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机动车管理规定(精选6篇)

厂内机动车管理规定(精选6篇)厂内机动车管理规定篇1一、目的为加强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防止厂内机动车辆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施工作业及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制定依据及适用范围本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指定,本规定适用于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厂内机动车的安全管理。
三、术语3.1、厂内机动车辆(企业内机动车辆)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是指限于公司范围内(含施工现场)运输作业的各类机动车。
3.2、厂内机动车辆范围:汽车、叉车、电瓶牵引车、装载车、小翻斗、拖拉机等车辆。
四、厂内机动车辆的本质安全要求4.1、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
车辆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4.2、常亮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
4.3、车辆均匀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4.4、车辆驾是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
4.5、未经制造厂批准,不得进行任何设计上的修改,也不的附加任何物体,以免影响车辆的能力和作业安全。
五、管理职责5.1、拥有厂内机动车辆的部门1) 负责各部门的厂内机动车辆维修、保养事宜。
2) 按照“人机匹配”原则,合理配备驾驶人员。
3) 对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教育,并对作业情况进行检查;5.2、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含外单位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1) 合法取得操作证、持证上岗、以备检查。
2) 及时填写车辆运行记录;3) 发生事故,保护现场,立即报告。
4) 厂内机动车辆操作证的培训、复审;六、处罚公司各部门及外单位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遵守所驾驶车辆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作业,对于违章者,依照公司安全相关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安全部 20xx-8-29厂内机动车管理规定篇2一、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二、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并认真执行。
厂内车辆安全管理制度(5篇)

厂内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厂内车辆和人员的安全,保护生产设备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内所有车辆驶入、停放、行驶和维修保养等活动。
第三条厂内车辆安全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四条厂内车辆安全管理的目标是保证车辆和人员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车辆管理效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厂内车辆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全厂厂内车辆安全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车辆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厂内车辆安全管理员是由厂内车辆安全管理委员会任命,负责车辆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安全培训、车辆巡查、事故调查等。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是车辆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贯彻执行车辆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确保车辆安全。
第三章车辆进厂管理第八条所有驶入厂区的车辆必须提前向厂内车辆安全管理员申请,填写进厂登记表,并经审核后方可进入。
第九条驶入厂区的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指定进厂通道驶入,不得闯红灯,不得超速行驶。
第十条所有进出厂区的车辆必须佩戴厂内车辆通行证,未佩戴通行证的车辆不得进入。
第十一条驶入厂区的车辆必须按照厂内道路交通规则行驶,不得逆行、违章驾驶。
第十二条驶入厂区的车辆必须按照厂区内的停车标线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人员通行。
第四章车辆行驶管理第十三条所有在厂区内行驶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车速行驶,不得超速行驶。
第十四条驶入厂区的车辆必须遵守交通信号和道路标识,不得闯红灯、违反交通规则。
第十五条驶入厂区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十六条进行装卸操作的车辆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五章车辆维修保养管理第十七条厂区内设有专门的车辆维修保养中心,对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所有维修保养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证件,并经过专业培训,熟悉各种维修保养操作。
第十九条厂区内所有车辆的维修保养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严格执行维修保养记录。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保障职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厂内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用于运输、装载和搬运等工作的车辆。
第三条本厂要建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交通安全技能。
第四条本厂要配备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五条职工需经过有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的机动车驾驶才能上岗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章机动车辆的管理第六条所有厂内机动车辆必须经过年检合格才能上道。
第七条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在指定地点停放,禁止在工作区域以外停放,以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八条机动车辆必须经过日常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轮胎、灯光、刹车等部件和系统,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严禁在机动车辆上饮酒、吸烟或使用手机等与驾驶无关的行为,保证专心驾驶,杜绝驾驶违规行为。
第十条使用厂内机动车辆必须验明身份和驾驶证,确保驾驶人具备合法驾驶机动车的资格。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辆时,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驾驶稳定性,严禁超载、超速和不按交通信号灯行驶等违规行为。
