三条公司要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车辆的保养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发现车辆故障、损坏或需要保养时,应尽快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由其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车辆保养维修费用由公司承担,但若因员工、顾问或临时工的使用不当导致车辆故障、损坏,应由其承担相应费用。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公司要确保车辆具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灭火器、急救箱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
第十八条所有车辆在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必须熄火、拉手刹、挂空挡,车辆停放必须注意安全,防止滑溜。
第十九条使用公司车辆的员工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6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公司内部机动车辆管理规定1、目的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确保职工人身和车辆安全,杜绝安全事故,降低运行费用,提高使用效率。
2、适用范围厂内机动车辆包括公司起重吊车、铲车、电瓶车、拖拉机、汽车等。
3、工作要求____起重吊车、铲车由生产技术办公室设备组明确一名负责人统一管理。
3.2电瓶车、拖拉机等车辆由所属车间或部门明确一名负责人管理。
3.3各负责单位在承担管理的同时负责考核,严格要____作人员落实各类车辆使用(运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3.4各单位明确车辆存放场地,实行定置管理,倒班作业的,严格执行车辆交接班制度,车辆排放整齐,车辆外观整洁干净、部件维护保养齐全。
3.5驾驶人员实行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度,禁止无证操作,违反者按违章、违纪处理。
____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批准备案管理,对培训合格准予上岗者核发上岗证。
公司安全科在日常安全检查中,负责检查考核驾驶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安全操作情况,对无证驾驶人员和不按规程操作、维护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生技办设备组按设备保养维护规定,严格检查各单位机动车辆日常维护保养情况,车辆完好状况,作为每周联查的一项必查内容列入联查考核范围,对不按规定维护、修理,造成设备带病使用、部件不全、非正常损坏等,考核处理。
3.7为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日常的正常维护和保养,由各责任单位负责____进行,需专业修理或外协修理的,由各单位请示生技办设备组统一安排进行,执行生技办设备维修通知单制度,外购机件的,按计划管理程序执行。
4、考核4.1厂内机动车辆一般不得出厂,确因需要出厂时,应严格执行出门证制度,特殊情况下需经公司领导批准,违反者按违纪处理。
4.2各种机动车辆若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发现一次罚款50-____元。
所属部门负责检查,安全科、调度室负责监管。
4.3非驾驶人员不得随意驾驶三轮车、电瓶车等各种机动车辆,违者一人次扣款__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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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1995.04.07
【实施日期】1995.04.07
劳动部关于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161号
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减少因厂内机动车辆管理、操作与维修保养不善而引起的伤亡事故,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现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
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第七条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第十条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
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
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
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二十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
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
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
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
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五条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减震器应工作正常。
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
前后桥不得
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
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
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
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
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用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
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条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三十九条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四章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
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