第三章机动车辆事故处理第十二条发生机动车辆事故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并根据事故情况采取适当的紧急救援措施,确保车辆和人员安全。
第十三条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相关人员报告,由厂内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处理和调查。
第十四条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要及时报告厂内领导,由厂内工作人员协助处理相关事宜,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驾驶员将依法进行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罚款、扣分、暂停驾驶资格等。
第十六条对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中表现出色的个人和单位,本厂将给予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表彰、奖金、晋升等。
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5篇)

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四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4.车辆事故记录。
第七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九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公司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2)一、总则为了确保公司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厂内机动车辆,包括停放、行驶、维护和保养等全部环节。
三、车辆管理责任1. 公司领导层应当高度重视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车辆管理责任,落实到岗位责任,确保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 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负责车辆的规范管理和日常运营监控。
3. 车辆管理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负责车辆的调度、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四、车辆的选用与购置1. 公司购置新车时,应当确保车辆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例如安全带、防爆装置、防火系统等。
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厂内机动车的管理,并确保职工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电动车、叉车等。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并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且年龄不得低于规定法定年龄。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熟悉相关交通法规,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确保在厂区道路上驾驶安全。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熟悉并掌握机动车的日常维护保养知识,确保机动车的安全使用。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保持良好的驾驶记录,不得违章驾驶。
第七条本厂将定期组织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驾驶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保持冷静的驾驶状态,禁止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违章竞速等危险行为。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妥善保管好车辆钥匙,防止车辆被他人盗用或损坏。
第二章机动车的安全管理第十条机动车在厂区内行驶必须遵循交通信号,严禁逆行、超速、占用对向车道等危险行为。
第十一条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保证行车安全,严禁频繁变道、抢行等危险行为。
第十二条机动车在加油时必须熄火,禁止在加油站点吸烟及使用明火。
第十三条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时必须开启车灯,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四条机动车在停车时必须选择合适的地点,并将车辆停稳后方可离开车辆。
第十五条机动车使用完毕后必须熄火,锁好车门,关闭车窗,确保车辆和财物安全。
第十六条厂区内的机动车辆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和非指定时间内停放,以免影响厂区的正常运营。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在停放时,必须拉手刹并将挡位置于空挡,避免车辆滑动或滚动。
第三章机动车的日常维护保养第十八条机动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专业的维修保养人员负责,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机动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包括车辆洗涤、添加润滑油、更换雨刷等常规保养工作。
第二十条机动车的维修保养工作必须按照厂家规定的保养周期和技术要求进行,以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必须停放在指定的维修区域内,严禁在通道或其它禁止停放区域进行维护保养。
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00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厂内机动车交通秩序,保障员工和设备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厂区内机动车辆的行车安全管理。
第三条厂区内机动车辆的行车安全管理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公平公正。
第四条所有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和驾驶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机动车辆管理第五条所有厂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具备合法注册、行驶证、汽车保险和年检等相关合法手续,并接受厂区内的机动车辆排放检测。
第六条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具备机动车驾驶证,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培训和考试合格。
第七条机动车辆必须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车况良好,不得有故障、漏油、磨损严重等影响安全的问题。
第八条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擅自变更行驶路线,不得在禁止通行的区域内行驶。
第九条机动车辆必须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不得闯红灯、逆行或违反其他交通信号。
第三章行车安全管理第十条机动车辆行驶时必须保持适当的车距,保证安全行车。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行驶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保持正常的车速,不得超速行驶或酒后驾驶。
第十二条机动车辆行驶时必须主动给行人等其他非机动车让行,并按照规定的路权优先顺序行驶。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行驶时必须使用安全带,并确保乘坐人员也正确佩戴安全带。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行驶时必须注意观察前方和两侧的交通情况,保持警觉,避免突发状况的发生。
第十五条机动车辆行驶时必须注意安全,不得擅自停车、倒车或变更车道,避免发生事故。
第四章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对于厂区内违反本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将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其他第十八条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由厂区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执行。
第十九条厂区内机动车辆行车安全管理工作要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密切配合。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厂区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补充或修改,将另行发布。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4篇)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确保车辆安全,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应以保障安全为主要目标,兼顾效率和便利。
第五条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管理应做到科学合理,依法操作。
第二章机动车辆的配备和管理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机动车辆。
第七条机动车辆的配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具备合法持证驾驶员。
第八条机动车辆资料应在公司内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等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定期对机动车辆进行保养维修,确保车辆的性能良好。
第十条对于无法正常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及时报废或进行相应的处置。
第三章机动车辆的使用第十一条机动车辆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交通规则操作,不得超速行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使用机动车辆前应检查车辆的状况,如刹车、灯光、轮胎等,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经过培训并及时更新技能。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使用人员应熟悉所驾驶车辆的性能和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机动车辆的使用人员应保持车身清洁,并妥善保管车辆。
第四章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和各个环节的职责。
第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应安装车载GPS系统,以便实时了解车辆的行驶轨迹和位置。
第十八条机动车辆使用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了解安全知识和操作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机动车辆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机动车辆进入厂区需经过检查,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品进入。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或机动车辆使用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罚款、停用车辆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认真履行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或机动车辆使用人员可给予奖励,如表彰、奖金等。
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厂内机动车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厂内所有机动车辆的管理,包括公司自有车辆、员工私家车辆以及外来车辆。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证件和驾驶资格,并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本制度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也要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确保全员学习知晓,自觉遵守。
第二章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第五条机动车辆的购置必须符合国家和公司的规定,同时拥有合法的所有权证明和行驶证。
第六条机动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应当由专人负责,确保车辆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七条机动车辆的使用人员必须了解车辆的使用方法和相关安全知识,并且保持车辆的整洁和清洁。
第八条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考试,并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件。
第九条机动车辆在厂内行驶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行驶。
第十条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在行驶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酒驾、疲劳驾驶、违法操作等。
第十一条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并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同时报告上级部门。
第三章车辆行驶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必须按照要求配备安全设备,包括安全带、灭火器、急救箱等。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不得追尾、变道不慎等。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在夜间行驶必须开启车辆前灯和后尾灯,并保持良好的视野。
第十五条机动车辆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时,必须降低车速并提高注意力,确保行驶安全。
第十六条机动车辆在上下坡道行驶时,必须掌握好刹车和加速的技巧,避免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在通过路口时必须注意行车秩序,给予行人和其他车辆优先通行。
第十八条机动车辆在超车时必须选择安全的时机和地点,并进行合理的提醒和示意。
第十九条机动车辆在停车时必须选择安全的地点,并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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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分发号:xxxx
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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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部门安全保卫部
起草人
批准人
2013-00-00发布 2013-00-00实施xxxx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本部及所属xxx厂、xxx公司及非法人实体(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要求。
全资、控股多元化经营企业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条例
3术语和定义
厂内机动车: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主要指:内燃机(或电动)叉车、抱车、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堆垛车。
4 职责
4.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4.2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维保管理。
4.4使用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的日常运行和维保。
5、管理规定
5.1通用管理
5.1.1新购进厂内机动车,应按《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进行。
购进后,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检验登记使用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厂内机动车牌;
5.1.2厂内机动车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5.1.3厂内机动车牌照应悬挂车辆的醒目位置;
5.1.4每年由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一次年度车辆检验,检验不合格不得继续使用。
检验合格证应粘贴在车辆的项目位置。
5.1.5车辆使用部门应制定车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需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
5.1.6车辆应符合GB/T16178的要求,非特种车辆应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5.1.7设备管理部门应逐台建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a)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b)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c)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d)车辆事故记录。
5.1.8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单位厂内机动车和操作人员台账
5.1.9车辆使用部门保存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副本,并建立台账和操作人员台账;
5.2 车辆安全
5.2.1 车辆应符合GB/T16178的要求,其中:
5.2.1.1 动力系统发动机的安装应牢固可靠,连接部位无松动、脱落、损坏;发动机性能良好,动转平稳,没有异响,能正常启动、熄火;点火系统、燃料系统、润滑系统、冷却系统应性能良好,工作正常,安装牢固;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现象;
5.2.1.2 转动系统离合器分离彻底,接合平稳,不打滑、无异响;变速器变速杆的位置适当,自锁、互锁可靠(不跳档、不乱档);行驶中不抖动、无异响;
5.2.1.3 行驶系统车架和前后桥不应有变形、裂纹,前后桥与车架的连接应牢固;钢板弹簧片整齐,卡子齐全,螺栓紧固,与转向桥和车架的联接应牢固;充气轮胎胎面中心花纹深度不应小于2mm,轮胎胎面和胎壁不应有长度超过3cm、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实芯轮胎的中心花纹深度磨损不应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确保不打滑;
5.2.1.4 转向系统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应有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转向机构不应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应牢固,转向垂臂、横向拉杆等转向零件不应采用拼凑、焊接方法修复;
5.2.1.5 制动系统应设置行车制动和停车制动装置,且功能有效,驻车制动器应是机械式;电瓶车的制动联锁装置应齐全、可靠,制动时联锁开关应切断行车电动机的电源;
5.2.1.6润滑和油路系统中,油管清洁无破损,无渗漏油现象;底盘各部无漏油现象;液压系统的油管顶杆上无渗漏油现象;
5.2.1.7车辆灯光电气应设置转向灯、制动灯,灯具灯泡要有保护装置,安装要牢固,不应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安装牢固,开启、关闭自如,不应因车辆震动而自行开启或关闭;车辆应安装喇叭,且灵敏有效,音量不应超过105dB(A);电气线路和接触点情况良好,无松动、无异常发热现象;
5.2.1.8 蓄电池和电解液符合要求,蓄电池金属盖板与蓄电池带电部分之间应有15mm以上的空间,如盖板和带电部分之间具有绝缘层时,则其间隙至少要有10mm;绝缘层应牢固,以免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绝缘层脱落或移动;电解液量符合标准;电池组无渗漏液;
5.2.1.9 保持电刷架清洁,电刷压力正常;
5.2.1.10 进入防爆场所的车辆配备防爆电气。
5.2.2属具和手把式搬运车管理
5.2.2.1 厂内机动车属具应按设计要求使用,不应随意在不同的车型之间调换;属具应保持完好,不应有破损、开裂、松动等现象,各项基本功能正常使用;属具应保持清洁,不应有杂物、棉纱等缠绕影响属具的正常功能;
5.2.2.2 升降装置防止载货架越程的限位装置完好、有效;
5.2.2.3 手把式搬运车的手把转向灵活,不应有破损、断裂;制动器,包括手离开车把后自动停车开关应完好、有效;人员站立面防滑橡胶应良好,无破损。
5.2.3电瓶充电
5.2.3.1 单位应设立专用充电间或划定专门区域,在充电区域内设置禁止吸烟、当心火灾、有电危险等安全标识;
5.2.3.2充电间或区域应专人负责,建立电瓶充电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应急药品和消防器材,。
5.2.3.3 充电间或区域的电气设施应符合防腐防潮要求;充电间应有通风装置,保持空气流通;
5.2.3.4 充电器应和充电电池相匹配,不得任意替换。
5.2.3.5 充电时,充电人员不得离开充电现场,应根据蓄电池的充许容量,确定电流强度,如整流器发热或其他部分损坏,应立即切断电源;充电时遇汽泡过分激烈,应减低充
理;
5.6.3发生机动车事故的驾驶人员暂停作业,待事故调查清楚、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后,对其驾驶资格进行重新确认。
5.6.4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按《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暂行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6 检查与考核
公司安全保卫部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与考核办法》《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对各单位的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7 相关记录
7.1厂内机动车日常运行、检查记录
7.2厂内机动车月度检查记录
7.3厂内机动车维修记录
7.4厂内机动车事故(未遂)记录。